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4 11:06:57浏览次数:50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一、公共服务的界定目前关于公共问题具体内涵的讨论在我国还没有达到一种共识,理论界总的来说存在三种观点,一种把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等同起来,认为它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的特点,一切具有这三个特点的商品和劳务都属于公共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产品的外延大于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只是它的组成部分之一,具体的说就是公共服务是以服务形式存在的。还有一种广义上公共服务的观点,强调公共服务在内容上包括公共产品和其他内容,如政府行使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的职能。本文中对于公共服务的理解是在政府再造运动的基础之下,因此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服务既包括公共产品,也包括政府行使管理、监管等职能。二、标准化的定义及内涵对于标准化而言,它对人类重要的意义是能够对产品、服务过程进行改进,使它们作用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标准化是指“为了达到一定范围内的最有序的效果,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或者是可能存在的问题给出它们共用的并且能够反复使用的规矩的活动,是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结合的过程。”工业领域最先使用了标准化,工业生产过程中对于各种标准的大连使用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后来被推广到企业管理和政府管理中来。“标准化和标准的概念是标准化活动区别于其他生产活动、社会活动的关键,是标准化理论的基础、核心和起点,决定了标准化活动的对象、范围、目的、原理、方法等等诸多理论问题的展开。”服务标准化是标准化发展的新阶段,是标准化领域的拓展,标志着标准从纯粹的技术要求向行为规范的转变,标准化理论从纯粹的客观知识积累到客观与主观知识并存的转变 , 提升了标准作为一种规则的社会治理能力。三、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缺乏明确标准来规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的现状我国的公共服务供给的不均衡状态长期存在,无论是不同地域,还是不同群体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供给的失衡状态,因此政府部门很难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公共服务标准。由于我国公共服务领域中现行标准的界定方面比较模糊,再加上受到不同地域和群体的影响,公共服务的标准难以明确 、统一,很多地区的公共服务标准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发展情况难以满足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的要求和公众的公共需求。不同地区、不同群体都有自身的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在标准确定的过程中要重视和衡量不同的群体和不同地域的公共需求,因此,很难通过一个或一系列标准来满足各个地区、各种群体的公共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极易发展为各级政府仅仅着眼于现有工作流程和公共服务状况的梳理,因为统一标准难以实现而不去关注有效标准的制定和推行,并通过规范化的文件表述出来的现状。这样一来,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反而成为地方政府继续维持公共服务不均衡状态的理由和工具。(二)标准欠缺致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不完善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子体系,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容、结构不全,保障水平不高,依然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不断充实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容,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内外部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公共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刚刚起步,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对于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的 认识尚未统一,仍需要进一步的宣传和引导,来推动各界对该体系的认同和支持,促进公共服务保障这一子系统的有序发展;养老保险还没有覆盖到全民,仍然不能有效满足改善和保障民生需要,养老保险体系需要政府部门及理论各阶段高度重视和关注,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去研究和发展,保证我国这个老龄化国家中养老保险体系的顺利建设。(三)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的相关监管机制和体系还没有完善和健全。监管规则不完善,监管规则的执行机制不健全,很多方面都存在地域、部门等方面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最后是监管治理机制不健全。要实现行之有效的监管功能,不仅要注重各种制度工具的制定、实施以及这些制度工具工具之间的协调配合,还要关注比如部门管理的透明程度、政府行为的可问责性、政府管理的效率等。在政府对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仍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公共服务监管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各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消费者保护群体等的认识还没有真正提高,参与的积极性也没有得到有效地调动。四、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对策及建议(一)制定涵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各项标准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政府应依据当前各项公共服务供给的情况,针对教育、医疗、基本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着手制定和出台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各级政府在这些标准的规范下进行决策和行为,管理过程和行为都必须以此标准参照实施。制定的公共服务标准不仅要具有全面性和科学性,改变传统公共服务模式中政府指标片面、单一的问题,更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的供给能力相适 应,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对于实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来说,除了具有一个明确可行的目标之外,还应当有详细的操作步骤,并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支持平台,以此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有序进行。(二)尽快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最低标准作为支撑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实施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战略时,通过客观因素评估,科学计算转移支付的数额,以此数额为基准,尽量减少和避免在转移支付过程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达到降低人为因素影响和干扰的目的。他们的通常做法是:第一,采用对客观因素进行评估的方法,确定地方财政平衡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程序严格、方式灵活、补助多样的方法。一般情况下,客观因素评估内容包括国土面积、人口数量、国民生产总值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要素,并按照这些要素进行计算得出地方财政支出水平;第二,根据地税收的相关数据,计算地方的“理论收入”;第三,通过计算地方财政支出水平和地方“理论收入"之间的差额,得出需要转移支付的数额。采用这种方式,有利于减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价格差价,同时能够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此,在制定和出台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同时,要对上述标准的实施和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从技术层面保证所制定和执行的公共服务标准科学、合理、有操作性,保障标准的顺利实现。(三)通过内审和管理评审来规范公共服务监管体系IS09000 标准条款明确要求,要定期组织内审和管理评审,内审与管理评审一起成为推动IS09000 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两个最重要的手段。“内审一般可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体系审核、过程审核和产品审核,行政机关主要进行的是过程审核。”通过定期组织内审,能够促进全员 参与,使员工对工作更加重视,推动体系文件及时落实到位,各项记录清晰,活动开展有据可查,确保上级工作要求落实到位,促进工作目标的实现。通过过程监控,加强对流经部门或部门内部流转的各项工作过程的控制、监视和测量,主动及时地发现工作中的差错,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因工作差错而造成的损失。针对所发现的不合格及其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跟踪,验证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推动工作的持续改进。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应用能够有效规范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保证公共服务的高品质、高效率。参考文献:[1]尹鸿雁.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1(6).[2]罗希.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3]王楠英.基层政府公共眼务的体制创新[J].党政干部学刊,2013(7).[4]丁元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标准建设问题[J].甘肃理论学刊,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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