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0《法理学》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7 13:11:30浏览次数:60210《法理学》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为闭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包括以下四种题型:1、 单项选择题(20 小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2、多项选择题(10 小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3、简答题(3 小题,每题 10 分,共 30 分)4、论述题(2 小题,每题 15 分,共 30 分)二、复习重点内容第一章 法理学绪论(一)法学研究的方法1、词义分析的方法2、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3、历史调查的方法4、社会调查的方法5、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二)法理学名称的演变第一,在旧中国,这门学科一般也称为法理学,也有的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论、法学要论等。第二,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这门学科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第三,八十年代初,中国法学界再次讨论了法学研究对象问题,更名为“法学基础理论”。第四,九十年代,法学基础理论的名称终于为法理学的名称所取代。第二章 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法首先和主要是执政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
(4)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发生影响。在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伴随而来的相应的刑事处罚立法出现的同时,也出现新的法的适用手段。如认定事实方面广泛借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司法鉴定,一些国家处罚罪犯的方法已用注射致死、高压电椅代替枪决、绞刑等。 (5)科学技术对法制信息机制发生影响,并由此影响整个法的运行机制和法学研究方法。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库的出现,大大便利了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信息工作的开展。 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科技进步呼唤法制建设,这是由于(1)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2)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3)参加国际科技经济和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4)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需要法律加以防治。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主要有:(1)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的作用。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方向任务,组织、协调和管理科学技术活动,对科学技术的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奖励以及其他环节形成健全的制度,已成为各国普遍现象。 (2)法对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发挥鼓励作用,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发挥保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科学技术发展发挥保障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抵制和防范作用。法可以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秩序。通过对妨碍科学技术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实行法律制裁,保障科学技术活动正常进行。为抵制和防范利用科学技术成果来发动战争、损害人类,防范和抑制利用科学技术成果从事高科技犯罪等,也都需要运用法的手段。 (4)法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作用。当今世界,国际科技合作和科技贸易已成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第十一章 法的制定(一)立法的概念和特征1、立法的概念和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社会主义立法的最高依据是宪法。立法的特征:(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能立法。立法所以要由特定的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活动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是最重要的活动之一。立法搞得好与不好,关系到国家能否产生出适合自己所要确认和维护的社会关系需要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社会规范。立法的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这样重要的问题,只有交由特定的主体处理,才能保证大权不至旁落,也才可能处理得好。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就自己所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立法主体所以要依自己的立法职权立法,原因主要也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立法主体不依自己的立法职权立法,就可能超越或滥用职权,或不努力行使自己应行使的职权,就会生出诸多弊端,就难有好的局面。(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也要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立法依据一定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一门科学。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亦即重视如何使所立的法成为理想的法。立法技术在不同时代、不同国情之下有很大差别,但就其基本含义来说,是指一定的立法主体在立法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如何使所立的法臻于完善的技术性规则,或者说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活动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的主要的特征更在于它是直接产生法和变动法的活动。立法作为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它还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等一系列活动。3、立法的分类立法的分类: (1)根据国家政体的不同,可分为君主立法和议会立法两类。 (2)根据立法机关组成的不同,可以分为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 (3)根据立法机关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4)根据立法机关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总的说,中国整个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1、立法的法治原则2、法的民主原则第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第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3、立法的科学原则(三)立法权定 义 举 例国家立法权由一定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常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立法权由地方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行政立法权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国务院制定行政规章的权力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所在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进行立法的权力(四)立法体制1、概念立法体制,是关于一个国家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即立法权限体系和制度的划分。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一
国的立法体制的性质,国家的结构形式也影响着一国的立法体制。2、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是立法体制又是多层次的,属于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由于美国实行三权分立,所以其立法体制属于制衡立法体制。3、立法权的分类:按照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定 义 举 例中央立法权由一定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由地方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五)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1、立法过程(1)立法准备: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多为立法权享有者,也可以是立法权享有者委托的机构、组织和人员,还可以是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被委托但自己希望进行某些立法活动的主体。主要活动,例如立法的预测、立法规划的制定等等。(2)由法案到法:一是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3)立法完善:立法编纂、法的废止也属于立法完善活动。2、立法程序(1)提出法律议案:议案是指提交会议讨论并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建议或意见。 ① 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审议法律议案:立法的关键性阶段。(3)表决和通过法律: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修正案需要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才能通过。立法机关表决法案的基本形式,通常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4)公布法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个法律公布以后,还需要一个或者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的颁布,才能够更具体地实施,这叫做配套法律。十一二章 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的实施。2、法律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渊源1、习惯2、判例3、政策(三)中国现行主要法的渊源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6、自治法规。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适用范围是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文件,是规定本自治区实行区域自治的比较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8、其他法的渊源 (一)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文件(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三)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章 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1)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文件。国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和组织。(2)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1)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世界上也有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例如英国,散见于一些判例法规。3、根本法与普通法(1)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渊源体系中一般说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文件。一般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2)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普通法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其内容涉及的是某类社会关系,其程序也比较简单。4、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5、实体法与程序法(1)实体法一般是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2)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二)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乌尔比安的这一划分标准在民法法系被作为传统继承下来。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私法在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划分为民法、商法两大部门。2、普通法与衡平法(1)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是产生于司法判决、由法官所创造的法。在 11 世纪英王的王室法院(后来通称普通法法院)根据英王敕令、诺曼底人习惯,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判决。(2)衡平法是 14 世纪后在英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第十四章 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一国以所有现行法为基础所形成的,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体。现代法律体系,通常指一国所有现行法按一定标准组合为若干部门法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二)部门法1、划分部门法的原则(1)合目的性原则。(2)从实际出发原则。(3)适当平衡原则。(4)相对稳定原则。2、划分部门法的标准(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即调整对象。这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2)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这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3、法律体系中的主要部门法(重点)现行中国法律体系的宏观框架,可以由两个层次的部门法构成。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法、刑法、程序法可以视为第一层次的部门法,其他法的集群是第二层次的部门法。①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所有宪法性法律。②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③ 民商法是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法的规则集合而成的部门法。其调整特点主要在于坚持自愿、平等、合意、等价、有偿原则。④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⑤ 社会法,是中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中国现行的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⑥ 环境法,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内容十分广泛。⑦ 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⑧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章 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第一,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第二,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第三,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二)法的效力1、对人效力2、空间效力3、时间效力(三)法的实现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实效,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法的实现包括三个要素:1、法的要求。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体现着法对人们行为的要求。2、法的实施。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抽象的、一般的要求,要将这种抽象具体化,必须要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3、法的实效。所谓法的实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定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执行、适用、遵守的状况。法的实施要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四)法律溯及力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时“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罪行较轻的,适用新法。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第十六章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分类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产生根据 执行的职能 实现规范的内容 是 否 需 要 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 合法行为 调整职能 行为模式 无需保护性法律关系 违法行为 保护职能 否定的法律后果 需要
2、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强制性程度举例纵 向 法律关系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关系、服从关系或监督关系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刑事法律关系横 向 法律关系地位平等 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夫妻关系、民事合同关系、劳动法律关系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1)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2)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1)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2)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例如基于本权产生的诉权、请求权等等。(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客体是法律关系发生和存在的前提,包括五大类: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1)物,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可以是天然物,如土地、河流、树木,也可以是生产物,如电视机、计算机、汽车;可以是实物,如房屋、电冰箱,也可以是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股票、债权。也可以分为自然物和人的劳动创造物。(2)人身、人格,分别代表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一方面,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另一方面,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侮辱或诽谤他人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3)智力成果,指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智力产品,如技术成果、商标设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电脑软件等。(4)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行为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5)信息。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信息是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业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有关互联网中个人博客、播客微博、空间资讯的权利归属与继承案件。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及其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作的分类,即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1)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法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2)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3)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4)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二)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1、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4)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7)人道主义免责。第十八章 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意义法律解释,就是根据立法原意、立法意图、法的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或法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含义所作的解答和说明。法律解释的意义或原因主要在于:首先,要把一般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的规定适用到具体事项或案件上去,有时需要解释。 其次,要把过去制定的法适用到现实生活中去,使法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并保持自身的稳定性,有时需要解释。 再次,要使法中的某些专门的名词、术语为人理解,或者要使法中的某些普通名词、术语在含义上与通常的用法有所区别,有时需要解释。 最后,法律解释对于协调统一法律体系内部的关系和消除有关弊病,对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时也是必需的。(二)法律解释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第一,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第二,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第三,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2、合理性原则,首先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其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第三,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第四,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3、法制统一原则,第一,要将需要解释的法律规则、概念、技术性规定、法律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理解和把握,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第二,要坚持各种法律解释之间的已建立的效力等级关系,树立全局观念。第三,在解释过程中要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
4、历史与现实相统一原则,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对法律的解释是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工作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三)法律解释的分类1、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法定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的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解答和说明。非法定解释是指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在我国,有权解释的机关包括最高权力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2、学理解释与任意解释学理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或人员,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法或法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等所作的解释。3、语法解释与字面解释语法解释又叫文理解释,就是根据语法规则分析法的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法的内容、涵义所进行的解释。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的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一般的方法,其特点是完全依据或墨守文字的本义,完全按照法的文字所表现的内容去解释。4、逻辑解释与历史解释逻辑解释,也叫体系解释。就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来说明法的规定的内容、目的或要求。历史解释,是指对法的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历史条件加以研究,将新制定的法或法的规定同历史上相关的法或法的规定作比较研究,来说明该法的内容和含义。5、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对法的规定所作的小于其文字本来含义的解释。扩充解释,是指对法的规定所作的广于其字面本来含义的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1、目的解释这种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依据。2、比较解释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国立法情况及判例学说解释本国法律的例子。对于中国这样大规模地移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说,比较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四)实际运行的法律解释体制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3、司法解释
定。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兴亡同阶级的存废相一致,它随着阶级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而产生、发展和消亡。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因此,法与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二)法的概念法,作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3、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4、法有明确性、普遍性和肯定性 5、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四)法的要素法是由若干部分构成的一个统一整体。构成法的整体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就称为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者构成。法的结构三要素中,规则是主体性要素,原则是品格性要素,而概念则是基础性或技术性要素。1、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就是指从逻辑意义上说由哪些要素构成了法的规则整体,以及构成法的规则整体的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中主要包括两要素,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两要素构成。行为模式是法的规则中为主体如何行为提供标准或准则的范式。后果模式是法的规则中对主体与法的行为模式发生关系的行为所表示的态度,一般指对主体的具有法的意义的行为应获得何种后果的规定。法律规则逻辑构成中的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可体现在同一个法的规则同一个法的条文或同一个法中,也可体现在不同的规则、不同的条文或不同的法中。行为模式种类颇多,基本的模式有三种:① 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授权性法的规则);② 应当这样行为的模式(命令性法的规则);③不应当这样行为的模式(禁止性法的规则)。后果模式有:肯定性后果;否定性后果。(2)法律规则的分类:分类标准 类 别 举 例规 则 的 内 容 规 定( 主 要 是 行 为 模式)不同权利规则有………职权有权……,享有……的权利;可以……义务规则 有…… 义务,须得……,要……,应…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第十九章 法律监督(一)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1、国家监督,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①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②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一方面审判机关有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另一方面有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2、社会监督,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各政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民主党派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参与对法的实施的监督。(2)社会组织的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社会团体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由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3)社会舆论的监督,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的监督,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4)公民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补充一: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补充二:法律推理1、所谓法律推理,指法律人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2、法律推理的种类:(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2)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3)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个属性上也是相似的。(4)设证推理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该方法系从一个已知的一般规律加上各种已知的特殊中,推断出未知的特殊。(5)辩证推理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补充三:法律权利义务的分类分类标准 类 别 定 义根 据 根本 法 与 普 通法法律规定不同基 本 权 利 义务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普 通 权 利 义务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 利 义务 对 人 的 效力范围不同一 般 权 利 义务一般权利的义务人不特定;一般义务的权利人不特定特 殊 权 利 义务特殊权利的义务人特定;特殊义务的权利人特定权 利 义务 主 体 的 性质个 人 权 利 义务公民(或自然人)的权利义务集 体 权 利 义务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国 家 权 利 义务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享有的权利义务
补充四:法与国家(重点)1、法离不开国家(法对国家的依赖性)(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依靠的是国家的力量,法律的立、改、废离不开国家行为。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施行的重要保障。(2)法的形式受国家形式的影响。如,单一制国家,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只有一部宪法。(3)国家是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直接的、实际的渊源。2、国家不能无法而治(1)法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2)国家通过法律构起对社会的管理性权力体系。(3)国家通过法实现其职能。(4)国家通过法确立其对社会统治的权威和效力。(5)国家通过法构建和完善相关国家制度,推进社会变革和发展。补充五: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与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行动权使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接受权使主体有资格接受某事物或被以某种方式对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一对典型的行动权和接受权。与行动权和接受权相对应的是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的内容是不作为,积极义务的内容是作为。当权利主体有资格做某事或以某种方式做某事时,义务主体处于避免做任何可能侵犯权利主体行动自由之事的消极状态,即不得干预、阻止或用不利的结果威胁权利主体。例如,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保守国家秘密。当权利主体拥有接受权时,义务主体处于给付某物或作出某种对待的积极行动状态。例如,抚养子女或者纳税。三、重点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法的关系根源于( )。A.思想社会关系 B.人与人的关系 C.物质生活条件 D.财产关系2、西方首次提出法治思想的是( )。A.亚里士多德 B.柏拉图 C.乌尔比安 D.拿破仑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 )。A.联邦立法体制 B.复合立法体制 C.制衡立法体制 D.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4、法的废止属于立法过程的( )。A.立法准备阶段 B.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C.立法完善阶段 D.法律实施阶段
5、一个法律公布以后,还需要一个或者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的颁布,才能够更具体地实施,这种法律叫做( )。A.基本法律 B.非基本法律 C.配套法律 D.试行法6、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的是( )。A.法系 B.法律体系 C.法的历史类型 D.法的解释7、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进行分类,法应该分为(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根本法和普通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8、在我国,行使公布法律权的是(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 D.中央军委主席9、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指( )。A.立法技术 B.依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的划分C.立法措施 D.立法规划10、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 )。A.国际条约 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军事法规 D.党的政策11.下列关于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你的”、“我的”之类的观念B.最早出现的法是氏族习惯C.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D.最初的法律规范大都由习惯法演变而来12.在我国,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人民法院C.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D.人民检察院13.划分法律部门的最重要标准是( )A.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B.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C.法规的数量 D.方便归类14.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折花”。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这一解释属于( )A.扩大解释 B.文法解释 C.目的解释 D.历史解释15 在法学著作中,一般是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来对称的,有时又把判例法称为(
)A. 普通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私法16. 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律为公法,凡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这是谁最先提出来的?( )A.保罗 B.亚里士多德 C.乌尔比安 D.亚历山大17. 世界上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 )A.法国 B.美国 C.英国 D.德国18. 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多以下列某种形式出现( )A.单行法规 B.法典 C.决议 D.命令19. 小张自幼胆小,性格内向,对法律更是畏而远之,他认为法律是处罚坏人的,是碰不得的。他的这种认识属于( )A.法律思想体系 B.刑法意识 C.法律心理 D.阶层法律意识20.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二)多项选择题1、立法的准备阶段包括( )。A.立法的预测 B.立法规划的制定 C.法律的公布 D.法律草案的讨论2、从立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来看,立法包括( )。A.中央立法 B.地方立法 C.实体立法 D.程序立法3、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可能( )。A.适应经济规律,对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 B.改变经济规律 C.不适应经济规律,对经济发展起阻碍作用 D.创造经济规律4、法治的对立面有( )。A.人治 B.德治 C.依法治吏 D.依法限权
5、一般来说,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反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A.法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B.法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C.法具有指引和预测作用 D.法对生产力有直接作用,这种作用也会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6. 下列属于公法的( )A.宪法 B.刑法 C.行政法 D.商法7. 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相互关系的论述中,正确的有( )A.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B.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 C.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D.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高级阶段8. 我国法的形式包括(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法学家著作 D.法院的裁决9. 免责的条件包括( )A.正当防卫免责 B.不诉免责 C.时效免责 D.自首、立功免责10.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 )A.一般权利和义务 B.基本权利和义务 C.普通权利和义务 D.特殊权利和义务11、法治国家的标志是( )。A.实行民主政治 B.法律之治必须是“良法之治”C.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D.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12、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哪几种?( )A.法的清理 B.法的汇编 C.法的编纂 D.法的分类13、下列( )属于消极义务。A.严禁刑讯逼供 B.保守国家秘密 C.抚养子女 D.纳税14、在我国,下列( )属于同正式法的渊源相区别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A.习惯 B.判例 C.政策 D.国际条约1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不同主要是( )。A.大陆法系是问答式 B.英美法系是抗辩式C.大陆法系是抗辩式 D.英美法系是问答式
16、英美法系的法律分类包括( )A.公法 B.私法 C.普通法 D.衡平法17、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中的( )。A. 感性阶段 B. 理性阶段 C. 高级阶段 D. 低级阶段18、 通常称之为狭义的法律是由哪些国家机关制定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地方权力机关19、第二性权利包括( )。A. 财产所有权 B. 继承权 C. 诉权 D. 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20、 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其实现的途径主要通过( )A.社会舆论 B.内心信念 C.国家强制力量 D.行政命令(三)简答题1、 概述法理学名称的演变。2、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四)论述题1、试论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2、试论述法与科技的相互关系。四、习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5 CADCC 6—10 ABABD11-15 BDACA 16-20 CCBCC(二)多项选择题1-5 AB AB AC AB ABCD6-10 ABC ABC AB BCD AD11-15 ABCD ABC AB ABC AB16-20 CD BC AC CD AB(三)简答题(答案要点,结合指导材料作答时具体展开)1、答案要点:本题需要区分历史阶段进行解答。例如:旧中国、共和国成立后、八十年代
初、九十年代。2、答案要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作的分类,即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四)论述题(答案要点,结合指导材料作答时具体展开)1、答案要点:(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惟一手段;(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具体、多变、千姿百态间的矛盾;(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5)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2、答案要点:(1)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2)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该题请大家详细看指导第十章法与科学技术。 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
…,必须……义务性规范包括命令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权义复合规则有的规则从形式上看是权利规则或义务规则,但实际行使这种权利也是一种不可转移、放弃或推脱的义务,履行这种义务也是一种特有的权利。规 则 内 容 的 确 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 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委托性规则或者授权性规则由其他机关制定规则准用性规则把规则的内容指向了其他规则,参照……对 人 们 行 为 规 定和 限 定 的 范 围 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 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容许更改 任意性规则允许自行选择、协商确定行为的模式2、法律原则:分类标准 类 别 特 征 举 例产生的基础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是由法律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基本原则 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宪法中的各种原则具体原则 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涉及实体问题的原则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 “一事不再理”;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3、法律概念(1)含义:作为法的要素之一的法的概念,是法的现象、法的实践的理性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们对法的现象、法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抽象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价值的范畴。(2)分类:1)专业概念与日常概念 2)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内容概念与事实概念 第三章 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 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 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 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② 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二)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和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大类。这两种作用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但不是并列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我们可以说,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认识到,像任何事物一样,法的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惟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宗教等手段。法也不是惟一的社会规范。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具有主导地位。大部分社会关系要由法律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只能其辅助作用,主要应依靠其他手段,最后,有的问题不能应用法律,例如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问题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首先,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如果一个执法或司法工作者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思想道德水平,法律的有效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其次,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他们缺乏一定法律意识,缺乏遵守法律的思想道德风尚和习惯,法律也不可能有效地实施。再有,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作为一种规范,法律规定必定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的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多变的、千态万状的,想制定一个包罗万象、永久适用的法律只是一个幻想。同时,即使是很有才智的立法者,他们的认识能力也总是有限制的,因此,法律本身存在缺陷,或者说,存在漏洞、空隙等情况也是难以避免的。(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确定事实,如果确定事实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则制定这种法律,不仅无从适用,而且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从历史上看,为
了确定法律要适用的事实,人类曾使用过多种手段,但总有些事实在客观上是无法确定的。所以,轻视法律的作用或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是错误的。反过来,将法律的作用夸大到极端的程度,也就是无视法律的局限性,同样是错误的。(5)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并不能有效的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例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属于私人生活范畴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第四章 法的历史发展(一)法的起源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法的起源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这同阶级、国家的发展相适应。原始社会分裂为阶级社会,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制定新的规则,原来的氏族习惯就逐渐被新的规则所代替,这种不再是全体氏族成员意志体现而首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体现的规则,就是法。因此,氏族习惯不是最早出现的法,这种代表一部分人意志的新规则才是法。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发展的理性阶段和高级阶段。2 法的起源过程受道德和宗教的极大影响。但是,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发展的理性阶段和高级阶段。 (二)法产生的标志1、国家的产生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系统,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制定或认可法律,并以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同时,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赖于法的确认,所以,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法的产生。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3、诉讼和审判的出现原始社会后期,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出现了,代替了私力救济,这也是法产生的标志之一。(三)法的历史发展1、奴隶制法 本质:首先是和主要是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维护奴隶制经济基础、维护有利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是实现奴隶主阶级统治或专政的工具。 2、封建制法 本质:封建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封建制国家制定或认可、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首先在于维护有利于地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 3、资本主义法 本质: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上层建筑,是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的反映。因而资本主义法主要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确认和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两大法系和法的继承与移植(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系主要是根据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法的传统和法的源流关系的差异,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系这一概念所注重的是根据法的某些外部联系对法所进行的划分,这种划分并不揭示法的本质。(二)两大法系民法法系 普通法系含义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是以罗马法、特别是以 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因为主要以判例为基础,也把判例法称为普通法。范围法 国 、 德 国 、 葡 萄 牙 、 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亚洲的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 、 巴基 斯 坦、 新 加坡 、 缅甸、 加拿大 、 澳大 利 亚、新 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区别法律思维 演绎型思维 归纳式思维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法的分类 公法与私法(主要源于古罗马,由乌尔比安提出)普通法与衡平法诉讼程序 纠问式 抗辩式法典编纂 主要以法典形式 不 倾 向 进行 系 统 的法 典 编纂,例如英国《大宪章》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比较两大法系的不同: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本质、经济基础和基本原则是相同或相通的。但由于各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传统不同,因而两者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点: (1)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的比较。民法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机关才能立法的原则,不承认法院有创制法的作用,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的一种渊源,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在普通法法系,立法权由立法机关即议会和法官分掌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都是法的渊源,而判例法在很多情况下更是基本的渊源。(2)法的体系的比较。民法法系的法的体系一般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界限清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体系的构成则不同,尤为明显的是没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这一重要而独立的部门法。在普通法法系,有宪法、刑法、诉讼法,还有类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契约法、财产法、买卖法等。普通法法系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往往结合在一起,实体法一开始就注意程序,连证据的提供方式也有严格的要求。(3)法的分类的比较。在法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不严格,有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分。(4)司法组织的比较。民法法系的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都有司法部、法院系统、检察
院系;普通法法系则不然。在民法法系,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普通法法系,陪审团只认定事实部分,法律问题由法官决定。在民法法系,没有陪审团参加民事诉讼;在普通法法系,民事诉讼有陪审团参加。(5)诉讼活动的比较。在制度上,民法法系采用审问制或讯问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居于主要地位。普通法法系则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法官充当中立的裁定者。在方法上民法法系开庭审判以案卷材料为主进行,普通法法系开庭审判是以口头讯问为主;在适用法律时,民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考虑成文法典如何规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民法法系的法院判决书一般比较简明扼要,判决书最后署名是某某法院;而普通法法系的判决书一般都很长,判决书最后由法官个人署名。两大法系虽然各有许多不同特点,但融合也在发生,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其他原因,两大法系的某些重要差别还将在长时期内保存着,不会很快灭失。(二)法的继承与移植1、法的继承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承接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受。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2、法的移植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3、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汇编编纂清理第六章 法治与法治国家(一)法治国家1、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1、法治国家或法治国是一个德语中最先使用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在所著《政治学》中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至此在西方思想发展的历史上首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了完整的法治思想。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和德治。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是主要表现为:实行民主政治;法律之治必须是“良法之治”;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法治的含义并不是法律万能,而是崇尚法律至上,用法律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自由。因此,法治国家最主要是“有法可依”,国家必须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以便依法办事。2、法治的形式要件(1)法治的统一性 (2)法律的一般性 (3)规范的有效性 (4)司法的中立性 (5)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3、法治的实体要件(1)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
(2)国家责任的无可逃避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制度的建立(3)权利受到制度保障和社会自由原则的确立(4)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 第七章 法与经济法与市场经济建设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1)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主体的行为需要由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主体需要有法所确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地位。(2)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通过契约来实现。(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4)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市场运行需要有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的秩序。(5)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机制使得它呈现扩展的状态,这种扩展又使得世界各国经济联系趋于密切。 2、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1)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 (2)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 (3)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 (4)对市场经济运行起必要的制约作用。 3、法对经济基础的积极作用(1)法具有特殊的强制性(2)法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3)法具有指引和预测作用 (4)法对生产力有直接作用,这种作用也会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第八章 法与政治(一)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法 律 政 策制定机关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拘束力,向全社会公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体现全党的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由党的内部机关制定。表现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法 律 渊 源 形式, 以 规 则为主,具有严格逻辑结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命令、通知,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实施方式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力相关,切实有组 织 化 、 专门化 和 程 序化的。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一般不与国家强制性相关。历史任务 只能调整可以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行为领域和社会关系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律高。稳 定 性 程 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程序性, 政策可以应形势的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
序化程度 法的任何变动都必须遵循严格、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二)法与民主: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前提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3、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 4、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既可能适应经济规律,也可能不适应经济规律,但不能改变经济规律。第九章 法与文化(一)法与道德1、社会主义道德道德是有关善与恶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归根结底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主要由这个社会的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有关善恶、是非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主要服务于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法与道德关系(1)法与道德的一致性。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与法有着一致性。① 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使命,在基本原则上也有诸多一致之处。② 两者相互渗透。③两者相辅相成。(2)法与道德的区别,法与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有下列区别:① 产生的条件不同。② 归属的范畴不同。③表现形式不同。④ 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⑤ 实施方式不同。⑥ 两者发展前途不同。第十章 法与科学技术(一)法与科技的一般关系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着人类的面貌,不断为人类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开辟新的领域、提供新的方法。立法、法的实施和法学研究的许多重要环节,都受到它的影响。 (2)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调整范围以及与之相联的法的体系发生影响。航空法、太空法、原子能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新法的出现,有关如何确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血亲关系的法的规范的产生,诸如此类的现象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直接相关。 (3)科学技术对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发生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立法机关不采取诸如委托起草或委托立法的制度和方法,就不足以承担现代立法任务。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电钮表决法案的方式出现,导致大量专业性、技术性术语在法律、法规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