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探讨

发布时间:2023-05-22 09:05:36浏览次数:37
我国个人所得税筹划探讨一、税收筹划概述“税务筹划”一词属于舶来品,它的英文词是 tax—planning。在国外,税务筹划与“避税”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它们都是指纳税人通过一定的合法手段减少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例如,英国经济学家西蒙·詹姆斯在他的《税收经济学》一书中就曾指出:“会计师们把避税称为税务筹划以强调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不过,国内外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税务筹划与避税还是有一定区别的:避税是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来获取税收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虽不直接违反税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而税务筹划则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的优惠条款,以达到减少或者取消纳税义务的行为。按照这种观点,避税就是钻税法漏洞,税务筹划则是利用税收优惠。二、薪酬管理中的税收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减去法定扣除限额 ) 需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支 付 单 位 为 法 定 扣 缴 义 务 人 , 适 用 9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税 率 为5%.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我们进行薪酬分配时,必然存在着个人被代扣代缴个税、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因此,薪酬管理中存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法律条件、基础和必要性、可能性。作为现代企业,我们应该做到在薪酬管理中进行充分纳税筹划(这里仅指个人所得税方面),合理安排薪酬分配方式、时间、次数、每次金额等,做到在人力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使员工净收入最大化,充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而使企业自身效益最大化。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可能也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税额与应税所得之比)和实际有效税率(税额与收入总额之比)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纳税负担。企业应合理安排薪酬分配方式、时间、次数、每次金额等,在人工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使员工净收人最大化,充分提高其积极性,也使企业自身效益最大化。例如:某公司高管人员 2007 年收人为 500000 元,每月收入 41667 元,每月扣除标准为1600 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1667—1600)x30%一 3375=8645.1 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8645.1×12=103741.2 元。可以根据有关方案进行纳税筹划,节约成本。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 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一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根据上面规定可筹划如下: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每月领工资 30000 形月,一年工资薪金合计为 360000 元,年终发奖金 140000 元,全年共计收入额仍为 500000 元。工资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600)×25%一 1375=5725 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5725×12=68700 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140000÷12=1 1667 元,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 20%,速算扣除数为 375 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40000×20%一 375=27625 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 税为 68700+27625=96325 元。通过 筹划可节省个人所得税额为103741.2—96325=7416.2 元。三、利用非货币支出激励形式有效抵减个人所得税(一)住房形式的激励随着人才流动的加剧,人才跨地区、跨国界流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对于大多数跨地区流动的人才而言,到另一个城市工作,一般都不会在该城市有自己的住宅,首先要解决的便是住房问题 。如果由企业给予职工一块货币性的住房补贴,员工自己来负担租房费用,相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而货币性住房补贴则是要加人工资总额中计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实际收入就降低。如企业不把货币性住房补贴发放给个人,由企业统一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然后提供给员工居住,则住房补贴这一块收入就不必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支出相同的情况下,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假设某企业在所在城市租赁一套三室两厅、设备齐全的住宅,每月租金为 4000 元人民币,该城市高级白领的年平均旅游支出基本为 6000 元,个人需要的培训支出基本为 6000 元。如果企业给予职工的全部是货币工资,即使按照第二种薪金支付方式,例如,某高级技术人员的年收入扣除税金、房租、旅游支出、培训支出等,个人可支配收入为 243900—4000 X12—6000— 6000=183900(元)。该企业招聘高级技术人员的报酬条件为月薪 2 万元,由企业提供一套设备齐全的三室两厅的住宅,每年提供一次总额为 6000 元的双人旅游机会,每年给予个人额度为6000 元的培训费用(由企业根据员工的需要,直接为员工支付费用)。则该技术人员全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0 一.800)×20%一 375 X 12=41580(元),在保持同样的消费水平的情况下,扣除了税金支出后个人可支配收入为 240000—41580=198420(元),降低税负 14520 元。(二)旅游机会和培训机会形式的激励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开支已经成为许多家庭必不可少的支出项目。个人支付的旅游支出同样不能抵减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出资旅游奖励、培训奖励、单位出资购置保险奖励等,税法还没有具体要求纳税的规定。充分选择这类奖励方式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的亲和力,也可减少纳税成本。在员工维持同等消费水平的基础上,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但是企业在制定年度员工激励计划时,可以给部分员工及其家属提供一次旅游机会,而把相应的费用从原打算支付给职工的货币工资及奖励中扣除。在员工维持同等消费水平的基础上,减少了个人所得税的税金支出。当然,企业支付的职工旅游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可以考虑从工会会费、公益金中支出。此外,在现代社会,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块,为了能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新知识,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已经成为个人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如果企业每年给予员工一定费用额度的培训机会,职工在考虑个人的报酬总额时,一般也会把这些考虑进去。薪酬激励中的税收问题不可忽视。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员工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激励目的,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参考文献〔1〕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J].税务研究,2012,(2).〔2〕吕江林.论我国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着力点[J].当代财经,2012,(1).〔3〕刘丽坚.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J].税务研究,2011,(2).〔4〕刘广仲.税制结构与收入调节[J].税务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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