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5 09:05:38浏览次数:30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摘要: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会司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更关注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我国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黄事会、独立董事、信息披露,财务制度等方面,都遇到很多特殊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制度应当侧重从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入手进行改革。 随着我国股权分里改革的进行,对上市公司制度的更深入认识,我国上市公司法制将更趋完善。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的重要表现形式,而上市公司更是股份公司的最典型代表。上市公司无论从融资或者企业组织,还是从对社会经济和政治所产生的影响,在各国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当代上市公司出现于上世纪 90 年代初,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发展至今已有十多年。其间,有许多经验值得总结,也有许多教训值得反思。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持续深人进行,随着上市公司数量逐渐增加,随着股权分置改革逐渐展开,将更大地释放上市公司的经济能力,从而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一、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上市公司外,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国外所称上柜公司和其他非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从而使得上市公司股份具有了极强的流动性,也使得它们成为公众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也因此深刻地影响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与其他公司组织形式相比,上市公司呈现出鲜明的法律和经济特点。(一)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的程度相对较高企业所有是指公司财产是由投资者投人而形成的,其最终归属于公司投资者,公司清算时,投资者对剩余财产享有追索权。企业经营则是指公司成立后,投资者通过股东大会等形式委托或由聘请的董事和经理(统称公司管理层)管理公司事务,承受公司经营权,而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实现了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分离。在有限公司等非上市公司中,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的分离程度则相对较低。上市公司具有明显的股权多元化特征,这种结构虽然在客观上使得投资者很难准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但借助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者的力量,公司经营效率将有所提高,有助于保护股东利益并增进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尤其是当公司管理层具有相对独立性以后,公司管理层按照诚信原则直接负责管理公司事务,有助于减少控制股东对公司事务的不合理干预,将有可能尽力平衡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减少和避免了投资者之间的矛盾与利益冲突,从而实现公司内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促进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将增进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根据超产权理论的观点,企业产权多元化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效率的提高,但因为实现了产权多元化,客观地构造出公司内部权利制衡的基础,从而为公司安全运行提供了必要的产权保证。就此而言 ,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强调按照公司制改造国有企业的决策,是有着积极和进步意义的。(二)强调公司信息披露经济学通常会采用“信息不对称”来描述公司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特殊状况。按照这种分析,上市公司管理层通常掌管着公司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对公司事务有比较充分的掌握;公司股东不介人公司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如果监督不当,公司管理层履行职责不当,就很容易使投资者蒙受投资损失。显然,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机构的职权设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形。为了最大限度预防和避免损失的发生,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资本集中功能,各国公司法律都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及证券法律则都强制要求公司及其管理层承担着强制信息披露义务。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上市公司只有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资金,也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不久前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帐簿,甚至允许股东以诉讼方式强迫公司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这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了解投资价值,是有积极意义的。对股份公司来说,投资者不仅包括现有投资者,还包括证券市场上的潜在投资者。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确立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宗旨 ,如《公司法》宗旨确定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证券法》宗旨则确定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披露的作用在于建立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及时准确而真实的信息系统,使投资者能够有平等的机会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真实情况,以确保其投资决策的理性化,同时减少或者杜绝内幕交易。要实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通过一整套有效的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信息评价和信息监管。(三)安全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是个跨越管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的概念。从经济学和管理学角度来看,公司治理是一组规范公司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制度框架,它包括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股东和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从法学上讲,最主要的就是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分权与制约。我国修改前的((公司法》第 6 条规定“公司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新修改的《公司法》删去该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失去价值。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具体加强了包括监事会的职权和中小股东诉讼的相关条款 ,最近学术界也就公司治理进行了更为广泛的讨论,实务界和监管部门也更强调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
因此,公司治理问题并不是被忽视了,而是以完善具体法律规范的方式得到了加强。《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治理上的规范并不能满足对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要求,所以为了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中国证监会会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 2002 年 1 月 7 日制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利为核心,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上至少有以下几点是明显区别于非上市公司的。第一,规范了股东的行为股东大会组织运作。通过规范股东大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关联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等,强化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强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权利。为了进一步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在2004 年 12 月 8 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公司的一些重要事项除了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外,并应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第二,进一步明确了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新修改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效,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特定条件下自行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第三,严格公司董事会的产生程序和赋予其特别权力。上市公司董事会选任和召开的程序比非上市公司更加严格、透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以推选出可以充分代表中小股东权益的董事。新修改的《公司法》吸收了我国证券监管的实践经验,以基本大法的形式授权公司选择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此外,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利还创设了特别规定,赋予董事会特别的权力,如上市公司董事会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四,设置了独立董事制度。在现代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独立董事制度对于促进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科学决策和利益分配的公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打破公司董事会单层制的结构,与内部董事共同构成双层制的联合体,从而增强董事会的监督能力,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2001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此外,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有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进行预测,减少判断的误差,引导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抉择。财务会计制度,还将对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和机构投资者操作思路产生影响,甚至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因为上市公司发展较快,对于通行的财务“稳定性”原则提出了挑战,要求财务能够体现“前瞻性”,而这些对财务的不同要求在公司的财务制度上也必须有所体现。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有强制的信息披露的要求,所以上市公司的财务在稳健的前提下,必须体现准确性和及时性。二、上市公司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学者对我国上市公司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有着不同的判断,但伴随着《公司法》及《证券法》的实施,尤其是证券监管部门逐渐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该说,我国上市公司法制建设在总体上有了长足发展,逐渐完善的法制环境也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上市公司法制建设还存在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面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也使得我们必须深人考虑上市公司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源。(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我国《公司法》为上市公司运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监管机构指导意见也推动了上市公司治理机构的合理化。由实践情况看,有些上市公司还是比较重视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的;也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还无法完全达到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各种不规范现象还比较突出。总的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经常为经营者或大股东所控制。在经营者或大股东与公众股东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公众股东利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监管机构一直致力于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的规范制定工作,如《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之外,还必须经过参与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通过。该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大股东分割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情况。2、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班子之间权利和责任混淆。有些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规范,有些公司董事会有越权行为,有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擅自改变股东大会决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等等。3、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乏力。一方面监事和监事会地位不独立,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往往同时兼任他职,易受公司内部各种利益的局限,造成监督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人员素质难以胜任监事职能。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工会主席、党委书记和职工代表兼任,很少有精通法律、财务的人员。相关人员的任职安排和知识局限,使得其很难发挥监督职能。尤其是现行《公司法》虽然确立了监事的监督地位,但却没有赋予其实施监督权的实质措施,尤其是没有将提起诉讼的
权利交给监事会,从而使监事和监事会很难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责。(二)没有严格依法展行信息披寡义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符合准确性、充分性、及时性、规范性的要求,而纵观我国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表现却难以符合上述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为信息虚假较突出,为了取得上市资格、配股资格,故意隐瞒、披露虚假或严重失真的财务信息。有的公司有意歪曲经营业务的内容,通过各种办法把不合法、不合理的业务收支变为合法合理的业务收支,通过虚假的陈述表现出来。2、披露信息不充分。信息披露的当事人必须依法充分地完整地公开地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遗漏和短缺。有些上市公司对于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过量披露,甚至炒作,不利于公司的信息轻描淡写 ,甚至隐瞒。3、信息披露不及时。我国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公布财务信息,同时也意味着存在内幕交易的隐患。4、信息披露不规范。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应慎之又慎,但一些上市公司却不顾损害公司形象,披露信息时极为随意,造成大量小道消息和内幕信息泛滥,“补丁”公告不断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诸多问题的存在,有上市公司自身的原因,也与社会其它一此因素的存在有关,如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不够等等原因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其基本功能就是满足融资功能,解决众多国有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从相反的方面来看,这就很容易使得公司及证券立法走向保护公司和控制股东的立场上。事实上,控制股东拥有的控制股票通常情况下已能够满足保护自身利益的需求,若对中小股东疏于保护,其结果只能是加剧中小股东受损的程度。(三)没有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最突出的财务会计问题,主要表现在:经济交易失真,即企业为了粉饰财务报表,利用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利息资本化、交易时间差等多种手段,虚构经济业务,从事不等价交换,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核算失真,即会计核算过程不能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具体可分为原始凭证失真、会计账簿失真和会计报表失真。会计信息披露失真,即隐瞒应披露的会计信息或不及时披露应及时披露的会计信息。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主观判断和预测的偏差,会计人员不独立等等。从我国上市公司实践来看,各种关联交易是影响公司财务文件真实性的重要根源。应该承认,关联交易原本是中性交易,并无所谓违法或者合法。从经济学上讲,关联交易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营效率,但关联交易利用不当则可能产生控制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过度频繁的交易,产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利润转移,从而使公司财务文件无法真实地显示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而误导投资
者的判断。有些时候,即使借助财务审计和独立董事制度,也难以完全杜绝与此相关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或者财务数据失真的情形。(四)行政干预退市我国股市的封闭型特征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的规范成熟,建立退出机制有助于对上市公司施加市场压力,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改革创新,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可见健全退出机制已成为股市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就我国目前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实践来讲,虽已有“ PT 水仙”退市的先例,但并不能说明退市机制就此全面启动。行政干预往往在上市公司退市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以往的观点认为企业退市的困难在于股市本身不规范、法规不健全、证监部门难下决心等等。其实,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要真正建立股市的退出机制,必须解决好依法实行退市、防止行政干涉的问题。行政控制股市造成市场供求失衡,供不应求使劣质股票的价值高估,以致退市困难,并导致我国现行股市成为一个缺乏竞争的市场,企业只是在上市前竞争,上市后便失去了竞争的环境与压力,股票的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加剧了交易市场投机行为。目前由于行政力量对上市公司的干涉,极力阻止上市公司依法退市 ,造成了大量半死不活的上市公司依然停留在证券市场,使证券市场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改革创新,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益的功能难以发挥,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以上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三、对加强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完善上市公司法律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建设,需要上市公司从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强化外部约束两方面同步人手,双管齐下,确保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从根本上推动上市公司转换经营体制,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一)要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完善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微观基础。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是.上市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市公司产权制度明晰与否,对推动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与发展前景有重大意义。在国有投资的上市公司中,我国长期面临国有资产代表者“不到位”问题,后来又提出了越位和错位问题。虽然上市公司国有投资形成的股权是清晰的,但却始终难以确认更为人格化的代表者,从而导致经常出现多机构代表国有资产的问题。不仅如此,上市公司也面临着投资者代表不确定而产生的混乱,公司决策及内部秩序容易频繁发生变动,从而影响一公司对稳定经营的判断。笔者认为,只有上市公司产权归属清晰,才有助于形成明确、稳定的内部秩序,也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也才能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
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产权关系清晰不仅有利于企业依据自身实际和市场需要灵活开展资本运营,提高企业效益,而且有利于推进不同性质资本之间的收购、兼并、相互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良好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或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我国的国情,其主要内容如下:1、尽可能通过股权多元化形成所有权结构的多元利益相互制衡的格局。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充实股东向董事、监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借助这种来自股东行动出现的救济措施,公司管理层、控制股东将受到更多的法制制约,也将有力地推动公司朝向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2、推进董事会改革,强化董事责任,健全和完善公司组织结构。一是推广“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有机会选出他们信任的董事。二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有效控制风险以及维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发挥不尽如人意。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有效对公司实施监督并受到重视的现象还不普遍;不少公司的独立董事还形同虚设,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首先要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这样才能确保独立董事严格履行义务,做到勤勉尽责和有效行使监督权;其次要制定公正有效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再次是要制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考核、监督、奖惩和保护体系; 最后是要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联系的有效渠道。这些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3、健全监事会制度,加强其独立性。强化监事的监督手段,增强其监督能力,以使其对董事、经理的财务监督成为可能,并使其能力形成对董事会有效制衡。(三)要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展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以前,证券法律和上市公司更重视证券发行领域中的信息披露,这种状况与过度强调证券市场的融资能力直接相关,对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有所松懈。从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当继续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要更关注发挥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l、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机制。只有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解决股东权益意识淡薄,才能解决对经营者的约束等问题,从而强化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发挥“三会”的监督作用。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外部监督的目的在于通过监管,加大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使之造假收益小于其成本,抑制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建立对上市公司年报的复审制度 ,并定期公布复审的结果;同时有关监督机构以年检的形式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
行抽查和监管,并对违规的注册会计事务所采取惩罚措施;对上市公司更换或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制。3、完善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体系,进一步制定科学的配套措施。规范和完善会计准则及制度。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出台步伐,尽早形成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并体现中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特点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四)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针对会计虚假信息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实际,笔者提出防止上市公司会计虚假信息的措施 :第一,加强会计准则和相关披露规定的制定工作。政府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来制定中国的会计准则,尽可能减少准则外事项,为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尽早实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第二 ,改进会计管理体制。改变会计人员的工作受制于经营者的局面,真正落实会计人员的监督权,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和司法介人机制,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者要从重从严处罚。第四,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干预。个别地方政府为获取局部利益和短期效益,为确保已上市公司持续融资资格,规避上市公司戴扣 ST 帽子、破产退市的风险,千方百计为其虚构利润等行为“开绿灯”,破坏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对此,应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范和限制。(五)要运用市场机制,依法实行退市制度运用市场机制,依法实行退市制度,最重要的是要遵循市场规则,让证券交易所成为企业退市的决策者。股票市场的交易者进人与退出应该由市场管理者依法决定,这个管理者就是证券交易所。如果上市企业完全处于证交所的监管之下,证交所可按上市企业的表现情况及时作出退市等管理决策,以此消除企业退市的行政干预隐患,真正实现退市的市场化机制。四、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建设的展望(一)股权分置改革将对上市会司法律制度建设产生影响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加速推进,未来几年证券市场将逐步从“股权分置时代”步人“全流通时代”。“全流通时代”将会打乱原有股票市场的价值基础和利益结构。股票市场将在“政府监管机制”、“市场价值判断标准”、“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结构”等诸多方面,都会出现新的趋势性变化。这些因素的变化也必然要求上市公司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后股市的全流通,将为上市公司的并购提供多样的途径。收购从可以通过从证券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控股某一上市公司的目的。法律必须为这些新的并购途径制定相应的程度和规则,以适应全流通以后新的证券市场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二)评价体系的变化在全流通之后,市场价值判断标准可能会从“相对价值博弈”向“企业价值投资”转变。在股权分置时期,股价涨跌与大股东无关,上市公司基本上只是一个“符号”,流动股东之间主要是基于
“符号”的相对价值博弈。市场整体波动主要由“符号”供求关系决定,而股价相对波动则主要由“符号”背后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决定,但由于“符号”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完全割裂甚至对立的利益关系,这导致股价相对波动最终都演变为价值投机。在全流通之后,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基础趋于一致,“符号”与上市公司利益趋于对等。在利益基础趋于一致的基础上,非流动股东与流动股东的对立局面消失,但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仍然可能存在,尤其是在股权结构极度分散化的上市公司中,如何维护大量中小股东的利益,仍将是上市公司法制建设关注的重点。(三)《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体现了证券市场这些年的经验和教训。《公司法》修改的目标是在理念上将国家本位的《公司法》改造为公司本位的《公司法》,更多强调当事人自治,而不是政府管制,同时,强化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由《公司法》构造而成的公司是《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的主角,证券市场中交易的主要产品一一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都是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场的中介也采取了公司形式。《证券法》为《公司法》中永恒的利益争执与平衡提供了新的工具,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 、委托投票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与变革都与《证券法》密切相关。《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将许多现在行之有效的中国证监会的文件转化为法律,规范完善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为上市公司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新的法律保障和依据。(四)外资的进入韩国、台湾地区放开外资后,三年左右股市涨了 3 一 5 倍,而目前外资进人我国 A 股市场的效果与预想存在差距。其中存在大市下跌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对境外资金进人我国证券市场限制过多。随着全流通的推进,对外资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限制也将逐渐减少,国外机构投资者将更多地持有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这就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外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及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协调和并轨等诸多法律问题。对外资股东的监督和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的披露也将是外资进人后上市公司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参考文献:〔1〕褚玉顺.杨贵生.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之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律师,2008(2):82-83.〔2〕王欣新,徐阳光.论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G]王欣新,尹正友.破产法论坛:第一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8.〔3〕汪世虎.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法学,2007(1):11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