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7-02 08:07:01浏览次数:92
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 X 杰(男,1952 年 8 月 21 日生于 XX 省 XX 县,系 XX 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 XX 公司宿舍楼 X 栋 X 单元 X 号)与孙 X 林(男,1993 年 1 月 23 日出生于 XX 省 XX 县 XX 乡,系 XX 制药厂的工人,住在 XX 市 XX 街 X 楼 X 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 年 8 月,经孙 X 林的父母请求,孙 X 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 X 林为养子,并将孙 X 林的户口由 XX 省 XX 县 XX 乡 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 XX 市。2011 年 4 月,孙 X 杰为孙 X 林找了份工作。孙 X 林先后在 XX 公司和 XX 制药厂当工人。孙 X 杰与孙 X 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 X 林将自己每月 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 X 杰,孙 X 杰则每月给孙 X 林 500 元零花钱,还给孙 X 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12 年 9 月以后,由于在孙 X 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 X 杰与孙 X 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 10 月,孙 X 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 X 杰家,自此孙 X 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 X 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 X 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 X 杰也不再给孙 X 林零花钱。2012 年 12 月,孙 X 杰因病住院。由于孙 X 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 X 林虽与孙 X 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 X 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13 年 3 月上旬,孙 X 杰与孙 X 林又因孙 X 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 X杰声称孙 X 林结婚时将不给孙 X 林任何资助。孙 X 林非常生气,便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 X 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 X 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 4000 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 X 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 X 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 X 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 2013 年 5 月 11 日向 XX 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 X 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 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 X 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 X 林归还电视机。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 XX 和人民陪审员朱 XX、王 XX 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 X 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 X 杰交了 3 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 X 杰处得到不到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 X 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 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 X 杰退回孙 X 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 X 林将工资交给孙 X 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 X 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 X 林零花钱,为孙 X 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 X 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 X 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 2013 年 6 月 3 日以第 25 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 X 杰与孙 X 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 X 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 X 杰;孙 X 杰付给孙 X 林 5OOO 元钱作为对孙 X 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 600 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答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初字第 25 号 原告孙×杰,男,1952 年 8 月 21 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 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93 年 1 月 23 日出生于××省××县××乡,××制药 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 2013 年 5 月 11 日 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9 年 8 月,原告孙×杰经被告 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 确定后,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 至××市,并于 2011 年 4 月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 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 200 元零花钱,并购 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12 年 10 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 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 2013 年 3 月上旬,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 价值 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 ×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 2013 年 5 月 11 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 1000 余元的工资全 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 3 万元工资。 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 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 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 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 3 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 告孙×杰处得到不满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 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 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 3 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 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 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 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 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 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 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 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 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 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 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 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 3000 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 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 600 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人民陪审员朱××人民陪审员 王×× 2013 年 6 月 3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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