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24 09:05:36浏览次数:17
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我国法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8 年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 年原劳动部制订了《女职工禁忌范围的规定》,1992 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应该说,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现实生活中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呈现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值得关注。关键词:女职工 劳动保护 法律 问题一、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劳动合同管理举步维艰大多数私营、个体企业没有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在劳动保障部门督促下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所签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很多,有的合同不规定适用期,有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条文,而有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婚育,甚至出现了“生死不管,工伤自负”的条款。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对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招收 18~21 岁女工,并签订短期劳动合同,这样,这部分女职工到了婚育年龄便合同期满,企业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达到不承担女职工婚育后的负担的目的。(二)女职工经济利益受侵害问题突出在大多数企业中,用工制度不规范,对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不到位,女职工劳动权益难以落实带有普遍性。一些新建企业尤其是餐饮业随意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却不给职工发放夜班工 资和加班费。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也是女职工经济利益受侵害的情形之一。(三)企业保障措施不到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令人担忧,有的单位实行减员增效,一岗一人,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等得不到充分保证,一些已经形成制度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指标,也随着企业改制被撤销或部分撤销。在绝大多数新建企业中,女职工“四期”保护也形同虚设,女职工应有的劳动保护得不到保障。〔1〕有些企业设备陈旧,工作环境恶劣,生产一线的女职工遭受噪音、粉尘、高温甚至有毒气体危害,而由于劳动保护费用不足,劳保用品少,女职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致使个别单位女职工妇科病发病率很高。(四)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不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使得女职工生育后,不能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生育费用报销和产假休息,在到退休年龄或失业后,得不到应有的养老和失业保障。二、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一) 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在全社会,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的老板和职工中,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知之甚少。《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颁布十几年了,一些企业领导根本不知道有这部法律。有的即使知道,但对法律中规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却一无所知。有的企业领导认为,现在企业生产经营越来越困难,哪里还顾得上什么权益问题。一些从事 商业、服务业的女职工,她们大多数来自城市待业人员或农村,文化层次较低,也缺乏对社会保障以及法律保护的了解,遇到侵权行为时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权。(二) 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法律一般都缺乏对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惩治条款,或者仅有笼统规定,无法适用。某些规定本身不恰当,难以执行。此外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很多是原有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的〔2〕。(三)法规监督执行力差1992 年颁布的《劳动法》是目前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遵循的依据,但它的要求和范围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内容和措施在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另外,由于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致使部分企业见利忘义,助长了企业违法乱纪风气,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再加上劳动力供大于求,女职工不得不放弃合法权益。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企业用工自主权扩大,女职工由于工作难找,怕与企业发生纠纷而失去工作岗位。敢怒而不敢言。(四)救济途径不通畅劳动争议普遍具有标的小、案情简单的特点,按说解决争议不难。但是在我国,解决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度,程序复杂时间长。争议解决过程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劳动权益受损的女工承担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高成本支出,受不起诉讼之累。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特别是在一些民营和三资企业中,有的根本没有成立工会组织。有的企业即使有工会,但工会领导由企业领导指定,不能站在职工一方。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策(一)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力度《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开展了多次咨询活动,印发了大量宣传材料,但效果并不明显。今后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进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宣传,将宣传与惩处相结合,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经营者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二)完善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首先,要促进妇女的平等就业,就要使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应简化使之成为劳动者能够实际利用的维权途径。其次,建议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鉴于女性劳动者素质和经济能力的现状,帮助妇女摆脱困境,改善劳动力市场一边倒的局面,维护社会公平。其三,应健全生育保险法律,将女工“四期”的特殊保护成本分散到所有企业中,逐步实现生育负担的社会化,将有助于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2〕。(三)切实贯彻执妇女保护法律法规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机制是由劳动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劳动就业、培训、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等各方面〔4〕。重点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等方面有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加惩处,劳动监察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对一切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要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 , 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合同文本,杜绝违法条款的出现。(四)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对应用型技术人才、高素质的技术工人的需求同样将日益突出。但现实中许多求职者的素质还达不到职业要求,事实上,我国某些地区已到遇到了技工荒,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快发展职工教育与培训工作,有计划地提高女工的整体素质。参考文献〔1〕胡业华.女职工是需要保护的.时代风采,2010 年.〔2〕阿梅娜·阿布力米提.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思考.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 年.〔3〕潘锦棠. 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调查分析. 中国社会保障,2006 年.〔4〕殷琪. 关于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几点思考.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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