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发布时间:2023-06-16 10:06:49浏览次数:41
论消费者的后悔权后悔权是个较为笼统的说法,可概述为几项在现实生活中较为特殊的交易(包括几种非当面交易和上门交易)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自己所需的物品或者接受一些商家提供的服务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可以享受到不用提供任何以往退货所需的条件就可以终止并撤销合同的权利;“后悔权制度的实质就是赋予消费者一定的期间用于冷静的权利,可称为冷静期制度,即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即冷静期内,享有单方面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一、我国后悔权设立的可行性(一)从法律渊源来看虽然我国后悔权来源于对国外相关法律的借鉴,但是在我国已经有了实践基础,我国现有与冷静期有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条例和规范指引。这些条例或者规范指引在实践中已经起到良好的效果,也证明了现在市场需要也应该设置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制度。“我国上海市地方法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就对无条件退货制度作出了规定,在条例的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了经营者在何种销售方式下、有多长时间的冷静期(此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冷静期的字眼,但是有七日的期限)、能够退回的商品的要求等。”“浙江省在《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中规定了无条件退货制度,可以说同上海关于无条件退货的条例共同组成了我国的法律渊源的一部分。在该指引中,也主要规定了可以无条件退货的合理期间、无条件退货的‘特殊条件’等。”规定我国关于直销方面的管理条例也规定了相关的退货制度,虽然直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买卖合同也不是本文一些特殊交易 需要讨论的范围,但是直销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的规定还是可以拿来作为我国构建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制度的一个法律基础来参考的。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 25 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些成功的经验再结合制定后悔权时周密的限定条件必然会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光辉的一页,比如:时间上的限制、对物品是否适用无条件退货的限制等。我国有指定后悔权制度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二)从经济学角度来考虑若商品或服务经不起考验,让消费者后悔却没有退货,将会很大限度地损失机会成本,减少了消费者下次购买该物品的机会,那样损失的就不是单次的利润了,从不给消费者使用后悔权的机会将损失机会成本来看,后悔权会对市场产生良性监督的力量;是否给消费者提供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也是经济的发展带给我们研究法律的群体的一个现实问题,制定后悔权和使用后悔权的过程,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潮流的一个产物,符合经济博弈论。;另外,后悔权建立以后必然会起到一种激励机制的作用,激励了经营者更加完善自己的产品,同时也为消费者购物减少了很多后顾之忧,增加了购买者的购物激情,最终是有利于经济增长并带动 GDP 的增长。另外一些学者在研究后悔权时,曾担心后悔权会不会导致利益失衡,因为毕竟无条件退货必然存在一种想象,即商家的一部分利益的流失。本文中的无条件退货是指不需要产品质量问题方面的条件(我们现在多数法律法规中规定退货都需要有质量方面等问题)但是并不表示退货不受任何限制,后悔权制定出来也要有周密的条件限制的。经营者本身在交易中有其先天的优势,比如资金雄厚,专业技术性强,法律知识也较一般消费者丰富,如果在无条件退货这一制度下,遭遇过多退货从而引 起其生存出现问题的话,说明此经营方本身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后悔权只是很好的给它做出了一个测试。如果一些实力不够强的经营者在无条件退货的制度下产生了生存危机,那么它做出调整后再进入市场,可以说对经济社会发展是件好事,总之,后悔权制度不会引起利益失衡,只会在优胜劣汰中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二、设立后悔权的必要性从我国非当面交易的交易现状和社会历史情况来看制定后悔权的必要性。我国目前的非当面交易种类繁多,有网络买卖交易、邮购物品交易、电视直销买卖、电话销售交易等,随着这些非当面交易的不断兴起,一方面不断涌现的优秀的非当面交易的经营方的经营行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方便了消费者购物、促进了信息交流;另一方面交易中出现的矛盾也愈发复杂因此而出现的消费者投诉的案例也层出不穷并不断上涨。虽然国家设有关于消费者权利被侵害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还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现时代网络购物平台较容易进入,对经营者的资格审查不严格,在非当面交易的网络购物中一种现象普遍存在,即购物完成当商家收到你的汇款后,他们就可以说是把利益揣进口袋里了。无论商品出现什么问题,想要把钱退回来是很难的,消费者在这种非当面交易的消费环境下无条件退货几乎是一种的奢望,除了有些经营者在经营方面的违规行为其中还有部分原因是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很难找到合适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后悔权行使的程序和后果(一)冷静期的起算时间、退货的时间限制 我国消费者保护或者德国的消费者保护中,都没有明确冷却期的概念,但是冷却期都是隐含在其中的,英国和美国的一些消费合同中,如信贷消费中都有明确的冷静期的期限和概念。在此次修改法中明确提出冷却期的概念,是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便利,让消费者明确自己的权益受保护具体期间。冷静期制度不宜过短这个处在保护消费者的角度都可以接受,但是也不宜过长 ,冷静期过长消费者不自觉的会怠于行使这项权利,从而对商品流通造成妨碍,阻碍资金流动对经营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就失去了后悔权建立的初衷既保护了消费者又不损害经营者。(二)退货的次数限制为避免某些消费者有恶意退货行为,在后悔权设定之初有必要做一些细致谨慎的规定,一年内在同一家销售场所无因退货不得超过三次。(三)退货应以特定形式在工作时间告知经营者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需要在该经营者的网站以留言的方式进行书面告知,留言后表示消费者已告知成功,也可以通过致电或在线申请,留言只是作为证明消费者声明退款的兜底条件;电话销售、电视购物和上门推销经营中,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告知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电话接通或电子邮件发送到视为告知成功。四、建立保障机制使后悔权更好的实施(一)明确后悔权中的管辖权后悔权的购物合同交易形式虽然比较特殊但是仍有条理可循:这些交易中大多为非当面交易、一种为上门交易,所以对于管辖权的确立也应该分情况不同对待:店铺有固定地址,按照店铺所 在地,或者在网站注册地作为管辖地;无店铺地址的,仓库所在地法院作为其管辖地;既无固定店铺又无固定仓库的,经营者住所地为管辖权所在地。(二)设置小额诉讼制度后悔权所涉及的交易与普通的交易相比都有其特殊性,如果还是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就显得力不从心,也显示不出后悔权的优越性,所以有了一个好的制度也要有一个配套的诉讼保障制度为后悔权的实施保驾护航,小额诉讼制度就是很好的手段。现今因为小额消费而进入到司法诉讼程序的并不多见,很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因为交易额较小,面对诉讼救济成本较高和其他很多困难,消费者往往会放弃维权,放弃救济。对于设立后悔权的交易合同来说,小额诉讼制度可谓一项最为合适的救济手段。(三)建立行业自律机构,加强这些特殊交易的行业自律行业自律可以给消费者构建购物的第一层安全网,相似的行业间可以以合同的形式加入一个经过经营者共同研究出的行业规范中。可以在这些经营行业内部组成一个行业协会,作为其行业自律的监督机构之一,此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一些在对待消费者购物方面不够守法守信的经营者并定期公布,并对其进行处理,对于屡次警告点名仍不改正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有权利将其驱逐出所在的交易市场,这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对一些优良的经营者来说也是一种保护。参考文献:〔1〕高富平著《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律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 53页. 〔2〕李蓓中外冷静期法规比较研究[J],当代经理人(下旬刊),2011,(4).〔3〕冯小青著,《当代中国民商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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