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5 10:06:49浏览次数:35
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反倾销已经成为反对不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我国在国际贸易迅速增长的同时,也面临着被反倾销的严峻挑战。本文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的特点中分析出,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及其出口商品的威胁正日益加剧,中国已成为全球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本文从五个方面分析出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以及当今所面临的形势我们应当使用的策略,本文还从政府、企业以及反倾销的立法方面来应对国际上的反倾销浪潮,并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来探悉中国反倾销立法是不可照搬 WTO 的规则,而是应该从政治上加以分析,以求制定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倾销法律。总之,我国作为 WTO 发展中国家成员,我们还应该逐步学会充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 WTO 多边规则,使之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出口企业保驾护航。一、倾销与国际反倾销法的概念倾销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以价格歧视为基础,形成了有其特定内涵与外延的概念。1947 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 6 条的规定最具权威性,认为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由此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以上统称损害);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满足了以上所有条件,进口国可以提起反倾销控诉。在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21 世纪初期,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 WTO 成员国范围的扩大,各国间的贸易摩擦日益频繁,国际反倾销出现一些最新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二、国外对华反倾销案的特点1.涉案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几种产品扩大到目前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五矿、轻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食品土畜、医疗保健、纺织等在内的十多个行业。2.对华反倾销的国家越来越多,且由欧盟、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目前,印度、巴西、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已占到我国遭受反倾销案件总数的 60%。3.单件案件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由 20 世纪 90 年初的百万、千万美元的案件发展到近年来的几亿、十几亿美元。 4.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而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明显偏高,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乃至上千。 5.反倾销案件胜诉率(无税结案)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偏低。 可以看出,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及其出口商品的威胁正日益加剧,中国已成为全球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三、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措施反倾销对中国出口的一个间接影响,是反倾销严重挫伤了国外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由于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不少投资者不得不抽回资金,转向其他国家。此外,由于大量新兴电子产品刚刚开始出口就遭到反倾销,使得中国新兴工业的发展受到严重损害。 (一)不允许外国产品在中国倾销,不允许中国产品到国外倾销中国 2001 年 11 月 26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表明了中国鲜明的态度:决不允许外国产品在中国倾销,更不允许中国产品到国外去倾销。首先,在规范和保护中国出口贸易方面,中国政府进行了大量努力。除欧盟为保护本地区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外,欧盟认为中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应享受“市场经济国家”的关税待遇。近年中国政府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 ,欧盟、新西兰、菲律宾等相继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只要中国企业提供有说服力的材料证明自己达到了欧盟的有关规定,届时将可享受裁决的低税率。此外,政府还积极地进行宏观调整并对企业加以引导,从眼前看,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打击害群之马,加强企业自律,健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效益。这充分反映了中国政府的坚决态度。尽管国际上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主义依然存在,但终归阻挡不了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潮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加入 WTO,中国将按经济规律和本国的法律,就外国产品对中国产品构成损害的进行反倾销。  (二)政府和行业协会支持企业反倾销从反倾销的实践看,胜诉反倾销官司,既要有宏观的对策考虑,又要有微观的应对措施,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必须紧密配合,协同合作。 专家建议外贸主管部门应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整顿外贸秩序,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进度,严格制止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销的做法,有序地增长,减少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的借口;进一步做好反倾销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指导企业增强反倾销意识,积极应对中国所受的反倾销调查和起诉。同时须对一些肆意对中国进行歧视性反倾销的国家 ,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反击措施;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及时搜集信息,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对中国反倾销的苗头,及时做出反应,消除误会 ,化解矛盾,争取打消外商起诉的念头,或将起诉消灭于立案调查阶段。同时应积极协助中国涉案企业 ,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使应诉企业相对主动;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按一定的百分比从出口企业的年利润中抽取,用以奖励舍小利顾大局而积极应诉的企业,为涉案企业应诉提供经费支持,提高中国在反倾销案中应诉和胜诉的概率。 (三)应对反倾销需“攘外”、“安内”在国际上,经济发达的日本和韩国也都曾先后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对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 进口国大量运用反倾销这一合法手段时,中国企业最常见的做法却是不积极应诉。专家分析说,这之中原因十分复杂,有的担心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有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也有的期望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坐享其成。凡此种种,导致了许多反倾销案件任由他国裁定,最终的结果是我们被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而痛失市场。 为此,专家呼吁:应对反倾销,既需“攘外”,又要“安内”。 所谓“攘外”,即直接对付反倾销,既有政府层面的,也有企业层面的。为充分调动企业应诉的积极性,外经贸部门 1999 年专门制定了旨在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的规定。对积极应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同时,为了彻底改变反倾销应诉工作的被动局面,中国正逐步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反倾销调查关于新的案件的预警机制,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 所谓“安内”,是指国内企业要练好“内功”,注意规范自身的贸易行为。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合法的秩序、合理的价格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有序竞争。从长远看,以质取胜才是应对反倾销指控的有效途径。加强行业协调和管理,一致对外做好各项应诉的技术准备,这在反倾销应诉中十分重要。  (四)学会利用世贸规则保护权益加入 WTO 后,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标准、环保要求、价格协调规则等非关税手段将在各国贸易交往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然而中国在这方面几乎还是空白。我们要学会利用世贸规则,保护本国的行业利益。 我们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也应该能够承担起设定行业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条件、劳工标准、价格协调等非关税手段的作用,包括反倾销、应诉等事情将来都要由行业协会出面承担。 参考文献[1]世界贸易秘书处.贸易走向未来世界贸易组织概要(中译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8.[2] 樊 飞 华 , 许 肖 冰 . 关 键 在 于 积 极 应 诉  从 美 国 对 华 反 倾 销 案 中 获 得 的 启 示 [J]. 国 际 贸易,2017(11):8-12.[3]刘军:从一国一税制谈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国际经济评论, 201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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