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的内涵

发布时间:2023-06-15 10:06:30浏览次数:37
法治精神的内涵一、法治精神的概述由于法治和法治精神是一个关联性概念,在我们理解了法治科学内涵的基础上,我们理解法治精神就相对容易了。本文认为,要对法治精神的内涵进行科学界定,需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准确理解法治的普遍性、特殊性、历史性和时代性内涵;二是准确把握“精神”一词的含义。法治的科学内涵在前面已经论及,这里主要需对“精神”一词的含义进行准确把握。“精神”一词在现代汉语中共有四种释义。一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例如精神风貌;二是指主旨、主要的意义,例如领会文件的精神;三是指表现出来的活力,例如精神焕发、振作精神;四是指活跃、有生气,例如工作越干越精神。 由此看来,在解释“法治精神”时,只有前两种意思能够适用。依据第一种释义,法治精神可界定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心理;依据第二种释义,法治精神可界定为法治主旨、法治的主要意义。事实上,现代汉语词典的这两种解释在无形之中已将中国提出的“法治精神”和西方提出的“法治的精神”做出了区分,即“法治精神”的依据是第一种释义,“法治的精神”的依据是第二种释义。正如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这种铭刻在公民内心最重要的法律才是我们所需要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体对法治本质及规律的理性认知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并对其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对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的确认和信仰以及在行为上对法治的自觉实践。具体来讲,法治精神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法治具有科学理性的认知;二是对法治理想及其价值目标发自内心的认同、期待和追求;三是对法治的充分信任、坚定信念与忠诚信仰”;四是其科学内涵包括法律至上精神、人民意志至上精神、公正精神、保障公民权利与限制权力精神、人权精神、自由精神、民主精神、善治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与界定中国法治的科学内涵一样,必须考虑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和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征,中国法治精神的科学内涵应当突显法律至上精神、人民意志至上精神、公平正义精神、保障公民权利与限制权力精神。二、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现状与成因(一)目标上价值追求缺乏源动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公民认为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与自己无关,从而对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态度冷漠。这种状况从我们的问卷调查中也得到了印证:其中对你想不想了解社会建设和你想不想了解法治精神的问题时,50%的被调查公民选择了“无所谓”; 对你认为国家该不该提倡社会建设和法治精神的问题,59.5%的被调查公民选择了“无所谓”。公民需要了解社会建设和法治精神及其关系,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正常态势和趋势,但逾半数公民选择了“无所谓”,这既反映了社会公民对社会建设和法治精神的麻木状态和冷漠心理,也折射出社会建设和法治精神与人们的实际生活的距离。二是在接受、了解和认知社会建设和法治精神的过程中,公民普遍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处于被动状态,对国家和政府的依赖太多。在问卷中的了解社会建设与法治精神及其关系途径中,81.5%的人选择了“国家政策宣传”,选择“自己学习”的仅有 6%,选择“两者一起的”也只占 12.5%。(二)内容上重点方向缺乏渗透力调查显示,在涉及法治精神对社会建设领域的六大重点方向: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的影响问题中,六个问题中都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公民选择了“不清楚”,依次占 39%、33.5%、39.5%、36.5%、34.5%、44.5%;认为法治精神对社会建设领域的六大重点方向有影响且很大的占调查总人数比例最高的也不到 5%,平均数则更低至不足2.8;另外,六个问题中平均有近 17%的认为法治精神对社会建设领域的六大重点方向无影响。这就表明,法治精神对社会建设的影响力不足、渗透力不够。三、中国公民法治精神培育的新路径(一)加强社会立法这里所谓的社会立法,是指与推进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规范体系的立法。它是社会建设三个层次中的第二层次,主要包括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社会格局的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城乡逐步一体化的规范体系,构建强弱平衡、贫富均衡、实现社会公平的规范体系等。它与经济活动中侧重保障公民的民事权利、宪法和行政法侧重规范国家公权力运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不同,社会立法的侧重点在于:在坚持“公平效率兼顾、更加注重公平”原则基础上,清楚的界定国家(政府)、市场(企业)和社会(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义务、责任及其范围。(二)深化依法行政深化依法行政,主要是要提高国家系统的主体(政府组织)和主要角色(官员)严格依法办事的能力,改变现有社会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由于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国家系统来贯彻执行的,行政执法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广大领域,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社会事务斗量增长情况下,政府作为执法主体,其执法权力亦不断扩大,执法范围亦不断扩展,政府组织和官员是否依法办事,对社会和公民权利的影响亦随之扩大。(三)明确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主管、监督权责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主管、监督职责是由于中国的社会组织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创建、政府自身 职责、社会组织发育不足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针对我国当前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现状,“应当首先确立‘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对那些专业性极强的或者享有国家正式编制的社会组织仍然应当坚持‘双重管理’的制度,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共同管理,但应当合理划分各自的职责,避免重复管理和留下空白。而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试点,逐步实行民政部门的单一管理体制”。针对目前社会组织监督方面重事前审批而轻事后监督,审批从严而监督缺位的现象。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第一,完善监督法规,对民间组织的财产管理、内部自律、社会监督、撤消清算、审计监督、违规处罚等,制定相应的操作性条款。第二,调整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重心,将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登记,变为事后的监督规范。同时,强化政府民政部门的管理责任,让它既负责审批登记,又负责日常的监管。第三,从制度上强化民间组织的社会监督责任,引导舆论进一步关注公民社会的作用和活动,逐步建立起一个行政监管 、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相互协调的监督管理体系”。参考文献:[1]郑永廷著.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张耀灿,郑永廷,吴潜涛,骆郁廷著.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3]郑永廷著.人的现代化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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