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机考0328经济法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14 15:07:31浏览次数:46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法学 课程名称【编号】:经济法【0328】A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 答案必须做在答题卷上,做在试题卷上不予记分。一、大作业命题和要求:(请在以下五小题中任选两小题作答,任选两小题每题 50分,共计 100 分。)答题要求:(1)态度严肃,思维严谨,结构层次应清晰合理,文字论述应讲究逻辑。(2)表达规范。作业中所涉及的名词术语的表达与标注等,应符合标准或规范要求。 (3)独立完成。写作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资料,也可以与同学探讨研究,但最后必须由本人独立撰写。如有抄袭、代写、雷同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所写大作业无成绩)1、 论述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50 分)答: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西方国家,经济法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采取不干预的政策,经济生活完全由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到自由资本主义末期和垄断资本主义初期,垄断组织迅速扩大,使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竞争机制和自发调节失去了应有的效应,自由竞争的环境被破坏殆尽,资本主义私有制固有的根本矛盾和社会矛盾集中激化和爆发出来,这些都严重地威胁着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因此,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对经济生活不加干预的政策,实行全面干预,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协调起来,开始实行国家于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行,西方国家的经济法由此而产生。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将发挥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中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经济组织、公民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产生的、由国家调控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包括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法主要由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组成。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之后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企业和国家机关,特别是负有经济职能的国家机关,是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前者是市场主体,后者则是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主体。同时也应注意,行业协会等经济中介机构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并且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而更加重要。这里重点讲述企业法律制度。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功能就是将宏观经济调控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实现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都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经济法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任务,就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使各个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维护- 1 -
各种要素市场的运行和监管的法律,都是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2、 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构成(50 分)3、 论述垄断及其法律规制(50 分)4、 论述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50 分)5、 论述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50 分)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镑,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如果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以语言、文字、强制动作等方法或者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公然贬低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诋毁消费者的名誉,非法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以扣留、阻拦、捆绑、拘禁等方法限制或者剥夺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情节不严重的,就构成民事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除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之外,还应当赔偿损失。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正在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了制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可以采用停止侵害这种责任形式,比如,停止有损消费者名誉的内容继续扩散、传播,停止非法搜查、扣留、拘禁等行为。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都属非财产责任形式,二者往往并用。当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经营者的侵害造成不良影响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方为其恢复名誉。-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