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75《财政税收法》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20 08:11:49浏览次数:9
0475《财政税收法》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为闭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包括以下四种题型:1、 单项选择题(15 小题,每题 2 分,共 30 分)2、多项选择题(10 小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3、计算题(6 小题,每题 5 分,共 30 分)4、案例分析(4 小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二、复习重点内容第一章 财政法基本概述(一)财政法的基本范畴1、财政法和财政学的共有范畴(1)财政(2)财政活动(3)财力2、财政法的特有范畴(1)财政(2)财权(3)财政法(4)财政法学(5)财政立法:国家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修改、废除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6)财政法治(7)财政法制3、财政的概念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在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是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或分配手段。即财政是凭借国家的权力为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进行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部分。财政的职能是组织财税收入、拨付财政支出,进行财政监督。财力,是财权的实质表现,是对财政资金所拥有的份额。因此,财力是财政法和财政的共有范畴。(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关系与国家职能活动有着密切联系,它是随着国家政权的产生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服务的。1、财政分配关系的内容包括:(1)财政管理体制关系(2)国家预算关系(3)税收关系(4)行政收费关系(5)国家信用关系(6)企业财务关系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职能的需要,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1、税收是同国家的产生、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的需要而进行的税收分配活动。2、国家征税凭借政府行政的力量,运用税收固有的形式特征,参与社会生产尤其是再生产过程中的有关层面或环节进行征收或缴纳的一种分配范畴。纳税的主体是物质生产者和交换者与消费者,征税的主体是国家。3、税收与国家财政密不可分,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比较好的一种主要形式。(二)税收的形式特征1、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国家征税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来源于政府行政的力量和国家职能的需要;二是指国家对征收捐税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课征。2、无偿性。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是一种无偿征收。3、固定性。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按照预定标准征收。这种固定性,是税收所特有的一个特征。(三)税率1、比例税率,即不分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它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的征税。2、固定税率(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的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这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 3、累进税率,又称等级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它一般适用于对收益额之类的对象的征税。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四)税目税目即每一种税收制度中规定的若干个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具体的征税对象和范围。 (五)税的减免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减征一部分。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税收的减免,体现了税收制度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税的减免的具体内容涉及:1、起征点,即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所规定的数额,未达到这个数额的不征税。 2、免征额,即在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全部征税对象中预先减除的部分。对减除部分(即免征额)不征税,其余部分才按规定的税率征税。3、减征额,即从征税对象中减少征收的数额。(六)税种的分类1、按照征税对象的属性划分:收益税类(所得税类)、流转税类、财产税类、目的行为税类2、按照税收管理体制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3、按照税收管辖权划分:国内税收、涉外税收、国际税收、外国税收4、按照税收负担是否可以转嫁划分: 直接税:法定纳税人与实际负担人是同一人,例如企业所得税间接税:法定纳税人与实际负担人不是同一人。第十三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一)流转税的特点1、流转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或者劳务的流转额,这种流转额是以商品交换和提供有偿劳务为前提,是与交易行为紧密相连。又由于流转领域中商品的类别和商品交换的多样性,以及流通流域中其主体、环节、渠道的多样性,因此,流转额的种类和形式也是复杂和多样的。2、流转税在负担上具有累退性,具有公平又不公平的中性。流转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同一种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其税负是按消费商品的种类和数量的比利率承担的,越是有钱的人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比例越小,越是贫困的人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的比例越大。3、流转税收的负担普遍,课税隐蔽。至今多数情况流转税还是价内税,税款包含在价格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不知道商品价格中包含了税金。4、流转税具有征收管理的简便性和执行社会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对流转额课税所引起的价格宿便使生活资料大众必需品,其次是实用品,最慢的是奢侈品,税负更多的是落在广大城乡中低收入者身上。5、针对流转税的特点,在对流转税的征管上一般都采取“以票控税、网络对比、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流转税管理的十六字方针。以票控税就是通过发票控制企业的进销项或者营业收入;网络比对是指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并凭卡计税,税务机关通过网络对比验证发票是否缴税;税源监控是指要对税源进行全方位管理;综合管理是指各种管理手段和各税种管理要互相协调与配合。(二)增值税1、增值税征收范围(1)销售货物;(2)进口货物;(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2、增值税税率(重点)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等级比例税率,共分三档。即基本税率、低税率、零税率。第一档,税率为 17%,大多数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适用这个档次的税率。第二档,税率为 13%,规定为列举的几类货物。第三档,零税率,即税率为零。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不适用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 3%。3、计算方式(重点)(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2)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进项税额:购买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额称为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融×扣除率。(4)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1)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 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 50%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下的。(2)第二,从事货物批发或商品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不包含应纳税额的销售额。 (3)第三,除此之外,还有三种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5、增值税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消费税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重点)消费税的 14 个税目是:(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汽车轮胎;(8)摩托车;(9)小汽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2、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重点)(四)营业税 1、营业税的特点(1)营业税一般是以营业全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2)按行业设计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实行“一行一率”制度。(3)计算简便,便于征管。 2、征税范围:对流通商品或服务进行征税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九个税目:(重点)(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这九个应税项目可概括为三大类:一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上述 1—7 项;二是有偿转让无形资产;三是有偿销售不动产。此外,单位和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3、营业税率(重点)(1)适用 3%税率的项目有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2)适用 5%税率的项目有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3)适用 5%-20 税率的有娱乐业。(五)印花税凡以签订合同、产权转移、权利许可等行为所书立,或以领受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称为印花税,它是一种凭证税。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这里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3)营业账簿。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十四章 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概念的首次引进,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 50 条第 2 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 3 条第 3 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率(1)确定 25%的税率。(2)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 20%的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5%的税率优惠;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预提所得税性质的所得适用 20%的税率。 2、税前列支扣除 (1)关于计税工资的扣除(2)关于企业广告费支出的扣除(3)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 9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重点)3、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1、征税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适用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有三项税目:一是工资、薪金所得。这部分所得适用自 5%至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两部分所得适用的是 5%至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适用比例税率的有八项税目:一是稿酬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二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 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是,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一次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加征五成,超过 5 万元的,按应纳税款加征十成。三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五是财产租赁所得。六是财产转让所得。七是偶然所得。八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税率均为 20%。 4、免纳个税的范围(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这里的有关法律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5、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6、纳税申报(1)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两种形式:实行由支付单位或个人源泉扣缴与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2)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的双重申报纳税: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五章 中国财产税制、目的行为税制与税法的特别规定(一)资源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述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6)有色金属矿原矿。(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8)铅锌矿石、铜矿石、钨矿石(从 2007 年 8 月 1 日起也列入资源税范围)。从以上看出,资源税原则上以开采者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征税范围,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二)土地使用税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内容包括:(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四)房产税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五)契税1、契税是在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订立契约时,由承受人交纳的一种税,也就是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向不动产取得人所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征收范围(重点)(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3、计税方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情况可能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或价格差额。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②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③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2)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为 3%—5%。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由 3%—5%下调到 1%。(六)城市维护建设税1、是为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在城镇工商企业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按其比例所征收的一种行为税。2、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第十六章 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税收征管所谓税收征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和政策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为实现税收分配 关系,促使征纳双方依法行使征税权力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而对日常的征收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和监督的过程和工作。(二)税收征管的基本程序和制度1、申报税务登记制度(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申报制度(1)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2)延期申报纳税的问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3、税款征收制度4、税务检查和稽查制度5、建立账簿、凭证、报表管理制度(三)税款征收的形式和方法1、依法征收2、按期征收、延期征收及其对滞纳金的征收(1)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按规定的材料。(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机关为自、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经批准后,纳税人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未被批准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滞纳金额=所欠税款×滞纳天数×0.5‰(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3 年。(四)税收保全措施(重点)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2、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2、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 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注意:(1)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并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六)欠税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较大(即欠缴税款 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七)代位权制度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税务机关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纳税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该纳税人自身的除外。另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债权为限。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八)追税制度因造成少纳税款的原因不同,税务机关可追征税款的时间及追税的数额也不同。(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九)核定税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补充:1、属于税法或税收条例的基本内容的有:税目、税率和附加。税基是指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它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两类,前者如现行资源税中原油的吨数,消费税中黄酒、啤酒的吨数,汽油、柴油的数量。后者如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额,营业税中的营业额等。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扩大税基会增加税额,缩小税基会减少税额。税基又制约着税率的具体形式和使用标准。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2、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 用、挪用预算收入。三、重点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支出中,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是( )。A.国防费 B.外交支出 C.民兵事业费 D.援外支出2、财政转移支付最基本的追求是( )。A.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 B.促进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发挥C.促进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D.依法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3、单位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 )。A.不征收流转税 B.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C.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D.视同混合销售行为4、下列项目中,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是( )。A.托儿所提供的育养服务 B.邮电企业提供的邮政服务C.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D.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5、下列税率中,我国现行税法不采用的是( )。A.比例税率 B.固定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 D.超额累进税率6、为市场或私人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商品的政府财政,称为( )。A.统收统支财政 B.“分灶吃饭”财政C.分税制财政 D.公共财政7、下列关于预算体系组成的表述,错误的是( )。A.总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本级政府行政隶属的下一级政府的总预算B.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组成C.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D.预算组成不受限制,可随意编制8、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其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是( )。A.询价方式 B.邀请招标方式 C.公开招标方式 D.竞争性谈判方式9、依据消费税法律制度,下列各项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7)国有资产管理关系(8)固定资产投资关系(9)政府采购关系(10)转移支付关系2、财政分配关系的特征包括:(1)国家的主体性(2)政治行政的强制性(3)一定范围的无偿性(三)财政法的范围1、财政体制法2、预算法(基本法)3、预算外资金管理法4、国债法5、转移支付法(重点)6、财政补贴法7、基本建设投资法8、企业国有资产法9、政府采购法(重点)10、税收法(重点)11、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12、财政监督法现阶段,为完善我国财政立法,应当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和《中央和地方收支划分法》。第二章 中国财政法的地位和作用(一)财政法的特点1、财政法任务:财政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分配财政支出和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为解决和规定国家财政分配分配的方向、标准、环节、方式、责任、监督等法律问题的而需要而进行的立法。财政支出政策和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财政法是一部综合性的实现政府职能的财经法。3、主体:财政分配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国家具有单方面的决定权和处置权,常常因为国家及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变化而直接引起财政法律关系的变化。4、财政分配基本上是无偿的,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协商对等的,而往往带有强制性特点。5、财政法具有公共性、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的重要特质。6、财政法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7、财政法在法律形态和手段上刚性较强。(二)财政法调整的基本原则财政法调整的基本原则包括财政收支平衡和综合平衡,这是财政法独有的原则。(二)财政法立法的最高依据宪法是财税立法的依据,是财税法制建设的保障,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三章 我国财政法体制演变与发展的历史进程(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 1994 年以后,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 A.高尔夫球包 B.竹制筷子 C.护肤护发品 D.电动汽车10、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采取加成的项目是( )。A.稿酬所得 B.利息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偶然所得11、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滞纳金的比例为每日( )。A.1‰ B.3‰ C.5‰ D.0.5‰12、国家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修改、废除财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称为( )。A.财政活动 B.财政立法 C.财政法制 D.财政法治13、下列关于财政法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财政法是经济法的分支C.财政法是行政法的分支 D.财政法是社会法的分支14、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是( )。A.税收收入 B.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C.专项收入 D.其他收入15、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A.汽车轮胎厂生产销售的卡车轮胎B.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C.汽车厂生产的小汽车用于业务招待D.汽车生产厂家将自产的小汽车配给企业领导使用(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国家预算体系的是( )。A.中央预算B.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C.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预算2、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央固定收入的有( )。A.增值税 B.关税 C.消费税 D.营业税3、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债的一般特征的有( )。A.是信用商品 B.认购具有自愿性 C.是一般的财政活动 D.是特殊的财政活动4、转移支付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A.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与加强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原则B.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C.实行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D.坚持实行“基数法”原则5、下列各项中,属于关税法定减免情形的有( )。A.海关放行后遭受损害的货物 B.无商业价值的货样C.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D.规定数额以外的货物6、下列关于中央预算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B.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C. 中央预算不包括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D. 中央预算不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预算7、下列关于财政赤字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中央公共预算不列赤字 B.非资本性支出预算不列赤字C.地方各级预算不列赤字 D.我国现有的财政赤字已经超过公认的警戒线8、我国国债的批发部分的认购主体有( )。A.企事业单位 B.商业银行 C.证券公司 D.信托公司9、下列各项中,在计征消费税时采用复合税率的有( )。A.黄酒 B.啤酒 C.卷烟 D.白酒10、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分配关系特点的有( )。A.任意性 B.强制性 C.等价有偿性 D.无偿性(三)计算题某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 年 10 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 A 型实木地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100 万元;(2)销售 B 型实木地板,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 35.1 万元;(3)将自产的 C 型实木地板用于本企业办公室装修,没有市场售价。用于装修的实木地板成本为 10 万元; (4)购进原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 13 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 1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已知:实木地板的成本利润率为 5%,消费税率为 5%。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要求:计算列出计算过程,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位:万元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 10 月份的相关税额。(1)计算销售 A 型实木地板的销项税额;(2)计算销售 A 型实木地板的消费税额;(3)计算销售 B 型实木地板的销项税额;(4)计算销售 B 型实木地板的消费税额;(5)计算购进原木的进项税额;(6)用于办公室装修的 C 型实木地板是否应计算缴纳消费税?说明理由。如果缴纳,计算消费税额。(四)案例分析在 2005 年 6 月卫生部委托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招标,在医用制氧机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的过程中,亚奥公司不满关于江苏鱼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向财政部投诉。财政部两次做出亚奥公司投诉无效的决定。亚奥公司不服财政部的处理决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问题:(1)谈谈政府采购的当事人。(2)亚奥公司对政府采购结果不服,按程序首先应该做什么?说明理由。(3)本案中,亚奥公司可否起诉财政部?为什么?(4)谈谈你对该案的看法。四、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 1—5 CCBBC 6—10 DDDAC 11—15 DBAAB(二)多项选择1—5 ABC BC ABD ABC BC6—10 AB ABC BCD CD BD(三)计算题(1)销售 A 型实木地板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2)销售 A 型实木地板的消费税额:100×5%=5(万元) (3)销售 B 型实木地板的销项税额:35.1÷(1+17%)×17%=5.1(万元)(4)销售 B 型实木地板的消费税额:35.1÷(1+17%)×5%=1.5(万元) (5)购进原木的进项税额:13+1×7%=13.07(万元) (6)用于办公室装修的 C 型实木地板应计算缴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额:10×(1+5%)÷(1-5%)×5%=0.55(万元) (四)案例分析答案要点:(1)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2)向采购人即卫生部或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询问。根据相关法律制度,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1)可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作出答复的,可以再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开放式答案。与法律及政府采购法相关。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内容。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笔记。如果在复习中有疑难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提问。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 出范围,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把关系到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把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关系密切、税源分散、适应地方经营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把有关收入稳定、数额较大的主体税,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实行分税、分征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 。(二)公共财政体制的提出1999 年提出了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的思路,并获得了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批准。 所谓公共财政,即为市场或私人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商品的政府财政。(三)财政立法与完善第一,制定《中央与地方收支划分法》。第二,建立适应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国家预算制度,修订《预算法》。第三,制定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建设财政投资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有资产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制度的法律规定。第四章 我国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原则(一)看待财税形势的三个标准1、前提条件:财政体制问题的解决2、目标:财政综合平衡3、载体和手段:财政民主法制的完备(二)财政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的主体性与为国家智能服务相结合的法治原则国家的财政体制是主要是分税制和公共财政框架,因此国家的财政收入是具有公共收入的性质,无论是税收、国债、行政收费都视为公共收入。其支出也是为政府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支出,无论是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采购办公设备等,也是为实现政府职能即调节经济、公共服务之用。2、财政的民主性与法制的集中性相结合的原则财政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财政决策的民主性、财政事务的公开性和财政监督的有效性财政事务由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是财政民主最根本的标志;财政事务公开透明是民主决策的条件;有效的财政监督是财政民主决策得以实现的保障。3、中央财政集权和地方财政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行一定程度的中央财政集权的同时,保持一定的地方财政分权。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是国家财政在体制上的法制原则,是贯彻责、权、利原则的体现。 以收入体制划分 项目中央固定收入 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 1993 年地方已经负担的 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固定收入 营业税(除上述营业税外),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建税(不含上述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中央 75%,地方 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地方各分享 50%)。(1)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2)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4、财政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财政公平原则是财政平等对待和差别待遇的有机结合。财政公平原则包括:财政征收方面税收的公平、收费的公平以及发行国债的而产生的代理公平问题。财政公平主要包括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财政效率原则包括:财政行政效率的法律保障措施、财政行政程序和方式的简化、财政效率评估和预算管理办法的改进以及财政征收的经济效率和财政支出的经济效率及其法律控制机制的完备。包括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征纳费用最小化原则;确实简便原则。5、财政收支基本平衡和综合平衡相结合的原则财政综合平衡原则:即国家在编制财政收支计划的过程中,通过对全部资源(人力、物力财力)同需要的对比分析,全面反映与安排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和各项比例关系对财政的要求。(三)财政法的适用原则1、财政的比例原则:财政作为调整分配的手段,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调节分配的标准、条件以及各种各样的比例与平衡。2、转移支付原则3、国际收支平衡原则4、干预协调原则5、可持续发展原则6、不得重复征收原则(三)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主要靠政府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主要靠“三率”,即利率汇率、税率。财税宏观调控的立法有预算法、转移支付法、国债法、补贴法。(重点) 第五章 中国预算法律制度(上)(一)预算和预算立法的主要原则1、建制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一级政权一定要有预算活动和预算保障。2、政府预算应当稳健与真实,公开与透明,实施成效管理,贯彻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编制不列赤字。3、预算的法定原则。《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收支依法、预算权限依法、预算程序依法。4、实行分税制和公共预算体制的原则。5、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相统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是在预算工作中的管理原则。(二)预算收支范围1、预算收入的组成(1)以传统的预算收入组成划分法,1995 年实施的现行预算法对收入的划分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2)以收入体制划分预算收入包括: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中央收入预算:中央本级组织的收入+地方向中央上缴的收入地方收入预算:本级组织的收入+上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财政转移支付+下级政府上解的收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指政府各个部门的预算,是由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组成的预算,是与财政部直接发生交拨关系的一级单位预算。(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预算管理职权:(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4)改变或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法规(行政的、地方的)、决定、命令和决议。3、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四)中央和地方行政管理机关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预算管理职权:(1)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3)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5)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6)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草案;(7)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8)改变和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9)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3、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为: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草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五)预备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 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灾和应对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都应有足够的预算资金保障。第六章 中国预算法律制度(下)(一)预算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二)批复预算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 30 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 15 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 30 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 15 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三)预算监督预算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职能机关,通过对各级预算的权责划分和预算的编审程序以及预算收支活动和预算内外资金的界线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质询。预算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发生变化需要追加、追减收入或者支出需调剂预算科目而引起的一种预算变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其重点是对中央预算的监督。(四)决算的概念和原则1、决算国家决算是每年国家预算执行的在总结,是预算执行的结果。国家决算的组成同国家预算相同,每一级预算都要编制决算。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之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2、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 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应当对应本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或者依法调整后的预算,按照实际执行情况编制,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五)国库制度国库制度是指国家财政收支的保管出纳制度。我国采用委托金库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所设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第七章 中国国债法和外债管理制度(一)国债国债,又称“金边债券”,就是以国家财政为债务人以国家财政承担还本付息为前提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的信用行为。我国国债是国家为筹集财政收入,以中央政府为债务人利用国家形式所举借的债务。1、国债的特征(1)国债具有安全性(2)国债具有收益性(3)国债具有流动性2、国债的功能(1)弥补财政赤字(2)筹集建设资金(3)调节经济的功能3、国债的种类面向机构投资人(如银行、国债一级自营机构)发行的记账式国债,有面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和无记名式国债,还有向养老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等。境内机构对外发行商业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二)国债主体的认购结构我国国债批发部分的认购主体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而零售部分的认购主体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国债市场的存在形式1、银行间国债市场2、交易所国债市场3、柜台记账国债交易市场(我国国债交易尚未形成该市场)第八章 中国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二)政府采购的特点1、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财政的购买性支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2、主体。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转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 公用企业等。 3、目的。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给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从而使政府采购成为各国政府经常使用的一种政策性调控手段。 4、政府采购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并通过专门的立法,规范这种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四)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1、采购人2、供应商3、采购代理机构(五)政府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主要方式)2、邀请招标,只有两种适用情形:(1)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其他采购方式(六)政府采购程序1、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资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在公开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3、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九章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一)财政转移支付法(以下简称为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内部地区或区域经济在财力上的差距,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财政转移支付最基本的追求是:促进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二)转移支付立法应遵循的原则1、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原则2、既要鼓励竞争,坚持效率优先,又要共同发展,兼顾公平的原则3、实行事权和财权相统一依法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原则(三)转移支付方式1、一般性转移支付:上级政府根据不同层次政府间在税收能力与支出需求方面的差别以及各地区间在资源、人口、贫富等方面存在的差别,按照统一的法定标准或公式将其财政资 金转移给下级政府的一种补助形式。目的是实现不同层次政府间财政收支的纵向平衡或同一层次政府间横向平衡。2、特殊性转移支付:特殊性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按照特定的目的将本级财政资金用于支持下级政府完成特定项目的一种补助形式,资金使用的特定性较强,它包括专项补助和分类补助两大类。 (四)计算方法现行政府转移支付制度是采用“基数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原有体制下分配格局的延续。税收返还制度,仍是以旧体制中央对地方上划税收作为基数,这不仅没有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财力分配不公和地区间经济差距大的问题,而且肯定了这一差距,从而使既定的地方财政差距拉大。尽快扩大使用“因素法”转移支付的范围。第十章 固定资产投资法(一)固定资产投资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又称基本建设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监督和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二)固定资产投资法的原则1、投资规模与国力相适应的原则2、促进经济结构和地区结构合理化的原则3、加强责任制,提高效益的原则4、实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相统一的原则(三)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1、国家拨款 2、银行贷款 3、自筹资金 4、利用外资 第十一章 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一)概念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2)行政事业性收费特点1、征收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乃至依法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都可能成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税收只能由税务机关、海关及其他法定机关征收。2、对价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都是以向收费对象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所收取的。而税收则是依法无偿征收的。3、用途的特定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一般是专款专用或以收抵支,以弥补完善本身业务的开支。而税收则由国家统一支配,通过国家预算支出用于社会各方面的需要。第十二章 税法基本原理(一)税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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