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价格干预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27 09:05:42浏览次数:33论政府价格干预制度2008 年 1 月 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此次临时价格干预亦针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攸关民生的重要商品。发达国家都特别重视价格干预经历了经济周期的变化,对价值规律调节市场有了客观的认识,加大了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价格监管和调控手段不断走向完善,对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对中国的价格改革可以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一、政府价格干预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一)美国的价格干预制度美国实行消费者导向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即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模式十分强调市场力量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在价格领域,实行由市场价格机制引导生产者和消者进行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然而尽管如此,美国对价格也并非采取完全放任自流的态度。首先,美国采取分散型的价格立法模式。美国没有单独的价格基本法,其价格法规分散包含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物价管制中。合理价格的形成依赖于竞争的市场,只有反对垄断才能使价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针对的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行为。该法对价格垄断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价格垄断行为是犯罪。美国正是通过如此严格的处罚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美国没有设立专门的价格监管机构,它的价格监管的职能是通过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执法机构行使。任何一个机构在正式立案调查前,都通知另一个机构不要重复调查。对重要案件,两个机构会协商办理。反托拉斯局侧重处理对串通定价及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监察、处罚直至起诉,这包括了刑事案件职能的行使。(二)日本的价格干预制度日本实行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日本建立起了政府适度控制下的自由物价管理体制,即以间接控制为主,适当集中管理与间接有效控制相结合的物价管理制度。首先,日本采取独立型的价格立法模式。日本的价格干预是以健全的法律和政令为依据的,并形成了完备的价格法律法规体系。除制定了专门价格法律《物价统制令》外,日本还颁布了维护合理竞争秩序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以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保护农产品价格的《农产品价格稳定法》、《蔬菜生产交货安定法》、和《粮食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其次,日本设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来行使价格监管的职能。公正交易委员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部门,直属于总理大臣,专司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包括立法和司法双重权力。这样的机构设置加强了执法权力,使其不易受地方政府的干涉。
(三)法国的价格干预制度法国也实行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在价格领域法国实行的是一种融计划与市场为一体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强调市场竞争是充分的,市场价格机制是必须的,另一方面,认为政府的力量是强大的 ,政府通过计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等各种手段,强有力地引导市场价格机制运行的方向。首先,法国采取独立型的价格立法模式。法国制定了《价格放开和竞争条例》作为基本的价格法,除此之外,法国还颁布了《强制价格法》、《消费者利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价格行为做出规定。其次,法国还设立了负责价格监督的机构。这个机构是隶属于经济财政部的,进行监督的重点是所有企业的价格行为和市场价格秩序,反欺诈和垄断,保护正当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法国价格监督机构设置的典型特点是调查权与处罚权相分离,由不同的部门分别行使,便于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制衡,保障政府的价格监管合法公正。通过对美国、日本、法国的价格干预法律制度的分析,得出一下结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价格调控和监管领域,一方面有完备的价格法律体系,或者单独立法或者将相关条款分散于其他法律中,其中详尽的法律条款增加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农业的特殊立法加大了对农业的保护;另一方面又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行使价格监督管理的权力,这些机构地位高、机构精干、人员专家化、权力大,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准司法权;除此之外,在非常时期政府还会及时颁布法令来直接冻结价格,但这仅是临时的不得已而为的措施。二、完善中国价格干预制度的建议(一)价格宏观调控法律机制的建构1.事前调控机制。目前采取的事前调控大体有:财政、金融、投资和进出口手段、产业与工资政策。国家通过制定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消费、工资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使之与价格法相关规定相协调,并充分运用这些政策和措施来保证市场价格总水平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2.事中调控机制。事中调控是事前调控的延伸,有利于确保调控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别是对价格运行过程中的突发现象,有显著效果。归纳起来,需要建立或完善以下制度:(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在《价格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有所规定,并且对于应付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曾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国际民生有重要影响、经常存在着交替出现的供求不平衡矛盾、产销数量较大、商品的长期储存在技术上比较经济的主要食品、日常工业用品和防灾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2)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 ,稳定市场”。这是中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表明对调节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矫正和弥补市场价格机制缺陷,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能够及时地发现价格运行中的潜在问题,提前注意“趋势”。中国《价格法》确立了价格监测制度,2003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发布了《价格监测规定》。该规定的实施为价格监测制度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至此,有关价格监测制度已趋成熟和完善,基本能适应目前的经济发展的要求。3.事后调控机制。它是事前调控机制、事中调控机制的补充,通常看作补救措施,出现某些突发事件或紧急状况时就需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和措施:(1)健全价格预警机制。值得强调的一点是政府为了监控市场价格运行,对部分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经营者定价后的备案制度,目前在《价格法》上无相应依据,对价格主管部门掌握信息、监测分析市场价格情况十分不利,建议应在修改《价格法》中添加进去,保证其法律地位,以提高对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趋势的分析预测水平,及时调整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对策。(2)健全价格应急机制。一旦发生非常事件,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就应启动应急预案,由政府对价格进行管制。中国《价格法》的应急机制包括价格干预制度和价格紧急处理措施。(3)取消农产品保护价,积极探索新的支持形式。根据中国加入 WTO 的协议中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价格保护必须取消。国际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的是直接补贴(二)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1.加紧制定并颁布《反垄断法》,具体界定市场主体价格垄断行为的地位,详细规定价格垄断的形式,增强可操作性,最后还要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2.尽快出台《关于制止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定》,建立反价格歧视相关的配套法规。关于价格歧视 ,中国仅在《价格法》里有原则规定,再无其他具体、明确的规定了。亟需建立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价格歧视的构成因素、表现形式、诉讼程序、以及价格歧视行为的判定和相关惩罚措施做出明确的规定。3.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完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任,增加行政责任中的资格罚和名誉罚等制度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刑事责任。4.完善价格举报制度。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是获取违法价格行为线索的重要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并负责对举报行为保密。通过价格事前调控机制、事中调控机制、事后调控机制的建立来构筑一个市场价格机制运行的健康的宏观调控环境,以便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防止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通过对市场上出现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完备的法律规制,来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竞争秩序。通过建立科学的价格监管执法体制,加大执法力度,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纠、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参考文献:〔1〕王建敏,《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法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林志强,《欧盟重锤价格卡特尔对中国的启示借鉴》,价格理论与实践,2002;〔3〕刘刚,《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监管体制的思考》,《中国物价》,2000.6;〔4〕任文侠,《日本的宏观经济管理》,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