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法规建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2 09:06:43浏览次数:55电子政务法规建设问题研究随着各国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政务的法律问题日显突出。世界各国纷纷制定电子政务相关法规政策,保障国家电子政务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势头正猛,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出现一些法律问胚值得研究。一、电子政务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根据信息法学有关理论,电子政务信息环境是存在,相关法律规范是意识,两者关系辨证统一,互相作用,彼此影响。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电子政务进入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政府行政管理、企业运作、人际交往方式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改变,引发原有法律难以调整的新的社会关系、社会问题,这些新问题有赖于法律解决。电子政务的运行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电子政务的发展也必须基于信息法律保障之上,电子政务的实施有利于建设法制社会。(一)电子政务发展相关问题需要法律法规解决信息社会是诉讼密集的社会。电子政务发展面临的社会问题有:数字鸿沟、信息犯罪、信息自由与信息共享的不协调发展、信息产业与信息服务业发展中的矛盾等,这些问题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科技法、信息法、经济法、国际法等众多法律。1.数字鸿沟数字鸿沟指信息化、数字化的地区差异。在电子政务发展潮流中,发达国家已进人中高级阶段,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处于起步期的初级阶段。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不平衡.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差别大。某些重要政府职能部门如海关、税务、公安和发达地区如北京、广东等办公自动化建设较为完善,信息化知识与现代政府管理理念较普及,电于政务发展较好。而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量的
公文流转和业务处理靠“纸质”的信息交流仍靠电话传真、传统邮寄和专人投递。社会弱势群体和广大的农村地区信息匮乏,他们更迫切需要快捷丰富的信息改善自己的生活。2.信息犯罪电子政务的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处理利用完全依赖网络与信息技术.而网络与信息技术时常面临攻击,信息犯罪随之出现。计算机病毒破坏及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频繁发生破坏政府网站。3.信息自由共享的差异发展信息资源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在于它的共享|生。很多发达国家制定了信息自由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与政策,如美目的《信息自由法》、加拿大的《信息获取法》保证政务信息充分地被全社会共享。近年来,我国“政府上网工程”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以及推行“村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但政府信息公开缺少法律规范。(二)电子政务的发展须置于法律法规监督之下电子政务是一种基于网络信息活动的政务,属于信息法的调整对象.居于法律监督之下。信息立法是规范、调节、管理电子政务信息活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此外,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的法律手段还包括信息政策制定、信息伦理道德规范建设等。信息法的概念将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更新,信息法在调整内容上也会同现行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形成交叉,有时需要多门法律同参与规范电子政务信息活动。(三)电子政务的实施有利于法制社会建设电子政务的实施可提高立法与执法过程的效率。立法与执法本身属于政务范畴,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发展,必然使法律文书的起草、审议、修改、通过等过程变得更
快捷,立法过程的效率得以提高。电子政务在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实际应用,提高了政法部门快速反应和协同行动的执法能力。电子政务使政府行政行为趋于透明,政策法规公开,行政业务流程规范化,强化公众监督,有利于反腐倡廉,推行民主政治,使社会更好地走上法制化轨道。(四)信息法律对电子政务的保障作用信息法律可调节政务信息、政府、公众、信息技术、信息政策诸环境要素的关系,解决电子政务信息环境运动中的各种问题,保证电子政府的高效运转,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保障机制。政策法规决定电子二、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现状及对策(一)我国电子政务安全法规现状迄今为止,世界上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安全法律法规,如英国《官方信息保护法》、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等。我国迄今尚无电子政务安全的专门法规,仅有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条例、准则。(1)安全等级制度国家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敏感程度、重要程度和业务应用性质确认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级别。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将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用户自主保护级 ,系统审计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和访问验证保护级.这五个级别的安全保护能力依次增强。《准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发展,客观上起到保护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作用。
(2)有害数据防治有害数据是电子政务安全的大敌,必须依据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加强对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有害数据的防治。各地政府鼓其组成部门的信息中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制定防治管理办法,积极建奇_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及时清理有害数据。(二)我国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问题中国尚无关于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专门法.电子文件与电子签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引发多种法律问题。(1)民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关系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可以合同形式赋予电子签章一定法律效力。但订立书面契约需要花费额外的时间、精力以及其它程序,违背利用电子政务信息网络提高办事效率的初衷。(2)民事诉讼法的相差规定。我国民卓诉讼法制定于 1991 年.早于电子政务的发展,投有将电子科技因素纳^有关法律规定,于是电子签章在程序法上是否可用于诉讼中作为证据就成新问题,电子正据的独特性对传统证据法造成很大冲击,电子证据的归类有两种意见:一种归于视听资料,另一种规为书证。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视听资料应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方能确定其证据力。对于书证,《民事诉讼法》要求提供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 ,可以提交复制品、副本。总之.无论归人视听资料还是书证.电子证据的直接证明力都显不足。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发展,电子证据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参考文献:
〔1〕苏新宁,电子政务理论,国防工业出版 2009.〔2〕郭瑜,电子签章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3〕马海群,信息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