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0149]民法总论大作业答案

发布时间:2023-09-28 09:09:14浏览次数:67
西南大学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 课程名称【编号】:民法总论【0149】 A 卷考试类别: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单项选择题(共 10 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1、下列社会关系由民法调整的是( C )。A、李蓝每周六都定期去宠物医院帮忙B、刘方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果考上博士研究生,就陪女友去成都旅游C、张同丢失宠物狗后发布寻物启事称:送还者付酬金 2000 元D、因要去公务员考试,林风让朋友明天上午 7 点前叫醒他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李红清缴所得税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C、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3、甲在林间拾到不知谁丢失的金项链一条,甲的行为属于( B )。 A、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 C、侵权行为 D、无效行为 4、关于自然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B、只要未年满 18 岁,自然人就一定不能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8 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D、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只有经近亲属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个体工商户属于法人企业B、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特许设立原则C、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D、宗教活动场所不能成为法人6、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 1 - A、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B、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C、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D、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都不需要登记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完全一致B、刘峰约李强一起去跑步属于意思表示C、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D、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8、下列属于代理的是( C )。A、甲让其儿子放学后到小区保安室,将其放在保安室的葡萄提回家B、公司董事长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订立合同C、老王让同事去欧洲旅游时帮他购买一台性价比高的笔记本电脑D、某公司需招聘一位业务经理,甲给某公司介绍了符合要求的老李并签订了三方协议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B )。A、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自己代理绝对无效C、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D、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0、有关于诉讼时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C、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 - D、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 5 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1、郭某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外出打渔,不幸遭遇风暴,鱼船沉没,郭某下落不明。郭某被宣告死亡后,郭某妻子一直单身未再婚,8 年后郭某突然出现,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婚姻关系自郭某出现之日起绝对会自行恢复。( × )2、林式 7 岁患上精神病,为林式设定监护人,只能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 )3、邹某的汽车与车上安装的车轮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4、为鼓励小婷好好学习,其母亲与小婷约定,每月给小婷零用钱 500 元,如果小婷在明年 1 月份的考试中有一科不及格,则停发所有零用钱,母亲与小婷订立的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5、14 岁的小冯购买了一只价值 20000 元的网球拍,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三、名词解释题(共 5 题,每小题 8 分,共 40 分)1、民事法律事实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实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2、形成权和抗辩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以民事行为是否应当或必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采用特定形式,可把民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行为。对形式无特别要求的为不要式行为。- 3 -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业已生效,一旦解除条件成就,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终止。5、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举一例说明)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制度。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法律效果为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四、问答题(共 2 题,每小题 20 分,共 40 分)1、谈谈您对我国《民法总则》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理解。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总则》规定,可撤销的事由为:(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有效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受损害人可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 4 -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请谈谈您对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的理解。无权代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交易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合于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一 选择题1-5 CBBCC6-10 DDCBC二 判断题1-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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