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参与原则

发布时间:2023-06-07 10:06:28浏览次数:26
论行政参与原则一、行政参与的概念所谓“参与”,是指在决策过程中,那些将会受到该决策影响的人群,能够有效地参加到决策的过程中来,尤其是要关注一些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参与不同于参加,它包含主体的主动性的因素,而不是作为一个客体消极地被动地参加某一决策结果。从目前行政法治的发展方向看,行政相对人逐步由被管理的客体地位向与行政主体抗衡的主体地位转变,行政相对人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行政行为过程中来。学者们在研究行政程序理论的过程中,也会经常提及“行政参与”的有关内容,然而对于“行政参与”这一概念,学术上却各有不同的看法:从功能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行政参与是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到行政程序过程中,就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主张,从而影响行政主体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利。也有人认为行政参与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参加到行政行为做出的过程中,以达到控制行政权力和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制度。二、我国行政参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就目前来讲,行政参与原则在我国至今还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宪法方面,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参加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建议权、批评权、控告权,但终究缺乏完整性的程序规范保障而使这些权利的实现大打折扣。(二)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意识比较薄弱 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人们被封建专制观念束缚着,一直对所谓的“父母官”充满了畏惧心理。在中国人的心里,“民不与官斗”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真理”,不到万不得己,中国老百姓是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与官对簿公堂的。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亦缺乏参与行政程序的主动性,权利意识较为淡薄,长期的行政管理模式,公民一直处于被管理的角色,心里对国家机关的权力“神化”了。面对法律赋予的参与权利,相对人缺乏正确认识,往往认为参与权是政府的“面子工程”,仅仅是摆设而已;即便规定了有关参与权也只是行政主体对他们的一种施舍。同时,行政相对人自身把参与也看成是一种“被动”的参与 ,没有树立“自主性”、“对抗性”的参与意识。在我国,公民在与政府有了行政纠纷,一般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迷信于上访、信访等途径,试图能够碰上“青天大老爷”能为其解决困难。正因为此,行政参与在我国多半流于形式。由此可见,行政相对人参与意识的薄弱,严重阻碍了行政参与原则作用的发挥。(三)行政主体的“服务行政”理念不强现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无时无刻不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行政领域被一种法律实用主义所占领,行政主体的程序意识相当薄弱,仍然用行政管理模式来对待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就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手段,忽视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是一致的,在行政程序中,行政参与原则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参与权利,也就等于明确了行政主体的义务。相对人的听证权意味着行政主体的取证义务;相对人的陈述权、抗辩权则意味着行政主体听取意见、采纳建议的义务。所以,让相对人参与到一向行 政主体独霸的行政程序中来,是长期处于管理模式下的行政主体所不能习惯和容忍的,他们不甘愿屈居与相对人沟通对话的地位,导致在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敷衍相对人提出的意见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上我国法律对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规定不是很完善,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相对人不能很好地参与到行政程序中来。三、贯彻行政参与原则的对策(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完善行政参与原则的相关立法作为行政程序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行政参与原则应当尽快通过相关的程序立法加以确立,这也是促进行政相对人行政参与意识形成,增强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政参与权重视程度的基本条件。虽然行政参与权及其各项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当中,但是这种单行立法模式带有片面性和缺陷性,容易出现立法空白或重复立法的现象,在法律适用上也可能造成混乱。而且,我国目前仍有许多与公民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缺乏公民参与这方面的的相关规定,更没有公民如何在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充分发表意见、监督权力行使、体现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互动的有关规定。因此,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来确定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地位,规范相对人参与行政的方式、方法、途径,增强行政参与的操作性,彰显和落实相对人的参与权,是保障行政参与原则的最有力手段。同时,通过对行政程序法的进行统一立法,也为行政参与原则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制度基础。(二)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意识 面对我国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比较薄弱的现状,首先,要加强法治宣传,培养法律信仰,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意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7 只有从内心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公民主动参与其中,呈现积极的法律秩序状态的社会。作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强调其享有的参与权利,提高尊重相对人参与权的意识,创造更多的机会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参与,逐渐调动他们参与行政程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人们的参与行政意识。(三)树立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理念,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法律制定后,如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一直对行政机关的作风有影响,只有纠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观念上的偏差,树立起良好的服务行政意识,才能真正保障和落实行政参与原则。作为具体实施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如果其道德水平较低,滥用职权、执法不公同样也会严重损害公民的行政参与权利,成为落实行政参与原则的一大障碍。因此,行政人员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以“服务行政”理念为指导,转变传统行政体制下的管理心态,在行政过程中把相对人作为与自己平起平坐的主体看待。只有树立起这样的理念,才可能使公众真正地享有行政参与权。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是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追求互益的一个过程,有利于沟通和协调两者的关系,减少行政摩擦,提高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率。因此,作为现代法治建设和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行政参与原则应当成为行政程序法问题中的核心与焦点。然而单有一条基本原则仍不能解决所有实际问题,只有将其具体化为制度,并把各项参与制度的建构通过行政程序立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 真正落实行政参与原则。本文的主要目的也就在于此试图从制度上对行政参与原则作出系统介绍和理论研究,也希望我国行政程序法能够进一步强化行政参与制度的具体化、明确化和可操作性,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从而促进行政参与原则在我国的行政程序领域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参考文献:〔1〕湛中乐著:《法治国家与行政法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2〕 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3〕应松年著:《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4〕应松年著:《行政程序法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年版。〔5〕姜明安主编:《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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