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3-05-17 10:05:09浏览次数:67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环保非政府组织是指从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活动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从广义上说,在任何一个环境问题领域进行活动的非政府组织都可以看作是环保非政府组织。除了具有一般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党派性、志愿性、公益性等特征外,还具有热心于保护环境,有环境道德、环境意识、环境文化、环境科学技术和环境法治观念等特点。环保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体现了环境法律公众参与的原则,相比公民个人的力量、程度和影响,具有组织化特点的环保非政府组织一般实力雄厚,有能力与大企业和行政机关周旋,并且可以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引起各界重视。但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构建起步较晚,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环保非政府组织产生于20 世纪 90 年代,以 1994 年 3 月在北京成立的“自然之友”为标志,随后是 1996 年成立的。地球村”和“绿家园”。由于受传统法律制度的制约,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实践已证明,环保非政府组织是进行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无论是在推动环境法律的制定,还是在参与环境管理、监督环境法律的实施中,环保非政府组织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提供资金保障,解决各种费用问题环境侵害一般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多数要经过几十年或更长时间的积累才显现出来,因此相应权利的救济就显得既复杂又耗时,尤其是需要巨额的费用。环境侵权的主体一般都是处于优势
地位的大企业,受害者却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诉讼双方对比悬殊,靠单个人的力量进行救济明显地存在困难。何况大多数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如果要求起诉者为一起输赢未定、与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诉讼进行投资,显然不仅不利于提倡公益性的环境保护,也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环保非政府组织能够通过各种渠道的资金来源,为进行环境诉讼的受害者或其他公民提供资金支持,解决基本的诉讼费及相关的调查费用等。(二)提供法律援助,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廉价的劳动力。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高污染产业,带来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导致了生态的破坏和一系列的健康问题。这些地区通常是相对贫困的地区,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常常把环境污染与破坏所带来的损害归咎于自身的不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是不可能。环保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吸收志愿者律师,为这些人群提供专业的、免费的律师服务,确保权利能够得到及时、充分地救济。另外,环保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环境信息和环境知识的传播站,通过开展环保宣传、召开研讨会等方式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环境权利的存在并积极予以维护。(三)确保专业素质,缩小当事人双方的实力差距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大多是极有实力的超级企业和跨国集团,加之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资源保护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等特点。相比实力雄厚的被告,单个自然人难以掌握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很难明白这些污染物到底会给自己的健康甚或生命带来何种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若缺少专业素质和精心准备,是很难与如此强大的被告平起平坐的,而专业化的环保非政府组织
显然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二、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面临的问题虽然目前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数量已超过 3000 个,参与者已达到数百万人之多。但是总体来讲中国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力量薄弱,仍存在不少问题。(一)独立性受限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实行许可主义,为了尽可能地防止非政府组织在未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国家对其登记注册设定了各种各样的限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3 条第 1款的规定,意味着一个环保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成为政府所属的一定职能机构或授权机构,并受其管理和控制。该条例中还规定了八项责任,如果社团出了问题,业务主管部门首先要被追究责任,因此谁都不愿意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就更加困难。即使设立,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庸,失去其独立意志。很难想象,一个由环保局作为其主管部门的环保非政府组织能够自由地、无顾忌地对环保局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二)资金短缺资金问题是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面临的最直接困难。首先,一般认为环保非政府组织是一种纯粹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因此认为环保非政府组织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其次,在环保非政府组织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其公益性,本应该得到国家的税收支持。但是,我国并没有特别针对环保的税收优惠,并且一般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内容规定得不尽合理,表现为税收优惠的范围过窄。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等。这便使得原本就资金来源困难的环保非政府组织雪上加霜。最后,由
于我国资金的捐赠体系还有待完善,公民特别是大财团还没有能像西方国家那样有那么强的捐赠意识,导致私人对环保非政府组织的资金捐赠较少。(三)专业性不足目前,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发育还不成熟,提供的服务专业水平较低。导致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产生的效果不理想。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以下两点,首先,非政府组织以志愿性为基础,不能像政府或企业那样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于环保专业人士的吸引力,组织内的专业人士也容易流失,缺乏稳定性,这无疑会影响到非政府环保组织的工作成效;其次,相对于企业和政府,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组织体系并不严密,其内部组织相对松散,使得针对相关知识的培训制度不那么严格。导致成员在开展活动时往往缺少行动策略和专业知识的指导。三、发挥环保非政府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作用的保障措施(一)完善环保非政府组织主体地位的法律制度结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环保非政府组织的设立所牵涉的不仅是对民间组织的管理问题,还关系到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目前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行政法规娜,法律位阶较低。是否可以出台一部法律阶位较高的社团组织基本法,来规范包括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组织,改变行政对这些民间组织的非正常干预,取消要求它们必须有主管单位的不合理限制。而且,目前的法规都只是就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等细节问题进行规范,对于十分重要的如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基本权利义务等问题的规定却缺位。这使得环保非政府组
织在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时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从而从最根本上限制了其主体地位作用的发挥。(二)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环保非政府组织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是其独立性的重要保证,公益组织不能完全等同于无偿奉献的机构。也就是说公益组织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开展部分活动并不会改变其公益性特征,只要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利润分配就不违反非营利性的原则。(三)建立对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物质和法律激励机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环保非政府组织要为诉讼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对原告这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奖励的形式加以补偿和奖励,必将有利于更多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加入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国家公权力合法运行的队伍。参考文献〔1〕赖薇.论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19.〔2〕李云霞.非政府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事务的法律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7.20.〔3〕郑荷花.我国环保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r7.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