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2023-06-03 11:06:58浏览次数: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摘要: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共同完成的项目,明确的相互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是总控制,总的安全方案的法律文件,对整个项目的实施。是否签一个好,好的管理,它将直接影响双方的利益和项目的目标可以实现。近几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一些有关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促使各主要当事人对法律的建设,了解法律,依法签订合同,对建筑市场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在推动中的重要作用。但从目前合同管理的现状来看,目前还存在一种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低,合同履行率低,行政监管不到位,市场信用担保制度缺失等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当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和监理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施工合同 合同管理 探讨一、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意识淡薄合同主体及有关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签订合同时使用文字不够严谨,合同条款不完整或有缺陷,导致合同一签订就难以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工程纠纷。常见的往往是漏掉或忽视变更工程的造价确定、竣工结算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一旦工程发生变更和违约时,在合同中没有如何处理违约和工程变更的条款,虽然合同示范文本有通用条款,但是没有详细的计算方法,操作起来还是很困难的。法律意识淡薄还反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管理人员不注重双方往来书函的签收。如工程洽商 、变更纪要各方主体没有及时会签,工程师指令、变更联系单等不及时签证,当工程发生纠纷时,却无法提供书面证据,给以后的工程索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也是目前大家不愿意索赔的主要原因。(二)市场竞争激烈建设市场业务竞争相当激烈,“僧多粥少”的局面造成了合同主体地位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在招标阶段,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的随意增加苛刻条件或违规要求潜在投标人作出标前承诺,甚至有的在中标后要求中标人让利或签订实质性内容都与招投标文件相违背的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三)诚信机制不健全合同履行率低,信用担保体系缺乏,特别是合同工程担保付款,在实际工程中不执行,导致发包人不支付工程进度,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即使审核完成后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格,从而导致拖欠工程款 、材料、施工工人工资等一系列共同问题。,当然,一些承包商符合材料的未经授权的关机,不能完成时间和耐久性的项目,但也关闭了作为一种手段,以达到一些不合理的目标,这些都是没有表现出良好的信念,不利于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及监管的措施(一)加强业务培训合同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定期进行合同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班或合同管理研讨会,培训一批高层次的企业,较强的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对于企业而言,不仅合同管理人员要注意合同管理和领导的公司应多注意,只有单位领导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合同管理人员将全力以赴。作为一个优秀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仅业务应该是精细的,而且是一个良好的思维品质,法律意识和语言水平。首先,合同管理人员应熟悉和理解合同范本的内容。合同的一般条件部分要通过理解,有的甚至在特殊条款中提炼和补充。其次,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文字是严谨的,对协议、特殊条款和条件的散列、咀嚼,以避免条款对各种理解或含义表达不明确,需要其他术语进行推理。有时一个字,意思相差很远。(二)重视招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关,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严格维护招投标成果。有人会问:招投标阶段合同还未签订如何进行合同管理?业内人士应该知道,需招标的工程,合同主要条款是招标人拟定的,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标后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这样一个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显然缺乏《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所以这里所说的合同管理实际上是指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于合同条款的“公平、公正、合法”性的监督。因此,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严格审查,对条款中不合法、不合理、带有不正当竞争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应立即提出修改意见,若等中标后订立合同了就很难监管。合同备案管理主要是审核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没有附加一些不合理的补充条款,严格控制在备案阶段就产生“阴阳合同”,维护招投标成果,切实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最近,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发文要求“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应督促双方签订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超过约定风险幅度时的调整方法”,这也充分说明了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在招投标阶段、合同备案环节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三)推行与完善建设工程履约担保机制工程量清单招标一般是合理低价中标,工程利润相当有限,一些施工单位还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拖欠项目进度,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因此,实施和完善的施工项目履约担保机制是迫在眉睫,限制双方的合同是不正常的,不应违反合同。目前建设项目保证型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资金支付担保,由于合同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导致了担保在实际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除项目付款不能保证实际执行。这时,施工管理部门要研究问题,制定一系列措施来改善现有系统,提出在局部地区强制工程付款担保制度,如在一些经营项目中,规定
“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投标者必须向中标人提交工程保证付款”,为工程的全面担保,可以根据工程的进展,这样既能达到安全的目的,又能缓解双方的资金压力。对于担保金额,双方无论是哪种担保形式,都应该是平等的,充分体现了合同的公平性、公平性原则。参考文献:1.陈孟嫦.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福建建筑,2005(Z1): 156-157.2.陆建华.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4): 241.3.张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