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2022年《经济法 》( 第3次 )
发布时间:2023-05-31 14:05:15浏览次数:25第 3 次作业一、填空题(本大题共 20 分,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1. 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2. 国债发行价格,即国债采用什么价格来向购买者销售。从理论上看,国债的发行价格形式有三种,即。我国采用的国债发行价格主要是。3.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我国的反垄断执法,采取了“”的体制。“”是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以及经过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4. 综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一般包括:。5. 在我国,由于广大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经营者一般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广大农户,他们购买的等虽属生产资料的范围,但广大农民势单力薄,在经济活动中有着与相似的遭遇。考虑到我国农业经营者的特殊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附则中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首先表明了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不属于;其次,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时,同一样,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的各项权利。6.
8. 参考答案: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解题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年颁布)第 26 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第 27 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评分标准:9. 参考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解题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
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 年 6 月 19 日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评分标准:10. 参考答案: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反托拉斯民事诉讼法;“横向兼并指南”、“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关于审查公司合并事务处理基准”解题方案:在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都是由一个基本法和若干特别法以及众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一个法律规范群,包含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例如,美国在《谢尔曼法》之外,还专门针对滥用垄断地位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颁布《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反托拉斯民事诉讼法》等。由于垄断案件的审理需要十分艰难复杂的调查过程,既涉及公法领域,叉涉及私法领域,因此多数国家规定了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一般都通过行政法规进行,同时,对案件的调查审理也作了特别的程序规定,如美国的“横向兼并指南”、“知识产权许可反托拉斯指南”等,日本除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之外,还有“关于审查公司合并事务处理基准”等行政法规。因此,反垄断法是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相结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评分标准:二、名词解释题(12 分,共 3 题,每小题 4 分)1. 参考答案:垄断协议,又称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非法联合行为,是指两个或两各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种协议不仅指企业间达成的正式书面协议,也包括非书面的联合
行动合意,如通过行业协会所做出的决定、经营者之间通过往来信件、数据电文或资料信息的交换等形成彼此间互不竞争的约定。解题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3 号)对垄断协议的定义为“垄断协议是指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评分标准:2. 参考答案: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解题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说明对外贸易法的主体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目前,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经国务院对外贸主观部门许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并具有经营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此外,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的,须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资源。评分标准:3. 参考答案:
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凭借已经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或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包括垄断价格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拒绝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差别待遇行为等。其特征和构成要件是:第一,行为主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第二,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支配地位;第三,行为效果具有反竞争的影响。解题方案:从其内涵、外延和特征等方面阐述。评分标准:三、简答题(10 分,共 2 题,每小题 5 分)1. 参考答案:随着市场竞争在国际领域内的加剧,世界范围内的竞争立法也在不断扩展和完善。“二战”结束后签署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并历经周折,通过“关贸总协定”首次提出了关于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在讨论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中指出“在私人和公共企业方面,要防止商业惯例限制竞争,限制市场准人或培养垄断控制,从而影响国际贸易”。1960 年,全体缔约方采纳了《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磋商的决定》。该决定建议“在任何一个缔约方的要求下,某缔约方应该就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双边或多边为基础的磋商……如果该缔约方承认商业惯例的有害后果,它应该采取它认为合适的措施,以消除这些后果”。1980 年 12 月 5 日联合国第 35 届大会通过了《多国同意的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公平原则和规则》,把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列入了世界范围的禁区。虽然这些规则和制度的法律效力依然有限,但对于约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国际竞争秩序,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与此同时,各国反垄断法中关于适用除外和域外适用的规定,导致了法律的冲突和对抗,经过谈判,形成了一系列双边协定,以促进相互之间实施反垄断法时的合作,如欧洲联盟制定了地区性的反对不公平竞争的《罗马条约》,对规制国家之间的竞争行为做出了积极的努力。WTO 成立后,人们更加广泛地认识到,在国际社会确立竞争规则有利于各国及世界经济的发展。由此,为了限制各国政府以其他方式代替被废除的关税贸易壁垒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同时有效规制企业通过限制竞争的行为来重建那些被废除的国际贸易壁垒,一个在 WTO 的框架下进行竞争政策的多边谈判以形成协议的议题被提上了 WTO 的议事日程。因此,全球化趋势带动反垄断法的国际化。
解题方案:从国际立法与区域性立法、各国国内立法与加入 WTO 等方面分别论述。评分标准:2. 参考答案:社会优抚与社会救助的主要区别如下:其一,对象不同。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生活水平等于或低于法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个人和家庭;社会优抚的对象主要是法定的军人及其家属。其二,目的不同。社会救助的目的是克服贫困;社会优抚的目的则是对优抚对象给予物质奖励、政治待遇和精神表彰。其三,标准不同。社会救助的标准是以维持法定最低生活水平为原则;社会优抚则是以法定标准为原则,一般优抚的要求要高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其四,范围不同。社会救助的弹性大,救助对象具有选择性,而救助的待遇具有变通性,贫困程度越大,受到的救助就越多;社会优抚的范围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弹性小。解题方案:从对象、目的、标准、范围等方面阐述。评分标准:四、案例分析题(48 分,共 4 题,每小题 12 分)1. 参考答案:(1)破产财产是 1900 万元,因为 2005 年向建设银行借款而设定的抵押财产属于别除权的范畴,所以,该公司的 2000 债权人财产中的 100 万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2)破产财产应当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权 150 万,然后是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 320 万元,税款 280 万元,最后剩下的是普通债权。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如前所述,破产财产剩余的 1150 万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电力公司的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之一。根据该债权在普通债权中的比例受偿,即电力公司的债权占普通债权的四分之一,所以,电力公司获得的清偿债权额应当为 287.5万元。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破产财产的范围以及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并解答。评分标准:2. 参考答案:(1)小问题:①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下至 3000 万(含 3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 2/5。②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期出资应不低于 108 万美元。③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没立股东会和监事会。(2)小问题:①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
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 50 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②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③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④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四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 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根据我国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并解答。评分标准:3. 参考答案:(1)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因为我国新破产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2)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我国新破产企业法第八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3)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不妥。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在该案例中,人民法
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时间是 1 月 5 日,且人民法院并未明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因此此处的债权申报期限应以最长的三个月计算,所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 4 月 5 日后的 15 天内召开,2 月 10 日召开不妥。(4)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但新法并未对破产程序开始后个别清偿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旧法规定为准。(5)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使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申请、受理,以及破产清算与清偿的相关规定判断并作答。评分标准:4. 参考答案:(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2007 年 3 月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A 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 20 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 5 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4)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只有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 20 万元可以得到清偿。解题方案:分析与提示:根据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判断并回答问题。评分标准:五、论述题(10 分,共 1 题,每小题 10 分)0. 参考答案: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是指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法律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应承担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换个角度来说,即为消费者的权利。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列举了经营者的以下义务:1.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保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4.对缺陷采取措施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
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6.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7.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8.品质担保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9.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除以上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包括:(1);(2);(3)。有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7. 对外贸易监管法,即国家或地区监管对外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等。是对外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8.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1);(2);(3);(4)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9.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备案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10. 在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都是由一个基本法和若干特别法以及众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一个法律规范群,包含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例如,美国在之外,还专门针对滥用垄断地位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颁布以及等。由于垄断案件的审理需要十分艰难复杂的调查过程,既涉及公法领域,叉涉及私法领域,因此多数国家规定了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一般都通过行政法规进行,同时,对案件的调查审理也作了特别的程序规定,如美国的等,日本除了之外,还有等行政法规。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 12 分,共 3 小题,每小题 4 分)1. 垄断协议
10.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11.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12.依法收集、使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解题方案:从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保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等方面阐述。评分标准:
2. 对外贸易经营者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简答题(本大题共 10 分,共 2 小题,每小题 5 分)1. 简述全球化趋势带动反垄断法的国际化。2. 简述社会优抚与社会救助的区别。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48 分,共 4 小题,每小题 12 分)1. 轻工机械厂系国有企业,拖欠某电力公司的电力款达 500 万元,久拖不还。电力公司调查了解到该轻工机械厂已严重亏损,负债累累,短期内根本无法偿还贷款,便于 2007 年 7 月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轻工机械厂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破产并制定了管理人,对轻工机械厂的财产进行清理。其清单报告提供的情况如下:(1)轻工机械厂总资产为 2000 万元(变现价值),期中流动资金为 150 万元,长期投资 120 万元,固定资产 1500 万元,其他财产 230 万元。(2)轻工机械厂现负债 2600 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等 320 万元,应付税款 280 万元,普通破产债权 2000 万元(包括欠电力公司 500 万元),合计 2600 万元。(3)在轻工机械厂的固定资产中,有四处厂房拥有产权证。其中新建的 3 车间和 4 车间已于 2005 年 3 月向某建设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贷款 150 万元,该两处房产现在变现价值为 100 万元。(4)轻工机械厂在破产还债的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为 150 万元。
问:(1)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是多少?(2)轻工机械厂的破产财产应按何种顺序清偿?(3)电力公司能得到清偿的债权额是多少?2.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要点如下:(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 3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1200 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 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 105 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 8 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 250 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 125 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 50 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 75 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 5 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 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问题】(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3. 2008 年 12 月 10 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 73.7 万元,债务为 159.7 万元,亏损额达 8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 2009 年 1 月 5 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 2 月 10 日召开第 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 月 10 日主持召开第 1 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 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 159.7 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
2 月 11 日法院裁定破产。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 59.7 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试分析:1、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2、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3、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有无不妥?4、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5、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4. 2007 年 7 月 30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 年 4 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 80 万元货款未付。2007 年 3 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 2007 年 9月 10 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 87 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2)2006 年 6 月,丙公司向 A 银行借款 12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 A 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 A 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 A 银行,但尚有 20 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3)2006 年 7 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 2 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 20 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4)2006 年 8 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 19 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 2006 年 11 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 21 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
付 19 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 19 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 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7.9 万元,其中,在 2006 年 8 月 27 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 20 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 1500 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 年 6 月被甲公司抵押给 B 银行,用于担保一笔 2000 万元的借款。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2)A 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 20 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5 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 19 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 37.9 万元应当如何受偿?五、论述题(本大题共 10 分,共 1 小题,每小题 10 分)试简述我国经营者的基本义务。答案:一、填空题(20 分,共 10 题,每小题 2 分)
1. 参考答案: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解题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31 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与该国家或者该地区的贸易采取必要的措施。”评分标准:2. 参考答案: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平价发行解题方案:国债发行价格,即国债采用什么价格来向购买者销售。从理论上看,国债的发行价格形式有三种,即平价发行、折价发行和溢价发行。其中,平价发行即发行价格等于其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应依据此价格还本付息;折价发行即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需按票面价格还本付息,它不同于贴现发行;溢价发行即发行价格高于债券票面金额,债券到期时,国家只按债券票面价格还本付息。我国采用的国债发行价格主要是平价发行。评分标准:3. 参考答案:双层次,多机构;双层次;多机构解题方案:
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采取了“双层次,多机构”的体制。“双层次”是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机构”包括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以及经过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评分标准:4. 参考答案: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知识产权保护解题方案:综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一般包括:(1)国家垄断;(2)自然垄断;(3)知识产权保护。评分标准:5. 参考答案: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农药、化肥;消费者;消费者;消费者;消费者所享有解题方案:在我国,由于广大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经营者一般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广大农户,他们购买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农药、化肥等虽属生产资料的范围,但广大农民势单力薄,在经济活动中有着与消费者相似的遭遇。考虑到我国农业经营者的特殊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附则中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
首先表明了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不属于消费者;其次,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时,同消费者一样,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评分标准:6. 参考答案: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十分之一;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解题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年颁布)第 1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评分标准:7. 参考答案:对外贸易调查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检验检役法、对外贸易外汇管理法、对外贸易结算法解题方案:对外贸易监管法,即国家或地区监管对外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对外贸易调查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检验检役法、对外贸易外汇管理法、对外贸易结算法等。是对外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