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28 11:05:39浏览次数:25论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是有效应对我国巨灾风险的需要; 是组织全社会力量抗灾、救灾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克服传统保险法局限性、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功能的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探索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为现实所必要且必需。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一)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意义首先,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增强财政救助资金的有效性。借助巨灾风险的综合管理模式,合理运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承担巨灾风险。其次,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长期积累巨灾保险基金,再结合巨灾再保险和巨灾证券化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在灾难到来之前做好充足的资金准备,以便救灾资金及时投人到灾后重建中去。再次,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为进一步推广巨灾保险承保技术,完善巨灾保险法律规范打下良好基础。依赖于财政拨款和民间捐助的巨灾风险防范机制过于原始和单一.这使得灾后融资渠道狭窄、保障水平有限、巨灾风险转移效果差。同时大大加重了财政负担,影响社会建设发展。放眼全球,吸取国外已有经验,为了更好地分散风险,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频发的国家之一,也是面临着较大巨灾风险的国家之一。巨灾一旦发生,将给我国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应对巨灾的主要方式是 财政拨款和民间捐助,通过保险转移的风险比例极小。以 2008 年的汶川地震为例,地震造成当年直接经济损失为 8437.7 亿元,在救灾
工作中,政府拨付了 700 亿灾后重建基金,全国救灾捐赠物资合计达 751.9 亿元,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保险赔付仅为 16 .6 亿。比例为 O.2%,可谓是九牛一毛。同年,全球巨灾平均保险赔付率为 19.5%,巨灾发生时保险赔付可承担 30%甚至 7O%的损失。相比之下,可见我国巨灾保险发展远远落后于世界水平,巨灾保险并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不足从供给方面分析,我国立法对巨灾保险的承保有较严格的限制,加之巨灾保险的定价偏高、公众投保意识差、逆选择情况严重,导致巨灾保险的销售量差、利润低、经营效果不佳,保险公司动力不足。从需求方面分析,巨灾保险的保费比一般保险高很多,我国公众的保险意识本就淡薄,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背景下,人们更着眼于养老医疗等更切合实际的风险规划,对巨灾风险的关注十分有限。再者,公众对巨灾的发生存有诸多不良心理如侥幸心理、过于悲观的心理、依赖政府的心理等 ,使得我国巨灾保险需求不足。(二)偿付能力问题在解决偿付能力的过程中,保险行业应遵循巨灾保险的“有限责任”经营原则,即不能盲目开口经营,否则,行业将面临巨大经营风险。同时,政府作为“最后责任人”面临“兜底”责任和风险,因此,要通过立法建立“回调机制”,确保风险可控,避免形成巨大的隐性负债。此外,在开办的初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供给原则,循序渐进地推动制度建设。再者 ,
加快全国巨灾基金平台建设也是解决偿付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这一平台,能够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同时,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偿付能力的放大。(三)缺乏明确的思路目前,仅靠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专业技术人才,保险公司还无法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并且其经营实力又不足以承保巨灾风险业务。巨灾风险管理涉及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国家需要有一整套的机制和制度将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整合在一起,集中应对巨灾预警和巨灾保险。三、完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能够较好地化解目前灾后重建过程中面临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一是能够进一步转移行政和财政负担。目前,客观上行政和财政承担了大量灾后重建的工作,这无疑对政府,特别是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不利于稳定财政预算,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能够进一步理顺转移支付的关系。在以往的大灾重建过程中,中央和地方间的转移支付压力较大,同时,也有违区域之间的公平原则。三是有利于精简行政人员队伍,过度的防灾减灾特别是灾后重建的职能,势必导致基层行政队伍的膨胀,增加行政开支。同时,大量灾后重建资金的无偿分配工作,还容易滋生各种舞弊和腐败。四是有利于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现代社会对金融行业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不仅是生产性企业,家庭和个人也成为信贷主体,一旦发生巨灾损失,抵押物灭失,势必导致信贷风险 。五是有利于推广设防标准。从工程减灾的角度看,提高设防标准是关键,通过巨灾保险的承保条件和
费率等技术,能够有效推动设防标准的普及。六是有利于普及风险管理意识。通过巨灾保险制度,能够提升企业和居民的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同时,也有利于全社会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和意识的普及。(二)提供专项的巨灾保险法律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支撑。纵观世界各国针对巨灾保险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专项型立法模式、综合型立法模式以及补充型立法模式这三种类型。我国虽没有巨灾保险立法的经验,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从现阶段我《区域金融研究>>2o12 年第 9 期国的国情和法制状况出发,采取专项型立法模式较为妥当。(三)加大政府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投入和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而投入并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一些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对于巨灾风险及其损失的处理,存在一种对政府的依赖惯性,“一切找政府”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和依赖思想严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
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四)引进先进的巨灾保险创新技术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cms)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保险公司特定的巨额承保风险暴露汇集起来,形成一个风险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与分割,设计出一种承载该特定风险池中风险的新型的金融工具一 cIRs 产品,并通过在资本市场买卖这种新型金融工具而达到转移和为这些风险融资的目的的过程( 李勇权,2005)。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证券化衍生工具是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这四种。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与传统的将风险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转移不同 ,它是将巨灾风险市场中暴露出的融资难问题通过引入其他的投资者共同提出解决方案,使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在新的环境中变得可保。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状况以及社会认知程度相适应的角度来看,巨灾风险证券化应从巨灾债券着手较为适宜。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巨灾债券是迄今为止所有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中最成熟的一种。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转移超额风险的实际情况的需要,通过对巨灾债券的触发条件和其他条款的设计,来实现融资和转移超额风险的目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巨灾债券是一种含有某种高风险的衍生产品,其有为风险提供保障的功能,收益率也会比同等级的债券高。此外,巨灾债券还给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减少投资组合风险的一个极好机会。因此,在我国推行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过程中,首先开发巨灾债券应该是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符合我国特殊国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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