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发布时间:2023-06-16 09:06:57浏览次数:37
论消费者的后悔权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允许我们使用无条件退货这种法律制度来保护消费者,结合最后一章将列出的一些限制条件和其它的合理规定,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大规模的恶意退货潮。设立后悔权是对合同实质正义的维护,现在一切与合同或经济有关的法律制度,众多目的中都有以鼓励交易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这一项。设立后悔权恰恰有利于市场的公平有序、促进商业繁荣、增加就业机会、促使收入增长、可以同时起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作用。非当面交易是我国目前交易市场中比重较大的一项交易,在非当面交易中设立后悔权最终可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主题。一、后悔权的性质(一)时间上的特殊性后悔权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时发生的一项权利,具体是产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一项特殊权利合同已成立,买卖双方义务都完成,一方交付价款,一方交付货物,在法定期限内后悔权决定合同是否最终完成且是否生效。(二)后悔权的无条件性表现为:1、购买商品者无论是拒绝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还是退回商品或者服务是不需要跟商家解释缘由的。这一点是最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买卖合同的方面,传统的退货需要说明原因,例如质量问题等。而在消费者具有后悔权的合同中,消费者在法定的冷静期(或称犹豫期)内退回商品或者服务是不用做任何解释的;2、消费者在法定的冷静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这项后悔权利是无 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了后悔权的买卖合同中后悔权就成了买卖合同中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消费者可以在规定的情况下任意行使该项权利,并不会引起违约的法律事实。二、设立后悔权的必要性从我国非当面交易的交易现状和社会历史情况来看制定后悔权的必要性。我国目前的非当面交易种类繁多,有网络买卖交易、邮购物品交易、电视直销买卖、电话销售交易等,随着这些非当面交易的不断兴起,一方面不断涌现的优秀的非当面交易的经营方的经营行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方便了消费者购物、促进了信息交流;另一方面交易中出现的矛盾也愈发复杂因此而出现的消费者投诉的案例也层出不穷并不断上涨。虽然国家设有关于消费者权利被侵害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现时代网络购物平台较容易进入,对经营者的资格审查不严格,在非当面交易的网络购物中一种现象普遍存在,即购物完成当商家收到你的汇款后,他们就可以说是把利益揣进口袋里了。无论商品出现什么问题,想要把钱退回来是很难的,消费者在这种非当面交易的消费环境下无条件退货几乎是一种的奢望,除了有些经营者在经营方面的违规行为其中还有部分原因是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很难找到合适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原一个完整的购物流程来呈现一个有缺陷的消费者权益,便于我们分析。在某网站上购物,有的商家贴出的宣传图片和实际物品不是同一个,也即:非物品实拍图。但是却不公示广大消费者,让消费者很必然的就以为图片就是他们所售货物,则消费者是在被欺诈情况下购物的。消费者的一般做法是跟商家客服沟通说不满意,客服会以种种理由搪塞,目的 就一个:这件商品售出就别想退回了,现在网购时有些网站中贴出的救济手段简直成了摆设显得毫无用武之地,经营者总可以很好的规避自己的责任,比如物品过了可以退货的期限、颜色有误差正常属于显示器原因等,在网站上销售的经营者大多都会掌握住实际商品与商品描述之间的度 ,使商品的宣传和实际商品即使有差距也不会构成欺诈,这种情况也是规避了现有可以使用的法律 ,总之,这种种情况表明消费者想要在非当面交易中维权很难,只有设立后悔权这种无条件退货制度才能使这些买卖中的瑕疵缩减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的规定(一)明确规定后悔权的适用范围适用后悔权的几种交易为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销售、邮寄买卖、上门交易这几种。其中上门交易是比较特殊的,前几种是非当面交易,上门交易是当面交易。这些是站在交易形式的角度考虑可以适用后悔权的情况。前文中已经提到,网络购物、电视电话购物、邮寄买卖都因为选择权和知情权不够完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上门交易因为不在正常的交易场所,消费者容易受到误导,所以给予消费者特殊的法律保护即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二)明确规定后悔权行使的程序和后果我国消费者保护或者德国的消费者保护中,都没有明确冷却期的概念,但是冷却期都是隐含在其中的,英国和美国的一些消费合同中,如信贷消费中都有明确的冷静期的期限和概念。在此次修改法中明确提出冷却期的概念,是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便利,让消费者明确自己的权益受保护具体期间。冷静期制度不宜过短这个处在保护消费者的角度都可以接受,但是也不宜过长 , 冷静期过长消费者不自觉的会怠于行使这项权利,从而对商品流通造成妨碍,阻碍资金流动对经营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就失去了后悔权建立的初衷既保护了消费者又不损害经营者。(三)退货的次数限制为避免某些消费者有恶意退货行为,在后悔权设定之初有必要做一些细致谨慎的规定,一年内在同一家销售场所无因退货不得超过三次。(四)退货应以特定形式在工作时间告知经营者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需要在该经营者的网站以留言的方式进行书面告知,留言后表示消费者已告知成功,也可以通过致电或在线申请,留言只是作为证明消费者声明退款的兜底条件;电话销售、电视购物和上门推销经营中,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告知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电话接通或电子邮件发送到视为告知成功。四、结论目前消费者在消费中,尤其是在非当面交易中存在着一些虽然按照约定提供商品,商品的瑕疵或者种种方面又不能构成撤销合同的标准或者一些销售者打了现有法规的擦边球,另外霸王条款的存在种种现状,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擦亮双眼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后悔权这样的权利出现。另外,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物质资源的丰富,消费者道德观念也进一步提高,有了适用后悔权的土壤。后悔权的出现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间的矛盾不断发展的产物,符合经济发展和法制发展的历史,只要谨慎细致的制定并合理的保障其使用,将会为我国经济、社会、法制发展增添很高的价 值。后悔权的设置虽然是我国法制的进步,但是后悔权制度并不是一切交易中的万能药,在实践中,后悔权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另外,即使设置后悔权消费者也不能完全不尽应有的义务,因为一些网络欺诈等违法行为并不是后悔权的保护范围,后悔权保护的是特殊交易下的合法交易。后悔权和道德也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后悔权的有效实施可以促进交易中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使经济和道德同时发展,同时符合我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调。参考文献:〔1〕冯小青著,《当代中国民商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2〕高富平著《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第53 页.〔3〕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2009 年版,第 96-9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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