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8]《经济法概论》 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22 09:07:36浏览次数:20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类别:网教 专业:会计 , 工商企业管理 , 市场营销 , 经济管理 , 金融保险 课程名称【编号】: 经济法概论【 0048 】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温馨提示: 大作业题目共 5 题,其中第 1 题必做题,50 分,第 2-5题中任选 2 题做,每题 25 分,共 100 分答:一、根据《公司法》或《企业法》回答大学生创业具体企业形式及其设立条件。(必做题)根据《公司法》或《企业法》,大学生创业可以选择的企业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指为成立公司而筹划设立事务、从事设立行为,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应当在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可见,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有 2—50 名大学生组成的创业团队,该公司的股东以他们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该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为: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一经批准,即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有约束力。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1 - 5.有公司住所。(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其余设立条件与有限公司相同。(四)合伙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为: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付出资。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设立的条件为: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可以叫做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方式: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投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出资金额未作限制。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 20 万瓶劣质酒,货款为 24 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 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该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4、该合同若无效,其无效从何时开始?- 2 - 三、某年杨某在重庆某单位工作(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中秋节(放假 3 天)和国庆节(放假 7天)都加班。请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最低支付杨某多少加班工资?假如他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 4350 元 。答:按劳动法律法规,月记薪天数为:365 -104(双休日天数,不扣减 11 天)÷12 =21.75(天)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杨某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公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报酬。中秋节和国庆节有 4 天属于法定节日,其工资为:日工资为:4350÷21.75=200(元/天)法定节假日 4 天的工资:200×300% ×4 = 2400 (元)中秋节和国庆节的其他期间加班,不能补休,这 6 天的工资为:200×200% ×6 = 2400(元)用人单位 10 天应该最低支付杨某的工资为:2400 + 2400=4800 (元)中秋节和国庆节的其他期间加班,安排补休,其 6 天工资为: 200 ×6 = 1200 (元)用人单位 10 天应该最低支付杨某的工资为:2400 + 1200 =3600 (元)五.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个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 60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20 万元;丁以其商标专用权出资,作价 40 万元,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10 万元,出资时该专利技术已向国家专利局申报,但尚未拿到专利证书;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该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主要根据《公司法》回答以下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答:1).甲、乙、丙出资是合法的。丁不能够以还未批准的专利出资。戊不能以劳务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非专利技术出资。2).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设 1-2 名监事。- 3 - 3).属公司的派生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A 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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