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24-12-25 09:12:57浏览次数:18
SG04-0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工程名称:序号制度名称文号发文日期修订日期备注1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2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4 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5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6 文件管理制度7 记录管理制度8 综合档案管理规定9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0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11设备与周转材料管理1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施工技术管理规定14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6施工脚手架管理规定17防洪度汛管理规定1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9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20作业行为管理规定21警示标志管理制度22相关方管理制度2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24洞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5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6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公司、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按本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 2.0%按年计提安全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应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五条 每年年末,各个分公司、项目部将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进行汇总统计,如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大于营业收入的 2.0%,则按实列支,不再提取;如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小于营业收入的 2.0%,则按两者差额计算提取并计入当年度的成本费用,第二年各个分公司、项目部在发生安全费用时,首先用上一年的累计结余数支付,支付完毕后再按上述渠道列支。第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在安全费用发生时,必须在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费用台帐上逐笔进行登记,季度末,各个项目部将安全费用台帐上登记发生的安全费用编制安全费用统计表,汇总至各个分公司,各个分公司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安全费用统计表于每季度后 15 日内报到公司财物科进行汇总。第七条 各个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费用在发生后财务报销前,应经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人员确认,财务人员根据安全人员确认类别登记安全费用台帐。第八条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九条 安全费用台帐登记内容:(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检验检测设备支出1、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临边安全防护设施(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的材料、人工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的材料、人工费;为安全生产设置的安全通道、围栏、警示绳等。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防护棚、踢脚板等的材料、人工费。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安全条幅、安全标语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材料、人工费。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机械设备检测检验费和设备维护养护费用;机械设备防砸、防雨设施的材料、人工费;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维护、保养、更新等费用。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如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配电柜、漏电保护器、低压变压器、电缆线等)。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 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费用。7、其他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检测的费用。8、其他安全、文明措施如材料堆放、厂容厂貌整理、垃圾清运等费用,粉尘、噪音、有毒有害气体控制保障措施费用。(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消防水管、消防箱、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沙池、消防铲等购置、安装费),救生衣、圈,急救药箱、急救药品及器材费用。2、工作服、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雨衣、口罩、护目眼镜、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3、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夏令药品、冬季护肤品、职工定期体检等安全保健费。4、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1、日常安全检查费。指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日常安全巡视所发生的车辆、照相、摄影器材使用费。车辆与器材的购置费用不在此列。2、专项安全检查费。指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艺、特别设备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含差旅费、会务费、专家费、现场工作费)。3、安全评价费。指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安全施工专项方案进行讨论、论证、评估、评价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含差旅费、会务费、专家费、现场工作费)。(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1、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费。指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费。指根据发包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项目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3、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费。指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施工过程监控不在此列。(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三类人员”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4、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5、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6、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7、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2、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3、职工防暑降温费和防寒费。4、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七)为职工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八)安全费用中材料,由安全人员提出申请,材料人员采购,报销时必须经安全人员签字确认(并注明安全经费类别)后报销。(九)安全费用中费用,由安全人员直接报销(并注明安全费用类别)。(十)安全费用中人工,用工单由安全人员签发,每月月底由计量人员在结算账单中单独列明。第十条°°本办法由财物科、安全技术科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1.1 为了建立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办法,包括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内容的途径,明确职责和范围,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等要求。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实施。2 适用范围2.1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其他要求、识别、获取、评审、更新、遵守情况的控制。3 职责3.1 安全技术科为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和合规性评价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的管理;每年发布一次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3.2 分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分公司、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及合规性评价的管理;及时向员工传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配备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3.3 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和合规性评价的管理;及时向员工传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配备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4 资源需求识别、获取、评审、更新输入资料和活动相关人员5 工作程序5.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5.1.1 通过上级传达、媒体检索、专业学习、行业交流等途径建立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渠道,包括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内容,5.1.2 各分公司、各部门应定期识别、获取与各自职责、职能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传达给安全技术科。5.1.3 安全技术科每年发布一次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5.1.4 及时向员工传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配备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5.2 安全规章制度5.2.1 各分公司、各部门建立健全各自的与职责、职能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及时将识别、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转化为本单位规章制度,贯彻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5.2.2 规章制度中应包含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工伤保险,文件和记录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含特种设备)管理,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防洪度汛安全管理,脚手架搭设、拆除、使用管理,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含安全技术交底)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文明施工管理,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和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安全生产考核奖罚等内容。5.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组织员工学习。5.3 安全操作规程5.3.1 公司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岗位、工种特点,引用或编制齐全、完善、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满足公司各层次作业的需要。5.3.2 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公司文件控制要求进行审定或签发;5.3.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发放到相关班组、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5.4 评估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每年至少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5.5 修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分析、绩效评定结果等,及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6 文件和档案管理5.6.1 文件管理、记录管理执行公司文件控制程序和记录控制程序,严格管理。5.6.2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对主要安全生产文件、记录进行管理。6 记录包括主要安全生产文件,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技术文件及其编制、审批、发放记录,事故、事件记录及调查报告,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记录,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卫生检查与监护记录,检验、检测、校验记录,设备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施管理记录,应急演练记录,对分包方和供应方监管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安全奖惩记录等。5、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名称实施时间获取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第三、四、五、六、七、十、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七十九、八十、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九十、九十一、九十二、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九十九、一百零四、一百零六、一百一拾一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5.1第三、四、五、六、七、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五、四十八、四十九、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不涉及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第三、四、七、十五、十九(二)、(三)、三十三、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八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第四、六、七、八、十七(四)(七)(八)、二十二、三十二、五十一、五十二、六十二(一)(四)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第五、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三十、三十二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3.1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第二、六、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八、三十二、四十二、四十九、五十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2000.1.30第二十五、三十一、三十三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名称实施时间获取内容1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2001.4.21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352 号)2002.4.30不涉及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2004.2.1第三、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1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2004.1.7第二、六、七、九、十三、十四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 441 号)2005.7.15第三、四、五、八、九、十五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2007.6.1第四、六、七、九、第十、第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六、三十二、三十三18《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号)2010.12.20第二、三、四、十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2011.12.1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2004.1.910、11、12、13、14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 号2010.7.193、4、5、6、7、8、16、17、22、2322《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2011.5.32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 号)2012.11.21(四)、(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八)、(二十)、(二十四)、(二十六)2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16 号)2008.2.1第三、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2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17 号)2009.5.1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名称 实施时间 获取内容26《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21 号)2009.7.1 第四、六、十、十一2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 30 号)2010.7.1 第四、五、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28《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 号)2010.8.2029《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2004.4.27 30《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6 号)2005.9.1第三、四、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博士上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三十七、三十八3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 4 号)2000.1.1第四、五、六、七、八、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3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 号)2002.5.1第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七、十八、十九33《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2011.7.63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 号)2011.9.14 2.4、2.53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 号)2011.7.15 第六、九、十、十二、十六、二十四36《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水规计[2006]112 号)2012.3.2337《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淮入制度的通知》(水建管[2005]80 号)2005.3.9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名称实施时间获取内容38《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202 号)2006.6.1539《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办安监[2009]112 号)2009.4.240《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0]348 号)2004.6.34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监总局[2011]92 号2007.6.1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监总局[2011]140 号2011.7.1第二、五、十、十一、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五4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2008.5.13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4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2012.2.14第三、七(二)、(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45《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2007.1.14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2010.6.14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2006.11.14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 9004-2008)49GB/T 29639-2013《生产经费耽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50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2011.8.1 51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2012.4.152GB/T50502-2009《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2009.10.1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序号名称实施时间获取内容53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1994.8.154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2009.9.155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2009.12.156GB5082-19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1985.7.157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2011.6.158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009.10.159GB2893-2008《安全色》2009.10.160《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61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2008.12.162GB2811-2007《安全帽》2007.12.16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GB26859-2011)2005.2.764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2000.5.165《防洪标准》(GB50201-1994)1995.1.166DL/T5400-2007《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1992.6.167SL303-200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2004.12.168SL377-2007《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2008.1.869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1994.7.170SL378-2007《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2008.1.871SL398-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2008.2.2672SL399-2007《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2008.2.26 73SL400-2007《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2008.2.2674SL401-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2008.2.2675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11.12.176JGJ146-20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2005.3.177JGJ46-2005《建筑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2005.7.178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2012.7.1序号名称实施时间获取内容79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2012.10.180DL5162-200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2002.9.181JGJ/T188-2009《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2010.7.182DL/T5144-200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83DL/T5432-2009《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2009.12.184DL/T5274-2012《水电水利工程施要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2012.7.185GB50870-201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2014.3.186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套及使用标准》2010.6.187DL5162-200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2002.9.188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2012.11.189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2008.12.16、综合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更好地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护、利用我公司的文书、财务会计和技术档案,特制定本规定。二、范围凡本公司在业务工作中的收文、发文,公司章程规定应保持的各种记录;人事劳资、工伤保险、职业健康档案;财务会计帐册、凭证、报表;重大设备、特种设备、关键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验收资料、技术文件;承担的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合同、全部施工文件资料、图、表、水下验收、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工程回访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途径收集的技术资料等;工法、三新技术应用及技术资料;安全资料;公司各种证照、产权证书、资质证书等均应及时归档。公司综合档案管理职能部门为经营科综合档案室。 三、档案资料的收集1、有关收文、发文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种文件、记录应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由其督促综合科在次年 5 月份前送交综合档案室归档。2、有关财务帐册、凭证、报表等应由财务处在下年度末送交综合档案室归档。3、施工项目的档案资料由项目部负责人按照公司的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填写清单后送综合档案室归档。4、人事劳资、工伤保险、职业健康档案由综合科负责人收集并填写清单后送交综合档案室归档。5、财务会计帐册、凭证、报表;重大设备、特种设备、关键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验收资料、技术文件;由财物科收集并填写清单后送交综合档案室归档。6、工法、三新技术应用及技术资料由总工办负责人收集并填写清单后送交综合档案室归档。7、安全资料由安全技术科负责人收集并填写清单后送交综合档案室归档。8、各种证照、产权证书、资质证书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收集并填写清单后送交综合档案室归档。四、整理1、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收到的技术资料及时登记、整理。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分类、编目、入库、上架,力求简明,方便检索。2、综合科、财物科应分别对文书资料、财务会计资料按照现行的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进行预立卷,做到分类准确、立卷规范、立卷手续齐全。在次年 5 月份前将全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并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综合档案室应及时办理接受手续和入库、上架等工作。3、项目部工程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在项目完工后交综合档案室。五、保管维护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以下保管维护工作:1、必须采取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有效措施,配备必要设备、器具,并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2、档案库房应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确保档案、技术资料的安全。3、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有关保密的规定。对有密级要求的档案应定期检查,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密级提出调整意见。4、应保持库内和档案资料的整洁和适宜的温度、湿度。六、档案的利用1、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用户需要,准确迅速地提供资料和咨询服务。对文档和财档的调阅,不得超过阅文范围人员外。一般应在档案室范围内查阅,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应征得经营科负责人的同意。2、借阅档案资料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不得转借给任何外单位人员;借出和归还资料时,管理人员必须详细清点和检查。3、本公司外的人员需借阅档案资料或索取资料复印件,必须持有效介绍信,经经营科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索取手续。七、档案资料的鉴定1、技术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按相关的规定执行,一般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2、综合档案室应对档案资料进行及时清理,组织做好鉴定工作。具体按《档案鉴定管理规定》执行。八、档案资料的销毁综合档案室负责将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的名称、数量、鉴定意见等编列清单,送经营科负责人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并将销毁的档案资料清单及审批表归档。九、附则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2、本规定由经营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7、文件控制程序1 目的对与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关的文件和法律法规进行控制,确保与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场所使用的 文件为有效版本。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关的各类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控制。3 职责3.1 公司综合科为文件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文件控制的指导、检查、培训。3.2 各分公司、各项目部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文件的编制、发放和更改控制。3.3 公司工程科为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有效性识别、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4 资源需求文件资料管理员、适宜的办公设施、相关的信息资料。5 工作程序5.1 工作流程图 注:△为主要监视测量点5.2 文件的分类5.2.1 管理体系文件: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性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以及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5.2.2 外来文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顾客提供的图纸,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发文等。5.2.3 记录:见证性文件5.3 文件的编写5.3.1 《管理手册》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人员编写。5.3.2 《程序文件》及各类记录表格由管理者代表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编写。5.4 文件编号5.4.1 文件编号的规定 JHEC / □□ □□ - □□□□ 年份 序号 部门、或分公司或文件分类代号 公司代码 注:1、部门、分公司代码: 综合科 BG 工程科 GC 安全技术科 AJ 经营科 JY 综合科 RL 财物科 CW 审计部 SJ 总工办 ZG综合科 ZH 工会 GH 第一分公司 DY 第二分公司 DR 第三分公司 DS 机械化分公司 JH 基础工程分公司 JC 机安分公司 JA 房建分公司 FJ 设备租赁分公司 SZ 筑宇工程技术公司 ZY2、文件分类代码:管理手册代码 SC 程序文件代码 CX 记录表格代码 JL5.4.2 工程技术文件的编号按国家、行业、企业的规定执行。5.5 外来文件收集与识别5.5.1 收集:各职能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外来文件。5.5.2 识别:各职能部门收集的外来文件,需经现行修订状态的识别,确认为现行有效版本。5.5.3 工程科定期检查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文件是否为有效版本,及时更换过期文件。5.6 文件的审批与受控5.6.1 文件由授权人在发布前审批,确保文件是适宜的、充分的。5.6.2 《管理手册》由管理者代表审核,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和批准。5.6.3 其他管理文件,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6.4 受控状态:文件分为受控文件和非受控文件。文件是否受控由各职能部门确定,受控文件加盖“受控”红色印章并注分发号。5.7 文件的发放 表 SG04-02(续)序号制度名称文号发文日期修订日期备注2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8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程序29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程序30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3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3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管理制度3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3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6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37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38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管理制度…说明:本表一式 份,由各参建单位填写,用于归档和备查。本章仅附部分制度,其余见相关章节。 5.7.1 文件发放前应确定发放范围,提出文件发放清单,经授权人批准后发放;《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由工程科发放,其它文件由各职能部门控制发放。5.7.2 文件领用人在文件领用(发放)清单上签名后领取文件,每份文件都应有不同的分发号,便于追溯。5.7.3 分公司、项目部可根据需要对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进行复印,但必须受控发放。5.7.4 当文件使用人的文件破损严重,影响使用时,应到文件管理部门办理更换手续,交回破损文件,补发新文件,新文件的分发号仍沿用原文件分发号,文件管理员将破损文件销毁。5.8 文件的评审和更改5.8.1 文件的评审5.8.1.1 当文件持有人提出文件更改申请时,由职能部门组织评审。5.8.1.2 文件需更改时,应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填写“文件更改申请单”说明原因,对重要的更改还应附有充分的证据。5.8.2 文件的更改5.8.2.1 文件更改的审批仍由分管领导审批。5.8.2.2 文件更改时注明更改标识和更改生效时间,或按“文件领用(发放)清单”的名单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同时收回作废的旧文件。5.8.2.3 文件的换版与作废1) 文件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换版,原版文件作废,换发新版本。a)文件经多次更改;b)文件有多处更改;c)文件的背景资料发生重要更改;d)文件的作业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时。2) 作废的文件由文件管理员按“文件领用(发放)清单”收回并销毁。3) 若因法律或积累知识而需要保留的作废文件,经文件归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加盖“保留”印章方可留存。5.9 文件的有效性控制为控制文件的有效性,各职能部门、分公司、项目部对所持有的文件,形成“受控文件清单”,并根据修订状态及时调整。6 过程监视和测量 每季度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向公司综合科上报更新的受控文件清单。每半年公司综合科对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文件有效性和更改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8、记录控制程序1 目的对记录进行控制,提供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和一体化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的控制。3 职责3.1 经营科(档案室)负责记录控制的归口管理。3.2 工程科负责产品质量记录(工程技术资料)、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的核查,经营科(档案室)负责归档。3.3 分公司、公司各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或归口管理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和归档。3.4 项目资料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本项目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汇总,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归档。4 资源需求资料员、合适的办公用品(纸张、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适宜的贮存场所。5 工作程序5.1 记录控制流程图:5.2 记录分类:所有生产、服务和管理活动产生的资料均纳入记录的控制,记录分两大类,即产品质量记录和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记录。5.3 记录表式设计5.3.1 产品质量记录执行国家、行业统一表式或监理提供的表式。5.3.2 一体化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设计。5.3.3 工程科编制记录一览表,随程序文件颁发。5.4 记录标识5.4.1 记录确保唯一性,必要时实施产品和过程的可追溯性。5.4.2 记录的填写应规范、齐全、真实、准确、清晰、及时,不得后补或伪造,签名应按表式规定人员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5.5 记录收集、编目、归档5.5.1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5.5.2 工程技术资料由项目部按施工顺序逐项收集整理,并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交公司档案室归档,验收证书原件交经营科(档案室)。5.5.3 项目部管理体系运行记录(除工程资料外)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交分公司归档。5.6 记录贮存和保护公司档案室、分公司提供适宜条件,妥善贮存和保护。5.7 记录借阅和复制各职能部室、项目部保管的记录应便于检索,需借阅或复制者要按《档案借(查)阅管理制度》执行,由记录管理人登记备案。5.8 记录保存期和过期记录的处置。工程技术资料按规定长期保存,管理体系运行记录保存期 3 年(分别在记录一览表中规定)。过期记录的处置按《文件控制程序》规定,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6 过程监测和测量6.1 提供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的记录(工程技术资料),每季度分公司工程科进行工程质量大检查时,同时检查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标识和填写要求。6.2 管理体系运行记录由公司相关部门每季度检查,评价记录的有效性。6.3 监视和测量结果,必要时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改进需求。7 相关、支持性文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档案借(查)阅管理制度》国家、行业现行技术资料表式、监理提供的技术资料表式。9、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 目的 为了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组织、管理、检查等要求,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 公司范围内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包括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新进单位人员,离岗后重新上岗人员,变换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流程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教育培训,岗位操作人员教育培训,其他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等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组织、管理、检查等要求作出规定。3 原则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4 职责4.1 综合科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定期识别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保障教育培训场地、教材、教师等资源,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考试、操作、评价等方法进行教育培训效果评价,按人建立培训记录、档案,保存培训的各项资料及证书(如需求、计划、教材、效果等)。4.2 分公司负责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流程投入使用前,对有关管理、操作人员针对性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作业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及交换工种人员培训的管理。定期识别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保障教育培训场地、教材、教师等资源,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考试、操作、评价等方法进行教育培个训效果评价,按人建立培训记录、档案,保存培训的各项资料及证书(如需求、计划、教材、效果等)。4.3 项目部负责在岗作业人员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培训和其他人员教育培训的管理。识别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保障教育培训场地、教材、教师等资源,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考试、操作、评价等方法进行教育培个训效果评价,按人建立培训记录、档案,保存培训的各项资料、证书、照片(如需求、计划、教材、效果等)。4.4 工会、安全技术科负责安全文化建设的管理。4.5 各部门、分公司负责各自教育培训需求的识别,报综合科汇总后实施培训。4.6 安全技术科、工程科、总工办等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4.7 培训可采用内部培训;外部培训;聘请老师等多种形式。5 工作程序5.1 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5.1.1 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格,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按规定进行,复审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2 学时;5.1.2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格,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按规定进行,复审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2 学时;5.1.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格,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按规定进行,复审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 12 学时。5.2 岗位操作人员教育培训:5.2.1 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5.2.2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流程投入使用前,对有关管理、操作人员应根据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操作技术要求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5.2.3 作业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需进行项目部(队、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 5.2.4 特种作业人员接受规定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离岗 6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应经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5.2.4 每年对在岗的作业人员进行不少于 12 学时的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培训.5.3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5.3.1 督促分包单位对员工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进入施工现场;需持证上岗的岗位,不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项目部保存分包单位进场人员验证、备案、监督检查、分工种教育培训考核的记录资料,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证书;5.3.2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在参观学习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教育和告之,提供相应的劳保用品,并由专人带领做好相关监护工作。项目部保存安全教育和危险告之的记录;和提供相应劳保用品、专人带领的证据。6 安全文化建设6.1 根据公司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和计划,各分司制定各自的计划,重视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形成公司安全价值观,促进安全生产工作;6.2 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形成全体员工共同认可、共同遵守、有公司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7 记录保存培训的各种记录培训需求表人力资源需求表培训记录表培训实施计划(课程设置、教育安排、培训人员、考核成绩等) 10、安全文化建设规划1.目的为促进公司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使全体员工形成安全价值的共识和安全目标的认同,并实现自我行为的有效控制,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安全态度,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划。2.适用范围本规划在全公司范围内适用。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方也应熟悉、了解安全承诺和行为规范与程序,执行并及时反馈改进意见。3.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尊重并敬畏生命安全和健康价值,通过价值承诺、制度保障、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氛围营造等有效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自我安全防护和相互安全保障的能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安全文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关爱生命确保安全。通过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确立全体员工共同认可并共享的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引导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态度和自觉规范的安全行为,从细微的异常中发现问题,探索规律,总结改进,培植有效控制安全生产过程的自信心。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知识、技能和主人翁意识,追求卓越的安全绩效,纵深防御不安全行为和安全事故。5.安全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由安全承诺、行为规范与程序、安全行为激励、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自主学习与改进、安全事务参与、审核与评估等 7 个要素组成。  5.1 安全承诺5.1.1 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安全价值观: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是公司最大的效益,安全是公司生存发现的基础,安全是员工最大的福利。安全愿景:兢慎至安,卓越至喜。始终以谨慎小心、防微杜渐的作风来实现最高境界的企业安全状态,力争做行业安全工作的领跑者,成就企业员工最大的喜悦与幸福。安全使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培养员工良好的安全行为规范,把安全文化融入企业管理全过程,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确保员工工作平安。安全目标:不发生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无职业病发生,全公司轻伤率控制在千万元产值 0.22 以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100%。  5.1.2 领导应对安全承诺做出有形的表率,应让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切身感受到领导对安全承诺的实践。应做到:  (1) 接受培训,在与公司相关的安全事务上具有必要的能力;  (2) 提供安全工作的领导力,坚持保守决策,以有形的方式表达对安全的重视;  (3) 在安全生产上真正投入时间和资源;  (4) 组织制定安全发展的战略规划以推动安全承诺的实施;  (5) 授权组织的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安全部门的工作权威,给予安全管理人员应有的经济待遇。  (6)安排对安全实践或实施过程的定期审查;  (7)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合作。  5.1.3 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承诺的实施起到示范和推进作用,形成严谨的制度化工作方法,营造有益于安全的工作氛围,培育重视安全的工作态度。各级管理人员应:  (1)清晰界定全体员工的岗位安全责任;  (2)确保所有与安全相关的活动均采用了安全的工作方法;  (3)确保全体员工充分理解并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4)鼓励和肯定在安全方面的良好态度,注重从差错中学习和获益;  (5)在追求卓越的安全绩效、质疑安全问题方面以身作则;  (6)接受培训,在推进和辅导员工改进安全绩效上具有必要的能力;  (7)保持与相关方的交流合作,促进组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5.1.4 全体员工应充分理解和接受公司的安全承诺,并结合岗位工作任务实践这种安全承诺。每个员工应:  (1)在本职工作上始终采取安全的方法;  (2)对任何与安全相关的工作保持质疑的态度;  (3)对任何安全异常和事件保持警觉并主动报告;  (4)接受培训,在岗位工作中具有改进安全绩效的能力;  (5)与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进行必要的沟通。  5.1.5 应将自己的安全承诺传达到相关方。必要时应要求供应商、承包商等相关方提供相应的安全承诺。  5.2 行为规范与程序  5.2.1 内部行为规范是公司安全承诺的具体体现和文化建设的基础要求。公司及各单位应确保拥有能够达到和维持安全绩效的管理系统,建立清晰界定的组织结构和安全职责体系,有效控制全体员工的行为。行为规范的建立和执行应:  (1)体现公司的安全承诺;  (2)明确各级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与权限;  (3)细化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  (4) 由正式文件予以发布;  (5) 引导员工理解和接受建立行为规范的必要性,知晓由于不遵守规范所引发的潜在不利后果;  (6) 通过各级管理人员或被授权者观测员工行为,实施有效监控和缺陷纠正;  (7) 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5.2.2 程序是行为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应建立必要的程序,以实现对与安全相关的所有活动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程序的建立和执行应:  (1)识别并说明主要的风险,简单易懂,便于实际操作;  (2)程序的使用者(必要时包括承包商)参与程序的制定和改进过程,并应清楚理解不遵守程序可导致的潜在不利后果;  (3)由正式文件予以发布;  (4)通过强化培训,向员工阐明在程序中给出特殊要求的原因;  (5)对程序的有效执行保持警觉,即使在生产经营压力很大时,也不能容忍走捷径和违反程序;  (6)鼓励员工对程序的执行保持质疑的安全态度,必要时采取更加保守的行动并寻求帮助。  5.3 安全行为激励  5.3.1 在审查和评估自身安全绩效时,除使用事故发生率等消极指标外,还应使用旨在对安全绩效给予直接认可的积极指标。  5.3.2 员工应该受到鼓励,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挑战所遇到的潜在不安全实践,并识别所存在的安全缺陷。对员工所识别的安全缺陷,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及时处理和反馈。  5.3.3 建立员工安全绩效评估系统,应建立将安全绩效与工作业绩相结合的奖励制度。审慎对待员工的差错,应避免过多关注错误本身,而应以吸取经验教训为目的。应仔细权衡惩罚措施,避免因处罚而导致员工隐瞒错误。  5.3.4 在组织内部树立安全榜样或典范,发挥安全行为和安全态度的示范作用。  5.4 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  5.4.1 建立安全信息传播系统,综合利用网络、宣传栏、文件等各种传播途径和方式,提高传播效果。  5.4.2 优化安全信息的传播内容,将组织内部有关安全的经验、实践和概念作为传播内容的组成部分。  5.4.3 建立安全事项的良好沟通程序,确保公司与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方、各级管理人员与员 工、员工相互之间的沟通。沟通应满足:  (1)确认有关安全事项的信息已经发送,并被接受方所接收和理解;  (2)涉及安全事件的沟通信息应真实、开放;  (3)每个员工都应认识到沟通对安全的重要性,从他人处获取信息和向他人传递信息。  5.5 自主学习与改进  5.1 建立有效的安全学习模式,实现动态的安全学习过程,保证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  5.2 建立岗位培训系统,确保全体员工充分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5.3 将与安全相关的任何事件,尤其是人员失误或组织错误事件,当作能够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的宝贵机会与信息资源,从而改进行为规范和程序,获得新的知识和能力。  5.4 鼓励员工对安全问题予以关注,进行团队协作,利用既有知识和能力,辨识和分析可供改进的机会,对改进措施提出建议,并在可控条件下授权员工自主改进。  5.5 经验教训、改进机会和改进过程的信息宜编写到内部培训课程或宣传教育活动的内容中,使员工广泛知晓。  5.6 安全事务参与  5.6.1 全体员工都应认识到自己负有对自身和同事安全做出贡献的重要责任。员工对安全事务的参与是落实这种责任的最佳途径。  5.6.2 员工参与的方式可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型:  (1)建立在信任和免责基础上的微小差错员工报告机制;  (2)成立员工安全改进小组,给予必要的授权、辅导和交流;  (3)定期召开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安全会议,讨论安全绩效和改进行动;  (4)开展岗位风险预见性分析和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的自查自评及合理化建议活动。  5.6.3 所有承包商对我局的安全绩效改进均可做出贡献,应加强与承包商的沟通和交流,必要时给予培训,使承包商清楚相关要求和标准。  5.7 审核与评估  5.7.1 应对自身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定期的全面审核,包括:(1)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应定期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评审公司安全文化建设过程的有效性和安全绩效结果;(2)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并落实整改不符合、不安全实践和安全缺陷的优先次序,并识别新的改进机会;  (3)必要时,应鼓励相关方实施这些优先次序和改进机会,以确保其安全绩效与我公司协调一致。5.7.2 在安全文化建设过程及审核时,应采用有效的安全文化评估方法,关注安全绩效下滑的前兆,给予及时的控制和改进。5.8 推进与保障总经理及公司属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组织制定、推动落实本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供充分的资源及必要的保障条件。分管安全的公司及各单位领导为具体领导责任人,指导活动整个进程,保障各种资源及必要条件实现。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部门为方案制定、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推动方案的有效落实和不断优化。其他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给予落实。5.9 安全文化建设的载体安全文化建设的载体包括:群众性安全文学艺术创作,如安全文艺,安全文学等;宣传教育,如编写安全法律法规、企业文化宣讲材料、对事故及防范措施的宣传教育等;科学技术,如安全科学的普及,发展安全科学技术;管理,如采用行政管理、法制管理手段、经济管理手段等,推行现代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文化活动,如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康杯竞赛、安全主题演讲、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演练活动、 安全表彰会等。6.安全文化建设的推进步骤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全员参与并贯穿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6.1 每年 6 月为公司推进安全文化宣传月。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通过会议宣讲、网络宣传、文件传达等多种方式对方案内容进行广泛宣传,确保每位员工都对公司安全承诺领会理解,保证安全文化渗透到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6.2 进一步细化落实本规划。公司工会根据本规划中“安全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要求,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策划编制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各项制度、程序,其他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6.3 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应把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将安全生产思想融入部门工作、单位工作,有针对性地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的效果。6.4 总结、评估和完善。全面评估经过三年来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后,全公司安全文化的整体状况,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并依据讨论决定进一步优化建设规划。安全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领导必须给予持续的重视,广泛宣传,全员参与,精心策划,有序推进,从而形成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企业特色的安全价值观,形成安全自我约束机制。11、设备与周转材料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设备与周转材料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周转材料使用效率,保证生产需要、设备与周转材料的正常使用及其安全工作,预防设备与周转材料使用管理不当引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制度包括设备购置、租赁、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报废等职责和流程3、设备与周转材料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3.1 公司财物科是公司设备与周转材料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设备与周转材料的各项管理工作。 3.2 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公司本部施工大型生产设备与周转材料的调配、大修理、保管、检测、检查、保养维修、改造、报废申请等工作,公司综合科负责办公设备和非生产性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综合科负责生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各自单位设备与周转材料的管理工作。3.3 各分公司、项目部对设备与周转材料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等其他权益。各分公司、项目部应设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本分公司、项目部设备与周转材料使用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填报各种统计报表,设备与周转材料管理人员名单报财物科备查。3.4 项目部负责外部设备的租赁管理工作3.5 本制度所指设备包括公司范围内的承包工程、基本建设、维护修理用的施工机械、生产设备和列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其它设备等;周转材料包括公司范围内购置(或加工)的钢模板、钢板桩、贝雷架、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3.6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或兼职)负责设备管理工作,并形成公司设备安全管理网络。4、设备与周转材料的购置管理4.1 随着施工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下,对施工设备和周转材料先进性、技术性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司为保证总体的施工能力,对大中型机械设备和常用周转材料遵循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在总体调剂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由公司统一购置后租赁给各分公司及对外出租(见附后机械设备名录),其余专用设备与周转材料由各分公司申请批准后自行购置。4.1.1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现有设备与周转材料状况,在当年度的 12 月底前编制下年度设备和周转材料更新计划报公司财物科,由公司财物科分析汇总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4.1.2 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使用需求编制设备与周转材料使用计划报公司财物科。公司财物科会同设备租赁分公司、综合科、综合部在充分调配现有设备和周转材料或外租设备和周转材料仍然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办理设备购置和周转材料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4.1.3 公司财物科根据批准的购置申请单,会同设备租赁分公司、综合科、综合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比价采购,确定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申请与批准,各项目部不得自行购买设备。4.1.4 所属各单位对未纳入公司租赁范围内的专用设备与周转材料,由其职能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状况和需求,编制年度专用设备更新和周转材料采购计划,经所属各单位领导研究后,报财物科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纳入公司年度计划中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购置前,须填报专用设备更新与周转材料采购申请单,报董事长批准,实行比价采购。4.2 机动车辆、船舶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购置,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4.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4.2.2 特种设备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4.2.3 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安装(拆除)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安装(拆除)特种设备前应编制技术方案。项目部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安装完成后组织验收,并报请有关单位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4.2.4 项目部要保存特种设备生产厂家的资质、资格等证照复印件、技术方案以及现场监督验收、检验记录等文字、照片资料。4.2.5 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4.3 纪委、监察、财务、审计部门参与采购过程,并对设备购置程序、价格等进行监督检查。5 、设备与周转材料的验收管理5.1 公司新购设备(包括自购、改造等)由财物科会同设备租赁分公司、综合科、综合部及其他各分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一经验收,即按分类统一编号、钉牌,并建立台账、卡片帐,大型设备必须填写设备履历书,同时建立设备台班运行记录卡、维修跟踪记录卡等。原始资料及有关记录由公司设备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存档,对使用部门提供复印件,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5.2 所属各单位要建立单台设备卡片和档案,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精度检验单、装箱单、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验收移交书、设备附件及工具清单、事故报告单、封存启封单、大修理任务书、设备改造改装技术资料等。同时要建立设备台账并按年度报公司财物科备案。           5.3 公司购置(或加工)的周转材料由财物科会同设备租赁分公司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建立周转材料台账,经验收合格的周转材料需办理入库手续方可转入在用,调出、调入的周转材料应填写发料单、入库单,并逐笔登记入账。5.4 所属各单位购置(或加工)的周转材料由所在单位财物科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同时要建立周转材料台账并按年度报公司财物科备案。         5.5 特种设备还应当建立特种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5.5.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5.5.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5.5.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5.4 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5.5.5 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5.6 设备租赁分公司、综合科、综合部的设备台账,每年应与财物科的固定资产设备台账核对一次(包括核对设备金额);财物科定期(至少半年一次)与设备租赁分公司、实际使用部门核对、清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一致。6、设备与周转材料的运行管理6.1 设备租赁分公司、综合科、综合部会同设备使用部门确定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设备的进退 场、运行管理和贯标管理工作,专职或兼职管理员须报财物科备案。6.2 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投入使用。6.3 设备运行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自检、巡检、旁站监督、专项检查、周期性检查,确保性能完好。 6.4 检查:设备与周转材料进场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设备运行过程中按规定进行自检、巡检、旁站监督、专项检查、周期性检查,确保性能完好;对设备金属结构、运转机构、电气控制系统应无缺陷,各部位润滑良好;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防护罩、盖板、梯子、护栏完备可靠;设备醒目的位置悬挂有标识牌、检验合格证及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干净整洁;基础、轨道附合要求;作业区域无障碍物,满足安全运行要求;同一区域有两台以上设备运行可能发生碰撞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6.5 设备运行6.5.1 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严格按操作运行设备,不带病操作,无违章操作,以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其性能。设备运行记录齐全。 6.5.2 建立设备使用责任人制度。大型设备由设备租赁分公司确定责任人(机长),中小型设备由使用单位指定责任人,并报设备租赁分公司备案。6.5.3 设备使用实行“四定”:定人、定机、定岗、定责。6.5.4 操作人员要做到“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坚决杜绝盲目使用、只用不养的现象,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6.5.5 设备使用要执行“五项纪律”:(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新设备的操作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3)遵守交接班制度,保持设备整洁;(4)按规定维护保养,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查,不得带病操作;(5)保管好随机工具和附件,不得遗失。6.6 设备维护保养6.6.1 根据设备性能及安全状况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维修结束后组织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6.6.2 租赁设备和分包单位的设备管理(1)设备租赁合同或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设备管理安全责任和设备技术状况等要求;(2)租赁设备或分包单位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3)租赁设备或分包单位的设备应纳入公司设备安全管理范围,按要求进行管理。 6.6.3 加强对起重、运输、压力容器、检验测量等设备的维护,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预防性实验。6.6.4 使用部门应始终保持设备运行处于良好状态。对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严重设备事故的,必须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等发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6.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6.6.6 周转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拼装、拆除作业,搬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改变其原有状态;施工现场备用的周转材料,必须分类堆码整齐,并做好标识。6.6.7 每年年末,财物科应组织对公司范围内的设备与周转材料进行清查,对损坏或短少的应查明原因;每季季末,设备租赁公司应向财物科报送公司设备与周转材料的租赁状况,以便财物科及时与各分公司、项目部结算租赁费用;7、设备与周转材料的修理7.1 大修:设备的大修理是保证设备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的重要技术措施,是保证设备恢复原有功能、继续为生产服务的必要条件。设备租赁分公司根据设备的完好状况,按规定编制公司本部年度大修理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负责实施设备大修理工作,对大修理设备做好记录并实行“三包”,责任到人。7.2 中小维修及保养:各分公司及项目部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和中小型维修、修复工作,并做 目 录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42、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责任制...............................6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1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185、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206、综合档案管理规定................................................267、文件控制程序....................................................278、记录控制程序....................................................319、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3210、安全文化建设规划...............................................3511、设备与周转材料管理办法.........................................4012、施工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4413、施工技术管理规定...............................................4714、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55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5916、施工脚手架管理规定.............................................6517、防洪度汛管理规定...............................................781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018、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8319、作业行为管理规定...............................................8520、警示标志管理制度...............................................9021、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962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98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0124、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程序......................................10625、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程序..........................................11026、A 级危险源(作业)安全监控管理办法............................11327、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152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11829、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283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3331、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13632、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1373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管理制度....................................139 好维修保养记录。7.3 设备修理完成后组织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修理档案应保存。7.4 因野蛮作业造成设备损坏,或因人为因素造成设备丢失,责任人给予原价赔偿;影响生产施工进度的,视情节给予处罚或赔偿。设备租赁分公司及其他各分公司要做好周转材料的修复工作。7.5 财物科应根据批准的大修理计划落实资金,保证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7.6 所属单位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报财物科备案。7.7 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维修班组,在设备租赁分公司的指导下对周转材料进行日常性保养和简单整修工作。8、设备与周转材料的报废和变价处理8.1 根据设备使用年限及周转材料使用情况,由财物科会同使用部门,对到龄设备,高耗低能、陈旧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和周转材料组织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应淘汰报废处置。同意报废的设备与周转材料应及时拆除,退出施工现场。8.2 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报废的公司设备与周转材料,由各分公司、项目部填写报废申请给财物科,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财物科组织总工办、工程科、使用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鉴定后确需报废的设备与周转材料,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及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实施。8.3 报废设备与处理废旧周转材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设备、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制定工作程序和办法,对外招标竞价出售。车辆船舶等特殊设备,出售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9、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设备与周转材料管理实施细则。10、本办法由财物科负责解释,原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2、施工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 目的为搞好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公司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3 职责3.1 综合科负责职业卫生管理;3.2 综合科负责消防、环境保护、施工、办公和生活用房管理;3.3 综合科负责文明施工、交通管理;3.4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和现场管理;3.5 工会、安全技术科实施监督管理; 4 资源需求相应的管理人员,必要的检测设备,资金保证。5 要求5.1 施工总体布置与分区合理,规范有序,符合国家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3 施工现场)》SL398 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 的规定。) 5.2 现场围挡及封闭管理5.2.1 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5m 的封闭围挡;5.2.2 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8m 的封闭围挡;5.2.3 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5.2.4 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并应设置门卫值班室;5.2.5 应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并应配备门卫职守人员;5.2.6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5.2.7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并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5.3 施工道路:5.3.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5.3.2 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5.3.3 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措施;5.3.4 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5.3.5 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5.3.6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5.3.7 温暖季节应有绿化布置。 5.4 施卫现场消防设施:5.4.1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5.4.2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5.4.3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5.4.4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5.4.5 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5.5 施工、办公和生活用房:施工、办公和生活用房严格按规范建造,无乱搭乱建。5.5.1 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5.5.2 在施工程、伙房、库房不得兼做宿舍;5.5.3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5.5.4 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 2 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0.9m; 5.5.5 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应小于 2.5㎡,且不得超过 16 人;5.5.6 冬季宿舍内应有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5.5.7 夏季宿舍内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5.5.8 生活用品应摆放整齐,环境卫生应良好。5.5.9 食堂与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5.5.10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5.5.11 食堂使用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5.5.12 食堂的卫生环境应良好,且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5.5.13 厕所内的设施数量和布局应符合规范要求;5.5.14 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5.5.15 必须保证现场人员卫生饮水;5.5.16 应设置淋浴室,且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5.5.17 生活垃圾应装入密闭式容器内,并应及时清理。 5.6 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 风、水、电管线、通讯设施、施工照明等布置合理,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第 4 章 (施工用电、供水、供风及通信)及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7 现场设备、材料: 5.7.1 现场设备、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存放; 5.7.2 施工机械设备定点存放,车容机貌整洁; 5.7.3 材料应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 5.7.4 施工现场材料码放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 5.7.5 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5.8 废料或垃圾:及时清除施工场所废料或垃圾,严禁随意抛掷,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9 标识、标志:设施设备、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消防及紧急救护标志、标识清晰、齐全; 5.10 卫生、急救、保健设施应满足要求; 5.11 综合治理: 5.11.1 生活区内应设置供作业人员学习和娱乐的场所; 5.11.2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5.11.3 施工现场应制定治安防范措施。 5.12 公示标牌:5.12.1 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5.12.2 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 5.12.3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语; 5.12.4 应有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 5.13 社区服务: 5.13.1 夜间施工前,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5.13.2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13.3 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粉尘、防噪音、防光污染等措施; 5.13.4 应制定施工不扰民措施。13、施工技术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进行全面策划,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动态管理,特编制本规定。2 范围公司范围内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论证、审查、交底、现场监督的管理。3 职责3.1 项目部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施工现场安全和施工过程的安全进行管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备案;3.2 总工程师综合科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批准管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工作;3.3 分公司、项目部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安全控制的具体实施;3.4 公司安全技术科、工会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安全控制的监督检查。4 资源需求具备丰富施工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专家。5 要求5.1 项目开工之初,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进行全面策划,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管理;5.2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 的要求执行;5.3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的技术人员审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由总工办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5.4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5.5 超过一定规模的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5.6 施工前,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应按规定分层次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书面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5.7 项目部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安排专人现场旁站、监督。5.8 变更管理 5.8.1 当组织机构、施工人员、施工方案、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发生变化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及时制定变更实施计划。5.8.2 应及时对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价;根据变更内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及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交底;变更完工后应进行验收。6 记录保存各活动过程的记录。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 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 知》(建质[2004]213 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4、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在公司施工的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建设中,防止安全事故与职业性危害的发生,实施安全生产,设置标准明确、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 范围规定了在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其他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参照执行。3 职责3.1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安全防护设施的实施与管理;3.2 安全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4 资源需求资金保障和必要的人力投入,技术管理人员的指导。5 要求5.1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其完好、符合要求后,方能投入使用。5.2 临边、沟、坑、孔洞、交通梯道等危险部位的栏杆、盖板等设施应齐全、牢靠;5.2.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1°材料要求:1)°钢管横杆及立柱均采用 φ≥30mm,壁厚≥2mm 的钢管,以扣件或焊接固定;2)°钢筋横杆直径不应小于 16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 20mm,宜采用焊接连接;3)°原木横杆梢径不应小于 7c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 7.5cm,用不小于 12 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4)°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 7c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 8cm,用不小于 12 号镀锌铁丝绑扎,至少 3 圈,不得有脱滑现象。2°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下三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宜为 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 0.3m。坡度大于 25°时,防护栏应加高至 1.5m。3°长度小于 10m 的防护栏杆,两端应设有斜杆。长度大于 10m 的防护栏杆,每 10m 段至少应设置一对斜杆。斜杆材料尺寸与横杆相同,并与立柱、横杆焊接或绑扎牢固。4°栏杆立柱间距不宜大于 2m。若栏杆长度大于 2m,必须加设立柱。5°栏杆立柱固定要求:1)°在泥石地面固定时,宜打入地面 0.5m~0.7m,离坡坎边口的距离应不小于 0.5m。2)°在坚固的混凝土面等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栏杆柱焊接;采用竹、木栏杆固定时,应在预埋件上焊接 0.3m 长∟50×50 角钢或直径不小于 20mm 的钢筋,用螺栓连接或用不小于 12 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两道以上固定。3)°在操作平台、通道、栈桥等处固定时,应与平台、通道杆件焊接或绑扎牢固。6°在有可能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的处所,栏杆应专门设计。5.2.2°高处临边防护栏杆处宜有夜间示警红灯。5.2.3 在悬崖、陡坡、杆塔、坝块、脚手架以及其它高处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应根据施工具体情况,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体防护用品,挂设水平安全网或设置相应的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5.2.4 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 3.2m 时,临边必须挂设水平安全网,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挂立网封闭。脚手架的水平安全网必须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 3m。5.2.5 各类洞(孔)口、沟槽应设有固定盖板,在洞(孔)口边设置防护栏杆,同时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和夜间警示红灯。其中:1°普通盖板承载力不应低于 2.5kPa。2°机动车辆、施工机械道路上的洞(孔)口盖板承载力不应小于经过车辆、机械中最大轴压力的2 倍。5.2.6 电梯井、闸门井、门槽、电缆竖井等的井口应设有临时防护盖板或设置围栏,在门槽、闸门井、电梯井等井道口(内)安装作业,应根据作业面情况,在其下方井道内设置可靠的水平安全网作隔离防护层。 5.3 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部位按规定设施安全网等设施。5.3.1 安全网应随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 3m。安全网搭设外侧应比内侧高 0.5m,长面拉直栓固定的架子或固定环上;5.3.2 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 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5.3.3 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5.3.4 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5.3.5 安全网的质量符合规范要求。5.4 施工通道应稳固、畅通。5.4.1 施工场内公路、有轨道路以及竖(斜)井提升通道见《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第 10 章有关规定。 栈桥、栈道应根据施工荷载设计确定。 施工场内人行及人力货运通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牢固、平整、整洁、无障碍、无积水。 2 宽度不小于 1.0m。 3 危险地段设置防护设施和警告标志。 4 冬季雪后有防滑措施。 5.4.2 高处施工通道的临边(如栈桥、栈道、悬空通道的两侧、架空皮带机廊道的边沿、垂直运输设备与建筑物相连通的通道两侧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当临空边沿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行时,还应在安全防护栏杆下部设置高度不低于 0.2m 的挡脚板。5.4.3 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应设有防护棚,其长度应超过可能坠落范围,宽度不应小于通道的宽度。当可能坠落的高度超过 24m 时,应设双层防护棚。5.4.4 悬空的通道跨度小于 2.5m 时,可用厚 7.5cm、宽 15cm 的方木搭设。通道两侧应设防护栏杆,超长悬空人行通道的搭设应经设计计算。5.4.5 施工作业区及各种建筑物处应设有宽度不小于 3.5m 的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5.5 垂直交叉作业等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隔离棚。5.5.1 棚面应采用 5cm 厚的木板、脚手板等抗冲击的材料,且满铺无缝隙;5.5.2 防护棚覆盖面宽度应超过皮带机架两侧各 0.75m,长度应超过横跨的道路两侧各 1m;5.5.3 防护棚设有明显的限高警告标志;5.5.4 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后使用。5.6 机械、传送装置等转动部位应安装可靠的防护栏、罩等安全防护设施。5.6.1 各种机械设备传动与转动的露出部分,如传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在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必须安设拆装方便、网孔尺寸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的钢防护网罩或防护挡板或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装置。5.6.2 防护网罩结构与布局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即可能引起致伤危险的空间区域。5.6.3 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一般由钢丝编织或钢筋焊接而成。5.6.4 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结构,当现场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其安全距离和网眼边长即开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注:这里安全距离,是指网罩与运动中的部件的最近距离。)1 为防止指尖误通过而造成伤害的,其网眼边长应小于 6.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35mm;2 为防止手指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网眼边长应小于 12.5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92mm;3 为防止手掌(不含第一掌指关节)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网眼边长应小于 20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135mm;4 为防止上肢误通过而造成伤害时,其网眼边长应小于 47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460mm;5 为防止足尖误通过而造成的伤害时,防护罩底部与地面(或站立台面)的间隙应小于 76mm;安全距离应不小于 150mm。防护罩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和尖锐棱角,在一般情况下防护罩应不影响视线和正常操作,且应拆、装方便,便于设备的检查与维修。防护罩必须有固定措施,使防护罩装上后不得被随意挪移。 5.7 临水和水上作业有可靠的救生设施。 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 范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内容。3 职责3.1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制定、考核工作;3.2 项目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实施工作;3.3 安全技术科负责具体管理工作。4 工作程序4.1 目标制定与分解4.1.1 项目部根据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必要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目标。4.1.2 安全生产目标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包括人员伤亡控制目标;2)机械设备安全控制目标;3)交通安全控制目标;4)火灾事故及职业病等控制目标;5)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6)安全生产投入目标;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目标; 8)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生产总目标和年度目标;4.1.3 安全生产目标应尽可能量化,便于考核。目标制定应考虑以下因素: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规范的规定;2)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3)建设单位的要术;4)公司的技术水平和项目特点;5)采用的工艺和设施设备状况等。4.1.4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4.1.5 安全生产目标应逐级分解到各管理层、职能部门、施工班组及相关人员。4.1.6 项目部各部门、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并落实安全目标保证措施。4.1.7 项目部各部门、班组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保证措施,保证措施应力求量化,便于实施与考核。4.1.8 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应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4.2 目标实施与考核4.2.1 对安全生产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偏、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4.2.2 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问题,致使目标管理难以按计划实施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实施计划,并重新备案。4.2.3 项目部制订本项目各部门、各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4.2.4 项目部每月应对各部门和各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偏、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4.2.5 项目部每月对各部门和各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效果进行考核。4.2.7 项目部应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奖惩。5 记录保存责任制、责任书、目标、计划、监督检查、纠偏、调整、效果考核和奖惩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2、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 5.8 暴雨、台风、暴风雪等极端天气前后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重新验收。 6 记录保存施工方案。材料采购验收、设施验收、检查的记录。 7 附: 1)《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DL 5162--2002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防止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并使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做到安全可靠,确保质量,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2 临时用电方案 2.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2.1.1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2.1.2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项目部组织编制,经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及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2.1.3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 配电箱与开关箱3.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3.1.1 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的原则设置。3.1.2 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 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 3m。3.1.3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 2 台及 2 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3.1.4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3.1.5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3.1.6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 2 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3.1.7 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 N 线端子板和 PE 线端子板。N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安装板绝缘;PE 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 N 线必须通过 N 线端子板连接;PE 线必须通过 PE 线端子板连接。3.1.8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导线绝缘的颜色标志应 JGJ46 第5.1.11 条要求配置并排列整齐;导线分支接头不得采用螺栓压接,应采用焊接并做绝缘包扎,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3.1.9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3.2 配电箱、开关箱箱体应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并应有门、锁及防雨、防尘措施;3.3 漏电保护器应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或连续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逐月检测其特性,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或更换。3.4 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3.5 配电箱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必须通过各自的端子板连接;3.6 总配电箱与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并灵敏可靠;4 配电室与配电装置4.1 配电室4.1.1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4.1.2 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4.1.3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4.1.4 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 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2 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 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 0.2m;3 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 1m;4 配电室的顶栅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 3m;5 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 1m,并采取屏障隔离;6 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 2.5m 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7 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 0.075m;8 配电装置的上端距棚不小于 0.5m;9 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规定;相别颜色垂直排列水平排列引下排列L1(A)黄上后左L2(B)绿中中中L3(C)红下前右N淡蓝---10 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3 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11 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12 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4.2 配电室应设置警示标志、工地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5 自备发电机组5.1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5.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5.3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并列运行。5.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 TN-S 接零保护系统,其工作接地电阻值应符合 JGJ46 规范第 5.3.1 条要求。5.5 发电机供电系统应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5.6 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5.7 备用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进行联锁;6 外电防护6.1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外电线路电压等<1-35220330-最小安全操作距46.8.1015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6.2 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6.3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坚固、稳定;外电线路电压等级≤312235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1.224566.4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6.5 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7 接地、接零保护和防雷装置系统7.1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7.2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得同时采用两种保护系统;7.3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零线处引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铆工、焊工的工作平台和铁制的集装箱式综合科、休息室、工具间等均必须按规范要求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轨道式起重机械的轨道较长时每隔 20m 分段接地。7.4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7.5 保护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规格和颜色标记应符合规范要求;7.6 TN 系统的保护零线应在总配电箱处、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7.7 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 2 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接地体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7.8 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0Ω; 7.9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搅拌站水泥罐等应按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30Ω;7.10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7.11 定期对接地、接零保护和防雷装置进行检测。8 现场照明8.1 照明用电应与动力用电分设;8.2 特殊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8.3 照明变压器应采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8.4 灯具金属外壳应接保护零线;8.5 灯具与地面、易燃物间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8.5.1 室外 220V 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 3m,室内 220V 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 2.5m。8.5.2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 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8.6 照明线路和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应符合规范要求;8.7 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照明。9 配电线路9.1 线路及接头应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9.2 线路应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应满足线路负荷电流;9.3 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项 目距离类别最小净空距离/m架空线路的过引线、接下线与邻线架空线与架空线电杆外缘架空线与摆动最大时树梢0.13 0.05 0.50最小垂直距离/m架空线同杆架设下方的通信、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暂设工程顶架空线与邻近电力线路交叉 广播线路端施工现场机动车道铁路轨道lkV以下1~lOkV1.0 4.0 6.0 7.5 2.5 1.2 2.5最小水平距离/m架空线电杆与路基边缘架空线电杆与铁路轨道边缘架空线边线与建筑物凸出部分1.0 杆高(m)+3.0 1.09.4 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9.5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的芯线,并应按规定接用;9.6 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2.5m。10 电工及用电人员10.1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0.2 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10.3 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10.3.2 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10.3.3 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10.3.4 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11 用电档案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 2)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 3)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的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的资料; 4)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5)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6)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7)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8)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9)定期检(复)查表; 10)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11.2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11.3 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项目部每月一定,分公司每季度一次,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11.4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期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11.5 用电各项记录应按规定填写,记录应真实有效;11.6 用电档案资料应齐全,并应设专人管理。附:1.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2.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3.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16、施工脚手架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预防和避免脚手架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人员和财产安全,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水利水电施工脚手架搭设(拆除)、使用的管理。3 职责3.1 项目负责施工脚手架的具体管理,包括材料验收、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验收、定期检查维护等工作;3.2 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方案的审核批准;3.3 公司总工办负责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3.4 公司安全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4 资源需求持证架子工,合格的材料,批准的设计方案,资金保证,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检测验收人员。5 要求5.1 脚手架施工前应按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由项目部组织编写,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安全、质检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大型脚手架、承重脚手架、特殊形式脚手架等超过一定规模的脚手架专项方案应经专门设计,方案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评审。5.1.1 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设计依据、搭设方案2)搭设施工图3)基础承载力计算4)搭设及拆除的程序和方法5)季节性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措施7)搭设、使用、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8)设计计算书9)应急预案5.1.2 在搭设、拆除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下交底记录。5.1.3 参加脚手架安装、搭设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并应持证上岗。5.1.4 搭拆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5.2 脚手架、脚手板的选材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并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使用。5.2.1 钢管1)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2793 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 中规定的 Q235 普通钢管,钢管的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中 Q235 级钢的规定。2)脚手架钢管宜采用 φ48.3×3.6 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 25.kg。5.2.2 扣件1)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2)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 65N·m 时,不得发生破坏。5.2.3 脚手板1)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单块脚手板的的质量不宜大于 30kg。2)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号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中 Q235 级钢的规定。3)木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Ⅱ a 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 50mm,两端宜各设直径不小于 4mm 的镀锌钢丝箍两道。4)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竹串片脚手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464 的相关规定。5.2.4 可调托撑1)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 36mm,走私与螺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形螺纹 第 3 部分:基本尺寸》GB/T5796.3 的规定2)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架托板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 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 5 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 30mm。3)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 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 5mm。5.2.5 悬挑脚手架用型钢1)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 的规定。2)用于固定型钢悬挑梁的 U 形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1.1 中 HPB235 级钢筋的规定。5.3 脚手搭设(拆除)前应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交底;5.4 按审批后的方案和规程规范的要求搭设(拆除)脚手架;5.5 施工5.5.1 施工准备1)脚手架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2)应按本规范规定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可调托撑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3)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4)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5.5.2 地基与基础1)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必须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进行。2)压实填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相关规定;灰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3)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 50mm~100mm。4)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放线定位。5.5.3 搭设1)单、双排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如果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撑拉固定措施与建筑结构拉结。2)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 JGJ130 规范表 8.2.4 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3)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2)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 2 跨、厚度不小于 50mm 宽度不小于 200mm 的木垫板。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邻立杆的对接连接应符合a 当立杆采用对接接长时,立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 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 离不宜小于 500 ㎜;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 1/3 ;b 当立杆采用搭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m ,应采用不少于 2 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 100mm。(2)脚手架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 6 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3)当架体搭设至有连墙件的主节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5)脚手架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脚手架纵向水平杆应随立杆按步搭设,并应采用直角扣件与立杆固定; (2)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 JGJ130 规范第 6.2.1 条的规定;(3)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设置,并应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6)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 JGJ130 规范第 6.2.2 条的构造规定;(2) 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00mm;(3)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a 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b 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 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 1/2 的高度范围内;c 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d 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 500mm 的范围内;e 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 200mm 和转角处 450mm 的范围内;其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 300mm 和转角处 600mm 的范围内;f 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 180mm;g 独立或附墙砖柱,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h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 M2.5 的砖墙。7)脚手架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 JGJ130 规范第 6.3.2 条、第 6.3.3 条的规定。8)脚手架连墙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墙件的安装应随脚手架搭设国步进行,不得滞后安装;(2)当单、双排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应采取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后再根据情况拆除。9)脚手架剪刀撑与双排脚手架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10)脚手架门洞搭设应符合 JGJ130 规范第 6.5 节的造规定。11)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同;(2)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 40N·m,且不应大于 65N·m;(3)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 150mm;(4)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5)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 100mm。12)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挡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1):(1)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2)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 1.2m;(3)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 180mm;(4)中栏杆应居中设置。图 1 栏杆与挡脚板构造1―上栏杆;2―外立杆;3―挡脚板;4―中栏杆13)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脚手架应铺满、铺稳,离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0mm;(2)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 JGJ130 规范第 6.2.4 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 3.2mm 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用镀锌钢丝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防止滑动。5.5.4 拆除1)脚手架拆除应按专项方案施工,拆除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2)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脚手架专项方案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实施;(3)拆除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4)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3)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 6.5m)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当单、双排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按 JGJ130 规范第 6.4.4 条、第 6.6.4 条、第 6.6.5 条的有关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4)架体拆除作业应设专人指挥,当有多人同时操作时,应明确分工、统一行动,且应具有足够的操作面。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6)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存放。5.6 夜间不宜进行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5.7 脚手架的安全检查、验收与维护,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5.8 脚手架在用期间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在暴雨、台风、暴风雪等极端天气前后组织有关人员对脚手架进行检查或重新验收。5.9 检查与验收5.9.1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1)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2)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 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 JGJ130 规范第 3.1.1 条的规定;(3)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4)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 JGJ130 规范表 8.1.8 的规定;(5)钢管应涂有防锈漆。2)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 JGJ130 规范表 8.1.8 序号 3 的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2)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 JGJ130 规范表 8.1.8 序号 4 的规定。3)扣件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抽样检测;(2)新、旧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3)扣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相关规定。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5)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a 新脚手板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b 尺寸偏差应符合 JGJ130 规范表 8.1.8 序号 5 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c 新、旧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d 应有防滑措施。(2)木脚手板、竹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a 木脚手板的质量应符合 JGJ130 规范第 3.3.3 条的规定,宽度、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 的规定;不得使用扭曲变形、劈裂、腐朽的脚手板;b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 JGJ130 规范第 3.3.4 条的规定。6)悬挑脚手架用型钢的质量应符合 JGJ130 规范第 3.5.1 条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的有关规定。7)可调托撑的检查在符合下列规定:(1)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其质量应符合 JGJ130 规范第 3.4 节的规定; Δ2°ΔΔllΔΔ(2)应有质量检验报告,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应符合 JGJ130 规范第 5.1.7 条的规定;(3)可调托撑支托板厚不应小于 5mm,变形不应大于 1mm;(4)严禁使用有裂缝的支托板、螺母。8)构配件的偏差应符合表 8.1.8 的规定。表 8.1.8  构配件的允许偏差序号项 目允许偏差Δ(mm)示 意 图检查工具1焊接钢管尺寸(mm)外径 48.3壁厚 3.6±0.5±0.36游标卡尺2钢管两端面切斜偏差1.7塞尺、拐角尺3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0.18游标卡尺4钢管弯曲①各种杆件钢管的端部弯曲l≤1.5m≤5钢板尺②立杆钢管弯曲3m<l≤4m4m<l≤6.5m≤12≤20③水平杆、斜杆的钢管弯曲l≤6.5m≤305冲压钢脚手板①板面挠曲l≤4ml>4m≤12≤16钢板尺②板面扭曲(任一角翘起)≤56可调托撑支托变形1.0钢板尺塞尺5.9.2 脚手架检查与验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防止和减少事故/事件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项目部各级领导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有效地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的各项措施,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三条 本责任制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监督执行。第二章 组织网络第四条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有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当人员有变动时及时予以调整,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组织网络报分公司备案。 第五条 项目部以文件形式明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安技人员,并推选出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工作。各工种队(包括分包单位)、班组应配有专、兼职安全员,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网络。第六条 项目部进场初期都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控制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第三章 项目部人员职责第七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其他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项目部安全、环境、职业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设置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技干部,支持安技干部开展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4、项目经理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评估存在的风险,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决策安全生产的事项。5、审批本项目部 A 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及相应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分公司经理组织检查,全年不少于四次,项目经理每月不少于一次。6、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7、工程分包、设备租赁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协议书中必须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分包工程款结算时或承包兑现时必须有安技部门的签字。8、负责组织本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四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公司报告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10、负责与所属各部门(工种队、班组、合格分承包方)签订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年度、季度、月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惩兑现。第八条 分管生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副职职责:1、分管生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副职、项目副经理对本项目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等部门工作,组织制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和措施,组织编制环境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2、每月主持召开一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检查布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组织开展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检查,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组织编制 A 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4、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5、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6、总结推广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作出 1)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1)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3)每搭设完 6m~8m 高度后;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2)应根据下列技术文件进行脚手架检查、验收: (1)JGJ130 规范第 8.2.3~8.2.5 条的规定; (2)专项施工方案及变更文件; (3)技术交底文件; (4)构配件质量检查表(JGJ130 规范附录 D 表 D)。3)脚手架使用中,应定期检查下列要求内容: (1)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应符合本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地基应无积水,底座应无松动,立杆应无悬空; (3)扣件螺栓应无松动; (4)高度在 24m 以上的双排、满堂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应符合 JGJ130 规范表8.2.4 项次 1、2 的规定;高度在 20m 以上的满堂支撑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应符合 JGJ130规范表 8.2.4 项次 1、3 的规定; (5)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6)应无超载使用。4)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2.4 的规定。5)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板手检查,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抽样检查数目与质量判定标准,应按表 8.2.5 的规定确定。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拧紧至合格。 Δ ΔH表 8.2.4  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项次项 目技术要求允许偏差Δ(mm)示 意 图检查方法与工具1地基基础表面坚实平整观察排水不积水垫板不晃动底座不滑动不沉降-102单、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垂直度最后验收立杆垂直度(20~50)m-±100用经纬仪或吊线和卷尺下列脚手架允许水平偏差(mm)搭设中检查偏差的高度(m)总高度50m 40m 20mH=2H=10H=20H=30H=40H=50±7±20±40±60±80±100±7±25±50±75±100±7±50±100中间档次用插入法3满堂支撑架立杆垂直度最后验收垂直度 30m- ±90用经纬仪或吊线和卷尺下列满堂支撑架允许水平偏差(mm)搭设中检查偏差的高度(m)总高度30mH=2H=10H=20H=30±7±30±60±90中间档次用插入法4单双排、满堂脚手架间距步距纵距横距---±20±50±20钢板尺 5满堂支撑架间距步距纵距横距---±20±30钢板尺 laΔla laΔl≤300aal≥20042aa13ah1 2 3a2 1ala21续表 8.2.4项次项 目技术要求允许偏差Δ(mm)示 意 图检查方法与工具6纵向水平杆高差一根杆的两端±20水平仪或水平尺同跨内两根纵向水平杆高差±107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45°-60°角尺8脚手板外伸长度对接a=(130-150)mml≤300mm卷尺搭接a≥100mml≥200mm卷进尺9 扣件安装主节点处各扣件中心点相互距离a≤500mm钢板尺同步立杆上两个相隔对接扣件的高差钢卷尺立杆上的对接扣件至主节点的距离a≤h/3纵向水平杆上的对接扣件至主节点的a≤la/3钢卷尺lllΔ 距离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40-65)N.m扭力扳手注:图中 1-立杆;2-纵向水平杆;3-横向水平杆 4-剪刀撑。表 8.2.5  扣件拧紧抽样检查数目及质量判定标准项次检查项目安装扣件数量(个)抽查数量(个)允许的不合格数量(个)1连接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接长立杆、纵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51~9011~150151~2802851~500501~12001201~320058132032500112352连接横向水平杆与纵向水平杆的扣件(非主节点处)51~9011~150151~2802851~500501~12001201~3200581320325012357105.9.2 安全管理1 扣件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2 搭拆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3 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本规范第 8 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确认合格后使用。4 钢管上严禁打孔。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6 满堂支撑架在使用过程中,应设有专人监护施工,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并应迅速撤离作业面上人员。应在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后,查明原因、做出判断和处理。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8 当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浓雾、雨或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9 夜间不宜进行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10 脚手架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应按本规范第 8.2 节的规定进行。11 脚手板应铺设牢靠、严实,并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施工层以下每隔 10m 应用安全网封闭。12 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墙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结扎牢固。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15 满堂脚手架与满堂支撑架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16 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17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18 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的有关规定执行。19 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6 记录 方案、论证专家评审、审批、交底、操作人员证书、验收、检查维护等资料 附: 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2《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范》SL398-2007 中 5.3 施工脚手架4《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5《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范》SL398-2007 中 5.3 施工脚手架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中 11.4 架子工 17、防洪度汛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做好防洪度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2 范围有防洪度汛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项目。3 职责3.1 项目部是防洪度汛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组织机构和抢险队伍、配备防汛物资、进行专项检查、组织演练、防汛值班等工作。3.2 财物科负责提供防汛物资的资金保证。3.3 总工程师综合科提供技术支持。3.4 安全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4 资源需求防汛物资、抢险设备、抢险队伍、信息渠道。5 要求5.1 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防洪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报监理批准,建设单位报备;5.2 组织机构、队伍、物资、演练: 5.2.1 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防洪度汛组织机构; 5.2.2 建立防洪度汛组织网络,成立防洪度汛抢险队伍; 5.2.3 配置足够的防汛物资、设备;建立防汛物资、设备台帐。物资设备台帐应载明物资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及管理责任人。 5.2.4 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5.3 施工进度应满足防洪度汛方案及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要求。5.4 在汛期来临之前,应组织开展防洪度汛专项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5.5 建立畅通的水文气象信息渠道。5.5.1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汛期水情预报及水文气象信息,预测洪峰流量及到来时间和过程,做好防洪度汛准备;5.5.2 汛期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听从统一防汛指挥。5.6 建立防洪度汛值班制度。 5.6.1 防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对围堰、子堤等重点防汛部位巡视检查 ,观察水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或组织撤离。 5.6.2 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恪尽职守,真实、齐全、及时做好防汛记录。5.7 防汛期间,超标洪水来临前,施工淹没危险区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应及时组织撤离到安全地点。5.8 洪水期间,如发生主流改道航标漂流移位、熄灭等情况,施工运输船舶应避洪停泊于安全地点。5.9 堤防工程防汛抢险,应遵循前堵后导、强身固脚、减载平压、缓流消浪的原则。5.10 防汛期间,在抢险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视,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6 记录保存相关记录。 1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防火。3 原则3.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3.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 术语4.1 临时用房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4.2 临时设施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4.3 临时消防设施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4.4 临时疏散通道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4.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5 职责5.1 公司综合科是消防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监督检查。5.2 分公司负责所属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监督检查。5.3 项目部负责所属区城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现场消防安全设施、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6 资源需求管理机构及人员、资金保证、消防队伍。7 工作程序与要求7.1,分公司、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立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档案,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应急疏散救护的演练。7.2 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配有足够的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设备,并建立消防设施设备台帐。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存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消防器材及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7.3;消防设施设备应有防雨、防冻措施,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试验,及时更换过期器材,确保设施完好,消防桶、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器材不应挪作它用。7.4 根据施工生产防火安全的需要,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各种防火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宽度不应小于 4m。7.5 宿舍综合科 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 利用电热的车间综合科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7.6 挥发性的易燃物质,不应装在开口容器及放在普通仓库 内。装过挥发油剂及易燃物质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7.7 闪点在 45℃以下的桶装、罐装易燃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存放处应有防护栅栏,通风良好。7.8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需动火作业时,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7.8.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7.8.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7.8.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7.8.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7.8.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7.8.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7.8.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7.8.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7.9 油料、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7.10 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7.10.1 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 25m。7.10.2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 20m。7.10.3 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 30m。7.11 加油站、油库,应遵守下列规定:7.11.1 独立建筑,与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50m。7.11.2 周围应设有高度不低于 2.0m 的围墙、栅栏。7.11.3 库区内道路应为环形车道,路宽应不小于 4.0m,应设有专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7.11.4 罐体应装有呼吸阀、阻火器等防火安全装置。7.11.5 应安装覆盖库(站)区的避雷装置,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7.11.6 罐体、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网、线用 40mm×4mm 扁钢或 Φ10 圆钢埋设,且应定期检测,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7.11.7 主要位置应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7.11.8 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泡沫、干粉灭火器和砂土等灭火器材。7.11.9 应使用防爆型动力和照明电器设备。7.11.10 库区内严禁一切火源,严禁吸烟及使用手机。7.11.11 工作人员应熟悉使用灭火器材和消防常识。7.11.12 运输使用的油罐车应密封,并有防静电设施。7.12 木材加工厂(场、车间)应遵守下列规定:7.12.1 独立建筑,与周围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20m。7.12.2 安全消防通道保持畅通。7.12.3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整齐有序,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保持畅通。7.11.4 木屑、刨花、边角料等弃物及时清除,严禁置留在场内,保持场内整洁。7.11.5 设有 10m² 以上的消防水池,消防栓及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7.11.6 作业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和吸烟。7.11.7 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禁火警示标志及安全防火规定标识。7.12 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8 其他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还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标准的要求。18、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障水利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公司范围内及项目部施工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易燃易爆物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氧气、乙炔气等;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有毒品和腐蚀品等。3 职责3.1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3.2 公司安全技术科负责监督检查。4 资源需求有经验的保管人员和适宜的存贮场所。5 要求5.1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2 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认真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5.3 氧气、乙炔、油品等危险品仓库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向外开启。5.4 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安装时,应根据易燃易爆物品性质,安装防爆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并按规定设防护隔墙。5.5 现场乙炔瓶不得卧放,氧气瓶、乙炔瓶应放置平稳,不得靠近热源或在太阳下暴晒,并满足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 10 米的要求;使用过程中,乙炔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少于 5m。5.6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5.7 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和贮存易燃物品性质相应的消防设施;库房地面应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5.8 易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5.9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的—般规定: 5.9.1 应分类存放在专门仓库内。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必须分别贮存,并标明贮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9.2 主要通道的宽度—般不应小于 2 米,每个仓库必须规定贮存限额。 5.9.3 遇火燃烧、爆炸和怕冻、易燃、可燃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露天、低温和容易积水的地点。库房应有防潮、保温等措施。 5.9.4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易燃、可燃物品,不得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存放,应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专人定时测温,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5.9.5 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渗漏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5.9.6 在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隐患的易燃可燃易爆物品。应另行存放,经检查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5.9.7 性质不够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可燃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燃烧、爆炸。 5.9.8 贮存易燃、可燃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贮罐规定的距离内,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和活动。 5.9.9 库房内不准设综合科、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设货架;仓库区必须严禁烟火。 5.9.10 库房一般不应采暖.如贮有物品需防冻时,可用暖气采暖散热,散热器与易燃、可燃物品堆垛应保持安全距离。 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意见。 7、发生未遂事故/事件和轻伤事故时,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 项目部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审核 A 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措施。 3、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4、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5、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应列为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 6、组织制订特殊施工工艺。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 7、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必须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措施。其环境、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产、同时验收、同时使用。8、参加事故/事件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第十条 专业施工队正、副队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本项目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本施工队管辖的工程项目、生产活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责任。 2、负责实施本施工队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组织落实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3、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确保一切安全防护设施(机、电、架、“四口”)齐全、有效,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员工使用,同时做好验收记录。 4、组织所属员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5、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五同时”。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 6、对新进员工、调换工种的员工和较长时间离岗后复岗的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岗前教育。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7、对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未遂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根据需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本项目部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环境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组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工作。 3、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达到要求后才能上岗操作。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止本组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的违章作业。 4、班前要对本组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和环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5、发生工伤要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6、组织开展创文明班组活动。第十二条 生产操作工人的职责:1、自觉学习项目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安全手册》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的思想,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事事、处处、时时注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自觉遵守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禁酒后上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并有权向上级报告。3、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因素时,应当向现场安全生产人员或负责人报告。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和劳动保护装置、设施,并经常检修和保养,使设备处于良 5.9.11 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及时清除;库区不得散存可能引起燃烧的物品。5.9.12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的金属外壳,应有完好的接地放电装置,防止静电效应起火,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欧姆。5.10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的—般规程:5.10.1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出库、领用、清退必须按严格的规定手续和安全程序办理。5.10.2 易燃易爆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严格进入人员登记、巡查、交接班责任制度。5.10.3 使用易燃物品时,应加强对电源、火源的管理,加强监护措施,作业场所应备足相应的消防器材,严禁烟火。5.10.4 性质不够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性质相互抵解和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物品,应经常检查,分类存放,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进行安全处理。5.10.5 作业结束后,及时对散落、渗漏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净。 19、作业行为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公司范围在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3 职责3.1 项目部是作业行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建项目作业行为的具体实施与管理;3.2 公司安全技术科,分公司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3.2 综合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管理。4 要求4.1 高边坡或基坑作业4.1.1 施工前,在地面外围设置截、排水沟,并在开挖开口线外设置防护栏;4.1.2 排架、作业平台应搭设稳固,底部生根,杆件绑扎牢固,跳板满铺,临空面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4.1.3 应自上而下清理坡顶和坡面松碴、危石、不稳定物体,不在松碴、危石、不稳定物体上或下方作业;4.1.4 垂直交叉作业应设隔离防护棚,或错开作业时间;4.1.5 对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并在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4.1.6 严格按要求放坡,作业时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加固处理;4.1.7 人员上下高边坡、基坑走专用爬梯;安排专人监护、巡视检查,并及时进行分析、反馈监护信息;4.1.8 高处作业人员同时系挂安全带和安全绳。4.2 水上作业4.2.1 施工船舶应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和适航证书,并获得安全签证,在适航水域作业;4.2.2 水上作业有稳固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平台和梯道;4.2.3 临水、临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栏杆和安全网;4.2.4 平台上的设备固定牢固,作业用具随手放入工具袋;4.2.5 作业平台上应配齐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和通讯工具;4.2.6 作业人员正确穿戴救生衣、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4.2.7 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4.2.8 雨雪天气进行水上作业,采取防滑、防寒、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及时清除;4.2.9 遇到六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不进行水上作业,暴风雪和强台风后应全面检查,消除隐患;4.2.10 施工平台、船舶设置明显标识和夜间警示灯。4.3 高处作业4.3.1 高处作业人员体检合格后上岗作业,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持证上岗;4.3.2 坝顶、陡坡、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屋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面搭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且安全网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4.3.2 登高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4.3.3 有坠落危险的物件应固定牢固,无法固定的应先行清除或放置在安全处;4.3.4 雨天、雪天高处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4.3.5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4.3.6 高处作业现场监护应符合相关规定。4.4 起重作业4.4.1 起重作业前对设备、工器具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功能正常,满足安全要求;4.4.2 指挥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作业,信号传递畅通;4.4.3 大件吊装办理审批手续,并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4.4.4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4.4.5 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时,应经核算;4.4.6 照明不足或恶劣气候或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不进行起吊作业。4.5 临近带电体作业4.5.1 作业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安排专人监护; 1)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范围如下(工作票格式见表 1): (1)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电者; (2)进行其它工作(如二次回路等),需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技术措施者。 2)第二种工作票(小组工作票)的工作范围如下(工作票格式见表 2): (1)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的外壳上工作; (2)控制盘柜、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3)二次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3)一个负责人、一个班组,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执行一张工作票。 4) 两个班组以上同时交叉工作时,应指定总的负责人并填写一张工作票,由总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班组负责人应向总负责人要令,得到工作许可证件后,方可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后,班组负责人向总负责人交令。 5)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好后,应由电气负责人签发。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工作票的内容如下: (1)工作票所划停电范围是否正确,有无其它电源返回的可能。 (2)工作票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 (3)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满足工作需要。人数是否足够,能否在规定的停电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 6)工作票的填写应清楚、整洁、不得涂改。工作票执行后,保存日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7)工作完毕后,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向值班员交代所修项目,试验结果,存在问题等,并注销工作票。4.5.2 作业时施工人员、机械与带电线路和设备的距离必须大于最小安全距离,并有防感应电措施;4.5.3 当与带电线路和设备的作业距离不能满足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时,向有关电力部门申请停电,否则严禁作业。4.6 焊接作业 4.6.1 焊接前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要求;4.6.2 焊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4.6.3 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有防止触电、灼伤、爆炸和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6.4 焊接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清理场地、消除焊件余热、切断电源,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周围及防护设施,确认无起火危险后离开。4.7 交叉作业4.7.1 制定协调一致的安全措施,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底,且应有专人监护;4.7.2 垂直交叉作业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4.7.3 交叉作业时,不上下投掷材料、边角余料,工具放入袋内,不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4.8 纠正和预防对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定期分类、汇总和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措施。5 附件 作业票表 1:第一种工作票格式第 号工作负责人(监护人):_____班组______工作班组人员____________共____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计划工作时间:自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至__年__月__日__时__安全措施: (下列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 (下列由工作许人(值班员)填写)6. 许可开始工作 时间:__年 __月__日 __时__分, 工作许可人签 名_____ 工作负责人签 名____7. 工作负责人变 动:原 工作负责人______离去,变更______为工作负责人。变动时间: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工作票签发人签名:_____8.工作期延期,有效期延长到:__年__月__日__时___分,工作负责人签名:____值班长或值班负责人签名:____9.工作结束:工作班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已清理完毕,全部工作于__年__月__日___时___分结束,工作负责人签名:_____工作许可人签名_____接地线共___组已拆除。值班负责人签名: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表 2: 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编 号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_____班组____工作班人员_____2.工作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计划工作时间:自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至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4.工作条件(停电或不停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注意事项(安全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拉开关和刀闸,包括填写前已拉开关和刀闸(注明编号)已拉开关和刀闸(注明编号)应装接地线(注明确实地点)已装接地线(注明接地编号和装设地点)应设遮栏,应挂标示牌已设遮栏、已挂标示牌(注明地点)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和补充、安全措施工作票签发人签名:收到工作票时间:年月日时分值班负责人签名:工作许可人签名:值班负责人签名: 工作票签发人签名:_____6.许可开始工作时间:__年__月__日___时__分 工作许可人(值班员)签名:____工作负责人签名:____7.工作结束时间: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分工作负责人签名:____工作许可人(值班员)签名: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警示标志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的采购、制作、安装和维护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适用于公司在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安全标志 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3.2 安全色 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3.3 禁止标志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3.4 警告标志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3.5 指令标志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3.6 提示标志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3.7 说明标志 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3.8 环境信息标志 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标志种类代号:H。3.9 局部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标志种类代号:J。4 标志类型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4.1 禁止标志4.1.1 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如图 1 所示。 4.2 警告标志4.2.1 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如图 2 所示4.3 指令标志4.3.1 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如图 3 所示。4.4 提示标志4.4.1 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如图 4 所示。4.5 文字辅助标志4.5.1 文字辅助标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边框。4.5.2 文字辅助标志有横写和竖写两种形式。 4.5.2.1 横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可以分开。禁止标志、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告标志为黑色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底色为白色,如图 6。4.5.2.2 竖写时,文字辅助标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底,黑色字。标志杆下部色带的颜色应和标志的颜色相一致。如图 7。4.5.2.3 文字字体均为黑体字。5 职责5.1 项目部是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采购、制作、安装和维护的管理部门;5.2 公司安全技术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6 资源需求有一定经验的管理人员及必要的资金投入。 7 工作程序7.1 安全标志牌采购: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的采购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 的要求和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7.2 安全标志牌制作:如市场采购不能满足,则可自行制作,但应满足《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 的要求和规定。7.3 安全标志牌安装与维护7.3.1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供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缘、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场所、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7.3.2 标志、标示牌应规范、整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7.3.3 在爆破作业、大型设备设施安装、拆除等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安全隔离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7.4 安全标志牌使用要求7.4.1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7.4.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7.4.3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 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7.4.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7.4.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7.4.6 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8 安全标志牌的要求8.1 标志牌的衬边安全标志牌要有衬边。除警告标志边框用黄色勾边外,其余全部用白色将边框勾一窄边,即为安全标志的衬边,衬边宽度为标志边长或直径的 0.025 倍。8.2 标志牌的材质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8.3 标志牌表面质量标志牌应图形清楚,无毛刺、孔洞和影响使用的任何疵病。9 执行标准《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2894—2008 21、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备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的管理,明确各管理层次和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规定了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备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分包方的评价和选择、分包招标合同谈判和签约、分包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分包实施过程中或结束后的再评价等。3 职责3.1 工程分包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分包的管理,实施工程分包方的评价和选择,每年公布工程分包合格供方名册,由工程科负责日常工作;3.2 劳务分包管理委员会负责劳务分包的管理,实施劳务分包方的评价和选择,每年公布劳务合格供方名册,由综合科负责日常工作;3.3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设备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分包的管理,实施设备物资采购、设备租赁分包方的评价和选择,每年公布设备物资合格供方名册和设备租赁合格供方名册,由财物科负责日常工作;3.4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分包招标合同谈判和签约、分包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分包实施过程中或结束后的再评价等。4 资源需求相关的管理人员、选择评价准则、质量证明文件、资质业绩证明材料。5 工作程序5.1 评价 5.1.1 对分包方进行全面评价和定期再评价,建立并及时更新合格分包方名录和档案。5.1.2 建立并及时更新合格分包方名录和档案;收集资料和评价的内容包括经营许可和资质证明;专业能力;人员结构和素质;机具装备;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管理的保证能力;工程业绩和信誉。5.2 选择、谈判和签约5.2.1 工程分包应经建设单位允许,严禁将工程整体转包或将主体工程分包,或分包方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5.2.2 确认分包方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选择分包方;不得选择无企业施工资质证书或企业施工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或承接的项目超出企业施工资质范围的分包方;不得选择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被暂扣的分包方;5.2.3 依法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5.3 实施管理5.3.1 对分包方进场人员和设备进行验证。分包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应的安全资格管理要求;5.3.2 督促分包方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进入现场作业;分包方操作人员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不得进入现场作业;5.3.3 对分包方人员进行安全交底。5.3.4 审查分包方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督促落实;5.3.5 定期识别分包方的作业风险,督促落实安全措施。5.4 同一作业区域内有多个单位作业时,应定期识别风险,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5.5 再评价及更新名册5.5.1 分公司、项目部在分包项目结束后,负责对分包单位进行再评价,并把再评价资料报送相关日常管理部门;5.5.2 工程科、综合科、财物科根据再评价资料及时更新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备物资采购及设备租赁合格供方名册。6 记录保存评价和选择、合同、过程管理、业绩证明、资质资格证书、再评价、合格分包方名册等记录。 好状态。不得随意拆除劳动保护装置;不得擅自开动他人使用的机、电设备;不得无证进行特种作业。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4、发生事故立即向上报告,积极施救,保护好现场,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5、积极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第十三条 专职机构职责(含安技科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1、在分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行政副职(或项目经理)直接领导和地方环境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领导综合管理本单位(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2、参加汇编或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3、编制、补充、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编制本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起草目标管理责任状,认真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5、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对 A 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并落实相应的措施。 6、协助领导组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7、组织对职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包括新进人员的三级教育,指导安技员或兼职安全员开展工作。 8、参加轻伤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做好因工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协助四级事故的调查。 9、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定期发放工作,并参加验收。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的总结、评比考核工作,严格奖惩制度。 1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13、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确保员工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员工体检工作。第十四条 工种队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工种队、班组长贯彻执行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耐心说服教育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分别做好本工种队、本班组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接受专职安技人员的业务指导。 2、做好对重要环境因素、A 级危险源的监控检查记录。经常进行现场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事件的发生。 3、负责对本工种队、本班组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指导。 4、教育和监督本工种队、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安全装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报告违章指挥行为,发现生产中有严重危及环境和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当场制止,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6、发动员工经常进行作业现场的清理整顿和改善环境的清洁工作,使各类物品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做到文明生产。第四章 项目部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第十五条 工程科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2、在布置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五同时”原则。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进行技术交底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工作记录。第十六条 设备领导小组职责: 1、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装置,新购的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其安全防 2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人身安全,以及公司交通车辆、场内运输设备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非生产性车辆(以下简称“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由综合科负责,生产性车辆(以下简称“机动车”)由设备租赁分公司负责,施工现场场区内装载机、翻斗车等不需要经过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审验的运输设备(以下简称“场内车辆”)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四条 各责任主体应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收集保存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营运证、购置发票、保险合同和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的复印件,场内车辆建立设备和驾驶人员台账。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第五条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证件齐全,保险、年检有效。用车单位和驾驶员负责车辆和驾驶证的年检年审工作,车辆保险由综合科或相关用车单位办理。第六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出车前检查方向、制动、灯光等安全设施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第七条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证照齐全有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超载,不超速,不闯红灯,不违章停车,不抢占道路,不强行超车,不疲劳驾驶,做到遵章守纪,“礼让三先”,文明行车。第八条 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一经发现,今后不得在公司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情节严重的按公司劳动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车单位应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每年度进行考核,兑现安全奖惩。日常工作中要经常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接受公司安全技术科、综合科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发生行车事故,由用车单位和驾驶员负责事故处理和保险索赔,综合科、财务部协助办理有关事项。违章行车造成事故的,根据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按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分别记入对驾驶员的季度和年度考核中,按公司的考核规定和安全责任状管理规定处理。第十条 租赁外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与有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明确车辆安全合格条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及事故处理责任。第三章 场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各自区域内场内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第十二条 场内车辆进场前,应按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对设备的完好状况、安全状况作出验收鉴定。验收合格方可进场。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场内车辆使用管理台帐,并对场内车辆进行标识。第十四条 场内车辆原则上应专人使用,一人一车。应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驾驶员按交通规则驾驶、使用场内车辆,不得违章驾驶、违章操作。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一经发现,今后不得在公司内从事场内车辆驾驶工作,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场内车辆应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大门 5 公里/小时,主支干线 20 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 5 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根据场内道路情况,对进出场载货汽车的载货量、高度作出规定,严禁超载、超宽、超高、超长汽车强行进场。装载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应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有管线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第十八条 进行土方施工的车辆,应按先后顺序在规定线路上行驶,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过磅车辆必须按顺序排队,禁止插队扰乱排队秩序。第十九条 施工生产区内机动车辆临时道路应符合公司《安全设施和标志管理制度》第七条“工地运输”的规定。交通繁忙路口和危险地段应有专人指挥或监护。特殊爬坡路段,应采取防滑、防溜坡措施,配备相应的救援设备或物件。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应制定预案,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上述区域均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第二十条 场内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有序、整齐停放。必要时应作出相应标线。第二十一条 场内车辆在施工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进出施工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同第二章规定。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场区内道路上通行。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科负责解释。 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 目的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所有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定期综合检查、专业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3 术语3.1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分公司、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3.2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具体指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 A、B、C 三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致使全部或者局部停产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和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指可能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4 职责4.1 公司安全技术科是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和治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建设、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上报及效果验证和评估工作;4.2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编制隐患排查方案,组织检查对隐患进行分析,统计上报、实施隐患治理和预测预警工作;4.3 财物科提供资金保证;4.4 总工办负责技术支持。5 资源需求有丰富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资金保证、信息、必要的监测设备。6 工作程序6.1 隐患排查6.1.1 对所有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组织进行定期综合检查、专业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6.1.2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价,确定隐患等级,并登记建档。6.2 隐患治理6.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可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6.2.2 隐患治理完成后及时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6.3 预测预警 6.3.1 采取多种途径及时获取水文、气象等信息,在接到暴雨、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6.3.2 每季召开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并通报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开展安全生产预测预警。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7.1 分公司、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 7.2 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分公司、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7.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分公司、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整改验收、资料汇总和报表填报工作。7.4 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7.5 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分公司、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不得拒绝和阻挠。8 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8.1 实施事故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与环境因素识别、危险源识别相结合,项目部定期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原则。8.2 每月组织一次定期排查,排查工作由所属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施工队(班组)每周定期排查不少于一次,由施工队长(班组长)组织排查。个人上班前对所在岗位、操作的机器,设备和作业环境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进行排查。8.3 每月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所属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施工队(班组)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9 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制度9.1 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施工队(班组)分级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见附件一)。9.2 对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组织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由隐患所在分公司、项目部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分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价。9.3 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施工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1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10.1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公司安全技术科报告,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类别和具体等级(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并提出整改建议措施。10.2 对评估确定为重大的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见附件二),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0.3 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或项目部应及时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技术科。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隐患概况;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10.4 严格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治理期限内完成。10.5 治理结束后,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10. 6 隐患治理评估通过后,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并附评估报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事故隐患销案。复查未通过,继续整改,直至复查通过。属停产停业整治的项目复查通过后恢复生产经营。10.7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程序同上。 1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制度11.1 公司、分公司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11.2 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从提取的费用中支付。11.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治理的费用、相关宣传费用和专项奖励。11.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由负责隐患治理的相关部门、施工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使用。11.5 财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帐加强管理。12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12.1 鼓励广大员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举报方式包括来访、来信、网络等,各项目部设立专门用于接受举报的信箱。也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技术科举报。12.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举报的登记、汇总和接待来访举报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好书面记录。12.3 对接受的事故隐患举报,由二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12.4 给予事故隐患举报人的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2.4.1 属重大事故隐患或影响较大的隐患; 12.4.2 在分公司、项目部组织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中未发现的隐患; 12.4.3 举报人留有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12.5 奖励方式为直接发给一定数额奖金或在对员工月度、年度考核中予以奖励。12.6 奖励方案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1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填报制度13.1 每月 25 日前,分公司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附件一)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月报表》(附件三)一并报公司安全技术科。13.2 公司安全技术科汇总后,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表》(附件三),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每月的月末 28 日前报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制度14.1 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台帐、工作见证、会议记录等资料分门别类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并妥善保存。14.2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一患一档”,主要包括:14.2.1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定级材料;14.2.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14.2.3 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14.2.4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14.2.5 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14.2.6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14.2.7《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14.2.8 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14.2.9 其它相关资料。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患一档”长期保存。15 记录保存检查、分析评价、隐患等级、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控制措施、应急预案、验证和效果评估、预测预警、统计分析等记录。16 附 则本制度由公司安全技术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4、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程序1 目的通过对公司所有作业活动中危险源的识别、评价、更新,制定相应措施,并对其不可接受的风险实施控制,确保员工的安全及工程产品的顺利实现。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中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评价。3 职责3.1 安全技术科是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汇总登记,监督检查。3.2 综合科、综合科负责公司本部办公区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3.3 工会协助安全技术科、综合科、综合科进行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3.4 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负责辩识所属范围内的危险源,填写危险源调查表。3.5 分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项目经理负责主持召开风险评价小组会议,对所找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并对不可接受风险清单进行审批,报公司安全技术科备案。4 资源配置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员工代表,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专项方案或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管理制度;危险源识别、评价与控制策划的相关资料、信息。5 工作程序5.1 工作流程图5.2 危险源的调查5.2.1 由安全技术科制定《危险源调查表》表式。5.2.2 公司本部、分公司、项目部按其生产活动、后勤活动和其它支持性活动及管理活动过程逐项识别危险源。5.2.3 每项危险源应确定其时态、状态、类型。时态:过去、现在、将来状态:正常、异常、紧急类型:物理、化学、生物、生理、心理、行为、其他5.2.4 公司本部、分公司、项目部对识别出的危险源按经验判断法确定其风险级别,包括轻度、中度、重度,并将初步判别结果汇总成《危险源调查表》。5.2.5 危险源识别应收集的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相关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历史上的事故、事件的记录资料——安全检查、审核中发现的结果——管理评审的情况——环境因素——员工及相关方意见5.3 危险源的评价5.3.1 公司本部、分公司、项目部组织相关专业、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风险评价小组,对调查表中所列出的重度风险按指数矩阵法逐项进行评价。5.3.2 重大危险源评价按照 DL/T5274-201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进行评价。5.3.3 评价准则1、严重性等级严重性等级等级说明事故后果说明Ⅰ灾难的人员死亡或系统报废 Ⅱ严重的人员严重受伤、严重职业病或系统严重损坏Ⅲ轻度的人员轻度受伤、轻度职业病或系统轻度损坏Ⅳ轻微的人员伤害程度和系统损坏程度都轻于Ⅲ级 2、可能性等级可能性等级说明单个项目具体性情况 总体发生情况一频繁频繁发生 连续发生二很可能在寿命期内会出现若干次 频繁发生三有时在寿命期内有时可能发生 发生若干次四极少在寿命期内不易发生,但有可能发生不易发生,但有理由可预期发生五不可能极不易发生,可以认为不会发生不易发生,但有可能发生3、指数矩阵严重性等级可能性等级Ⅰ(灾难的)Ⅱ(严重的)Ⅲ(轻度的)Ⅳ(轻微的)一(频繁)1 2 7 13二(很可能)2 5 9 16三(有时)4 6 11 18四(极少)8 10 14 19五(不可能)12 15 17 20指数为 1-5 为不可接受的危险(A 级)指数为 6-9 为项目部需实施影响的危险(B 级)指数为 10-17 为班组需实施影响的危险(C 级)指数为 18-20 为可接受的危险5.3.4 风险评价小组按 5.3.2 评价准则进行评价、归纳、整理,形成《危险源评价表》。5.3.5 对达到 A、B、C 级的危险源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危险源监控点统计汇总表》,落实责任人,制定监控及预案措施,并现场挂牌,具体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5.3.6 对达到 A 级的危险源要形成《A 级危险源清单》。5.3.7 安全技术科对经评价的《A 级危险源清单》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公司《A 级危险源清单》,报送生产副总经理审批。5.3.8 当出现重大危险源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5.4 对不可接受危险源的策划。5.4.1 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按公司下达的《A 级危险源清单》识别与本身有关的部分,对不可接受危险源明确管理目标、指标,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程序》。5.4.2 对不可接受危险源编制管理方案或专项方案、管理制度。5.4.3 紧急状态下不可接受危险源需编制和实施应急预案。5.4.4 项目部在项目策划时除了确定公司已确定的不可接受风险外,还需根据施工项目的地理位置、环境特点和相关方的要求,补充识别特定的重大危险源,评价后及时报安全技术科。5.4.5 项目部所识别的新增危险源,汇总后报送公司安全技术科,作为更新危险源清单的输入。 5.5 其他管理要求5.5.1 《A 级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应记录最新信息,特别当施工条件、施工要求、施工工艺、材料、相关方等发生变化时,其内容作相应调整。5.5.2 对新增危险源,公司安全技术科在更新《A 级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时,按本程序 5.2、5.3、5.4 条执行。6 过程的监视和测量6.1 安全技术科每季度抽查分公司和项目部《危险源调查表》。6.2 各项危险源是否已识别、评价。对不可接受的危险源是否编制了管理方案或专项方案、管理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紧急状态下不可接受危险源是否编制了应急预案。6.3 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限期纠正。7 相关文件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46—2005《建筑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46—20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DL/T5274-2012《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及评价导则》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水利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5、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程序1 目的为了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有关的运行与活动进行有效控制,消除或减少因组织活动而使员工和其它相关方可能面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确保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与不断改进的要求。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中职业健康安全运行的控制。3 职责3.1 安全技术科是职业健康安全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工会协助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3.2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对本单位、本项目部职业健康安全的实施并进行管理与控制;3.3 公司各部门对各自工作范围内职业健康安全的实施进行管理与控制。4 资源需求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5 工作程序5.1 工作流程图5.2 重大危险源管理目标的确定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按公司下达的《重大危险源清单》识别与本身有关的部分,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法律法规及员工和相关方要求,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目标,以便运行、监测、控制。5.3 对异常状态下的重大危险源须编制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规划)编制程序》。5.4 对紧急状态下的重大危险源须编制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5.5 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实施5.5.1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奖惩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制度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书),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5.5.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防火防汛组织网络,配齐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抢险队和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备好度汛物资并定期检查,做好记录。5.5.3 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含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其他各类人员每年、每个项目需进行安全教育,不少于一次,具体执行《人力资源控制程序》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5.4 对特种作业、特殊过程的作业、从事危险源点的作业、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具体按《施工过程控制程序》执行。5.5.5 在危险源的显著位置悬挂危险点监控牌,标明危险等级,注明负责人员,并扼要注明防范和应急措施,明确检查周期。分公司、项目部月查,车间、工种队周查,班组岗位日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实行信息反馈和整改,做好记录。信息反馈和整改的责任人应落实到人,分公司、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要对各级人员实行检查的情况进行月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教育,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奖惩。5.5.6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操作安全化。5.5.7 对危险源的技术控制总体可从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和转移等方面进行。各项目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取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控制,以达到预防事故及保障安全生产的目的。5.5.8 施工现场应按需要设置必要的围档、大门应牢固美观,标识统一,城区实行封闭式施工。具体执行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146-20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5.5.9 施工现场应设警卫室、建立警卫制度,配置必要的器材,警卫人员应加强巡逻、做好记录。5.5.10 施工现场依据所承建工程的类型搭设必要的基础设施(综合科、宿舍、食堂、淋浴室、厕所、仓库等),设施应结构合理、安全、卫生,满足消防要求,选址合理,具体执行工程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5.5.11 按施工现场位置合理划分材料堆放区、作业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域要明确分离,材料应标 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出厂合格证明及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2、加强对机电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的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建立设备资料管理台帐。4、物供部门要及时提供安全生产所需材料和物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劳保用品。5、对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发放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防止发生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6、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工作记录。第十七条 财物科职责: 1、按规定安排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专款专用。2、定期收缴安全生产管理费(按计划产值的 0.5‰)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负责执行安全生产奖金的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3、做好财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工程安全保险工作。4、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第十八条 综合科职责: 1、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要,推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职安技干部人选。 2、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三级教育,对调换工种和恢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患有某种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4、制定奖惩制度时,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考核条款。在拟订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内容。 5、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确因生产需要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并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对按照规定不适合有毒、有害、高空和高温作业的人员进行及时调整,或按照《劳动法》规定变更、终止劳动合同。6、禁止使用未满 16 周岁的童工。对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及繁重的体力劳动。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8、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第十九条 质检科职责: 1、对因产品质量、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伤亡事故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2、在采取三新技术和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措施。 3、组织制订建筑材料试验室、化学分析试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4、负责分析试验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5、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6、贯彻执行公司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 项目部应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列为计发奖金或绩效工资的主要考核内容。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贯彻实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3、发现事故预兆,采取果断措施的有功人员。 4、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者提出并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明显成效的。 5、在清除事故/事件隐患,或在事故/事件抢救中有功的。6、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取得显成效的。7、年度考核时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项目部)的领导班子和安技负责人按责任状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专项活动考核和年度考核,对重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领导,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安技人员,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识清楚,并适当设置相关的符合要求的作业棚。5.5.12 高空作业应佩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应进行健康检查或有近期健康证明,具体按 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执行。5.5.1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临街防护,按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 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执行。5.5.1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严格执行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5.5.15 施工机具、电(气)焊设备按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5.5.16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动力,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监控,具体按 JHEC/CX15-2014《施工设备管理控制程序》执行。5.5.17 施工现场如远离城镇,应设有医疗箱,配备常用应急药品,必要时应设立医务室,设专职或兼职医疗卫生保健员。5.5.18 加强对危险品、化学品的管理,库房、油库需具备良好的贮存条件,物品按类别存放,各种物品的标识清楚,室内外应有安全警示牌,存放的物品应符合消防要求。5.5.19 对有光、热、电磁、放射性等特殊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劳保用品。对各类工种劳保用品的配备和管理,执行江苏省安全监督管理局(2007)196 号,《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GB11651-2008《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的规定。5.5.20 对长期接触高噪音、粉尘和有毒等有毒作业活动人员给予定期健康检查。对女工不但要保护她们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安全,而且还要做好她们特殊时期的保护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5.5.21 施工现场应在必要位置悬挂各种安全标识(如禁止烟火、当心坠落、当心触电、当心吊物、当心爆炸、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安全通道等标识)。5.5.22 加强季节性施工的安全防护工作,雨季做好防雨、防触电的工作,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严禁动火和高空作业,夏季做好防食物中毒、中暑事故的发生,冬季做好防滑、防寒、防火、防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解冻期做好大型设备及脚手架基础检查工作,节假日做好节前的安全检查工作。5.6 分公司、项目部要加强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与其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安全检查与监督。具体按《工程分包控制程序》、《劳务分包控制程序》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5.7 公司总部、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及生活区域的安全、消防、防盗控制的实施分别由公司综合科,分公司行政部门、项目部保卫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做好适当记录。5.8 凡有集体食堂的单位,由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5.9 各部门、分公司、项目部要严格依据以上控制要求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做好相关的记录,当出现不符合情况时执行《不合格(不符合)控制程序》。安全技术科负责随时抽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5.10 对紧急情况的处理,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执行。5.11 在物资采购、贮运等活动中以及对置身现场的相关方施加影响。6 过程监视和测量6.1 安全技术科每季度对职业健康安全控制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问题以口头或“隐患整改通知单”书面通知纠正。6.2 分公司、项目部每月对职业健康安全控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以口头或“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纠正。6.3 现场安全员(兼职安全员)随时检查,发现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7 相关、支持性文件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146-20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T3787-200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196 号《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GB11651-2008《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电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6、A 级危险源(作业)安全监控管理办法为加强 A 级危险源(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 A 级危险源(作业)不形成重大危险源(作业)、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确保 A 级危险源(作业)处于受控状态,杜绝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对通过识别、评价作业活动中不可接受的危险,即 A 级危险源(作业)(详见 JHEC-CX04程序文件),各单位、项目部要形成《A 级危险源(作业)清单》,并逐级上报,分公司《A 级危险源(作业)清单》,报公司安全技术科备案。第二条 对搭设高度 8m 以上的承重脚手架;搭设高度 24m 以上落地式钢管外脚手架;临江、临海及一级防洪堤围堰工程;起吊重量在 300KN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 的基坑支护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列入《A 级危险源(作业)清单》,并按本办法进行重点控制管理。第三条 对识别出的 A 级危险源(作业),各单位、项目部应及时组织编制《A 级危险源(作业)控制专项方案》,并逐级上报,分公司《A 级危险源(作业)控制专项方案》,上报公司总工办和安全技术科。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A 级危险源概况;2、控制的目的和任务;3、采取的方法和措施;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5、负责控制的机构和人员;6、控制的时限和要求;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8、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四条 项目部《A 级危险源(作业)控制专项方案》由项目部或分公司技术部门编制,项目部报分公司总工审批。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款的 A 级危险源(作业)其专项方案,项目部(分公司)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本项目部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但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当参加专家评审会,未经评审的方案不得实施。第五条 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善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情况。第六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应交项目专职安全员收集、归档。第七条 在 A 级危险源(作业)的显著位置悬挂危险点监控牌,标明危险等级,注明负责人员,并扼要注明防范和应急措施,明确检查频次:分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每半月查一次,工程队负责人每周查一次,班组长岗位人员每日查一次。项目部按照专项检查表,逐条对照检查、落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收集归档。第八条 A 级危险源作业一律实行先审报审批,后作业的原则。所有 A 级危险源作业必须报分公司或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 A 级危险源作业,必须报公司安全技术科批准;未经审批的 A 级危险源作业一律不得进行,员工有权拒绝作业。第九条 A 级危险源作业时,要严格按《A 级危险源(作业)控制专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控制期限内完成。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对 A 级危险源(作业)所涉及到的材料、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等,项目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使用。验收资料应交项目专职安全员收集归档。第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及时将 A 级危险源(作业)监控情况向项目经理汇报。如果 A 级危险源处于失控状态,形成重大危险源(作业)或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向分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全技术科报告。第十一条 对于未执行 A 级危险源(作业)方案和作业前申报规定的,将追究组织者和项目经理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技术科负责解释。27、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目的1.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使用用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公司职业危害的监测、评价和控制,为员工配备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2 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2 术语及定义2.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2.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2.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范围内职业危害的监测、评价和控制,为员工配备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职责和要求。4 职责4.1 综合科是职业健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职业危害申报;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工伤保险工作;4.2 安全技术科协助管理,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工作;4.3 工会实施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职能。负责职工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工作;4.4 分公司、项目部落实职业健康的管理和职业危害警示工作。 4.5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健康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5 资源需求相关的管理人员及必要的资金保证。6 工作程序6.1 职业健康管理6.1.1 工作环境与条件: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必须为各层次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1)项目部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按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执行;2)混凝±生产系统的粉尘、噪声作业场所要设置防尘、降噪、隔音设施,并定期维护,确保完好;3)夏季高温作业应采取搭设凉棚、错时作业、提供防暑降温物品等措施;4)冬季高寒作业应为员工提供高寒作业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劳动防护用品等防寒保暖措施;6.1.2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标准等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执行;2)教育、督促员工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员工的职业健康;6.1.3 职业危害检测管理1)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职业危害场所检测计划,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2)粉尘、噪声、毒物指标及检测周期符合 SL389--2007 标准 3.4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条款的规定6.1.4 报警装置、应急处置预案、现场急救用品管理1)在项目策划阶段,识别评价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在项目实施阶段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危害,在有毒有害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根据职业危害的种类、严重性和后果编应急处置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2)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防护器具,并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6.1.5 职业健康检查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岗中和离岗前)档案。6.1.6 应按规定给予职业病患者及时的治疗、疗养;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6.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管理6.2.1 公司综合科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6.2.2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6.2.3 分公司、项目部应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使其了解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6.2.4 分公司、项目部应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6.3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 27 号令)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发生变化后及时补报。6.4 工伤保险 6.4.1 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及时为全体员工 100%办理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6.4.2 受伤员工及时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7 记录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保存相关记录。 2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施工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 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筑施工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2.2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应依据本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3 责职3.1 公司安全技术科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配备标准的制定,检查督促下属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3.2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发放,监督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3.3 财物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保管。3.4 工会、综合科负责监督检查。4 资源需求必要的资金保障、适宜的贮存场所。5 基本规定5.1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本标准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5.2 本制度规定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5.3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除应符合本制度以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4 本制度所列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5.5 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5.6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5.7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 2m 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5.8 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士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5.9 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滑落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从事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5.10 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5.11 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灼伤,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5.12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5.13 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中毒,灼伤的劳动防护用品。5.14 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5.15 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的,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5.16 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6 工作程序6.1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6.1.1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装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6.1.2 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工作服。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6.1.3 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从事清除焊接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从事磨消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在密闭环境中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6.1.4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供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在底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6.1.5 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6.1.6 普通工在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作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6.1.7 混凝土工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胶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胶鞋,绝缘手套。6.1.8 瓦工,砌筑工应配备脚趾安全鞋,胶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1.9 抹灰工应配备高腰布面脚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6.1.10 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6.1.11 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6.1.12 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6.1.13 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6.1.14 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6.1.15 玻璃工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6.1.16 司炉工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添加燃料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6.1.17 钳工,柳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6.1.18 筑炉工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6.1.19 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6.1.20 其他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2)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实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3)从事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4)从事地下管道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滑鞋(靴)和工作手套。6.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6.2.1 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供货方,建立合格供方名册,在合格供方名册中,为作业人员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产品。6.2.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限行相关标准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应统一收回报废,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6.2.3 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6.2.4 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产品。6.2.5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6.2.6 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示及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标识牌。7 记录保存采购、验收、入库、发放等的记录。8 附: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名 使 称 典 用序 型 期 工 限(月)号 种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普通防护服普通工作帽普通工作鞋劳动防护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靴防噪声耳塞︵耳罩︶保护足趾安全鞋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静电鞋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静电工作服阻燃防护服安全带安全帽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1 仓库保管员24n18182 带锯工18184831212n n3 钳工2424n481212n n4 车工24241212n5 油漆工18n361212126 电工18183636121224n n n7 电焊工 n 3 1 1 1 n n 6 2 2 28 冷作工1818n361212n n9 喷砂工1818n36n1212n n n10电机(汽机)装配工1818n1212n11电系操作工1818363612122412开挖钻工1818n3636n121224n18n13木工(架子工)1818n36n1212n(n)18n14砌筑工1824n36361212181815安装起重工1818n36361212n n2416筑路工1818n3636n12n24n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名 使 称 典 用序 型 期 工 限(月)号 种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普通防护服普通工作帽普通工作鞋劳动防护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靴防噪声耳塞耳罩保护足趾安全鞋防刺穿鞋电绝缘鞋防静电鞋胶面防砸安全靴防静电工作服阻燃防护服安全带安全帽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17沥青加工工18183636121824n18道路清扫工242418n36364819试验工24242420机车司机181824n4848n21汽车驾驶员181818n48n n22汽车维修工1818n48n n12n23船舶水手1818n3636183624中小型机械操作工1818n36361236 25检验工1818n n n n26中式烹调师1824n27超声探伤工3636n121248注::“n”表示使用年限,由各单位、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自己确定附录 A:相近工种对照表序号典型工种 相近工种1 仓库保管工库工、物资供应员、物资维修保养工、物资调运员、司磅员2 带锯工圆(截)锯工、修锯工、磨刀(锯)工、木材搬运工、木材削片工、油锯工3 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机车钳工、车辆钳工、汽车维修钳工、船舶钳工、工程安装钳工、轨道检查车钳工、内燃机车钳工、轮轴装修工、电力机车钳工4 车工镗工、铣工、刨工、插工、磨工、制齿工、拉床工、电切削工、数控车工、磨尖冲剪切工、数控铣工5 油漆工木制品涂饰工、汽车维修漆工、木材防火喷涂工、船舶涂装工、建筑油漆工、金属喷涂工6 电工维修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变电整流工、船舶电工、装卸机械电器修理工、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汽车维修电工7 电焊工 气焊工、船舶电焊工8 冷作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铁工、水轮发电机组管路安装工、金属结构制件与安装工、金属冷打工、船体装配工、船舶钣金工9 喷砂工 抛光工、磨光工、钢锭坯整理工10电机(汽机)装配工电机嵌线工、辅机电气装配工、换向器装配工、电机车电气装配工、低压电器及元件装配工、高压电器及元件装配工、高低压开关板(柜)装配配线工、汽轮机本体安装工、汽轮机调速安装工、汽轮机辅机安装工、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11电系操作工配电线路工、电力电缆工、内线安装工、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直流设备检修工、变电检修工、变电带电检修工、二次线安装工、厂用电安装工、电缆安装工、送电线路架设工、变电一次安装工、变电二次安装工、送电线路工、12开挖钻工 水工爆破工、锻钎工、钻探灌浆工、防渗墙工1 木工 架子工、木材制箱木、模型工、木型工 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物质和荣誉奖励。对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中有重大贡献或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集体或个人可给予 1000 元或以上的特别嘉奖。奖励经费应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 100~2000 元或行政处分。1、违章经教育不改,不服从管理的; 2、违反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削减防护设施,留下事故和职业中毒后患,或已导致发生伤亡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而仍不采取防范措施整改的责任者; 4、发生事故事件后,破坏现场或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的责任者; 5、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护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6、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不按规定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7、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谩骂、侮辱和打击报复者; 8、发生事故/事件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整顿,同类事故/事件再次发生的责任者; 9、发生上述情况,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报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工种队及班组应给予经济处罚:1、违反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造成死亡和重伤事故的,对责任部门、工种队及班组和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部门罚款为1000~50000 元;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员罚款为 500~20000 元;另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有关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2、对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或发生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上报的责任人,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加重罚款。3、对 A 级事故/事件隐患和有严重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有关部门责令其改进,在限期内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的部门、工种队及班组,除令其停工改进外,再给予罚款。罚款金额为 1000~10000 元。4、多次违反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或因违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工种队及班组应加重罚款。 5、对生产、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未达标,文明施工、文明生产秩序较差,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经教育未改和违章指挥的,给予部门、工种队及班组责任人 500~100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物科,罚款收据复印件给公司安全技术科备案。罚款应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和安全先进的奖励。第二十六条 对合格分承包方,实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合格分承包承包工程时按造价的 3~5%(最少不低于 1 万元),交纳安全抵押金。工程完工,经考核合格,实现合同规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抵押金如数返还;未能实现目标或考核不合格的,没收部分或全部抵押金,并给予 1 万元至 20 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费,按年计划产值的 0.5‰收取,做到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 本责任制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报分公司安全技术科备案。 314砌筑工 石工、钢筋工、混凝土工15安装起重工 地面装卸工、天车工、桥梁吊装工、指挥工相近工种对照表序号典型工种 相近工种16筑路工路基工、公路养护工、桥梁养护工、路面工、打桩工、管函顶进工、水上打桩工17沥青加工工沥青工、公路重油沥青操作工、乳化沥青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18道路清扫工粪便清理工、公厕保洁工、垃圾处理工、粪便净化处理工、绿化工、育苗工、花卉工、盆景工、植保工19试验工电气试验工、坝工土料试验工、水土泥沙实验工、水土结构试验工、灌溉试验工、建筑材料试验工、土工试验工20机车司机 指导司机、叉车司机、装卸车司机、21汽车驾驶员 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汽车道路试验工22汽车维修工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检验工、汽车维修轮胎工、汽车维修材料工、汽车喷油泵调试工、汽车检测工、汽车检测设备维修工23船舶水手船舶驾驶员、驳船驾长、驳船司机、工程船舶水手、水下设备操作工24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农机机械操作工、内燃装卸机械司机、电动装卸机械司机、平地机操作工、压路机操作工、铲运机操作工、水泥混凝土搅拌设备操作工、水泥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稳定土拌和机操作工、塔式起重机驾驶员、起重机驾驶员、推土(铲运)机驾驶员、挖掘机驾驶员、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翻车机工、压缩机工、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风机工25检验工水工质量检验工、测量放线工、材料检查工、材料检查工26中式烹调师 中式面点师、中式糕点制作工27超声探伤工 计算机操作工、输配电检修工29、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公司用人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相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2 范围适用于公司为本单位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时本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 职责3.1 综合科为工伤保险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工伤保险办理、申请、鉴定资料、保险待遇等工作;3.2 财物科负责资金保证;3.3 工会进行监督。4 资源需求管理人员及资金保证5 工作程序5.1 保险缴纳公司按扬州市社保局及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5.2 工伤认定5.2.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2.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5.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5.2.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扬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扬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5.2.5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5.2.6 扬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本单位及工会组织、职工、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协助。5.2.7 扬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扬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一般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5.3 劳动能力鉴定5.3.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3.2 劳动能力鉴定由本单位向扬州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5.3.3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5.4 工伤保险待遇5.4.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4.2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4.3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本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5.4.4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5.4.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4.6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由本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本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本单位补足差额。5.4.7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8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 5.3.1、5.3.2 和第 5.3.3 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5.4.9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5.4.10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4.11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 5.3.9 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5.4.12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5.4.13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5.5 监督管理5.5.1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5.5.2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6 其他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3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项目为主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司其他各部门、各单位、各项目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项目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公司、本部门、本单位、本项目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部门、本单位本项目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六条 公司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项目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AQ/T 9002),结合本单位、本项目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 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各单位项目部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项目部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本项目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单位、项目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第十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六条 公司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公司其他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各项目部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项目法人和分公司备案。第十八条 各单位、项目部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第十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与修订完善第二十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重点项目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单位、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完善应急预案。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单位因整合导致隶属关系、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工艺、技术、材料、装备、和流程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八)应急预案根据评审结果要求修订的。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项目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明确存放地点和具体数量,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条 各单位项目部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公司安全技术科和有关部门。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单位项目部可以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公司给予警告,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项目部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如有关条款与国家现行规范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现行规范规定为准。31、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为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一级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逐级向上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2、凡发生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项目(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除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外,还必须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录像,以利事故调查。4、接到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报告后,所在分公司经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董事长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尽快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5、各单位、项目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应于每月 5 日前报公司安全技术科。6、各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应对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上报。二、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发生后,应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进行调查处理。2、发生轻伤事故、一般环境事故/事件以及未遂事故由分公司、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30 日内报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查结案。所在分公司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或负责事故调查。3、发生重伤事故(重伤 3 人以下)、严重环境事故,由公司调查处理,或授权所在分公司、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结案。所在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必须参加或负责事故调查,公司工会、综合科、综合科、工程科、安全技术科、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或参加审查结案,一般 30 日内结案,最迟不超过 60 日。4、发生死亡事故或重伤三人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公司董事长、分管副总经理,工会、人事、监察、安全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做好配合工作,协助调查处理。5、对违反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发生重大环境事故的单位,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罚外,公司将对发生死亡、重伤、多起轻伤事故的分公司、项目部实行经济处罚。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整改不力或教育不到位的,将继续予以追究责任。7、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技术科门和环境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工伤事故、环境事故/事件建档工作,加强台帐资料的完善管理。32、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扬州市安全目标管理责 任书》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票否决”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予“一票否决”。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赋予安全生产责任的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评比奖励资格。出现下列 1~5 条款中所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绩效年薪、经营性风险补贴、奖励年薪;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享受当年考核发放的 15%岗位工资以及项目部的考核兑现奖励。应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发生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3、发生重要环境投诉、重要环境事故的。4、发生重大火灾、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发生多人(3 人以上)伤害事故的。6、发生重伤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7、轻伤率突破控制指标的。8、发生环境投诉、环境事故的。9、发生火灾、交通责任事故的10、施工现场 JGJ59-99 标准检查考核有一次不合格的。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项目部在各类综合性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中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各类表彰奖励活动组织(上报)部门应及时征求安全技术科意见,对所参加先进(优秀)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票否决”的,一律予以否决。第六条 在确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时,应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纳入考核内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否决其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合格供方资格。第七条 对瞒报、谎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和追究,已获得利益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追回,公司并进行通报批评。第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安全技术科等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3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检查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实现持续改进,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评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3.职责3.1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科具体落实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的管理。3.2 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分公司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的管理。3.3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部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的管理。3.4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的管理。4.资源需求必要的输入资料,活动相关人员,必要的监视和测量装置。5.工作程序 5.1 组织5.1.1 公司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安全生产委员综合科具体实施。5.1.2 分公司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5.1.3 项目部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5.2 时间5.2.1 公司、分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具体时间由安委会综合科提前通知。5.2.2 项目部在项目完工后组织,施工周期超过一年的,每年组织一次,并在分公司组织评定前进行。5.2.3 发生死亡事故后,在事故调查处理后即进行重新评定。5.3 人员5.3.1 公司绩效评定人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参加;5.3.2 分公司绩效评定人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分公司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参加;5.3.3 项目部绩效评定人员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各部门、工种队负责人参加。5.4 内容5.4.1 验证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5.4.2 检查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5.4.3 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5.4.4 上年度评定中指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5.4.5 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情况的统计分析。5.4.6 必要时,专业监测机构的监测报告。5.5 范围5.5.1 公司绩效评定范围:各分公司、各部门。5.5.2 分公司绩效评定范围:各部门、各项目部。5.5.3 项目部绩效评定范围:各部门、各施工队。5.6 方法与技术5.6.1 采用会议方式进行评定,分公司、各部门汇报绩效评定情况,提出改进需求和建议。上年度评定中指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的评价。5.6.2 对评定情况、改进需求和建议进行分析、评价。5.6.3 采用直接判断和数据统计方法进行评定,提出评定意见和改进意见。5.7 报告与分析5.7.1 安委会综合科负责评价报告的起草工作,综合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委会主任批准,以正式文件发放。5.7.2 评定报定报告应写明评价时间、地点、评价过程、评价结果和改进方法。5.7.3 评定报告发放至分公司、所属各部门。5.8 绩效考评把评定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按考评结果落实兑现。6.持续改进6.1 根据安全标准化评定结果,及时对安全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措施。6.2 安全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改后,按规定重新进行评审、批准、发放。6.3 采用数据统计分析手段,实施 PDCA 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7.记录保存评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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