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5-01-08 09:01:19浏览次数:10 一、概述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一)收集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二)暂时贮存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三)运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四)处置 1.污水的排放:医疗机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2.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基本要求 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③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三、法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理机关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情况 责令改正,警告,可 <5000 罚款 逾期不改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①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②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③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④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2.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理机关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情况 责令改正,警告,可 5000-10000 罚款逾期不改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 暂扣或吊销执照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①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②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④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⑤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⑥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3.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理机关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情况 责令改正,警告逾期不改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 暂扣或吊销执照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