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3】刑法分论大作业答案
发布时间:2023-10-10 13:10:22浏览次数:39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法学 课程名称【编号】:刑法分论【0323】 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 答案必须做在答题卷上,做在试题卷上不予记分。答题要求:选择至少 2 个题目作答,法言法语、逻辑清晰、理论联系实际。(每题 50 分)一、案例分析1、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 10 余次,金额达 3 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 1 万余元。(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 20 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答: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2、案情:李某是某村村民,其所在村有一高档酒店,酒店后面有一属于酒店的高尔夫球场,顾客来娱乐时自费购买高尔夫球打后嫌检球辛苦不愿检离去。因球场围墙有几处已经垮掉,附近村民常通过垮掉的围墙处进入高尔夫球场检散落在球场内的高尔夫球在酒店前面出售,由于其价格比洒店出售的球便宜很多,非常畅销。李某也属当中一员,由于李某勤奋,其赚的钱最多,共获得两千多元。酒店以顾客不要遗弃在酒店内的财物均属酒店所有、李某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球场窃取属于酒店的高尔夫球 、构成盗窃罪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经侦查,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到法院。控方:李某构成盗窃罪辩方:李某无罪问题:你认为李某应如何定处?理由?答:我更倾向无罪,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有人控制的财产,且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否有人控制的财产要考虑社会观念,因酒店围墙已垮,并不封闭,且高尔规球是被主人抛弃之物,不能认为只要抛弃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范围中均属所有人或使用人所有。村民均在检,大家认为是检主人抛弃之物不是偷,行为人无盗窃他人财物故意;从法律性质上,高尔夫球事实上是被主人抛弃之物,酒店并未告示公众,只要抛弃在球场内的财物就归酒店所有。不侵犯酒店的财产权,不构成盗窃罪。3、案情:包工头宋某经营数年收入颇丰,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遂向有关国家机关人员送礼约 2 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赴赌场赌博,赢 3 万元,回国将一半赌金赠与本村小学。不久因宋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将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使用,用细钢筋取代粗钢筋,造成其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 200 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任某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恰逢金某因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等事发被追查,金某提出让宋某先到其在边境的一远亲家暂避。行前金某交宋 2 万元作路费,并请宋某将自己倒卖许可证和走私的凭据一并带走隐藏好或者干脆悄悄销毁。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覃某带刘、黄二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在途中将宋某干掉。覃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将自己的一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覃某动手。覃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覃某面写了信,并给覃某 3万元,打发覃某上路。覃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返回后谎称事毕,按事先约定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 万元。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问题:请回答下列问题(注意:涉及到有关具体犯罪时,如果有未完成形态,请指出属于何种停止形- 1 -
态):(1)宋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2)金某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倒卖许可证和走私文物的行为可以不在考察的范围之内)?(3)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请说明构成何罪。(4)刘、黄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其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为什么?(5)宋某尚未捐出的 1.5 万元赌资是否应当追缴?为什么?答: (1)宋某触犯的罪名有行贿罪、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庇罪。 (2)金某的行为触犯的罪名有窝藏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3)覃某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因为其明知金某的杀人犯罪故意并负责为其传递信息,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未遂形态。 (4)刘、黄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接受金某的意图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其正着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在被害人哀求下自动放弃,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形态。而二人各从金某处得“赏金”1 万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财物。 (5)不应当追缴。因为根据《刑法》第 303 条关于赌博罪的规定以及《刑法》第 7 条关于属人管辖原则的规定,其赌博行为依法不认为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可以不予追究。二、论述1、论述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答:答: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行为对象为“他人”,故自杀行为不成立本罪。 ②必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杀人行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 ③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2)主体必须是已满 14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论述故意伤害罪答:答: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①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②实施了伤害行为。③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上的需要为病人截肢,体育运动项目中规则所允许的伤害等,都不构成犯罪。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 14 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 16 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3)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