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营业税税收筹划探讨
发布时间:2023-06-03 10:06:35浏览次数:405我国营业税税收筹划探讨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深化我国营业税制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执法效率,更要发挥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应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营业税的改革必须要私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 ,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调。营业税作为我国营业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的来源,应该加强管理和完善制度。下文就我国营业税税收筹划进行探讨。关键词:营业税 税收筹划 税收收入一、我国营业税税收筹划的概述20 世纪 30 年代,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一案,对当事人依据法律达到少缴税款作了法律上的认可,他说:“任何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法律界认同,这是第一次对税收筹划作了法律上认可。之后,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接引这一原则精神。此后,不少税务专家和学者对税收筹划有关理论的研究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税收筹划发展原因不外乎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内在需求。任何时代,从纳税人角度来看,降低税收负担都符合纳税人内在需求,甚至很多纳税人不惜违法以偷税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因此,纳税人的内在需求是推动税收筹划得以发展的原动力;二是税收筹划空间。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节税,是任何纳税人所追求的,但税收筹划过程是相当复杂的,它依赖于税收筹划空间,并不是所有税
种、所有项目都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人们对税收筹划空间的认识和税收筹划技术把握就成为影响税收筹划的第二个因素;三是社会对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可程度。当社会对税收筹划的法律认可抱有偏见时,就会阻碍税收筹划的历史进程,相反,社会对税收筹划高度认可时,税收筹划的发展步伐就会加快。营业税税收是一个国家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渠道,国家为了保证其收入的稳定性,必然要不断完善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以确保该缴的税款全部收入国库。而作为纳税人,潜意识地总希望尽可能地少缴税。税收筹划就是在这样一种博弈条件下的产物之一。所谓税收筹划,就是指纳税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计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二、我国营业税税收筹划原则和要素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增加经济效益,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一种追求是完全必要的,但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环境,征纳双方都应有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素质,也就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法律前提:税收法定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也就是法律至上或法治原则,法治原则体现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机关、官员、人民都必须服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官员滥用权力,法院是法律含义的最后裁判者。”主要体现在,对政府征税权的制约。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国家要履行必要的公共职能,为公民提供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就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集中资源,课
税即为主要形式。缴税便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代价。但是,国家这种强制性权利如果不受有效控制,就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当纳税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有获得国家司法救济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可以实现的。(二)税收筹划的要素对构成营业税收要素的规定及征收程序的规定,防止税法中出现过于一般或过于含混模糊的概念和条款,减少因税法解释被滥用而发生侵害纳税人权益的可能性。同时也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给予有效限制,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而产生不良后果。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缴纳税款。根据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税务机关没有征收或减、免税或不征税的自由,也无权选择纳税人。纳税人如果不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缴纳税款,则构成违反税法的事实,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二、我国营业税税收筹划类型所谓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而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一)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税的筹划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事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筹划方略主要有:银行的贷款业务、银行的转贷业务、银行的中间业务、保险企业等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应纳
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通过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此项收入筹划的方略在于通过降低利息率和隐匿贷款规模,再通过其他形式取得被贷款企业补偿的方式,减少利息收入,达到筹划的目的。在金融保险企业保险中,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操作也应注意营业额的控制,但也不能仅仅注意营业额,因为公司投资者、经理层的真正最终目的是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保险业的收入部分为其营业额,税收是其成本的一部分,同时保险理赔支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块支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减少保险理赔的比例,其筹划也应该认为是成功的。因而,保险业的筹划方略可以概括为: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如:某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1999 年全年营业额为 500 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 300 万元,则:应纳营业税=500×8%=40(万元),净收益=500-300-40=160(万元)。如果该保险公司减少每位客户的保险费用,但相应规定每位客户应到某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在家。假设该项措施出台后,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300 万 元 , 但 相 应 保 险 理 赔 支 出 由 于 防 火 设 备 的 购 买 而 降 为 100 万 元 , 则 : 应 纳 营 业=300×8%=24(万元),净收入=300-100-24=176(万元)。同时,由于购买防火设备,该保险公司又和该防火器材公司建立了良好关系,并可能因此获取部分回扣,可见该筹划方略是成功的。(二)房屋营业税税收筹划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 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来处理,那么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
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这一点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有区别的)。所以,李某是该宾馆的内部职工,如果该宾馆把李某经营的饭店作为内设机构来处理,在李某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是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如: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 ,该饭店的房产原值为 500 万元。职工李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 50 万元获得 6 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事先约定,李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该宾馆每年应缴 纳 的 税 款 如 下 : 应 缴 纳 营 业 税 = 50×5% = 2.5 ( 万 元 ) ; 应 缴 纳 城 建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2.5×(7%+3%)]=0.25(万元);应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该宾馆共应缴纳税款=2.5+0.25+6=8.75(万元)。对此进行筹划方案为,该宾馆可以要求李某既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亦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也不签订租赁合同,每年按时把原来的“上交租金”改为“上交 管理费”,把饭店视作该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饭店,那么宾馆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值部分的房产税,而此时房产税也以“ 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这样宾馆承担的税负就大大降低了。筹划指后,由李某承担的房产原值部分房产税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该宾馆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房产税,该房产税= [500×(1-30%)×1.2%]=3.36(万元),比营业税税收筹划前少缴纳税款 5.39 万元(8.75-3.36)。因此,对于那些企业内部职工在本企业从事的营业行为,企业可以将其设置为内设机构,在依法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既可以免除营业税纳税义务,又可以降低其他部分的税负。(三)商品转让税收筹划该商标的受让人是中国 A 公司,而转让人是法国 H 厂商,不应适用中国税法营业税中关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向 H 厂商指出,转让的无形资产只要在中华人发共和国境内使用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H 厂商在了解我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后,很快就补缴了应纳营业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本案涉及到营业税中对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具体规定以及如何正确理解营业税征收范围。《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行政管理的区域。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就已符合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种情形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所谓“使用”,包括该项无形资产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将该项无形资产再转让,还包括受让者将该项无形资产的保留。 由此可见,A 公司与法国 H 厂商签订的商标使用权的转让,完全符合无形资产在国境内使用的规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 H 厂商的两条申辩理由都不能成立,应补缴营业税。三、我国营业税税收筹划的作用(一)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可以为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和组织经济建设的物质基础。对经济发展和经济的稳定有一定的影响。国家通过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调节社会投资活动。通过新税种的开征调节经济资源在地区,产业,行业和产品间的分配。这样,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结构会发生突出变化。(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稳定税收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加快发展税法鼓励的行业,
使产业结构客观上得到调整,国民经济得以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为国家经济保持持续高水平增长创造了条件。(三)防止偷税和漏税税收筹划中,对于纳税人要想少交税,总想偷税漏税等违法手段。国家要不断的完善税法和征管手段,迫使纳税人用更理性的观点看待节税问题,采用合理的、合法的方式达到纳税效果,因此,税收筹划的出现使纳税人有了合理有效的节税方法,由此客观上减少了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产生,美化了纳税环境。参考文献:[1]帅起宝.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构想[J].经营与管理.2010 年第 1 期,第 6 页[2]王联国,成宜军.实地调查显端倪[J].税收征纳.2010 年第 2 期,第 2 页[3]郭林松,林芳;,朱颖.高校后勤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高校后勤研究.2010 年第 1 期,第 1 页[4]姜洁.营业税筹划方法解析[J].商业经济.2010 年第 4 期,第 12 页[5]乔为刚.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 年第 2 期,第 8 页[6]徐茂中.金融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年 0 第 5 期,第 4 页[7]司宏庆.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纳税分析与筹划[J].科技风.2009 年第 17 期,第 13-14 页[8]于明涛,杨静.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探析[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 年第 20 期,第 3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