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开展项目融资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3-05-27 14:05:56浏览次数:37我国资本市场开展项目融资的问题及对策摘 要我国从 1984 年开始利用项目融资方式引进外资以来 ,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因为体制原因和经验不足 ,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需要加强对项目融资方式审批政策的研究 ,加强对项目融资方式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 ,采取措施降低外汇风险 ,进一步规范收益担保机制,提高发起人的信誉度,加强项目融资专门人才的培养 ,为我国利用项目融资方式有效引进外资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关键词: 项目融资;问题;对策一、 引言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经济已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与此相适应,投融资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融资的形式主要有融资租赁、产品支付、远期购买。目前已初步实现了投资主体多
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融资方式多样化的格局,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政府对投融资的管理也有了很大改进。但是,目前项目融资中还有一些方面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加以改革。二、我国项目融资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欠缺客观条件,制约风险管理发展项目融资操作复杂,在资金筹措、合同谈判、项目实施、收益计算与分配、合同纠纷的解决至相应政策的制定等力一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办法,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懂经济、政治、法律、财务、合同和技术等各方面知识的人员负责实施。项目融资有独特的风险评价和风险分担结构设计的方法,涉及大量的法律、税务、财务知识,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十分缺乏,所以在项目融资谈判中 ,尤其在特许权协议谈判中,我方处于不利地位。而国际上从事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士由于对于项目中的法律、财务和技术都有较深了解,在谈判中占有非常主动的地位。所以,要发展我国的项目融资,必须尽快培养出一批专门人才。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种合同文件和信用担保协议,将项目风险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一过程涉及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这些部门单位和风险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构成发展风险管理所需的客观基础,而我国这一客观基础相对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管理的快速发展。(二)、体制上的基本问题:审批风险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项目审批工作已基本形成制度。每个外资项目都必须取得四个关键的批文即立项、项目批文、合同和章程批文以及工商登记等。此外,在审批级别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投资总额为 3000 万美元以内的外资项目有审批权,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至 1 亿美元以下的项目,除非在地位特殊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例如广东),否则都必须报国家计委和外经贸委审批,1 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则必须上报国务院审批。但在项目融资和对外担保等方面颁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新的法规,提出了新的审批要求,使项目开发商和贷款银行面临更多一层的不确定性,因为在最终可行性研究审批已确定项目的基本参数之后,一些关键的事项还需要经过审批。(三)、信誉问题国家主权和企业信用等级在国际性的项目融资中,一般要求项目发起方具有标准普尔或穆迪这两家信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我国国家主权的信用等级被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评为 Aa3 ,被标准普尔公司授予的信用等级为 AA-。按照信用等级理论,企业或机构的信用等级不应高于其所在国主权的信用等级。我国企业信用等级不高,不但使项目融资困难,而且即使得到融资许诺,项目贷款的利率也偏高。因此,我国一些项目融资要借助国外知名企业的信誉向银团借款,因而增加了融资成本。(四)、融资渠道仍较为单一,信用秩序混乱,投资人、债权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西方发达国家,项目融资的筹资方式日益多样化,除了通过贷款外,一些项目公司也用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有利于降低项目融资的风险,减少筹资成本。然而我国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发行股票和债券均持限制性的态度,对发行主体或发行人都有严格的规定,使得项目的融资渠道不畅通,加大了项目公司的融资风险。在我国政府、企业都将融资作为地方经济及企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想方设法拓宽融资渠道,吸引资金投入,甚至指令银行发放贷款,而对如何归还借款考虑不够,甚至有的在借款之初就不打算还款。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有些地方政府的个别领导人对此持包庇、纵容态度。由于社会信用秩序混乱,一些企业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但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挫伤了投资人的信心,也对融资渠道的长久畅通带来不利影响。(五)、法律问题:管辖法律和法律完善1、管辖法律。一般来说,合同适用于合同当事人注册国的法律,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项目融资合同若完全适用我国法律,则难以实现其预定的目标。所以,要适用境外法(如香港法、英国法和美国法),但境外的贷款人对这些境外法能否在中国境内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还心存疑虑。2、法律完善。对于项目的境外贷款银行和投资者来说,东道国有无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投资能否成功的重要条件,尽管各方当事人会签署一系列合同或文件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建设与营运,但这些合同和文件的执行需要法律的保障,并且一旦发生纠纷,很可能诉诸于法律来解决。目前我国实施项目融资所依据的主要是 1995 年颁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1997 年颁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但对于诸如包括 BOT 投资方式在内的项目融资方式的一些具体问题,如项目的审批程序、实施的指导原则、项目的收益分配、政府担保的范围和界限等,尚没有明
确的政策法规,也缺乏一个统一管理的机构,使贷款银行和投资者得不到正确的政策信号,影响其对项目融资的兴趣和信心。三、对我国发展项目融资方式的政策建议(一)、为我国发展项目融资培养基础人才我国经济发展模式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急速转变,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转变过快,客观基础相对薄弱的缺陷,要打破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尽快培养出一批专门的风险管理人才,并对当前模式进行适当调整,将项目风险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加快对风险管理的发展。(二)、加强对项目融资方式审批政策的研究1、项目贷款银行首先考虑支持列入鼓励类的项目,因为这类项目不仅政治风险低,而且有可能享受国家各种优惠的倾斜政策,在收益和还贷方面得到更多的支持,更重要的是容易得到政府的批准。2、按照我国的投资项目决策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只有在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通过开工前审计并取得开工批准书后,项目才能正式开工。对于贷款银行,国家有关文件明文禁止其向未经批准的新开工项目发放贷款。因此,项目贷款的国外贷款银行应将项目公司已经获得或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合理期限内即将获得新开工报告的批准作为贷款的提款前提,否则违规发放贷款或因人民币等其他贷款到位延迟导致的工程建设拖期均会对项目贷款银行产生不利影响。3、政府应对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部门的审批内容和权限加以明确,从而理顺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使项目承办方的报批手续简化、线路通畅,也使项目筹建计划具有一定的时间可预测性。(三)、提高发起人的信誉度
当前提高我国借款人信用等级的途径就是培育项目融资成功的工程范例,以此来加强外国投资者和贷款银行对我国投资的信心。另外,要想真正地利用项目融资方式吸引外资,必须从战略角度出发培养项目融资方面的融资顾问、评估、法律、税务和招标等专门人才,政府也应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符合宏观经济要求的政策法规,培养锻炼一批既懂专业又具有项目融资知识和对外谈判经验的人才,培育出既了解中国国情又熟悉国际资本市场的中介机构。(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投资人、债权人权益政府和企业必须转变观念,切实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以保持融资渠道的长久畅通。要下大力整治社会信用环境,严厉打击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严禁其易地为官。对资本市场要从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转变为投资人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服务,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管理,真正启动退市机制,实现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五)、加强对项目融资方式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1、关于如何处理项目融资中管辖法律的问题,应在合同中注明遵循中国的法律,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与项目有关各方协作,共同处理项目融资方式下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对项目的特殊合同的操作方案要进行特殊的设计,使之做到在国内既合法合规,又具有可执行性。对于中国法律不能满意解决或处理的问题,则订立由外国法律管辖的协议另行作出规定,但中国政府应保证这些境外法在境内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环境。同时,为保证项目融资合同的履行,应加大对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力度,加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对项目融资在我国的顺利开展扫除障碍,使这种新的融资方式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结论:项目融资作为大型项目筹集资金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手段,在很多领域得到了成功运作,但也因为项目融资跨度大,涉及面广,潜在风险也较多,目前我国风险控制要进一步加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健全法律体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开放金融保险市场及加强项目融资专业人才的培养。参考文献:〔1〕刘荔娟.现代项目管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8):75—127〔2〕蒋先玲.项目融资〔M〕. 中国金融出版社,2O04(1 ):145-248〔3〕功徐劲,曹家和.项目融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研究〔J〕.2007(03).〔4〕许敏,杨琦.项目融资的风险性研究〔J〕.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