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融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23-06-17 12:06:10浏览次数:42我国企业融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随着经济的不断搞活与快速发展,作为纳税人一方的企业和作为课税主体一方的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开始有了新的认识。税收筹划,又称节税,贯穿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资金筹集阶段,企业通过不同的融资方式得到的筹划效果也各不相同,相应地,资金成本、融资收益和税收负担也高低不等。税收筹划是投资者正确运用税法,根据市场需求对选择投资项目做出正确决策的前导。筹划,亦称节税,其定义表述不一,用美国 W.B 梅洛斯博士的话讲:在纳税发生之前.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事先做出既合法又合理的安排,使之尽可能地少缴税。伴随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筹划的机会和方法层出不穷。融资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先决条件,不同的融资渠道产生的税收效应有很大差异,从而直接影响了资金成本的高低。怎样通过少缴税的途径来降低融资成本,更多地获取融资收益,这是企业在筹资阶段所面临的问题。企业的筹资方式一般有一是,积累的自有资金;二是,向银行贷款;三是,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四是,从社会上或企业内部集资,如发行债券,股票等。各种资金对于企业而言,不外乎是负债资金和权益资金。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许多国家规定贷款利息可于税前抵扣,直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负债资金的税收负担普遍轻于权益资金的税收负担,即上述各方式的税负逐次递减。换个角度讲,它门的筹划效果逐次递增。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由于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复杂,筹划的空间很大,所以效果最佳;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的盈利问题,较难与企业达成默契,所以效果较次。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一定程度上减轻税负,例如金融机构已经掌握或控制了企业;自有资金因为其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消、所以不易进行筹划。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即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不同于经营租赁,前者把“融资”与“融物”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企业在获得设备进行使用时,实际上也获得了购置设备所需的“资金”。企业采取融资租赁,不但可省去一大笔现金的即时支付.并避免技术进步或设备更新所带来的风险及长期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更重要的是租金支出可抵减企业利润,减少税基。同时,出租方既免去了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费用,又得到了租金收入。若承租方和出租方同属一个利益集团,通过此种方式可以直接地把资产在不同利润水平和税收待遇的企业间转移,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尽可能低(高)的租金,目的在于使整个集团享受最低的税收待遇,税负接近底线。下面分不同情况对融资租赁的筹划进行说明。一、甲企业拥有一条价值 300 万的生产流水线,每年可创利 50 万,其他项目的利润 20 万,所得税税率 50%;乙企业其他利润 100 万,若融资租赁该生产线,每年需支付租金 20 万,由于处于税收优惠地区(时期),享受优惠税率 20%。(假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公开市场原则,税务机关无需调整。)不进行租赁:
甲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70×50%=35 万元税后利润=70-35=35 万元乙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100×20%=20 万元税后利润=100-20=80 万元融资租赁后:甲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20+20)×50%=20 万元税后利润=40-20=20 万元乙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100+30)×20%=26 万元税后利润=130-26=104 万元甲、乙企业共少缴税额=55-46=9 万元税收负担降低幅度 9/55=16.4%税后利润总额增加 9/115=7.8%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甲、乙企业适用的税率差别越大,租金越低,从田企业转移到乙企业的利润越多,两者积负降低的幅度就会越大,税收筹划的效果越明显。二。、若甲、乙均为小企业,甲企业的其他利润为 8 万元,生产线价值 50 万元,每年创利 10 万元,收取租金 5 万;乙为新办企业,处于创建阶段,还没有其他盈利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年应税所得 5万元以下(含 5 万元),适用税率 20%;年应税所得在 5 万以上至 15 万元(含 15 万),适用税率 30%;年应税所得 15 万元以上,适用税率 50%。)不进行租赁:甲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18×50%=9 万元税后利润=18-9=9 万元融资租赁后:甲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13×30%=3.9 万元税后利润=13-3.9=9.1 万元乙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10-5)×20%=1 万元税后利润=5-1=4 万元甲、乙企业共少缴税额=9-4.9=4.1 万元税收负担降低幅度 4.1/9=45.6%两者利润总额增加 4.1/9=45.6%可见,如果企业的利润处于所得税税率适用有别的临界线左右,应缴的所得税几乎相差一半。前面这两个筹划实例,都要求所得税税法规定融资租赁的租赁收入计入应税所得的同时,租金支出允许在当期作为成本费用抵减收益。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租赁费
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摊销;允许直接扣除的只包括支付租金时发生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等。另外,还规定融资租赁取得的租赁收入应缴 5%的营业税。可见,上述两种方法目前在我国实行起来还有点困难,企业最好做多方的考虑。三、融资租赁与银行贷款的比较:某企业欲增设一台设备,价值 300 万,每年增加利润 100 万,残值 10 万。融资租赁每年租金 60 万,租赁期 6 年;银行利率 10%,贷款期 6 年,分期付息一次还本。设备折旧情况相同,在此可不予考虑。(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PVF10%,6=0.565;PVI-FA10%,5=3.791;PVIFA10%,6=4.355)融资租赁 银行贷款第 1—6 年 第 1—5 年 第 6 年息税前利(EBIT)100润 100 100租金/利息60 30 30税前利润40 70 80所得税(33%)13.2 23.1 26.4税后利润26.8 46.9 53.6融资租赁下税后利润的现值和 =26.8×4.355=116.71 万元 银行贷款下税后利润的现值和=46.9×3.791+53.6×0.565=208.08 万元表面上,后者的现值要大于前者,但实际上,后者因为第 6 年要支付 300 万的贷款,所以银行贷款的现值应为 38.58 万元(208.08-300×0.565)。这样一来,企业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是显然是可取的。企业间相互折借的资金在利息率和回收期方面较之银行贷款,灵活得多,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样便为提高利息支付,减少计税依据提供了诸多便利。例如:四、企业甲、乙都有 1000 万的自有资金可以用于各自项目的投资,但它们采用相互拆借的形式。假设两个项目的投资报酬率都是 20%,甲企业所在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33%,要求的资金利息率 6%;乙企业所在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15%,要求的资金利息率 10%。再假定银行利率是 10%。这样,甲乙之间的利息费用由于不超过同期的银行利率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不拆借资金:甲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1000×20%×33%=66 万元乙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1000×20%×15%=30 万元甲、乙企业共缴所得税=66+30=96 万元拆借资金后:甲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200+60-100)×33%=52.8 万元乙企业应缴所得税税额=(200+100-60)×15%=36 万元甲、乙企业共缴所得税=52.8+36=88.8 万元
如此一来,甲、乙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所得税比起筹划前少缴 7.2 万元,乙企业可在日后以其他方式把利润转移给甲企业。另外,我国税法规定:建购固定资产的利息支出在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可作费用准予扣除;之前发生的,应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据此,企业应尽可能缩短固定资产的筹建期和购建期,以便加大筹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比重,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达到筹划的目的。新创办的企业与其投资者(企业或者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之间可以通过把注册资本转换成借款的方法,得到节税的收益。创立之初,登记的注册资本较低,投资者把部分的“注册资本”以贷款的形式提供给企业,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并收取较高的利息,增加新企业的成本费用,努力降低利润。举例:某外国母公司新设立一个子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并提供贷款 500 万元,利息率 10%,子公司每年息税前利润 150 万元。若子公司适用正常的税率,其居住国对非居民企业的利息、股息所得征收较低的预提所得税 ,这种转换安排就非常有利。假定所得税税率 33%,预提所得税税率20%。再假定子公司向母公司上交全部税后利润。不贷款:子公司应缴所得税=150×33%=49.5 万元税后利润=150-49.5=100.5 万元母公司应缴预提税=100.5×20%=20.1 万元母、子公司共应缴税额=49.5+20.1=69.6 万元贷款后:子公司应缴所得税=100×33%=33 万元税后利润=100-33=67 万元母公司应缴预提税=(50+67)×20%=23.4 万元母、子公司共应缴税额=33+23.4=56.4 万元母、子公司共少缴税额=69.6-56.4=13.2 万元税收负担降低幅度 13.2/69.6=19%如果,子公司适用 50%的所得税税率,母公司适用 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那么可以少缴 22.5 万元的税金,税负降低幅度达 27.3%,效果更加明显。这种转换方式倘若发生在母公司居住国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或仅仅象征性地征较低的税额,如此一来,整个利益集团的全球税负将得以规避,筹划效应可见一斑。企业的投融资决策中充分地运用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降低筹资成本,达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种税负减少了,有可能导致另一种税负的增加;企业暂时的税负减少了,有可能导致后期更重的税负;税负的减少不一定就意味着企业整体收益的增加,有时甚至会导致企业整体收益的下降。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应用税收筹划的过
程中,不能一味地为了节税而节税, 而是要注重企业投融资决策的整体性和战略性,在考虑企业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寻求减轻税负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均衡。综上所述由于税收筹划对企业权益资金筹集和对企业负债资金筹集的都存在较大影响。因而,在企业进行融资决策活动中,扩展传统融资决策所应考虑的范围,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作用,形成在财务决策活动中,税务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只有这样企业的融资决策才会建立在更加可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基础之上。参考文献〔1〕李凌,避税与防范,经济管理出版社,1994 年版。〔2〕梁跃军,王鹏虎,避税定式,1998 年版。〔3〕陈国庆,企业税收筹划: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4〕罗真,企业税收策划的绩效评估[J],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报,2003,(3.)〔5〕顾永敏.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J].学术纵横,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