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6-15 10:06:46浏览次数:9xxx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文 拟 稿 单2001-08-28领导签批核 稿拟 稿审 阅会 签主题词劳动合同 签订 实施 方案主 送各分厂、部、办、中心抄 送打 字校对份 数密级编 码 2025 54 号备注标 题 :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工 作 实 施 方 案一 、 前 言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工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依 据 ,由 于 公 司 经 过 股 份 制 改 制 , 使 原 有 所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主 体发 生 改 变 , 故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都 必 须 重 新 签 订 。为 使 这 项 工 作 能 进 一 步 规 范 , 公 司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签 订 工作 进 行 多 次 讨 论 , 并 征 求 县 劳 动 人 事 部 门 的 意 见 , 现 经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制 定 本 按 本 实 施 方 案 。二 、 指 导 思 想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一 方 面 是 为 了 规 范 用 工 制 度 , 减 少 不 必要 的 劳 动 人 事 纠 纷 , 另 一 方 面 , 通 过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工 作 ,使 好 的 员 工 能 安 心 工 作 , 使 差 的 员 工 有 一 定 危 机 意 识 ,并 通 过 考 核 和 淘 汰 制 度 提 高 企 业 的 整 体 素 质 。三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对 象现 在 公 司 正 常 上 班 的 所 有 员 工 , 公 司 将 按 规 定
期 限 与 之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其 余 未 上 班 人 员 一 律 不予 签 订 。四 、 合 同 年 限根 据 员 工 现 有 不 同 工 作 岗 位 原 则 上 分 为 四 种 , 具 体 如下 :1 ) 部 级 以 上 干 部 为 8 年 ;2 ) 科 级 以 上 干 部 、 享 受 师 级 职 称 待 遇 人 员 、 大 中 专毕 业 生 的 技 术 骨 干 和 生 产 骨 干 为 5 年 ;3 ) 其 余 根 据 生 产 任 务 需 要 , 员 工 在 工 作 中 工 作 态 度和 工 作 能 力 好 差 分 为 3 年 和 1 年 二 种 , 具 体 由 各 部 门 提 出意 见 ;4 ) 对 年 龄 已 接 近 退 休 年 限 的 员 工 , 如 上 述 规 定 期 限长 于 其 离 退 休 年 份 的 , 则 其 劳 动 合 同 签 至 退 休 年 龄 止 。对 临 时 性 、 季 节 性 工 作 岗 位 人 员 的 劳 动 期 限 , 原 则 不 超过 1 年 , 也 可 按 季 签 订 或 按 完 成 此 项 工 作 为 期 。五 、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起 始 时 间1 、 正 式 员 工 本 次 合 同 的 起 订 时 间 为 原 有 其 劳 动 合 同的 终 止 时 间 ;2 、 公 司 招 收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 合 同 起 订 时 间 为 其 进厂 时 间 。3 、 在 2001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进 公 司 工 作 的 , 按 实 际 工 作 时间 为 准 ;4 、 其 余 人 员 均 按 2001 年 7 月 份 开 始 算 起 。 六 、 合 同 的 违 约 事 项1 、 非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违 约 金 为 2000 元 以 上 ,具 体 按 工 作 岗 位 由 公 司 办 公 室 与 具 体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人 共同 商 定 ;2 、 对 由 于 违 约 而 使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 其 违 约 金 按 实 际 损 失 计 算 ;
七 、 养 老 保 险 、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事 项1 、 原 则 上 公 司 要 求 所 有 人 员 都 必 须 参 加 保 险 。 如 从事 临 时 性 、 季 节 性 工 作 的 , 也 可 暂 不 参 加 保 险 。2 、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在 职 员 工 , 其 保 险费 用 由 公 司 统 一 向 社 保 部 门 支 付 ( 个 人 支 付 部 份 除 外 ) 。对 于 现 从 事 技 术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和 班 组 长 以 上 ( 含 )管 理 人 员 , 在 生 产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的 员 工 , 经 所 在 部 门推 荐 和 公 司 研 究 同 意 , 其 保 险 金 可 由 公 司 统 一 向 社 保 支付 。 其 余 临 时 性 和 季 节 性 员 工 的 保 险 费 用 自 行 负 责 , 由本 人 向 社 保 部 门 支 付 。 为 方 便 广 大 员 工 , 参 保 者 可 填 写《 办 理 社 保 委 托 书 》 , 由 资 财 部 每 月 在 工 资 中 扣 除 社 保费 , 统 一 代 为 办 理 , 年 终 结 算 。3 、 在 册 未 上 班 人 员 , 公 司 不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但在 社 保 关 系 未 转 出 本 公 司 前 , 社 保 费 由 本 人 自 理 , 公 司可 代 为 办 理 手 续 , 如 本 人 未 及 时 向 公 司 交 纳 代 其 上 交 社保 部 门 的 有 关 费 用 , 公 司 即 与 其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一 切 后果 由 本 人 自 负 。八 、 本 实 施 方 案 解 释 权 归 公 司 办 公 室 。xxxx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 ○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2001 ]54号劳 动 合 同 签 订 工 作 实 施 方 案一 、 前 言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者 与 用 工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依 据 ,由 于 公 司 经 过 股 份 制 改 制 , 使 原 有 所 签 劳 动 合 同 的 主 体发 生 改 变 , 故 公 司 所 有 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都 必 须 重 新 签 订 。为 使 这 项 工 作 能 进 一 步 规 范 , 公 司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签 订 工作 进 行 多 次 讨 论 , 并 征 求 县 劳 动 人 事 部 门 的 意 见 , 现 经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
二 、 指 导 思 想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一 方 面 是 为 了 规 范 用 工 制 度 , 减 少 不 必要 的 劳 动 人 事 纠 纷 , 另 一 方 面 , 通 过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工 作 ,使 好 的 员 工 能 安 心 工 作 , 使 差 的 员 工 有 一 定 危 机 意 识 ,并 通 过 考 核 和 淘 汰 制 度 提 高 企 业 的 整 体 素 质 。三 、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对 象现 在 公 司 正 常 上 班 的 所 有 员 工 , 公 司 将 按 规 定 期 限 与之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其 余 未 上 班 人 员 一 律 不 予 签 订 。四 、 合 同 年 限根 据 员 工 现 有 不 同 工 作 岗 位 原 则 上 分 为 四 种 , 具 体 如下 :1 ) 部 级 以 上 干 部 为 8 年 ;2 ) 科 级 以 上 干 部 、 享 受 师 级 职 称 待 遇 人 员 、 大 中 专毕 业 生 的 技 术 骨 干 和 生 产 骨 干 为 5 年 ;3 ) 其 余 根 据 生 产 任 务 需 要 , 员 工 在 工 作 中 工 作 态 度和 工 作 能 力 好 差 分 为 3 年 和 1 年 二 种 , 具 体 由 各 部 门 提 出意 见 ;4 ) 对 年 龄 已 接 近 退 休 年 限 的 员 工 , 如 上 述 规 定 期 限长 于 其 离 退 休 年 份 的 , 则 其 劳 动 合 同 签 至 退 休 年 龄 止 。对 临 时 性 、 季 节 性 工 作 岗 位 人 员 的 劳 动 期 限 , 原 则 不 超过 1 年 , 也 可 按 季 签 订 或 按 完 成 此 项 工 作 为 期 。五 、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起 始 时 间1 、 正 式 员 工 本 次 合 同 的 起 订 时 间 为 原 有 其 劳 动 合 同的 终 止 时 间 ;2 、 公 司 招 收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 合 同 起 订 时 间 为 其 进厂 时 间 。3 、 在 2001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进 公 司 工 作 的 , 按 实 际 工 作 时间 为 准 ;4 、 其 余 人 员 均 按 2001 年 7 月 份 开 始 算 起 。
六 、 合 同 的 违 约 事 项1 、 非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违 约 金 为 2000 元 以 上 ,具 体 按 工 作 岗 位 由 公 司 办 公 室 与 具 体 工 作 部 门 负 责 人 共同 商 定 ;2 、 由 于 违 约 而 使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中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其 违 约 金 按 实 际 损 失 计 算 ;七 、 养 老 保 险 、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事 项1 、 原 则 上 公 司 要 求 所 有 人 员 都 必 须 参 加 保 险 。 如 从事 临 时 性 、 季 节 性 工 作 的 , 也 可 暂 不 参 加 保 险 。2 、 保 险 金 的 支 付 。 公 司 所 有 股 东 在 职 员 工 , 其 保 险费 用 由 公 司 统 一 向 社 保 部 门 支 付 ( 个 人 支 付 部 份 除 外 ) 。对 于 现 从 事 技 术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和 班 组 长 以 上 ( 含 )管 理 人 员 , 在 生 产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的 员 工 , 经 所 在 部 门推 荐 和 公 司 研 究 同 意 , 其 保 险 金 可 由 公 司 统 一 向 社 保 支付 。 其 余 临 时 性 和 季 节 性 员 工 的 保 险 费 用 自 行 负 责 , 由本 人 向 社 保 部 门 支 付 。 为 方 便 广 大 员 工 , 参 保 者 可 填 写《 办 理 社 保 委 托 书 》 , 由 资 财 部 每 月 在 工 资 中 扣 除 社 保费 , 统 一 代 为 办 理 , 年 终 结 算 。3 、 在 册 未 上 班 人 员 , 公 司 不 与 其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但在 社 保 关 系 未 转 出 本 公 司 前 , 社 保 费 由 本 人 自 理 , 公 司可 代 为 办 理 手 续 , 如 本 人 未 及 时 向 公 司 交 纳 代 其 上 交 社保 部 门 的 有 关 费 用 , 公 司 即 与 其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一 切 后果 由 本 人 自 负 。八 、 本 实 施 方 案 解 释 权 归 公 司 办 公 室 。xxx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 ○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