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3《犯罪学》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9 12:11:59浏览次数:8
0243《犯罪学》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开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题型包括以下四种:1.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30 分)答题技巧:单选题比较灵活,主要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点和学习过程中容易被疏忽的细节问题。做好这类题的关键在于平时学习过程中的扎实和细心。多选题相对来说难度比较大。做多选题,一要准确把握题意,二是复习时一定要认真仔细,要对知识点全面把握,同时还要认真分析四个选项的关系。2.名词解释(每小题 5 分,共 20 分)答题技巧:名词解释需要准确的答出名词的概念,至少要答出每个概念中的重点内容。此外,无需过多的论述。3.简答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答题技巧:回答简答题时务必要注意全面,不能遗漏知识点,一些关键的知识点还要适当的展开。展开的程度要根据个人在考试中的时间、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以及答题速度来定5、4. 论述题(每题 20 分,共 20 分)答题技巧:论述题所占分值较多,所以在答题时不仅要答出要点,还务必在要点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展开。在论述时,要有自己的观点,言之有据,论之有理,要注意条理性和逻辑性。二、重点复习内容(未标明章节请简单复习)第一章 犯罪学概述一、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它与刑法学、社会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犯罪学有着它自身的研究领域、关注焦点和学科性质。犯罪学是融合各有关学科知识,表述犯罪现象,揭示犯罪原因,寻求治理、预防犯罪之对策的刑事事实科学。对于“犯罪”的概念,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界定,对犯罪学影响较大的学科是法学、社会学。犯罪学的体系主要是由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等几个部分构成。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尔首次提出“犯罪学”一词。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一)犯罪现象1.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条件下所发生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和。一定时间和地区的犯罪总和,被称为犯罪数量。它是犯罪学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不仅包括法定的犯罪现象,而且还包括违法、越轨及其它社会危险现象。2.从学科理论体系来看,它是相对于个体犯罪行为、具体犯罪行为、个别犯罪行为等提出来的。 (1)相对于个体犯罪而言,它是群体犯罪,是个体犯罪的集合体; (2)相对于具体犯罪而言,它是抽象的犯罪,是出于主观认识犯罪的目的,对客观存在的具体犯罪的一种抽象; (3)相对于个别犯罪而言,它是一般犯罪现象,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3.按照事物发生的因果关系,先有因后有果,即对犯罪而言,犯罪发生的原因在前,而后才会有犯罪现象。但犯罪学的研究就象疾病的诊断一样,先从已发生的犯罪现象入手,查 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构成是犯罪基本特征的具体化,通过犯罪构成来得以具体说明。三、 犯罪的实质界定(一)犯罪实质界定的实然层面从实然的层面来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现实来考察,任何一个社会中,总是由社会的统治集团通过制定刑事法律而划定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哪些行为不属于犯罪,并且通过宣传、法律的适用等活动,使得这种对犯罪的界定成为该社会的主流规范。对这种主流社会规范的违反,就被认定为犯罪,要受到惩罚。(二) 犯罪实质界定的应然层面犯罪的应然界定属于刑法的价值问题。刑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公正。从应然的角度来说犯罪应该是对一个社会正义的侵犯。而社会正义,从利益的角度来说,应是体现着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犯罪就是对这种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侵害。因此,从应然的层面来看,犯罪应当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犯罪的界定具有时空差异性。第六章 犯罪的表现与测量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有关犯罪、犯罪人被害人等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括。犯罪现象是一种表浅的、直观的经验事实。(一) 犯罪现象的内容1.犯罪状况:犯罪状况是最基本的经验事实,也是犯罪学研究者首先收集的最基本的研究素材。2.犯罪特点:犯罪特点反映的是较深层次的犯罪现象。3.犯罪规律:犯罪规律是最深层次的犯罪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状况和犯罪特点,并通过后者来表征和显现自己。(二)犯罪现象的特性1.直观性 2.因果性 3.相关性 4.饱和性(三)犯罪现象的类型1.犯罪现象的刑法学分类刑法学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按照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或者法益,对犯罪现象进行分类。犯罪现象的刑法学分类是以刑法典或者刑事法律对犯罪的分类规定为基础的。就刑法典对犯罪现象的具体分类来说,各国有所不同。有的采取小章制,即采用涵盖面较小的客体为标准甚至有的国家采用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其类罪就比较多。2.犯罪现象的犯罪学分类犯罪学主要是从揭示犯罪原因,寻找犯罪对策的角度对犯罪现象进行分类。如:根据犯罪行为的特征分类;根据犯罪人的性别分类;根据犯罪人的职业、社会地位特点分类等。犯罪黑数,是指实际发生而公安司法机关未知或未登记的犯罪数量。犯罪黑数是官方犯罪统计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犯罪黑数的存在就使得官方犯罪统计的真实准确性打了折扣。犯罪率,是指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总数与人口总数对比而计算的比率,包括发案率与人犯率,通常为万分比,单位是“起/万人”。犯罪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它是引起犯罪现象产生和发展的非根本性的因素。重新犯罪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后,再次实施犯罪。 犯罪动机是激起和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力。第七章 犯罪的状况与特点一、中国犯罪状况与特点 1.建国以来,我国的犯罪现象经历了五个阶段、先后出现了五次高峰。①第一次犯罪高峰:以反革命性质犯罪为主。②第二次犯罪高峰:1961 年出现了第二次犯罪高峰。特点为:反革命犯罪所占比例逐年减少;财产犯罪大量增多,在数量上成为各类犯罪之首;青少年犯罪逐渐增多,占全部犯罪的 30%左;从犯罪主体来看,新滋生的刑事犯罪分子增多。③1966 年至 1976 年的“十年动乱”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受到严重的破坏。 1966~1968 年出现了我国的第三次犯罪高峰。这一时期我国刑事犯罪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青少年犯罪数量大大增加。④ 1981 年形成了第四次犯罪高峰。在一些地区特别是某些重大案件发案趋势很不稳定,同时青少年犯罪仍然十分突出,在社会犯罪各年龄组中,所占比重呈上升趋势。1981 年在中央批转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首次使用了综合治理一词。⑤ 80 年代后期 90 年代初期,出现第五次犯罪高峰。与前几次犯罪高峰相比,第五次犯罪高峰从其程度和持续的时间来说,都是空前的。我国改革开放后,犯罪状况的显著特点:是暴力犯罪向恶性化发展、发案数剧增、流动人口犯罪突出、新型犯罪不断出现。 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转型期社会刑事犯罪上升是各国普遍现象。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法律,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规范各种活动,减少制度上的漏洞。对防治犯罪的观念予以及时的更新与完善。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社会制度。1956-1965 年我国犯罪状况的显著特点是反革命犯罪减少。建国后我国犯罪率最低的时期是 1956 年。20 世纪 70 年代末,我国青少年犯罪占社会同期犯罪的 70%以上。20 世纪 80 年代前,我国有关犯罪原因的主要观点是:残余论和外来论。1981 年在中央批转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首次使用了综合治理一词。在建国初期已基本绝迹或发案极少而 80 年代后又死灰复燃的犯罪是制贩**。建国后,我国第三次刑事犯罪高峰发生于“文革”期间。二、国外犯罪状况与特点 (一)美国的犯罪状况与特点美国的犯罪率是比较高的,尤其是暴力犯罪的发案率高于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暴力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二) 日本的犯罪状况与特点日本的犯罪率在发达的国家中还是较低的。第八章 犯罪原因的基本概念一、犯罪原因的概念与特征 1.在犯罪学上,如何理解引起犯罪发生的原因或者说如何对犯罪原因作出界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犯罪因素说。就是将犯罪原因界定为促成犯罪的因素,也就是说,凡是引起犯罪的因素都是犯罪的原因。无论这种因素是单独出现还是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只要它能够引起、促成或者导致犯罪的出现,就属于犯罪原因的范畴。另一种是所谓的系统因素说。我国犯罪学界关于犯罪原因的通说是系统因素说。将犯罪原因界定为各种促成犯罪的因素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原因是引起犯罪的各种因素的有机整合。 2,特征:①直接性:是指犯罪原因主要表述的是直接的、表层的致罪因素。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原因实际上是指犯罪现象原因。与更深层次的犯罪根源相比,它是对表层的致罪 因素的表述。②关键性:犯罪原因是指决定犯罪形成与变化的关键性因素。③系统性:犯罪原因的系统性是指引发犯罪的诸多因素绝不是孤立地并列或者简单相加,而是在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的动态运作过程中不断变化着,从而构成一个具有结构性和层次性的原因功能系统。④动态性:犯罪原因是一个过程这一命题有两层含义:在宏观上,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作为犯罪的原因的其他社会现象必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犯罪原因的具体内容永远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中。在微观上来说,犯罪作为个体行为,促使个体犯罪的外在原因要内化为个体犯罪的动机需要有一个演化过程,犯罪动机转变为犯罪行为又有一个催化过程。二、犯罪原因系统的结构 (一)纵向结构 犯罪原因是一个系统。系统的结构性决定了犯罪原因系统具有一定的结构性。犯罪原因按照由深到浅的层次方向,依次划分为犯罪根源、犯罪现象原因、犯罪类型原因与个案犯罪原因。这四个层次由深到浅,由抽象到具体,构成了犯罪原因的纵向结构。(二)横向结构 犯罪原因系统,从横向来看,由许多要素组成。如,菲利将犯罪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李斯特则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即包括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还有学者认为,除了生物因素、社会因素、自然因素以外,心理因素也是导致犯罪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认为,犯罪总是由在一定环境中生活的人在特定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社会行为,因此,生物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心理因素以及社会因素都对犯罪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犯罪原因系统诸要素之间的关系:犯罪原因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若干致罪因素组成的、不断作用和变化的动态系统。引发犯罪的诸多因素绝不是孤立地并列或者简单相加,而是在彼此联系、相互作用的动态运作过程中不断变化着,从而构成一个具有结构性和层次性的原因功能系统。系统的结构性决定了犯罪原因系统具有一定的结构性。根据犯罪原因系统各个组成部分的分类搭配和排列不同,可以将犯罪原因系统分为纵横双向结构。(1)纵向结构:犯罪原因按照由深到浅的层次方向,依次划分为犯罪根源、犯罪现象原因、犯罪类型原因与个案犯罪原因。其中,犯罪根源处于犯罪原因的最深层,它是各种犯罪原因的基础。犯罪现象原因是某个国家和地区在某一时期引起犯罪的各种致罪因素的综合。犯罪类型原因是指引发某一类型犯罪的致罪因素。个案犯罪原因是引发某一具体犯罪的致罪因素。以上四个层次的犯罪原因,由深到浅,由抽象到具体。(2)横向结构:犯罪总是由在一定环境中生活的人在特定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社会行为,生物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心理因素以及社会因素都对犯罪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些各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导致了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原因的系统性要求我们要系统地分析犯罪产生的复杂原因,而不能将犯罪看作是某个单个因素孤立作用的结果。(三)犯罪场概念:1.犯罪场是指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 2.犯罪场本身既不是社会原因,也不是犯罪的个体原因,但它又是发生犯罪的不可少的条件。 3.犯罪场是犯罪原因系统的必要的组成部分。控制犯罪场与减少犯罪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对控制犯罪具有同等重要价值。 构成内容:1.时间因素 季节、月份不同,犯罪发案率往往也不同。 2.空间因素 地形、地势条件不同,往往对犯罪的影响也不同。 犯罪侵害对象有关情况:1.举例:利用被害人的某种心理,投其所好,骗取信任。这种情形在诈骗犯罪、骗奸妇女的流氓犯罪中较为多见。 2.犯罪原因的实现,即主客观诸因素相互作用产生犯罪,从而使原来可能引起犯罪的因素变成了现实的犯罪的原因。 3.犯罪行为的实施,使可能的犯罪原因变成为现实的犯罪原因,这一过程总是在某种客观背景(特定领域)中发生的。即使当一个人形成了足以支配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念头以后,也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必然会进行犯罪活动。此时要触法犯禁,仍然不是随心所欲就能进行的,而必须具备一定的犯罪机遇和作案条件等犯罪背景。一旦这种背景出现,犯罪行为即付诸实施。如这种背景一时不出现,便会等待一段时间后实行犯罪。如果这种背景长期不出现,打消犯罪念头也是可能的。 4.由此可见,犯罪与犯罪的关系就是:犯罪场是发生犯罪的必要条件。第九章 犯罪原因的社会因素一、犯罪原因的宏观社会因素(一)经济因素与犯罪在决定犯罪行为的诸种因素中,经济因素是占主导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经济发展与犯罪②贫富分化与犯罪: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也认为,一个社会只是贫困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会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原因在于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结构出现了分层,富裕阶层在物质生活、教育、就业、社会地位等方面都享有优越条件,而贫困阶层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人的心理失衡,对社会产生不满,甚至产生敌视、憎恨和报复心理,进而导致行为失范。在此意义上说,贫富分化也是犯罪的社会原因的一个重要因素。③失业与犯罪:失业与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后,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下岗、失业职工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一个突出的问题。④人口与犯罪。主要体现为:人口增长与犯罪、人口结构状况与犯罪。(二)政治思想因素与犯罪① 政治状况与犯罪:一国的政治状况对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政治腐败与犯罪;其二,政治动乱与犯罪;其三,阶级斗争与犯罪② 文化冲突与犯罪:文化冲突导致犯罪,是当代犯罪学理论中的一个著名论点。③ 宗教与犯罪:宗教在一定程度上能预防犯罪。同时,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制度习俗,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的原因。二、、犯罪原因的微观社会因素(一)家庭与犯罪 家庭是个体走向社会生活的第一个社会化场所。在家庭中,个体不仅开始形成其基本的物质和心理需求结构,而且也开始了其社会价值准则和行为模式的内化过程。而内化过程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家庭教育功能的正常发挥。在一个家庭职能发挥正常的家庭里,个体的各种正常需要能得到基本满足,社会准则和行为模式的内化过程能遵循社会的主导方向,从而为个体走向未来的社会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反之,当家庭职能未能正常发挥时,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的身心发展就会出现各种不同程度的障碍,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就可能难以 完成。 (二)学校与犯罪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教育程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影响着犯罪数量的多少。正确的学校教育在促进人的积极个性的形成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教育对于犯罪的抑制作用也并不是绝对的。虽然受教育程度高可以抵制犯罪,但不能说受教育程度低或者没有知识就必然导致犯罪。事实上,高级知识分子犯罪的也并不罕见。教育只是影响犯罪的众多因素之一,即使是成功的教育,也不可能从整体上控制犯罪。(三) 社区与犯罪社区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社区中有可能对个体人格有不良影响的消极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邻里关系不良和社区人文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四) 大众传媒与犯罪大众媒介也是影响儿童、青少年社会化的一个重要因素。第十章 犯罪原因的生物因素和自然因素一、 犯罪原因的生物因素:波尔塔是最早从个人的身体及心理方面研究犯罪原因的学者。(一)年龄与犯罪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生理特征、社会阅历等有所不同,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与犯罪人初犯年龄密切相关的是:再犯的可能性)1.青少年时期与犯罪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发育时期,这时生理上的发育很快,但是心理的发育相对迟缓,独立意识增强,但独立的能力缺乏。因此这一时期表现出好奇心强、模仿性强、可塑性大,但容易冲动,逆反心理强,自控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漠等特点,而且由于缺少社会经验,在面临很多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在一定的条件下,很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2.成年期与犯罪这一时期的犯罪就表现为犯罪的预谋性较强,很多犯罪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反侦查能力较强,犯罪也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3.老年期与犯罪在所有的犯罪统计中,老年人犯罪所占的比例都很小。一方面,老年人的社会生活减少,与外界发生冲突的可能性随之降低;另一方面,老年人生理活动能力减弱,实施攻击性行为的能力也随之弱化。(二)性别与犯罪男女两性的性别差异,使得他们在生理上具有不同的特征,这对于他们的行为以至犯罪活动都具有影响:首先,从犯罪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男女两性在犯罪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悬殊较大。其中,女性犯罪人在犯罪人中所占的比例很低。其次,男女生理特征方面存在的自然差异,使他们在所实施犯罪的类型、犯罪手段、犯罪时期等方面有所不同。(三) 遗传与犯罪在犯罪的产生原因方面,遗传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遗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孪生子论②染色体异常说二、犯罪原因的自然环境因素(一)时间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因素对犯罪的影响:①昼夜周期②自然周期③季节周期④社会周期(一) 地理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一般来说,城市的犯罪率明显高于农村;在城市的不同区域内,犯罪率、犯罪类型的分布状况也是有差别的。城乡结合部由于外来人口比较聚集,治安管理比较薄弱,因此是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高发区。边远的农村,传统犯罪较为常见。国边境地区是走私、贩毒抢劫、偷渡以及间谍活动的频繁发生之地。第十一章 犯罪原因的心理因素一、观念层面的心理因素(一)人生观与犯罪 人生观对于人的行为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一个人遵循什么样的人生观,就会实施相应的行为。就现实生活中与犯罪有关的人生观来看,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和扭曲的成就意识,与犯罪的发生密切相关。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通常具有反社会倾向缺乏对社会规范的认同,缺乏真诚健康的人际关系。 (二)道德观与犯罪 道德观是指人们对于行为的是非、善恶等意义的认识、情感和意志,包括道德判断、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以及道德信念等内容。道德观是最早的、也是迄今为止受到最多关注的研究犯罪原因的一个重要视角。 (三)个体心理失衡与犯罪 除了错误的价值观与道德观的偏离和丧失之外,严重的个体心理失衡也是引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当个体的期望与社会生活的实际不相适应,相差很大时,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失衡。很多情况下,这种心理失衡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得到缓解和释放,但是,如果没有缓解途径或者释放途径不当的话,严重的个体心理失衡就很容易导致一些犯罪动机的形成,从而促使行为人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四)法律意识与犯罪 缺乏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扭曲,都可能直接引发犯罪行为。法律意识缺失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二、非观念层面的心理因素(一)个体需要与犯罪不正当的需要、满足需要的方式的不当选择或者需要的无限膨胀,都是引发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二)个性特征与犯罪能力、气质、性格等特征,都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二) 人格异常与犯罪人格异常,又称人格障碍或变态人格,是指人格在发展和结构上明显偏离正常,以致不能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环境的一种心理状态。与犯罪的发生有密切关系的人格障碍类型有:1.偏执型人格障碍 2.情感型人格障碍 3.意志薄弱型人格障碍 4.轻佻型人格障碍 5.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6.怪癖型人格障碍 7.性变态型人格障碍三、犯罪的相关因素犯罪的相关因素是指与犯罪有一定的关联,但并不对犯罪起必然作用的一些因素。这些因素本身不会直接导致犯罪,但其存在可以为犯罪一般原因发挥作用而提供方便。四、学校教育与犯罪问题之间的关系(1)犯罪与受教育程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受过中、高等教育者犯罪率一般低于只受过初等教育者或文盲的犯罪率。即在一定条件下,犯罪率与受教育程度成反比。(2)犯罪与学习成绩的关系:在在校生中,学业优秀者、中等者、不良者的犯罪率依次由 低到高排列。(3)犯罪者在校学习态度与犯罪的关系:如果对学校或学习缺乏兴趣,时常逃学乃至辍学则易陷入犯罪。(4)学校忽视全面教育与犯罪的关系:学校忽视全面教育、教育不当或不充分等都将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并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因素。(5)良好的学校教育同时也是犯罪预防的一个重要环节。第十二章 犯罪被害原因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对于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本概念中的犯罪行为并不仅限于刑事犯罪,还包括违法行为。 2.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 3.犯罪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或间接承受者。 4.作为犯罪的危害结果的承担者,犯罪被害人的外延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国家和社会。 二、犯罪被害人研究的意义犯罪被害人研究始于二十世纪 50 年代的德国。(一)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有助于客观准确地评估犯罪水平和趋势,科学揭示犯罪现象(二)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有助于全面地认识犯罪的发生过程和深化犯罪原因的研究(三)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有助于促进刑事司法的发展(四)犯罪被害人的研究,有助于完善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三、被害预防的三层次(一)第一层次被害预防社会预防本层次的被害预防具有 4 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实施的主体是国家职能部门;其二,将特定地域内的整体社会公众作为潜在被害人;其三,防范措施原则性、指导性强;其四,许多举措往往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二)第二层次被害预防社区预防第二层次被害预防是指立足于居民社区,通过对个人居住的社区建筑环境和人文环境的改善,预防被害。居民社区是人们成长、生活的基本场所,社区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实现社会控制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社区在整个犯罪预防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社区被害预防的措施主要有 8 种。(三)第三层次被害预防个体预防第三层次被害预防是指个人、家庭、团体机构、商业场所等采取的预防自身被害的各种措施。本层次的预防是整体被害预防体系的基础,前述两个层次的被害预防措施依赖于本层次的现实化、具体化,整体被害预防的效果也取决于本层次的实现程度。四、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 Hindelang 等人创立的。该理论认为,一个人之所以被害,是由于其生活方式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个体经常处于被害的危险情境或经常与具有犯罪特性的人接触,从而增加了个体的被害危险或使之成为被害人。五、日本学者宫泽浩一的被害人化理论(1)被害人化理论是日本著名学者宫泽浩一提出并推广的理论。 (2)被害人化是指个体、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继而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过程。宫泽浩一将这个过程划分为第一次被害人化、第二次被害人化和第三次被害人化三个阶段。(3)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个体、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4)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在被害后受到社会或其亲属、朋友的不良反应和态度,加深其被害后果的过程。(5)第三次被害人化,是指经过两次被害人化的被害人,自我消沉、自暴自弃、自我毁灭以及由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过程。(6)与其他被害理论比较,被害人化理论在探寻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因素方面,即第一次被害人化中并没有什么新突破。然而,该理论的第二次被害人化和第三次被害人化带给我们如下新的思路:被害化过程具有三个阶段,这使我们认识到被害后果并不仅仅随着犯罪的结束而停止,如果对被害人和被害后果没有给以应有的重视和科学的解决,这种后果会进一步恶化。六、个人被害因素理论:是由美国被害学家 Sparks 和 Panel 创立并发展的。该理论针对某些个人或团体重复被害加以研究,指出有些人和团体之所以会重复被害,是因为它具有被害倾向,即具有许多导致被害的因素。这些被害因素包括:激发或挑惹因素;煽动或加害因素;促进因素;弱点或诱发因素;合作因素;吸引因素;机会因素;免罚因素。七、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包括两种模式:(1)被害人推动模式,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被害人所具有的机会因素、弱点因素等,使其容易成为犯罪人的目标;(2)“斯德哥尔摩模式”,即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彼此产生赞赏、喜爱的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关系的情况。但如犯罪人对于自己的被害人产生了喜爱或者赞赏的情绪,并愿意终止侵害,希望与被害人结成更为密切的关系,而被害人却并不接受的,这可以视为一种特殊情形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第十三章 犯罪预测一、犯罪预测 犯罪预测是指人们运用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对历史和现实的有关犯罪的数据和资料进行调查、统计、比较、处理,分析研究犯罪发展的规律,对一定社会范围内未来犯罪现象的种类、数量、发展趋势以及对某些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等所作的推断和估计。可见,犯罪预测是一种以数据为基础,在从过去到现在和从现在到将来的发展趋势中,对犯罪事件和犯罪进程作出的预测。 二.犯罪预测的特点(一)现实性立足现实,预见未来是犯罪预测的一大特点。(二)科学性犯罪预测运用了科学理论和先进的技术方法,对犯罪问题的有关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比较、综合,在把握其动态规律的基础上,对犯罪问题可能发生的变化发展作出推测。(三)可变性犯罪预测与其他预测相比要复杂得多,难度也大得多,可变性在犯罪预测中体现的更为突出。三、犯罪预测的内容和分类从犯罪预测的内容来讲,可以分为:(一)犯罪率预测;(二)犯罪类型预测;(三)犯罪结构预测;(四)犯罪主体预测;(五)犯罪时空预测;(六)犯罪手段预测。犯罪预测的分类(一)按预测范围,可以分为宏观预测和微观预测。宏观预测,是指针对一定地区(全国 或某几个省、市、地、县)在一定时期内各类犯罪现象的状况、特点和规律的预测。宏观预测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犯罪发展变化趋势的预测;二是犯罪原因以及促使犯罪形成诸因素的预测。微观预测,是对个体犯罪的预测,以某个人为对象进行其未来是否会犯罪及何时犯何种罪的预测。微观预测可分为两大类:初犯预测与再犯预测。再犯预测,是指以已经犯罪的某个人为对象,预测其未来是否会再次犯罪。具体包括累犯预测、假释预测、重新犯罪预测。(二)按预测期限的长短,可分为长期预测、中期预测、短期预测,中期犯罪趋势预测主要是指对 5 年左右的犯罪总体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变化、发展趋势所作的预测。(三)按预测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综合预测、类型预测和单项预测。第十四章 犯罪预防一、犯罪预防 所谓犯罪预防,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各种手段和采取社会性和专门性的防治措施限制、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对这一概念,主要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犯罪预防以犯罪原因与条件的调查研究、科学分析为前提。 2、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原因与条件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3、犯罪预防的目的是防止、遏制和减少犯罪。犯罪是可以预防的原因分析? (1)犯罪规律的可知性,为犯罪预防提供了前提。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它同其他事物一样,都有其自身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其规律是可以认识的。任何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一个从无到有、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是有一定的规律的,可以为我们所认识。 (2)社会内部存在着对犯罪的强大制止力量,这是犯罪预防的原动力。犯罪不仅危及全社会,而且影响、伤害到个人。这就必然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强大的对犯罪的遏制力量。 (3)人类已经为犯罪预防进行了长期的大量的探索,为预防犯罪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措施和方法。 (4)虽然我们认为犯罪是可以控制和预防的,但犯罪的预防还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社会既不能因为犯罪可以控制和预防而寄希望于把消灭犯罪的任务毕其功于一役,也不能因为犯罪预防过程的长期艰巨性而放弃预防犯罪的努力。二、犯罪的“三级预防模式”犯罪的“三级预防模式”是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由美国学者借鉴公共卫生领域中对疾病的三级预防模式而提出的。其中,初级预防是针对犯罪的各种诱因和条件而采取的措施;二级预防是针对那些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潜在犯罪人而采取的措施;三级预防是指对已经实施犯罪的人的事后干预和介入,防止其重新犯罪。三、我国的犯罪预防体系(一) 宏观犯罪预防1.社会预防:社会预防是指通过对社会结构的调整与完善,使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消除或减少社会弊病,从而达到预防、遏制和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2.心理预防:心理预防是指对健全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活动,同时,也是削弱或者排除形成犯罪的内在动因,即将正在形成过程中的犯罪动机抑制住、消除掉。3.治安预防治安预防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社会上具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所采取的专业防范措施。它是继社会预防之后的第三道防线。 4.刑罚预防刑罚预防也成为司法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各级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刑罚的惩罚、威慑和改造教育功能,从而遏制犯罪的专门性活动。刑罚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二) 微观犯罪预防微观犯罪预防,包括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区预防。1.家庭预防所谓家庭预防,就是通过发挥家庭的教育功能抑制和减少犯罪的一种犯罪预防的方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家长对子女的犯罪预防和家长自身的犯罪预防。犯罪的家庭因素及其预防:第一,家庭中存在的一些消极因素对于个体人格的形成会产生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方式不当,具体包括溺爱型、粗暴型、放任型等,父母管教方式不当对于子女的成长会产生不利的影响。(2)缺乏道德教育。道德失范是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3)欠缺情感交流,忽视子女心理素质的培养。(4)不良的家庭环境,如家庭不和睦、家庭不完整、父母的不良言行等。第二.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因此,预防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做起。(1)提高家长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2)提高家长素质,规范家长行为。(3)家长注重教育方法的科学性和教育内容的全面性,提高家教质量。家长要用正确和适当的方法去影响、教育子女,减少家教方面的偏差和失误。不仅重视文化教育,而且要加强道德教育、法制教育。2.学校预防学校预防是继家庭预防之后的犯罪预防又一道重要防线。学校虽不是预防犯罪的专门部门,但教育人、造就人本身就是最积极的犯罪预防。3.社区预防社区预防是预防、遏制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四、被害预防(1)被害预防的概念:被害预防是指从被害人的角度采取各种防范犯罪措施对被害人保护和被害人自身进行保护相结合的活动过程。(2)被害预防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被害预防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被害预防主体可划分为社会被害预防、群体被害预防和个体被害预防;根据被害预防的阶段可分为被害前预防、被害中预防与被害后预防。被害前预防。这是最为重要的预防形式。如,在住宅内安装报警装置、特制门锁或者安装防盗门窗、专门的照明设备等;建立社区内巡逻制度、门卫制度;邻里间相互守望;发现可疑人物及时报告等。被害中预防:通过聊天与犯罪人巧妙周旋,积极应对,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被害后及时报案、提供线索,从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人。(3)被害预防是犯罪预防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与以往的仅重视从犯罪和犯罪人的预防不同,被害预防是以被害人为着眼点而进行的认识、构筑和运作的防范犯罪的活动。被害预防以广大的社会公众、单位为主要实施主体,其直接目的往往是保护自身的利益,更能调动社会公众、单位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预防效果更加突出,并将节省大量的刑事司法投入。五、预防措施切入犯罪发展阶段早晚的不同将犯罪预防分类为罪前预防、罪中预防和罪后 找犯罪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如何预防同样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础。 4.犯罪现象的研究的三个层次:犯罪状况、犯罪特点和犯罪规律。5.格雷最早利用统计学方法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二)犯罪原因。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三)预防犯罪、治理犯罪的方法、手段以及策略就是犯罪对策。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归宿。三、犯罪行为 1.犯罪行为作为个体作为或不作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说犯罪行为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对象。 犯罪行为是犯罪的个体原因外化的结果.2.确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一般除考虑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外,还必须考虑法律因素、阶级因素、社会因素、历史因素乃至于国家、民族利益、社会伦理等。 3.考虑法律因素、阶级因素、社会因素和历史因素是由犯罪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性、阶级性、社会性和历史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4.刑法学从形式意义上界定犯罪行为,犯罪学从实质意义上界定犯罪,认为犯罪学研究的犯罪行为的外延大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 四、犯罪原因 1.犯罪原因是指引起或者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事物或现象,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和揭示是犯罪学研究的最为的主要内容。早期犯罪学及其狭义犯罪学研究主要以揭示犯罪原因或者解释犯罪原因为主,因此也被称为犯罪原因学或者犯罪原因解释学。 2.犯罪原因的研究一般分为两个方面: (1)具体犯罪行为原因的研究 具体犯罪原因的研究主要从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征(个体因素)和犯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因素)两个方面展开,研究犯罪人的遗传得来的及其后天形成的生理、心理特征与犯罪的关系,研究犯罪人所处的各种社会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的形成、犯罪行为的产生所发生的影响。 (2)犯罪现象原因的研究。 犯罪现象原因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社会学角度的研究,研究一定的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变迁、社会条件等对一定犯罪现象的影响。犯罪原因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犯罪现象研究的基础之上,而研究犯罪原因的目的则在于根据犯罪发生的原因,制定切实的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以达到减少的目的。五、犯罪工具是被犯罪分子运用而作用于犯罪对象的一切物品和媒体。 六、犯罪控制和犯罪预防 1.控制和预防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和落脚点,也是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目的。 2.犯罪控制是指国家专门机构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或过程采取的把犯罪数量和犯罪质量限制在社会所容忍的正常范围内的强制性手段。 3.犯罪预防是指为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防止和减少犯罪发生而事前采取的社会性和专门性的综合性措施。 4.犯罪预防和控制是建立在认识犯罪现象和分析犯罪原因及其进行犯罪预测的基础之上的,犯罪控制和预防措施是一项系统工程,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及其其他社会政策密切相关联。 七.保安处分:是指为了防卫社会而对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或有可能被用于犯罪的物所采取的安全化处置。狭义的保安处分仅指对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安全化处置。 预防。六、治安预防的对象主要是具有治安违法行为的人。政法部门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 七、预防重新犯罪预防重新犯罪是指防止已经犯了罪的人重新实施犯罪行为。预防重新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或工作:(1)正确适用刑罚,发挥刑罚的特殊威慑作用。(2)加强罪犯改造工作:①说明政策与方法;②罪犯改造工作中的综合治理。(3)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教育和管理:①说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过渡期的政策与措施;②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③对刑释人员的帮助教育;④加强管理。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包括六个方面: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1)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2)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3)加强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4)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6)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提高对刑事犯罪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第十五章 刑事政策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和范围 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和范围,理论上有广狭义之争。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打击和防止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不仅包括以直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各种刑罚政策,还包括能够间接防止犯罪的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打击和防止犯罪而运用刑事法律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手段、方法和对策。它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刑事立法、司法和司法机关的刑事惩罚政策,不包括社会对有关犯罪的各种其他政策,仅限于直接地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刑事惩罚政策。刑事政策并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概念,刑事政策是作为犯罪的对策而产生的,相应地,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也应与打击、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相联系。犯罪从其产生上来说,有着十分复杂的社会原因,它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刑事犯罪问题,同时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仅仅依靠刑罚手段,是不可能彻底地遏制犯罪的,只有从社会着手,将各种社会措施与刑罚措施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控制和预防犯罪。关于这一点,无论是主张广义刑事政策概念的学者还是主张狭义刑事政策概念的学者,都是没有异议的。因此,我们认为,对刑事政策作广义的理解是较为妥当的。刑罚政策,是指国家设定刑罚以及运用刑罚手段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和措施等的总称。其一,刑罚政策的主体是国家。其二,刑罚政策的目标与刑事政策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有效地控制犯罪和预防犯罪。其三,刑罚政策的手段仅限于刑罚。刑事政策的手段不仅仅限于刑罚,还包括其他的非刑罚手段,如保安处分、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社会预防措施等等。与刑事政策手段的多样性相比,刑罚政策的手段具有单一性。其四,刑罚政策是一个系统整体。作为国家设定刑罚以及运用刑罚手段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准则、策略、方针、计划和措施等的总称,刑罚政策并不是上述东西的简单相加或者堆积,而是一个有机整体。分论一:青少年犯罪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公民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是 14 岁。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通常被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少年犯罪。 (一)犯罪类型:复杂性,暴力性突出。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这三大类型的犯罪。(二)犯罪动机:贪利性。贪利性是青少年犯罪的一大特点。(三)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随意性、突发性特点。青少年犯罪目的单一,随意性较强。(四)犯罪组织形式:团伙性。团伙犯罪是世界青少年犯罪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五)重新犯罪突出,具有反复性 (六)纠和性二、青少年犯罪的防治对策基本原则 (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二)坚持预防; (三)坚持保护; (四)综合治理。我国目前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还没有真正成形,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完善例如,从立法上来看,虽然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关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但不系统化,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我国也没有专门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法(目前只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立法的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不便。三、世界上第一部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法规是:《美国伊利诺斯州少年法庭法》分论二:女性犯罪一、 女性犯罪的特点(一)年龄结构:18~35 岁的青壮年女性占绝大多数。近年来,我国女性犯罪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二)文化程度: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文盲、半文盲占大多数。(三)职业结构:女性犯罪人员的职业以农民、工人、无业人员为主。近年来出现了向高学历女性蔓延的趋势。(四)犯罪类型:财产型犯罪在女性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暴力犯罪,再次是淫欲型犯罪。(五)犯罪方式:其一,女性在犯罪中多为从犯、诱饵,有的甚至是被动犯罪;其二,故意伤害、杀人等犯罪中,激情犯罪居多(六)犯罪手段:女性犯罪通常会采取一些比较节省体力的手段来实施,女性实施的财产型犯罪大多采取诈骗、色情引诱等手段。(七)女性犯罪大多具有恶逆变倾向,即先是受害人,后转为加害人。二、女性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女性社会角色的变迁 (二)社会地位的分化 (三)女性结构性职业流动 (四)社会流动加速 (五)不良文化传媒的影响 (六)传统观念和封建思想影响 分论三:流动人口犯罪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所谓流动人口,是相对于定居人口而言,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一)从犯罪类型看,以杀人、盗窃、抢劫、卖淫、嫖娼、制黄贩黄、贩毒等犯罪为主, (二)从组织形式上看,团伙犯罪表现突出 (三)犯罪目标具有随机性、盲目性 (四)犯罪动机的贪婪性 (五)犯罪手段恶劣、凶残,而且往往不计后果 (六)犯罪具有流窜性 (七)犯罪成员的低龄化发展相当突出 (八)犯罪地点具有相对的独特性 二、 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一) 对社会生活转变的不适应(二) 心理上相对被剥夺感、不平衡感增强(三)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四) 社会控制能力弱化(五) 流动人口的个体因素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治对策 第一,弱化和消除二元经济结构: (一)二元经济结构的含义 (一)在发展战略上,淡化“城市偏向”“工业偏向” (二)加快城市化,积极发展中小城镇 (三)改革户籍制度 第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一)疏导分流管理 (二)身份管理 (三)劳动就业管理 (四)社会服务管理 (五)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分论四:职务犯罪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依照法律、依法授权或者依合同而承担一定职务的人员,在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基于公司、企业等内部的合同约定而从事一定管理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其次,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其职务活动的相关性以及行为的渎职性。 二、职务犯罪的状况和特点(一)立案数逐年上升,腐败程度不断加深(二)犯罪人的职级越来越高,一批高级领导干部卷入犯罪(三)犯罪领域不断扩大,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四)“三机关一部门”犯罪现象较为严重(五)职务犯罪出现“集团化”趋势(六)职务犯罪主体出现年轻化趋势(七)犯罪手段狡猾,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八)犯罪分子作案后携巨款外逃的越来越多三、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廉政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行为,制约权力,预防和惩治贪污等 腐败现象。 (二)完善刑事立法,强化刑事司法,严惩职务犯罪 (三)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 (四)强化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预防,从内心提高内心自我约束力 (五)适当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物质待遇分论五:**犯罪一、**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的**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的数量、毒资也有上升的趋势,大案要案也在增多。(一)**犯罪从局部扩展到全国 (二)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跨国境、跨地区贩卖、走私** (三)从两头在外到内外并举,国内比例逐渐加大 (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看,团伙、集团犯罪是**犯罪的主要形式 (五)从犯罪的方式看,武装贩毒比较突出 (六)从犯罪的手段看,**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活动隐蔽 (七)国内开始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吸毒人员猛增 (八)**种类向多样化发展 (九)**犯罪人特征 1.**案犯普遍文化程度低,以小学、初中为主,个别案犯甚至是文盲。2.在犯罪人口性别上,女性案犯所占比例逐渐增大。3.年龄特征:向低龄化发展趋势,青少年吸毒现象日益严重。二、**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强化禁毒执法职能 ① 健全专门的禁毒缉毒机构②切实提高司法工作者特别是缉毒人员的素质③丰富和强化缉毒手段④加强边境查控(二)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面禁毒意识 (三)落实和加强禁吸强戒 (四)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① 完善禁毒刑事法规。要彻底打击**犯罪,不仅要打击**的供应,还要打击**的需求。②健全和完善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麻醉、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五)加强禁毒国际合作 分论六:恐怖主义犯罪一、 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恐怖主义犯罪就是个人、团体或国家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滥杀无辜,制造恐怖气氛的行为。二、 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特征(一) 通过暴力手段制造恐怖气氛通过暴力手段制造恐怖气氛,已经成为恐怖主义犯罪最显著的标签。(二)侵害对象的不确定性,滥杀无辜近年来,无辜民众已经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侵害目标。侵害对象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成为现代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也导致了结果的不可预测性。(三)通常以革命、民族、宗教为旗号,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四)手段日益高科技化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很多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开始利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实施恐怖活动。(五)组织形式趋于国际化特别是某些宗教极端组织、新法西斯极右恐怖组织之间加强联系,在人员往来、资金与武器的获取等方面,表现出日益增强的国际化趋势。二、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 第一,消除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充分发挥联合国在反恐斗争中的作用 第二,加强国家之间的反恐合作 (一)制定区域性法律文献 (二)国家间的联合行动 (三)国际刑警组织的举措 第三,强化国内反恐立法,加大反恐力度 第四,建立反恐专门机构和特种部队 第五,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建立综合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系统恐怖主义犯罪的全球化特征日益明显,具体表现在:(1)恐怖主义活动范围全球化。恐怖活动不再局限于某个国家,凭借现代交通工具,恐怖组织在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制造恐怖事件;另外,因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恐怖犯罪不仅危害到虚拟网络空间而且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犯罪。(2)恐怖主义组织体系的全球化。恐怖组织不仅在世界范围募集资金、培训人员;而且,世界各地的恐怖组织之间也保持相互联络和支持,形成一个遍及全球的恐怖网络。恐怖组织发动进攻时,指挥体系也开始从“链式网络结构”向“全通道式网络结构”转变。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多节点的网状结构发展与国际社会多极化格局及世界文化的多元化现象存在某种同构性。(3)另外,恐怖主义逐步形成一个国际商业链条也表明其国际化的发展。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反恐国际公约有:《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分论七:主要内容一、 洗钱犯罪的概念和特点所谓洗钱,就是将从事犯罪所得或进行非法交易的赃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中转,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使之合法化的过程,是对隐瞒和掩饰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样犯罪活动的总称。(一) 洗钱规模愈来愈大(二) 洗钱方式具有隐蔽性、多样性和技术性(三) 洗钱犯罪的国际化、组织集团化趋势明显(四)洗钱犯罪与腐败的联系日趋紧密二、洗钱犯罪的原因 (1)对外开放以及国际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给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 (2)日益发达的金融业为洗钱提供了便利 (3)金融管理机制的缺陷和漏洞,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4)各国的法律差异影响了对洗钱的控制和打击 三、洗钱犯罪的防治对策 第一,完善我国控制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 (一)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 (二)扩大洗钱罪的主体范围 (三)完善关于洗钱罪的处罚规定,主要是改进关于没收的规定 第二,进一步完善我国控制洗钱犯罪的金融法律机制 第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分论八:计算机犯罪一、计算机犯罪概述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以计算机为主要工具和以计算机资产为对象而实施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计算机犯罪的特点是隐蔽性、高智能性。我国目前计算机犯罪的主要类型:(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工具,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二)借助计算机信息网络,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三)利用计算机为手段,实施侵财型犯罪。(四)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网络安全。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利用互联网实施人身攻击,侵犯他人权利。二、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1)计算机系统自身的脆弱性 (2)犯罪人的个人因素 (3)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防范技术落后 (4)刑事立法有关规定的不完善 三、计算机犯罪的防治对策 (1)加强和完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律调控 (2)建立专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机构 (3)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研究,加快计算机技术的自主研究与开发 (4)开展全民网络安全教育 (5)加强参与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分论九:重新犯罪一、重新犯罪的概念和特点重新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到刑罚处罚后,再次实施犯罪。包括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狱内重新犯罪和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重新犯罪两种形式。重新犯罪的特点:(一)重新犯罪的总体水平较低,但总的趋势是重新犯罪率逐步升高(二) 重新犯罪的严重程度逐步升级(三) 财产型犯罪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较高(四) 青少年重新犯罪率较高(五) 处罚执行完毕后的第一年重新犯罪率较高(六)短刑犯重新犯罪率较高二、重新犯罪的防治对策 第一,基本原则:打防并举,重在预防 第二,推进行刑改革,提高矫正质量:(一)转变行刑观念,健全完善现有的刑罚及刑罚执行制度;(二)推进监狱改革 第三,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做好出狱人安置、帮教和管理工作 第四,加强重点监控,完善群防群治体系三、重点复习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1.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包括 ABD 。A、犯罪现象 B、犯罪原因 C、犯罪调查 D、犯罪对策2. C 是进行个案调查、典型调查的重要方法。3.20 世纪 20-30 年代,芝加哥学派的 AC 在芝加哥对青少年违法问题进行广泛的研究,创立了犯罪生态学。A、克利福德·肖 B、萨瑟兰 C、亨利·麦凯 D、利默特A、访谈法 B、问卷法 C、观察法 D、文献法4.提出“自由意志论”的犯罪原因观的是 C 。A、实证犯罪学派 B、犯罪生物学派 C、古典犯罪学派 D、犯罪心理学派5.1981 年在中央批转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首次使用了 B 一词。A、严打 B、综合治理 C、人性化管理 D、依法行政6.犯罪学创立的标志是 B A. 古典犯罪学派的出现 B. 实证犯罪学派的出现C. 犯罪心理学派的出现 D. 犯罪地理学派的出现7.犯罪的个体原因外化的结果就是 A A. 犯罪行为 B. 犯罪动机 C. 犯罪结果 D. 犯罪条件8.对于“犯罪”的概念,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界定,对犯罪学影响较大的学科是 AB A. 法学 B. 社会学 C. 心理学 D. 生物学 E. 经济学9.犯罪地理学的研究表明,一般来说,城市的犯罪率 B 农村。A. 低于 B. 高于 C. 同于 D. 不同于10.犯罪预防中的罪前预防、罪中预防和罪后预防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 A A. 预防措施切入犯罪发展阶段早晚的不同 B. 犯罪预防作用对象的不同C. 犯罪原因的不同 D. 犯罪类型的不同11.首次提出“犯罪学”一词的是 B 。A、意大利犯罪学家拉斐尔·加罗法洛 B、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尔C、意大利犯罪学家切萨雷·龙勃罗梭 D、意大利学者切萨雷·贝卡里亚12.加罗法洛首倡使用犯罪人分类的社会标准,他以犯罪人的行为有无道德感而将犯罪人分成自然犯和 B A、社会犯 B、法定犯 C、政治犯 D、风俗犯13.1981 年在中央批转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中首次使用了 B 一词。A、严打 B、综合治理 C、人性化管理 D、依法行政14.20 世纪 20、30 年代,芝加哥学派的 AD 在芝加哥对青少年违法问题进行广泛的研究,创立了犯罪生态学。A、克利福德·肖 B、拉里·西格尔 C、伯吉斯 D、亨利·麦凯15.犯罪的宏观预防包括 BC A、社区预防 B、治安预防 C、司法预防 D、学校预防(二)名词解释1、犯罪黑数2、犯罪原因的纵向结构3、“天生犯罪人”4、犯罪饱和法则 (三)简答题1、简述简述差异交往理论的主要观点。 2、如何理解犯罪预防的概念?3、简述贝克尔标签理论的主要观点。(四)论述题1、试述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2、试对日本学者宫泽浩一的被害人化理论予以述评。3、试述学校教育与犯罪问题之间的关系。四、本考试指导使用说明: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内容。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笔记。如果在复习中有疑难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提问。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 第二章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一、犯罪学研究的方法论 1.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方法论,是指犯罪学研究必须遵循的基本的方法和规则。具体来说,包括辩证方法、比较方法、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思辨与经验相结合的方法,等等。其中,①辩证方法:犯罪学研究中的辩证方法就是运用客观的、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来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②比较方法:比较方法包括两类,一类是横向的比较;另一类是纵向的比较。但是,在运用比较方法时要注意的是,不能忽略不同对象的背景因素,而盲目地、简单化进行比较并得出结论。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研究重在对现象性质的分析,而定量研究则注重从量的方面对事物进行考察。定性分析多见于对典型个案的分析中,定量分析则主要体现在犯罪统计分析方面。④思辨与经验相结合的方法:犯罪学研究不仅需要经验材料,而且还必须有思辨分析。经验调查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一种表层的,必须要经过思辨分析才能挖掘出深层的、内在的东西。二、犯罪学研究的实证方法 1.实证方法,通俗地说,就是实际证明的方法,是超越和排除价值判断,通过对实地调查和观察所得的经验材料的考察,来分析和预测一定社会行为客观效果的一种研究方法。 2.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学,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3.犯罪调查是收集犯罪学研究资料的主要途径。犯罪调查的形式多种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依据调查目的,可分为工作性调查、对策性调查和学术性调查; (2)依据调查内容,可分为案件调查、人犯调查、被害人调查; (3)根据调查范围,可以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个案调查。无论哪种调查,在调查之前,都要事先拟定调查提纲或者设计调查问卷。其中,典型调查在犯罪调查研究中,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周密、系统的调查。4.犯罪调查方法犯罪调查方法分为以下几种:(1)观察法。调查者在自然状况下与调查对象直接或间接接触,通过亲身感受或体验,收集研究资料。(2)访谈法。调查者通过与调查对象交谈的方式收集研究资料。通常是面对面进行。(3)问卷法。调查者通过发放与回收问卷表,来收集有关研究资料。(4)文献法。调查者以现有文献记载为根据收集有关研究资料。(5)实验法。调查者将具有相同基本特征的研究对象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并置于相同的环境之中,通过比较实验变量所引起的两组之间变化的差异,来收集研究资料。第三章 国外犯罪学理论一、古典学派的犯罪学理论 1.意大利古典犯罪学派贝卡里亚的犯罪学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犯罪本质问题上,贝卡里亚认为,刑法是国家与公民互相订立的一个契约,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此外就是公民的自由空间,犯罪是违反社会契约的行为。 其二,罪刑相称。刑罚的强度应该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也就是说,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其三,犯罪预防。贝卡里亚十分重视犯罪预防,1764 年发表了《论犯罪与刑罚》,提出刑罚的目的在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在他看来,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为重要。 2.边沁学说的核心是功利主义理论,他的犯罪学理论也是以此为基础加以论述的。 边沁认为,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这种本性支配着人类的一切思想、心理、言论和行 为。在选择行为时,人们会考虑和计算这种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了其幸福。痛苦和快乐是可以计算的。这些快乐和痛苦,无论来源如何,都只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不同,都可以对它们的量进行计算。在功利主义理论的基础上,边沁的犯罪学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一)犯罪原因论犯罪行为是因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而产生的。(二)犯罪类型论根据犯罪行为的的不同形式和危害程度,将犯罪分为 4 类:(1)私罪;(2)准公罪;(3)自我犯罪;(4)公罪。(三)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四)犯罪预防3.古典犯罪学派提出“自由意志论”的犯罪原因观。二、19 世纪前、中期的犯罪学思想 19 世纪前、中期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以犯罪统计学派最为典型。犯罪统计学派是以统计学方法研究犯罪现象的一些研究和学者的统称。统计学派是由法国的格雷和比利时的凯特勒创立的,格雷最先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但是凯特勒的研究更加详尽和周密,影响也更大 凯特勒利用统计学方法对犯罪现象的杰出研究,他又被成为“第一位社会犯罪学家”,凯特勒关于犯罪学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社会犯罪现象的必然性(二)犯罪研究的统计方法(三)提出“犯罪倾向”概念。他提出“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犯罪统计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格雷和凯特勒。三、19 世纪末的犯罪实证学派 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这是 19 世纪欧洲学术界流行的一种风尚。人们力图用自然科学的最新发现去解释和说明各种社会现象。于是,在生物科学、精神病学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诞生了,实证犯罪学派的出现是犯罪学创立的标志。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分为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一) 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论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 代表作《犯罪人论》。“天生犯罪人”理论是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他认为犯罪人是一种自出生时起就具有犯罪性的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就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而这种行为必然与文明社会的社会规范不相符合,必定会构成犯罪。因此,他们的犯罪性是与生俱来的,是由他们异常的生物特征决定的。龙勃罗梭还对天生犯罪人的生理特征进行了描述。龙勃罗梭在其后期著作中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并从生理、心理、环境、气候以及社会因素等多方面对犯罪原因进行了探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 虽然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广受批判,但由于他在犯罪学历史上所进行的重要的开拓性研究而被称为“犯罪学之父”。在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对犯罪人的分类中,承认有“天生犯罪人”。(二) 恩里科·菲利“犯罪三元论”、“犯罪饱和论”菲利著名的“犯罪三元论”:(1)人类学因素(2)自然因素(3)社会因素。菲利认为,无论哪种犯罪,都是犯罪者的人类学因素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类学因素包括犯罪人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和个人状况三个方面。生理状况包括颅骨异常、脑异常、主要器官异常、感觉能力异常、反应能力异常和相貌异常以及纹身等生理特征;心理状况主要包括智力和情感异常,尤其是道德情感异常;犯罪人的个人状况包括种族、年龄、性别等生物学状况和职业、教育、社会阶层、地位等生物社会学状况。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土壤状况、昼夜的相对长度、四季、年平均温度、气象情况和农业状况。这 些自然环境因素通过神经系统对人们的身体运动产生很大的影响。社会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情况、经济和政治状况、公共管理、立法、司法情况等等。菲利很重视经济因素特别是贫穷对犯罪的作用。在这三个因素中,菲利认为,社会因素在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犯罪饱和法则是菲利对犯罪学研究的另一重要贡献。他指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犯罪饱和法则是菲利在化学中的饱和定律的启发下,根据他对犯罪统计资料的研究提出的。他指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就像一定量的水在一定的温度下会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而且不多也不少那样,在有一定的个人和自然条件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也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不多也不少。”菲利指出,由于犯罪的水平或数量随着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犯罪饱和法则是一种动态规律。(三) 加罗法洛加罗法洛的代表作是《犯罪学》一书。在该书中,加罗法洛第一次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并将它与“法定犯罪”相区别。加罗法洛首倡使用犯罪人分类的社会标准,他以犯罪人的行为有无道德感而将犯罪人分成自然犯和法定犯。 (四) 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在犯罪原因的研究方面,李斯特将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合并,将犯罪原因归结为两类原因,即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这就是所谓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犯罪的社会原因是指犯罪人周围的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犯罪的个人原因主要是指个人性格上的不良因素。李斯特更为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李斯特主张“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因此,他主张在适用刑罚时,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评价,刑罚应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提倡刑罚的个别化。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一著名论断。四、实证派犯罪学派与古典犯罪学派的差异:(1)在犯罪发生的原因方面,古典学派认为,人人都具有意志自由,犯罪是人在趋利避害的本性的驱使下自由选择的结果。实证学派则认为,人是没有意志自由的,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先天的遗传基因或者后天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2)在刑罚方面,古典学派认为,既然自由意志是人人都共有的,在这一点上没有差别,因此,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相应地,刑罚也应当以犯罪的客观危害为限度,刑罚应当与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相均衡;犯罪与刑罚都应当由刑法规范予以规定。实证学派则认为,犯罪不应求诸于行为人的行为,而应求诸行为人的人格、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刑罚应该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主张刑罚个别化。五、19 世纪后期的犯罪学理论(一)塔尔德“犯罪模仿论”塔尔德在犯罪学研究上的贡献主要在于:首先,塔尔德十分重视犯罪的社因素。其次,他提出了犯罪模仿论,作为解释犯罪发生原因的理论。塔尔德认为,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的产生与发展,也遵循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样的规律,特别是模仿规律。塔尔德、萨瑟兰认为,犯罪都是通过学习获得的,而不是由生理或生物因素、自然因素决定的,而这种犯罪学习的具体形式和机制,就是模仿。塔尔德提出了三种模仿规律:(1)距离规律。人们与模仿对象在空间上离得越近,在心理上关系越密切,就越有可能模仿对方的行为。(2)方向规律。低劣者通常模仿优越者。(3)插入规律。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相遇时,一种新式的行为取代另一种老式的行为。(二)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他在其社会学著作中对犯罪作了大量的研究,他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社会规范对个人的控制等来解释犯罪与刑罚。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是 19 世纪社会犯罪学的主要组成 部分:1.犯罪正常论。迪尔凯姆认为,犯罪是社会中的正常现象,而不是病态的现象 。2.犯罪功能论。1)推动法律发展。社会中的法律,特别是与犯罪有关的法律,是随着犯罪活动的不断发展而得到发展和完善的。(2)促进社会进步。根据迪尔凯姆的观点,犯罪是社会为了可能的进步而付出的代价。(3)维持和加强社会团结。(4)明确道德界限。通过用法律规定犯罪、特别是通过适用刑罚来处罚犯罪的人,可以确立清楚的道德界限,使人们可以衡量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用来预测行为是否会受到惩罚。(5)降低社会紧张。通过惩罚犯罪人来缓解和消除由于社会问题引起的紧张情绪、压力和其他消极的社会情绪。3.社会失范论。在迪尔凯姆看来,在失范状态下,社会中缺乏是非、对错的规则标准,个人需要又急剧增长并失去控制,缺乏合适的方向和适度的界限,结果,在这种无规则的混乱状态中,就会产生大量的犯罪、自杀等越轨行为。六、20 世纪的犯罪学理论一、社会结构理论社会结构理论,顾名思义,就是侧重于从社会结构方面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或学说。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强调犯罪与下层阶级密切相关。社会结构理论认为,下层阶级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不利的经济地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2.关注青少年违法行为。社会结构理论认为,诱发犯罪的社会因素毒害着青少年,并影响了他们的一生。很多犯罪的成年人都是在他们的青少年时期就获得了有关犯罪的经验和训练。3.认为社会环境决定着人们的行为。社会结构理论认为,社会环境中的某些因素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一)社会解组理论社会结构理论包括下列几个分支:社会解组理论、紧张理论、亚文化理论。社会解组理论是芝加哥学派提出的,主要观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同心地带的犯罪保持着稳定的模式,其中过渡区是犯罪的高发地带,并且不受该地区种族结构的影响。(2)社区的犯罪传统导致少年步入犯罪的生涯。( 3)经济地位低下的人群拥有最高的犯罪率。(4)过渡性的聚居区的社会解组是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5)要减少贫困社区的犯罪,必须改变那里的社区环境,粉碎其犯罪的价值观。同时,20 世纪 20-30 年代,芝加哥学派的克利福德·肖、亨利·麦凯在芝加哥对青少年违法问题进行广泛的研究,创立了犯罪生态学。“芝加哥区域计划”的发起者是克利福德·肖。(二)紧张理论紧张理论的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的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默顿的紧张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获取财富的合法手段在不同阶层和地位的人中是不同的。当下层阶级的人们无法用合法的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目标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他们有可能用犯罪的手段去实现目标。(三)亚文化理论亚文化理论认为,中下层阶级和青少年之所以进行犯罪,是因为与传统社会的疏远导致他们寻求其他的生活方式或者亚文化。包括科恩的少年犯罪亚文化理论、克洛沃德和奥林的不同机会理论等等。少年犯罪亚文化的主要特征:(1)非功利性。进行犯罪不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是为了从中获得荣誉、表现勇敢和得到片刻的心理满足。(2)恶意性。以给他人造成痛苦和违反禁忌为乐趣。(3)否定性。与中产阶级的规范相冲突、对立,否定主流文化的规范。(4)多样性。犯罪活动不具专业性,从事多种多样的犯罪行为。(5)即时享乐主义。为了追求短暂的满足和快乐,不顾长远利益。(6)群体自由性。不能忍受外来的压力和限制,完全按照自己的愿望行动,对来自学校、家庭和其他群体的规范和要求,有强 烈的抵制倾向。二、社会化过程理论社会化过程理论认为,社会化经历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决定因素。社会化过程理论的特征:首先,社会过程理论强调社会化过程中的人际互动对犯罪的影响;其次,尽管社会过程理论家相互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但他们都一致认为,各个生活阶层的人们都可能成为犯罪人。(一)社会学习理论主要研究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差异交往理论的基本思想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既不在于个人的特性,也不在于其社会经济地位。行为的获得是社会学习的过程。犯罪的动机和技巧是通过与犯罪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等接触而学会的。差异交往理论包括 9 个命题:(1)犯罪行为是习得的。(2)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3)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人的群体中。(4)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动机、内驱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5)动机和内驱力的特定方向,是从赞许的或不赞许的法典解释中习得的。(6)一个人之所以变成违法者,是因为赞许破坏法典的解释超过了不赞许破坏法典的解释。这是差异交往的原理。(7)差异交往可能在出现频率、持续时间、优先性和强度方面有所不同。(8)通过与犯罪的或非犯罪的榜样的交往来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含了在其它学习中所有的全部机制。(9)尽管犯罪行为是一般需要和价值的表现,但却不能用这些一般需要和价值来解释,因为非犯罪行为也是同样的需要和价值的表现。萨瑟兰的白领犯罪理论:白领犯罪是指由那些受人尊敬和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务范围内所实施的犯罪。(二)社会控制理论控制理论是用社会控制的强弱来解释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一组理论。赫希社会控制理论的主要观点:赫希认为,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倾向,如果不进行控制的话,任何人都会进行犯罪。赫希认为,少年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所谓社会联系就是指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社会联系由四个方面组成:(1)依恋。指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包括对父母、对学校和对同辈朋友的依恋。(2)奉献。即将时间、精力和自身投入到传统的活动内容上。(3)卷入(参与)。即花费时间和精力参加传统的活动。(4)信念。即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承认和赞同。赫希认为,社会联系的各个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影响个人从事犯罪行为或者传统行为。一般说来,个人在某一方面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越密切,在其它方面与社会的联系也较为密切,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越密切,就越不会从事犯罪行为。赫希的犯罪控制理论的核心概念是社会联系。(三)标签理论标签理论是一组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标签理论把研究的重点从犯罪人转向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作用的其他人,包括教师、警察、邻居、父母、朋友等,转向控制犯罪的机构,探讨这些控制犯罪的机构在促成犯罪方面的作用。标签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利默特和贝克尔。三、冲突理论冲突理论认为,几乎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着冲突。犯罪是社会中存在的冲突的产物。冲突理论的学者们把犯罪看成是阶级斗争的结果之一,阶级之间的斗争和冲突助长了犯罪的形成。冲突理论是 20 世纪 50 年代产生的。包括两个分支:保守的冲突理论和激进的冲突理论。七、差异交往理论 异交往理论的主要观点: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既不在于个人的特性,也不在于其社会经济地位。行为的获得是社会学习的过程。犯罪的动机和技巧是通过与犯罪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等接触而学会的。差异交往理论包括 9 个命题:(1)犯罪行为是习得的。(2)犯罪行为是在交往过程中通过与他人的相互作用而习得的。(3)对犯罪行为学习的主要部分发生在亲密人的群体中。(4)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犯罪的技术;二是动机、内驱力、合理化和态度的特定方向。(5)动机和内驱力的特定方向,是从赞许的或不赞许的法典解释中习得的。(6)一个人之所以变成违法者,是因为赞许破坏法典的解释超过了不赞许破坏法典的解释。这是差异交往的原理。(7)差异交往可能在出现频率、持续时间、优先性和强度方面有所不同。(8)通过与犯罪的或非犯罪的榜样的交往来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含了在其它学习中所有的全部机制。(9)尽管犯罪行为是一般需要和价值的表现,但却不能用这些一般需要和价值来解释,因为非犯罪行为也是同样的需要和价值的表现。八、标签论标签论是一组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标签理论把研究重点从犯罪人转向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作用的其他人和犯罪控制机构,探讨这些人和机构在促成犯罪方面的作用。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利默特和贝克尔。贝克尔标签理论的主要观点:(1)越轨是由外部反应所贴上的一种标签。越轨者就是被成功地贴上了标签的人。(2)评价行为是否越轨的规则具有社会冲突性。(3)根据行为及其所受到的评价不同,存在 3 种越轨行为:受到虚假指控的越轨行为;纯粹的越轨行为;秘密的越轨行为。(4)规则的适用并不是完全平等一致的,而是有选择性的。( 5)犯罪的标签迫使人们走上犯罪的道路。第四章 中国犯罪学的形成与发展一、中国古代的犯罪学思想 1.犯罪概念:关于犯罪的概念,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人对此有所论及。首先,犯罪是危害社会秩序(即统治秩序)的社会现象。如李悝指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其次,认识到犯罪具有违法性。还有的思想家看到了犯罪的相对性,认为犯罪不过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行为的主观确定。 2.犯罪原因论:首先,犯罪的产生具有客观方面的原因(经济,社会制度等)。此外,我国古代思想家们对犯罪的主观原因也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和探讨,性恶(欲求)与犯罪、兼爱与犯罪。.我国古代思想家韩非子曾深入论述了人口与犯罪之间的关系。3.犯罪预防论:在对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行探讨的同时,我国古代思想家们还提出了各种预防犯罪的思想,这些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实行富民政策以预防犯罪,通过德礼教化预防犯罪,通过法律手段以预防犯罪,德礼教化与刑罚惩治并用,宽猛相济,德主刑辅,无为而治等。 二、中国近代犯罪学的形成和发展 1.晚清时期的犯罪学思想:晚清时期中国的思想家、法学家对社会的犯罪问题提出了各自的见解,如:晚清思想家龚自珍;清代洋务派的思想领袖张之洞;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晚清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康有为;太平天国时期的政治家、思想家洪仁玕。2.旧中国时期的犯罪学发展状况:我国学者对犯罪的研究大概始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最初,很多学者主要从事西方犯罪学研究成果的翻译介绍工作,所涉范围广泛,包括美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学者的著作,对西方犯罪学著作的介绍在客观上大大启发了我国学者,他们汲取借鉴西方的犯罪学研究方法,开始了对我国犯罪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撰写出版了一批犯罪学教材和专著。 三、中国当代犯罪学的发展 1.1978 年开始,新中国犯罪学研究迎来了严冬过后的春天。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社会大动荡,文化思想及经济领域的混乱局面使得犯罪问题变得异常严重,其中,青少年犯罪已占到社会同期犯罪的 70%以上。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始于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 2。学者和政法部门的实际工作者运用法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及其治理方法和预防对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有大量的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论文和专著问世。 3.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中国犯罪学的逐步发展,除了各公安、政法院校外,其它院校也纷纷开设了犯罪学课程。第五章 犯罪的界定一、刑事现代理论19 世纪后半叶,很多西方法学家在对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对两者进行了调和,提出规范责任论、新社会防卫论、人格责任论等,统称为刑事现代理论。(一) 规范责任理论规范责任论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行为时的一些伴随情况使得行为不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场合。如果仅仅根据行为人自己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来追究其责任,就不合理;因此,就必须引入期待可能性这一概念来予以制约。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而行为人却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则应对其予以责难;反之,如果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不可能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的,则排除其刑事责任。(二) 新社会防卫论新社会防卫论认为,犯罪首先是行为人人格的表现,应当着重研究的是行为人的人格,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衡量刑事责任大小的尺度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新社会防卫论是倾向于主观主义的。(三) 人格责任论人格责任论认为,犯罪行为本身是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根据其人格特性,在各种内在和外在条件下,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而选择实施的行为。人格责任论主张,在确定责任时不能仅仅依据行为,也要考虑犯罪行为背后潜在存在着的行为人的人格体系,而行为人的人格形成也是要受到素质和环境的影响的。二、犯罪的形式界定犯罪的形式界定,就是指以刑法规范为标准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各国法律制度、法律传统不同,其犯罪构成要件模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类:(一) 犯罪形式界定的三元结构模式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等)、违法性(责任阻却事由:无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期待可能性)、有责性。范围层层收缩。(二)犯罪形式界定的双层结构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本体要件、责任充足要件责任充足条件要考虑的因素:合法辩护(无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警察圈套等)。范围层层收缩。(三)犯罪界定的平面整合结构模式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的形式特征,与此相应,还有犯罪的实质特征,即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实质特征与形式特征合称为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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