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中的公民参与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1 09:05:23浏览次数:21法治建设中的公民参与研究一、公民参与的含义“所谓公民参与,就是公民通过一定的参与渠道,参与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或公共事务的行动过程"。公民参与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宪法的基本任务就在于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宪法产生的一个原因。宪法要赋予自由独立的个人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公共政策就要确保凡是生活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就应该参与到那项决策的制定过程,公民参与公共政策与公共事务管理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广泛的实现与保护。公共政策必须是公众可以参与的政策,只有公众和政府共同参与,公共政策才能符合公共利益,公民参与是保证政策符合民意以及政策合法化的根本途径。公民参与首先需要公民主体的生成,还需要制度保证与机制建设,需要公民参与的文化养成等等。公民参与的主体必须是平等的 ,平等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只有规则高于主体,在高于主体的规则之下,才能保障主体的平等。除了规则不允许有其他的实在物或抽象物高于主体。二、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现状(一)我国公民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参与公共政策目前,我国公民制度化参与公共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公民监督等。在制度化的领域内,公民参与有行政化的趋势,参与的内容、议题越来越丰富了,也更多涉及到公共事务。在制度化参与过程中,公民能够按照制度规定的方式参与其中,但由于目前制度化的公民参与发展还不完善、不充分,公民的参与程度与参与热情不高。制度化参与的作用仍然有限的原因不在于制度化参与本身,而在于其发展不充分。近年来,除了制度化参与,非制度化参与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重要形式,如习俗、习惯、潜规则、人情和关系、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散步(变相游行)、群体性聚集、集会、暴乱、群体性事件、制造恶性事件宣泄报复等。非制度化参与形式体现出主观性、随意性、真实性、突发性、迅速性等特点,公民非制度化参与的优点与缺陷都是鲜明的。非制度化参与给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政策的现实途径,公民通过非制度化形式参与公共政策的积极性更高,更方便快捷,更能真实表达民意,这是其显著的优点 。但公民非制化参与也由于其无中心性、平面性、随意性而带有盲目性、虚假性,并且容易被操纵。当某一事件出现时,利益各方通过网络等媒体对舆论权的争夺即说明舆论具有人为的特征,其真实性是需要考察的。(二)我国公民理性化与非理性化参与公共政策现阶段,我国公民参与呈现出理性化和非理性化共存的特征。我国公民参与具有一定的的理性化特征,因为我国社会具有遵从普遍秩序的传统,绝大多数人的行为处事方式是循规蹈矩,只
是按照正常的渠道和方式参与公共事务。但我国公民参与非理性化特征也很明显,由于社会的迅速发展,公共政策已经深深地影响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变革调整着各方利益。由于公共管理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的现象,管理者素质低或体制不成熟及工作失误等原因使得公共政策没有很好解决社会问题,就会触动部分人的利益,引起不满,激化矛盾。不成熟的公民主体就容易采取非理性的、极端的方式对抗公共政策,近年来这样的事件常有出现。例如贵州翁安事件、各地拆迁钉子户暴力拒绝拆迁等事件都是这样发生的。这些事件的发生有诸多的原因,既有公共政策自身不适当的原因,也有执法方式简单、信息沟通不畅等等原因,但事件本身反映出了公民不成熟、公民主体缺失的问题,反映了公民参与仍存在非理性的状况。(三)我国公民主体的缺失在我国的公共政策领域内,公民参与还很有限 a.由于目前我国对公共政策主体的认识还不完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民是公共政策不可缺少的主体,因而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公民主体常常缺位。公共政策的“谋”与“断"很多时候是政策研究机构根据领导的意图进行的论证,带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在其中找不到公民主体的影子。我国公民主体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公民较少或没有参与公共的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督等环节,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体制还不明确,公民的参与权没有保障。三、促进我国公民主体生成的对策(一)继续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保障,它决定了公民是管理我国社会事务的主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继续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作用,将会巩固公民主体的政治地位,促进公民主体的生成与发展。通过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政协的作用,畅通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使公民有效地参与制定国家大政方针、管理社会事务,就会进一步地巩固公民的政治地位。公民广泛、有效地政治参与必然会带动公民广泛、有效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全过程,进而有力地促进公民主体的生成。(二)促进公民文化发展文化具有塑造功能,文化通过塑造功能使人实现社会化,公民文化可以把自然人塑造成公民主体。由于我国缺乏公民文化,所以必须大力加强公民文化建设,通过发展公民文化,促进我国公民主体的生成。通过教育手段,传播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知识,培养公民科学、理性精神与人文精神并存的现代文化,提升所有公民的素质和创造能力,使我们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政治运行、社会管理更加理性化、法制化,形成尊重理性、尊重规则、尊重个体的文化氛围。其次,要在意识与潜意识里破除集权与官本位的传统文化,在内容与形式上防止公共政策过程中各种替代公民的作法,建立起以公民为主体的公民文化。
(三)建立健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法律制度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与民主法治建设紧密相连。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保障。我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程度低,原因之一就是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建立健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法律制度,划定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有效范围,可以使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有法可依,从而促进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积极性、确保公民参与的有序性。加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法律制度建设,能够制约政策制定者阻止公民参与的各种行为,起到保护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权利的作用。我国要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公民批评建议制度、公民监督制度、公示制度等使制度覆盖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全过程。通过制度化设计,增强公民参与的操作性,明确具体的参与行为,避免公民参与的随意性,提高公民参与的制度化程度。我国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保证公民参与公共政策,为公民主体生成提供制度保障。(四)完善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程序程序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完备的程序能够制约行政主体的行为,也会制约参与公共政策的公民。通过程序设计可以有效引导政策制定者、执行者主动接纳公民,听取公民意愿,采纳公民意见,可以有效改变公共政策政府主体与公民主体的关系,制约政策制定者拒绝公民参与的现象 ,可以约束权力。规范的办事程序有利于公民行使权利,可以保障公民参与的有效性和正当性,使公民主体的生成有可靠的依据和可行的途径。按照完备的程序行事可以有效体现公民的主体地位 ,体现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参考文献:〔1〕季国清.《利维坦的灵魂》[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1 年.〔2〕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3〕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年.〔4〕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