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30 10:05:41浏览次数:34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目前,人民群众对司法领域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仍然是司法腐败,学者们可以轻而易举地例证现行司法体制的种种弊端以及产生的原因。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对这些问题都表示极大关注和忧虑 ,对司法体制改革寄予厚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但这些改革从法律文化视角看是物化的半制度层面的改革,是体制内部自身的“自我手术”,往往是零散的不规范的局部的改革.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一、我国司法体制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从政治经济层面上完成政策转变,但是文化观念转变比较缓慢,且文化观念的转变首先遇到的是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思维方式与市场经济条件要求理念相矛盾,此外还有一个薪旧观念、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整合的适应过程。市场经济内在规律要求公平竞争,对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要求平等对待,与此相对应的作为解决市场经济活动引发纠纷的司法手段、司法制度及观念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反映现代法治的最低要求: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目前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层面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司法的要求,不能反映现代司法的特点,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二、司法体制改革的社会和文化制约性历史告诉我们,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我们必须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在社会转型期,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可能完全推翻旧的司法体制。应当在现存的司法体制的框架内考虑其合理内核。挖掘其传统价值,脱离具体的社会环境和文化条件的改革,只能是徒劳无益的。新中国成立后,从政治上废除旧的政治制度,推翻旧的国家政权。从法律上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但是法律传统、法律观念、法律文化还没有彻底变革,法律文化观念对人们还有影响和作用。作为司法人员,他们也是一个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他们是具体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操作者和实施者,不可能脱离现实生存的社会环境,摆脱文化的制约和影响,传统司法的理念仍然影响着他们,“情、理、习惯等成为司法考虑依据,无论在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中,司法官员都要考虑情、理和习惯等因素,以之作为处理的重要标准”嘲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以情、理、司法习惯来补充甚至取而代之法的实施。“关系案、人情案、特权案”司空见惯,司法腐败孕育其中。本来在民众心目中,司法人员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象征,他们所办的每一个具体案件 ,不仅仅是一种具体的专门职业的行为,而且是为民众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像人们通常所想到的,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律顾问等等这些法律职业者,他们每一个人已经不单单是代表自己个人,而是已经“人格化”的法律本身……,法律职业者也成为国家法律的象征,成为代表国 家法律的形象……,人们对待法律的观念、态度、信仰、评价等一系列价值理念,除了从法律本身获得或评价之外,更多的则是来源于法律职业者的言行、形象、断案公正与否。”阴博登海默说过;“从一般舆论来看,法律制度所应得的尊严与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的责任感与强度。州叫一项法律制度在制定并公开实施后,司法判决的公正与否相对来说就成为判定法律的一个重要标准,而我国现行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导致了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丧失了信仰,民众普遍心理遇有纠纷大都不愿诉诸法律,通常的办事模式是在司法系统先找关系托人情、寻找熟人朋友而不是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寻求法律的正当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这种法文化心理的作用下,我们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在逐步完善司法制度的同时,从法律文化的观念入手,一方面重塑司法人员的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对广大民众进行观念更新教育。三、司法体制改革的文化路径法律文化曾经影响人们生活长达数千年,习惯的法律观念,法律情感通过不同的方式内化到广大民众的思想深处,外化成为人们习惯的行为方式,并且代代相传和影响。“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苏永钦教授在论及我国台湾地区司法改革不成功的原因时指出:“根本的原因,还是文化问题,也就是在表面的制度之下。一些深层的价值态度问题,要改变千年以来人民对法律这个社会制度的基本态度,当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啪这一问题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同样存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进行文化理念的创新,为司法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具体做法有以下四方面:(一)依托我国进行的普法教育,使广大民众树立平等念、法治观念。在普法教育中,不仅对广大民众进行部门法的教育,普及宣传传播部门法知识,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具体问题,答疑解惑,更重要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分析阐明背后隐含的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教育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具体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利。通过这些活动,使他们树立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的观念,改变过去计划经济下对法官、检察官的传统习惯看法,树立市场经济下对法律的认知,从而培养他们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二)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思想政治教育,转变他的观念,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道德水准。要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经得起任何考验,作为司法人员。不仅要有娴熟的专业知识,办案技能,更要有高尚的品德和职业操守。“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作奸犯科之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如果这样,司法将失去公正,法律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将损失殆尽。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人是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制定者和操作者。司法人员的素质好坏高低直接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及功用发挥的程度,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正确评价。 (三)制定《司法改革法》或《司法体制改革法》。目前不管是高法的规划还是高检纲要,都是各 自为政,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互不协调,他们改革的依据是党的政策,缺乏法律依据。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应从整体上进行系统改革,成立统一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机构 。使其超脱各个部门利益,从现代司法的理念,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任务、性质、途径、司法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的划拨管理等进行立法,使我们司法体制改革有法可依,避免随意性。避免短期行为。走可持续性的改革完善之路。参考文献:〔1〕熊先觉.中国司法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7).〔2〕粱治平.法辩一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4).〔3〕吴卫军.司法改革原理研究嗍.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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