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9《宪法学》201803学期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7 13:11:29浏览次数:8
0209《宪法学》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为闭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包括以下六种题型:1.单项选择题(每题 3 分,共 15 分)单项选择题重在考察细节,要求考生在全面掌握课程知识点的基础上对重点知识进行深入理解,以在所给选项中选择一项最符合题意的选项。2.多项选择题(每题 3 分,共 15 分)多项选择题,重点在于准确理解题意,且全面考虑所给选项,因而需要考生对于知识的准确、全面的把握。3.术语解释(每题 5 分,共 10 分)本题重点考察宪法学中重要的名词释义,要求考生准确把握概念,但不要求具体展开。4.简答题(每题 10 分,共 20 分)题目内容主要涉及对基本概念、制度的阐述,要求考生根据题目要求简要阐述。5.论述题(两题任选一题,每题 20 分,共 20 分)本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与综合运用,在答题时除要准确答出所考知识点外,还必须做必要的展开论述,并要求有自己的观点,且言之有据,论之有理。6.分析题(每题 20 分,共 20 分)本题要求考生运用宪法学理论来分析题中所给材料,是对个人所掌握的知识的全面考察,要做好这种类型的题目,首先必须读懂材料或者案件事实,接下来就是从知识体系中找到该题涉及的知识点,并尽量分层次进行表达。二、复习重点内容:导 论第一章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与方法1.宪法与宪政(1)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也就是将宪法作为“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制定宪法的国家不一定都有宪政。(2)宪政与法治的关系。2.宪法的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分类标准是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修改程序3.法治与分权“三权分立”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相互制衡,从而有效避免独裁者的产生。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制定与修改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1. 法国 1789 年《人权宣言》:是《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简称,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一系列公民基本权利。1776 年《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2.资产阶级法治传统和宪政精神下,英、美、法等国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 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6.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三、重点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依据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修改程序,下列正确的分类是(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B.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D.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 A.1914 年《中华民国约法》 B.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1923 年《中华民国宪法》 D.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3.我国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的活动始于哪一年?( )A.1979 年 B.1982 年 C.1988 年 D.1993 年4.最早写入人格尊严内容的我国《宪法》是下列哪一项?( )A.1954 年《宪法》 B.1975 年《宪法》 C.1978 年《宪法》 D.1982 年《宪法》5.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解释权属于下列哪一机构?( )A.最高人民法院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考答案】1.B 2.B 3.C 4.D 5.D(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宪法》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下列选项的哪些内容?( )A.公民有信教的自由 B.公民有不信教的自由C.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D.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是( )A.社区委员会 B.居民委员会 C.村民委员会 D.业主委员会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罢免下列选项中的哪些国家领导人?( )A.国务院副总理 B.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国务委员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行使不同的职权,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行使的职权是哪些?( )A.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B.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化分C.决定全国和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D.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5.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中央享有下列权力中的哪些?( )A.防务权 B.对外事务处理权 C.任命行政长官 D.决定香港进入紧急状态【参考答案】1.ABCD 2.BC 3.BC 4.BD 5.ABCD(三)术语解释1.宪政: 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2.住宅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和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四)简答题1.言论自由几个层面的含义。【参考答案】1、说错误的言论、违反主流意见的言论甚至是与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或相违背言论的自由;2、对违法或有害的言论,除事关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者之外,应实行事后追惩制,而不应做事先的约束和禁止;3、公民有不说话或不表态的自由,即沉默的自由,或者叫沉默权;4、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即知情权)和公民自由传播信息的自由。2.立法机关的议事程序。【参考答案】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公布。(五)论述题1.试论内阁制和总统制。【参考答案】总统制的特点:(1)同时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2)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立,实行相互制衡;(3)总统通常由全体人民直接选举;(4)总统任期固定,除非遭到弹劾。国会议员也任期固定,总统无权解散。内阁制的特点:(1)内阁制的国家元首于最高行政首脑分别由两人担任;(2)内阁制的行政与立法合为一体,最高行政首脑为议会(下议院)多数党领袖,向议会负责;(3)内阁制的行政首长没有固定任期;(4)内阁阁员通常由议会议员出任,以体现行政和立法的合一。(5)内阁制实行副署制度;(6)内阁行使行政权,由内阁全体阁员作为整体向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目的是保障议会对内阁的控制。2. 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参考答案】第一,在主权层面,单一制国家只有中央政府代表全国享有主权,也可以说主权是统一于中央的;联邦制国家主权则由联邦中央和联邦成员共同享有;邦联制则只有成员国享有主权,邦联不是国际法上的主权主体。第二,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即只在中央层面制定宪法;联邦制国家的联邦和每一个联邦成员都制定有各自的宪法;邦联制则只是各成员国有自己的宪法,而没有统一的邦联宪法,邦联层面的只是国际条约。第三,单一制国家的立法权一般集中在中央政府,当然中央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授权给各行政区域或自治地方以适当的立法权,这里也包括财政、税收、预算等方面的权力;联邦制国家的立法权在联邦中央政府和各联邦成员政府之间进行划分,是根据联邦宪法分散的,而不是统一的;邦联制则立法权都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邦联层面是通过制定条约来实现共同的目标;第四,在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上或者当中央与地方之间发生权限争议时,在单一制国家,中央主要通过行政权来控制地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较强;在联邦制国家,司法权发挥更 多的调节作用,联邦政府与各成员政府之间的争议基本上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解决;邦联制则依赖于各成员国政府之间的协商。(六)分析题利用所学的宪法理论分析下列材料。结合西方国家的制度安排,分析下列权力配置理论。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还有司法权,它可以用它的个别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如果立法权与执行权掌握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很有可能君主或议会制定出暴虐的法律,而又粗暴地用强力加以推行。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会存在。如果司法权于立法权合而为一,由于法官同时也是立法者,那么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掌握执行者的权力,就更容易滥用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解题思路】这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的著名论述。这个题目应结合三权分立和制衡的理论进行阐述和分析。说 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 (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3.当代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共同纲领及 1954、1975、1978 年宪法新中国成立之初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国家性质、国家制度和任务作出了规定。《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①1954 年宪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 1954 年 9 月 20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性文件。②1954 年宪法的特点(2)现行的 1982 年宪法被认为是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它颁发的具体时间是 1982 年12 月 4 日最早写入人格尊严内容的我国《宪法》。4.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宪法修改:是指是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1)1988 年宪法修正案我国建国后第一部宪法修正案(2)1993 年宪法修正案(3)1999 年宪法修正案(4)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第一,把“三个代表”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思路。第二,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第三,确立了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补偿制度。第四,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第五,确立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制度。第六,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七,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第八,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上,增加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第九,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相应的把国家主席宣布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第十,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第十一,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第十二,把“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三,把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5)2017 年宪法修正案5.宪法修改的限制(1)内容上的限制:禁止变更宪法基本原则;禁止全文废止或者停止生效;规定公 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不得做不利于公民的修改;禁止修改有关修宪程序的条款。(2)时间上的限制:规定宪法颁布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或者规定定期修改。(3)程序上的限制:世界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特别严格的程序,违反修宪程序的修宪行为无效。6.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1)我国宪法修改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人大代表提出;(2)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3)在我国,一般认为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第三章 宪法的实施、解释与监督1.宪法的实施:(1)概念;(2)基本方式;(3)特点;(4)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2.宪法解释(1)概念;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宪法精神和原则,依照一定的程序,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做的理解、说明和分析。(2)特征1)宪法解释的规范性,这是指宪法解释具有法律规范普遍适用的规则特征。 2)宪法解释的被动性,这是指宪法解释因具体案件或根据有关机构的请求而启动解释的程序。 3)宪法解释的中立性,这是指宪法解释者应当受其解释结果的支配,以中立的而非主观意志来解释宪法。 4)宪法解释的适应性。这是指宪法解释不受已有解释意见的拘束,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而作出新的解释。(3)功能1)阐释宪法精神和条文中的疑义,明确宪法给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保障宪法实施; 2)补充宪法不完备之处; 3)统一解释国家的法律,以便进行违宪审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 4)适应社会发展,起到推陈出新的作用。(5)宪法解释的意义:对宪法制定时没有明确的问题予以明确化、具体化。对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予以明确。对与宪法相关的惯例和实践进行阐释和说明,以适应实际所需宪法的修改有严格的限制,在宪法修改的条件不具备但又需要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解决的新情况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对宪法条文进行明确、补充和发展。宪法解释是宪政实践的基础。3.宪法监督(1)概念:宪法监督机关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特定个人的违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等进行判断、解释、审查、纠正、制裁等的制度。(2)范围审查国家立法文件或行为的合宪性 审查国家具体行为的合宪性 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审查特定的私人行为侵害公民基本权利(3)宪法监督机构;(4)宪法监督体制根据其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体制和法律文化的特点,宪法监督机构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1)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以美国为典型;(2)宪法法院(或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以德国为典型;(3)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以法国为典型;(4)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以英国为典型。(5)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2)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2003 年“孙志刚”案,国务院收容遣送条例的废除。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的监督4)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行为的监督“齐玉苓”案的批复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第四章 基本权利总论一、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分类:(1)平等权;(2)政治权利;(3)精神自由;(4)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5)社会经济权利;(6)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7)特殊主体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是平等权。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公民的肖像权、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公民的荣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二、我国现行宪法上对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基本上没有明文规定对某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法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或实际上默示性地规定普通法律可以限制某种基本权利。然而在具体法律制度的层面上,以及实践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则倾向于相对保障模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现行制度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都必须由普通法律加以具体规定才能实现。 2、与此相适应,仅仅存在普通法律的权利救济制度,而不存在宪法上的权利救济途径和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还未建立起司法上违宪审查机制。 3、在目前的法律下,普通法律上已有的救济制度也只适用于部分情形下的部分基本权利,而非所有情形下的所有宪法权利。例如,典型的是,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 11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机关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等若干基本权利的案件,而且侵害方式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虽然,由于宪法文本中的权利规范的表述非常简约和抽象,且不具有直接可依据的用以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的强制性规范。为此,要保障各项宪法权利该权利本身的内容就有待于具体的界定,但由“谁”界定、“如何界定”,则涉及至关重要的宪法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行使宪法解释权(第 67 条),但在实践中,人大常委会不经常(很少)行使这一权力,通常也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各项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进行逐一解释。4、紧急状态下的公民基本权利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 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之下,公民权利很可能得以克减。但是,即使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生存的情况下,(1)国家也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权、(2)不得对公民施加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3)不得强制公民作为医药或科学实验的对象、(4)除依法被判处苦役监禁外不得强迫役使公民、(5)不得使公民仅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6)不得采取事后法、(7)不得在任何地方否认公民在法律前的人格、(8)不得克减政府在保障公民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方面的义务。(答题要点:只要答对 6 条就可得满分,并且每条只要大致意思准确即可。)第五章 基本权利分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自由权的分类:(1)公民的自由(民权);(2)信仰自由;(3)政治自由;(4)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的自由、公民有不信教的自由、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我国《宪法》第 35 条规定的公民的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通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3.人身自由的限制4.生命健康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非法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电话等通讯内容)都属于人身自由的范围。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日常生活、工作和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5.表达自由的重要意义或重要性:表达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在于:离开和失去表达自由,人们就不能按照人的本性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与他人交流,人的个性就必然会被压抑,人的创造力必然被扼杀,社会的多样性也可能会消失。没有了表达自己,就没有人敢真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不论是古代对君主的犯颜直谏,还是现代对政府官员提出诚实的批评和意见,都会由于担心报复而欲言又止。因此,表达自由对于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1)人的个性自由和创造力;(2)对政府管理提出批评和意见;(3)社会的多样性和国家在各个方面的发展。6.言论自由及其界限言论自由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意思:说错误的言论、违反主流意见的言论甚至是与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或相违背言论的自由;2、对违法或有害的言论,除事关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者之外,应实行事后追惩制,而不应做事先的约束和禁止;3、公民有不说话或不表态的自由,即沉默的自由,或者叫沉默权;4、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即知情权)和公民自由传播信息的自由。限制表达自由的“明显即刻危险”标准:(1)对言论发表时所处的环境有潜在的危险;(2)该言论所导致的结果将极端严重;(3)必须有适当的理由确信如果不加以限制,严重的危害就会发生;(4)危害已达到立即发生的程度。7. 公民监督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 8.宪法上的平等权(1)含义:① 适用法律的平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义包括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平等地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和守法上都一律平等。② 立法上的平等(2)种类:①民族平等; ②性别平等;③社会平等; ④经济平等。③ 宪法平等权的特征:平等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1、平等源于人的固有尊严。平等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保护和促进平等是国家的首要责任。2、平等是实现个人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平等既是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手段。3、平等也是一个基本法律原则。它不仅禁止国家在形式上对公民进行歧视对待,而且要求国家为了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也应当对形式上平等导致的事实上不平等主动地进行干预,目的是为了缩小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保障公民实际上享有平等。④ 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平等可以分为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形式平等),是指国家承认所有的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给以相同的对待,禁止差别待遇的歧视对待。这要求社会应当为每个成员提供追求自己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即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亦即机会平等。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是指国家对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特定的人群在经济上、社会上、文化上等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着的事实上的差异,根据合理的、正当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合理的、必要的区别对待的方式,为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从而在实质上为公民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缩小仅仅由于形式平等造成的差距,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平等。第六章 选举与政党1.民主的含义2.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以直接选举为主的原则;(4)选举自由的原则(无记名和秘密投票)。3.政党的概念4.政党制度及其代表国家5.政党的职能与作用:6.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7.中国的选举制度:(1)选举方式与主体地域代表制:是指按地理或行政区划划分选区,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来分配代表选举人名额进行选举的一种制度。比例代表制:又称为政党比例代表制,是指选民不直接选举议员而是选举参加竞选的政党,然后由各政党根据所获得的选票比例分配在议会中的议员名额的选举制度。(2)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第七章 立法机关1.分权学说及其实践:(1)洛克:最早提出了分权理论,是分权理论的奠基者。 洛克认为,国家的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分开行使。代议制的议会和君主的王权,分别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但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具有优越地位。 (2)孟德斯鸠:完善了分权学说,是对洛克理论的发展。 他认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用权力约束权力,为此必须实行权力的分立。”明确了三权分立和制衡,主张三权之间的均衡与相互制约。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反映了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和政治要求。他认为,私有财产是人们的“自然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说,一个公民可以依据民法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之不受其它公民的侵害。公共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如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及私人财产时,“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因此,他提出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颁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行政权是促进人们遵守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而司法权力则是处罚一切侵犯私有财产的人这种主张就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夺而发的。另一方面,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潮流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阶级要求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法国资产阶级可以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很明显,作为资产阶级化的贵族的代言人的孟德斯鸠,他提出的权力分立制衡的主张,正是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公开挑战,表达了正在成长的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保护私有财产和要求分享政治权力的强烈愿望。(3)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论:自由状态下的自由、平等等自然权利;组成国家,服从公意;公意表现为国家最高权力,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主人,主权属于人民。2.人民主权与议行合一:3.立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形式:(1)两院制(2)一院制4.立法机关的职权:(1)立法权;(2)财政权;(3)监督权在我国,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主要是立法机关,可以行使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6.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如下:(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解释法律。 (4)人事任免权。 1)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6)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提名,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主任、副主任。(5)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 (6)监督权。 (7)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8.立法机关的议事程序:(1)提出议案;(2)审议议案;(3)表决议案;(4)公布。第八章 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的组织原则2.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1)总统制:是指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一身而二任,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并且政府不实行集体决策制,而由总统一个决定和负责。总统制的特点:1)同时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2)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立,实行相互制衡;3)总统通常由全体人民直接选举;4)总统任期固定,除非遭到弹劾。国会议员也任期固定,总统无权解散。(2)内阁制:又称议会制,是指行政机关内阁的成立及其存续依赖于议会,并对议会负责的制度。总理或首相作为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政府一般采取集体决策制或内阁决策制,而非首相独断。国家元首只有形式上的任命权。英国是采用内阁制的典型国家。内阁制的特点:1)内阁制的国家元首于最高行政首脑分别由两人担任;2)内阁制的行政与立法合为一体,最高行政首脑为议会(下议院)多数党领袖,向议会负责;3)内阁制的行政首长没有固定任期;4)内阁阁员通常由议会议员出任,以体现行政和立法的合一;5)内阁制实行副署制度;6)内阁行使行政权,由内阁全体阁员作为整体向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目的是保障议会对内阁的控制。(3)委员会制;(4)双元首制 第九章 司法机关1.司法权的含义: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来处理双方争议的权力。2.司法审查制度3.我国人民法院制度:(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2)法官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我国的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律师、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3)审判制度。4.公开审判制度:5.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第十章 国家结构形式概论1.近代以来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类型主要包括单一制、联邦制、邦联制。单一制:国家立法权统一,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府,一套政府体系;中央政府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国防权力统一于中央。复合制:①联邦制;②邦联制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第一,在主权层面,单一制国家只有中央政府代表全国享有主权,也可以说主权是统一于中央的;联邦制国家主权则由联邦中央和联邦成员共同享有;邦联制则只有成员国享有主权,邦联不是国际法上的主权主体。第二,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即只在中央层面制定宪法;联邦制国家的联邦和每一个联邦成员都制定有各自的宪法;邦联制则只是各成员国有自己的宪法,而没有统一的邦联宪法,邦联层面的只是国际条约。第三,单一制国家的立法权一般集中在中央政府,当然中央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授权给各行政区域或自治地方以适当的立法权,这里也包括财政、税收、预算等方面的权力;联邦制国家的立法权在联邦中央政府和各联邦成员政府之间进行划分,是根据联邦宪法分散的,而不是统一的;邦联制则立法权都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邦联层面是通过制定条约来实现共同的目标;第四,在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上或者当中央与地方之间发生权限争议时,在单一制国家,中央主要通过行政权来控制地方,行政权的控制作用较强;在联邦制国家,司法权发挥更多的调节作用,联邦政府与各成员政府之间的争议基本上是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解决;邦联制则依赖于各成员国政府之间的协商。第十一章 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1.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结构:地方自治: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由本地方人民和地方政府自己决定地方政府的组织、人员,自主管理地方事务,而不受中央政府的非法干涉。2.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及行政区划的划分国家结构形式: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3.我国中央国家机构从其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宪法》第 4 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文档格式: docx,价格: 5下载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