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历年真题高频考点

发布时间:2024-09-13 09:09:12浏览次数:8
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历年真题高频考点2021 年第一章 危险与保险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保险资金公益性。保险是社会共济制度启发之下而出现的抗灾补偿制度,很好地发挥了社会成员为了共同利益而团结互助的高尚精神,最大限度地克服狭隘的利己主义和偏执的自我封闭的观念。2、保险的发展次序为从海上保险到陆上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3、我国改革开放以后,1992 年 9 月率先获批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是美国友邦保险公司。4、分散危险是保险法的核心。5、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危险发生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6、保险资金公益性的特征可以从保险人为了保险团体成员整体利益,一般无权减负保险费,也无权拒收不附加任何条件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方面来理解。7、多数学者们的观点认为,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形成于公元 14 世纪,而且以海上保险为开端,形成了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的独特现象。8、危险依赖性。保险制度存在的根本前提与价值最集中地表现为是对抗危险的方法,是处理危险的手段,俗语讲“无危险即无保险”就是形象的说法,正是为了解决危险处理人类运用智慧创造了保险。9、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一定比例,针对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正确的做法是办理再保险。10、妇女因分娩致残属于健康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11、保险人作出保险承诺能够产生保险合同成立效果。1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时,正确的做法是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13、保险的特征有:危险依赖性、危险选择性、行为营利性、分担社会性、资金公益性、目的合法性、利益对等性、金融中介性。14、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约定保险。此分类的标准是保险的实施方式。15、根据创设保险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16、经济补偿是保险经济价值的最集中体现,是投保人参加保险的最终目的,同时,经济补偿显然是与分担风险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体现保险制度本质的两个方面,分担风险是外在形式,经济补偿则是内在根本。17、社会保险是德国在 1881 年创立,主要是对劳动者提供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安全、最低工资、工商救助等方面的福利,强制雇主要承担相应义务。18、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立法上和学理上把保险细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19、依据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次序,保险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20、保险的职能有:分担风险职能、经济补偿职能、防灾防损职能、金融中介功能。二、主观题(简答、论述、案例分析)1、简述危险的概念及特征: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1)危险具有客观性(2)危险具有不确定性(3)危险具有可测定性(4)危险具有损失性。2、什么是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规定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条款;如果李平在 2012 年 11 月 9 日突发中风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正好处于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3、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人事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缴费效力中止两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4、对于超额保险的部分应如何处理: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二章 保险法的产生及其变动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保险特别法的构成之一是:规定保险特别经营授权方面的立法,如邮政保险法、银行保险法、保险合作社法、相互保险公司法等。2、在保险费厘定、格式化条款、告知义务、除外责任、准备金提存、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保证与约定、再保险以及代位求偿权等方面,保险法体现出高度的技术性特征。3、1995 年 6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4 次会议通过的《保险法》标志着我国保险法立法与法制建立进入了发展与完善时期。4、保险合同法是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在单行法规中规定了保险合同法的是日本。 5、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法、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法、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都属于保险特别法。6、英国现代保险立法的里程碑,是 1906 年制定的《海上保险法》,该法共 94 条,对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制度、告知及陈述、契约转让、保险单条款、灭失及委付等的规定,较为全面,影响了世界范围内的海上保险立法,很多国家都加以仿效。7、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基本法制定后的第二次较大的修订,反映了保险事业全面发展的社会需求,也是规范保险行为,完善我国保险制度的主要手段,集中体现了保险立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及时有效性特征。这是我国保险法最新的一次修订。德国全面建立保险法律制度是 1900 年与民法典同时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共有 120 条对保险相关制度加以规定。9、最早的成文保险法据考证是意大利《康索拉都海事条例》,后来又有 1266 年的《奥列隆法》,1369 年《热那亚法令》标志着保险立法的诞生。10、保险法的特征有:保险法是私法、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保险法是公益法、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一、选择题(单选、多选)1、保险价值指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的价格(又称保险价额)。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健康)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2、从性质上说,再保险合同是责任保险合同。3、《保险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合同约定所负的保险给付的最高限额。5、《保险法》第 55 条第 2 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6、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但是,保险人是否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及其应给付的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发生结果而定。其不确定包括:一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7、保险合同是非典型双务合同。8、实际生活中,定值保险合同多是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例如,古董、字画艺术品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完全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仅得依其实际损失请求保险人给付,不得因此获取不当得利。而人寿保险合同完全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除医疗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合同外,其他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合同亦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10、在《合同法》、《保险法》中,亦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所带来的弊端进行了校正。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此外,还有社会组织控制。11、依《合同法》第 40 条规定、《保险法》第 19 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12、人身保险具有非诉性。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两类。指定受益人按其请求权的顺序分为原始受益人与后继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都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这个受益人的权利将转回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这个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后继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遗嘱指定受益人时,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成为受益人,这时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二、主观题(简答、论述、案例分析)1、试述 《 合同法 》、《 保险法 》 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所带来的弊端进行校正的内容:在《合同法》、《保险法》中,亦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性所带来的弊端进行了校正。其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此外,还有社会组织控制。1、立法控制,指通过立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以此来约束合同内容,此为事前控制。立法控制通过制定的成文法约束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影响对象广泛性、事前性的特点。2、司法控制,司法控制,即指法院或仲裁机关通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定、确认及解释等方式约束合同内容,主要表现为疑义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此为事后控制。司法控制以司法者对待决案件中的争议条款的解释来影响保险合同内容,具有消极性、个别性、事后性的特点。3、行政控制,行政控制,即由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先行审査,经核准后才允许其作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约的基础,以事后监督的方式修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因素。由于监管机构的运作是行政控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其 成本较高,受执法体系实际运作的有效性及其执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较大。4、社会组织控制,社会组织控制,即通过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自治团体的力量影响合同内容。社会团体控制具有高效率与低成本的特点。2、简述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存在价值:一、定值保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缔约时,已经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于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标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价值的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的存在价值:(1)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的困难。(2)预先约定具有主观价值的保险标的的价值。(3)在客观上,可使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前更为审慎地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4)防止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定价偏低。3、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债权性(二)非典型双务性(三)强制有偿性(四)射幸性(五)不要式性(六)格式性4、试述区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意义:(1)损失填补原则适用与否不同。财产保险合同完全适用损失填补原则;人寿保险合同完全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除医疗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舍同外,其他健康保险合同与伤害保险合同亦不适用。(2)保险价值的概念是否适用不同。保险价值的概念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3)保险利益原则不同,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合同成立时投标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则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标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4)保险费的给付与返还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该规则。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须返还自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日止的保险费;当提前终止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返还现金价值。(5)对保险人营业范围的影响不同。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6)现金价值存在与否不同,财产保险合同无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合同存在。5、论述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1)合同以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2)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能确定,须视将来不确定事实发生与否或发生迟早而定的合同。(3)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但是,保险人是否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及其应给付的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发生结果而定。其不确定包括:一是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6、论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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