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4《教育法学》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1:19浏览次数:50134《教育法学》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教育法学是从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点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学科。它以教育法律现象和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发展规律,研究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各种教育法律关系及其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等。本考试满分为 100 分,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考试形式为闭卷。题型如下:判断题(20 分)、单项选择题(10 分)、名词解释(20 分)、简答题(24 分)、论述题(12 分)、案例分析题(14 分)。二、章节重点内容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1、教育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也就是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变动。立法程序:(1)提出法案(2)审议法案(3)表决和通过法案(4)法的公布2、教育法的渊源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其中对于教育的规定集中在第 19 条、第 46 条以及其他条款,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根本问题,如教育的性质、国家举办教育的体制、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等,是我国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2)教育法律:教育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例如《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是教育法渊源的重要部分。(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委和地方教育规章3、教育法的体系、原则与作用(1)体系:教育法的体系可从两方面分析:教育法的纵向结构,它与教育法的渊源相一致;教育法的横向结构,它根据教育法调整的不同的教育关系来划分,目前主要包括学位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法等。(2)原则:方向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公共性原则、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3)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4、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逻辑结构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A.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 B.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C.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D.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5、以下法律制裁方式中,不属于刑罚方法的是( )。A.管制 B.没收财产 C.拘役 D.拘留(三)名词解释【答题技巧】名词解释主要考查是否真正掌握了《教育法学》的基础知识。要想把名词解释题答好,只有平时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在记忆中加深理解,才能达到真正掌握。答题时需要在理解并记忆概念的基础上答出关键词及其要点,一般分值不大,但应力求准确。【重点习题】 1、教育法律规范2、教师资格制度3、合同4、财产所有权(四)简答题【答题技巧】简答题不仅考察学生对知识的认知情况,更为主要的是考察学生把握和处理知识的能力。对于这种题型,需要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答出关键要点,有时可以适当论述。【重点习题】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包括哪些方面? 2、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权利是什么?3、《教师法》规定的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是什么?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四)论述题【答题技巧】论述题的要求是用所学的概念或理论观点分析和认识现实问题,而这种认识的结果,是学生所形成的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是我们学习这门课程的根本目标。这里的论述题,不是简单的将所学相关内容套到考试题重的问题上就可以了,而是要用来分析解释问题,得出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自己的看法可以和教科书以及老师课堂上讲述的观点和看法不同,但要有理有据,即对自己的看法给出实证的和逻辑上的支持。【重点习题】
结合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六)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对于案例分析题,审题显得更为重要,一定要看清题意,案例中给出的条件一般都是有用条件,答题时一定要紧紧围绕这些条件客观地进行分析,千万不要附加自己的任何主观假设和想象,否则将违背案例事实,答题结果可想而知。案例题答题也要求简明扼要,问什么答什么,不要绕圈子。【重点习题】某中学初中英语教师李某,在开学的第一天因怀疑其班上一学生王某用他的名字的谐音给自己起外号,就把该学生叫到教室前面训问。该生不承认教师的外号是自己所起,与李某争执起来,李某一气之下殴打该学生,造成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事件发生后,学校马上研究决定,对李某停职审查,停发结构工资和奖金,王某所有医疗费和家长提出的合理费用由李某承担。鉴于李某以前有过打学生的现象,学校初步决定给李某留校察看处分。后学校又建议当地教育局解除与李某的聘约。请运用教育法学知识分析教师李某的行为以及学校和有关教育部门的处理。四、重点习题参考答案(要点)(一)判断题1、对 2、对 3、错 4、错 5、错 6、对 7、错 8、错 9、对 10、对(二)单项选择题1、B 2、D 3、A 4、D 5、D (三)名词解释1、教育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规范是具有特定的内在逻辑结构,并通过教育法律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表现出来的,用于约束人们教育行为的一般行为规则。2、教师资格制度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认定和许可制度,是由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的特定条件和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程序。我国《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3、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财产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简答题(要点)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具体作用)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权利学生在教育法上的权利,这是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区别于其他公民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学金权)(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权)(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诉起诉权)(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可分为五个方面:(1)必须是中国公民 (2)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 (4)有教育教学能力(还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5)经认定合格的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三类:自然人(个人),集体,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三类: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五)论述题(要点)1、《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教师权利(1)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权利(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和评价学生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和培训权3、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德育。(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六)案例分析题(要点)1、“禁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义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中都对此有明文规定。体罚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体健康、安全造成损害,而且还会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给学生带来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损害。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就违反了我国的上述法规中有关规定,构成了对学生较严重的体罚。 2、对于教师偶发的、比较轻微的体罚行为,通常由其所在学校对教师进行批评教育,使教师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但对于教师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或屡教不改的体罚行为,则要给予相应的制裁。《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本案例中,李某以前就有过体罚学生的行为,这次又实施了较为严重的体罚行为,属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学校无论是给予李某留职察看的行政处分或是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解聘,都是可以的。但如对该教师在给予留职察看处分以后再予解聘,即同时给予这两种处理似不妥当。4、教师在执行教育教学职务中给学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先由学校赔偿,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有过错的教师返还一部分或全部学校付给受害学生的赔款。本例中全部损失由李某承担也是正确的。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
种类:根据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性质进行划分: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5、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三类:自然人(个人),集体,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三类: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6、教育法的规范作用在教育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教育法的作用表现为教育法的具体作用和社会作用。教育法的具体作用包括:(1)指引作用教育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人们哪些可以作为,哪些必须作为,还有哪些禁止作为,以及违法行使权利、不正确履行义务、不遵守禁止性规定而应当承担怎样的教育法律责任,以此来指引人们的行为。(2)评价作用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合法的作用。通过这种评价,能够有效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的行为的教育法律作用。(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教育法规定,人们可以预选知晓或估计到某种行为是否会发生、行为会怎样发展、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4)教育作用教育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对人们教育行为的基本要求转化为人们的固定的教育行为模式,进而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其次,教育法的教育作用通过对违法者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褒扬而影响个人今后的行为。(5)强制作用教育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教育违法行为。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促使人们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和遵守禁止性规定。教育法的强制作用的发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7、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教育法确认和保障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教育的性质和方向是教育工作的首要问题,它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教育法的社会作用,首先表现在确认和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上。(2)教育法促进和保障教育平等。以教育法形式保障公民的受教育地位平等,就是要求所有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信仰等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以教育法形式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机会平等,就是要求国家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以保证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年龄、任何地方需要接受任何层次和类别教育的时候,都能够得到满足。(3)通过教育法的实施能够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教育法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它们严格履行义务,对不履行义务和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以此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促使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从而大大提高教育管
理的效率和效益。 8、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9、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10、《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1)考核教师的机构:教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2)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德、能、勤、迹)。(3)教师考核工作的原则要求:客观、公正、准确。(4)教师考核的结果:作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章 学校和校长1、学校的权利(学校在教育法上的权利)《教育法》第 28 条第一款从九个方面赋予学校权利,其中,前八项就是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学校成为真正的独立办学主体的一个法律保障。关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是我国教育立法中有关学校权利的核心部分。学校行使(与职责联系,不能放弃)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权(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招生权(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管理权(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发证书的权利(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人事管理权(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财产权(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 的非法干涉拒绝非法干涉2、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3、依法治校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4、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文件。他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以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5、我国《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1、教师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参加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权利。(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和评价学生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受教育权2、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3、教师资格制度(1)定义: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认定和许可制度,是由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的特定条件和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程序。(2)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4)有教育教学能力;5)经认定合格的。4、教师资格的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5、学生在教育法上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获得学金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 10 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得公正评价和相应证书权。 我国《教育法》第 21 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诉起诉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学生的其他主要权利(1)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主要体现在三方面:a 就学的平等权;b 教育过程的平等权;c 教育效果的平等权(2)学生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4)学生的表达自由权(5)学生的人身自由权(6)学生的隐私权(7)学生的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8)学生的财产权(9)学生的休息权(10)学生的申诉权和起诉权:这是学生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11)学生的其他权利7、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8、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9、法律上的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是强制的、必须履行的。10、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教育法》规定学校管理学生主要按照法律关于学校权利的规定,给以违纪或轻微违
法的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常用方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以及开除学籍等等。《教育法》关于学生申诉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11、《教育法》关于学生申诉的规定(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2)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四章 教育行政法律问题分析1、教育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教育行政主体实施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行政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a 含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所属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b 适用对象:行政处分的性质是一种内部惩戒方式,指向的是本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c 所指向行为的性质:行政处分所针对的行为是一种违纪行为或是轻微的违法行为。d 具体方式: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处分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2)行政处罚a 含义: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和组织的一种惩戒措施。b 具体方式: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8 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3、教育行政法律救济(1)概念:指教育管理活动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因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致使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2)途径:主要有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此外还包括教育行政赔偿。4、教育申诉的特征(1)提出教育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2)受理教育申诉的主体,应当是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3)教育申诉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是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4)对教育申诉的处理,是有关部门行使职权的行为,其处理结果能够直接对申诉人
和被申诉人产生法律后果,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5、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1)侵权主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权行为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6、《民法通则》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并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7、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权力(1)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 (2)教育行政决定权,即主管事项决定权 (3)教育行政命令权 (4)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执行权 (6)教育行政监督权8、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三类:自然人(个人),集体,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三类: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教育中的民事法律问题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民事行为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三种情况:(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2、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主要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格权主要包括:(1)生命健康权(2)姓名权和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5、法人(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8、我国《教育法》规定的设立学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六章 学校刑事法律问题分析1、主刑也称基本刑罚,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也称基本刑罚,从轻到重是:(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2、刑法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的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以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3、附加刑又称从刑,是作为主刑的补充而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依法治校的基本涵义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
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三、重点习题及答题技巧(一)判断题【答题技巧】判断题主要考查学生对一些基本知识的掌握,对基本知识点有基本的认知。对于这种题型,需要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作出判断。【重点习题】1、教育法的修改和废止也是教育立法活动。( )2、法的公布是立法的程序之一。( )3、一般情况下,中小学的设立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4、学校章程就是学校的规章制度的总和。( )5、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6、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学校对于违纪的学生可以根据情节进行罚款处罚。( )8、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依《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提起申诉的,受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9、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是一项行政法规。( )10、剥夺政治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包括出版的权利。( )(二)单项选择题【答题技巧】简答题不仅考察学生对知识的认知情况,更为主要的是考察学生把握和处理知识的能力。对于这种题型,需要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答出关键要点,有时可以适当论述。【重点习题】1、教育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 )。A.法律规范 B.法律事实 C.法律规范和权利主体 D.法律意识2、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有权( )。A.提起行政诉讼 B.提起行政复议C.要求国家赔偿 D.提出申诉 3、虽有违法行为,但不予行政处罚的年龄为( )。A.不满 14 周岁 B.不满 16 周岁C.不满 18 周岁 D.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