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3-06-05 09:06:11浏览次数:53我国信托行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在金融领域,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通常被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自 1979年中国信托业至今已有 30 多年的发展历史。在这 30 年的发展过程中,信托业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满足企业和个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专业理财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呼唤着我国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信托业的现状信托机构是一个按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而我国信托机构的主体是信托公司。经过这几年来的整顿,我国的信托业已经成功的化解了累积 20 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资本也得到了充实,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了一支专业化的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目前,我国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约有 51 家,分布在全国的大多数省(区、市)。根据 2008 年信托公司年报统计,到 2008 年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 4 732 人。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信托资产规模总计 12 284 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在2005 年到 2010 年期间我国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我国信托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信托,约占信托财产总额的 84 %。其中,集合信托计划为 1 053 个,并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的发展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果:(一)我国的信托业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在推出了“一法两规”后,对我国信托制度的法律起到一
个框架的作用,以后在这个框架里可以不断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在以往的几年,我国不断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信托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的设立,这些对我国信托业的法律体系建设甚至整个金融行业的规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二)我国信托财产不断增多。随着我国国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闲置的财产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而信托公司也利用这些资产去投资我国的各项实业,为缺乏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信托业也存在着许多挑战:(一)没有一个清晰的战略模式。信托产品缺乏认同感,落后于其它金融行业,由于信托产品涉及范围广泛,在与银行、证券、保险竞争时没有优势,而又缺少创新,没有找到一个专属于自己的信托产品特色。(二)人力资源不足。大多数信托投资公司缺少技术型人才,满足不了在各种需要高素质人员才能胜任的部门,比起外国人才的差距甚远,导致许多服务都不全面,社会对其认同也偏低。二、我国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管理水平低及人才缺乏首先,我国信托公司在管理水平上与外国的信托公司相差较远,管理机制也有待提高,及在信托人才上相对缺乏。我国的信托行业在这 30 年来的快速发展,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现象,但是由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许许多多的问题。首先是信托机构的迅速增加,使其对信托人员的过分需求,许多没有经过信托培训的人员涌进了信托机构,而这些信托素质不高的人员不但不利于信托公司业务的拓展 ,
而其本身也是一个不安全的因素,低素质的信托人员容易引起信托行业的犯罪问题,对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其次,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决策流程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管理,也缺少一个正确的内部控制系统,只会盲目地扩张,经营。对企业战略的规划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低下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机制严重制约着我国信托机构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二) 缺乏核心盈利业务其次,我国大多数的信托公司缺少核心的盈利业务,主业不主,缺少竞争力。信托的意思是指委托人由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所以将其拥有的合法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并且由其按照自己的意愿遵从特定的目的对这一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从这个概念上,我们可以认识到,信托公司是应该以信托业务作为它自己的核心业务的。但是,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中,一开始,我国引入信托这个制度只是为了我国国内融资的需求,在一段很长的时间里,我国大多数的信托公司都是以信贷这一业务为其主要的盈利来源。久而久之,信托公司都只是发展信贷业务,而忽略了其真正的核心业务,使得其核心业务长期得不到发展。三、完善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对策建议根据以上我国在信托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要从问题的根源入手,去认清问题的原因,再根据以上原因,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找出最适合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步一个脚印 ,踏踏实实去研究,经过多方面的总结和资料的查证,找出了一下六个对解决我国信托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比较有效的措施。(一)完善我国信托业的治理结构
我们对关于完善治理结构的措施应该是:(1)对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应该进行整改,完善其股权结构。信托公司不应该是一言堂,对信托公司存在的大股东应该进行股权调整,防止其一家独大,就算调整困难,也应该设立一些措施去制衡大股东的权利。(2)对信托公司的董事会的结构及其职能进行调整。在董事会中要保证非执行董事应该存在一定的比例,而负责监督的委员会应该由非执行董事负责,而董事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也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不能只顾眼前利益,保持其相对的独立性和责任。(3)信托公司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董事和监督制度。从对完善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说,拥有一个独立的董事和监督制度对信托公司的发展是具有一个促进作用的,可以加强对信托公司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核。(4)信托公司应该设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信托公司应该将其信托业务及有关的特别事情,除其商业秘密外,向公众进行披露,这样就可以使信托业务的相关利益代表及社会公众对信托公司有一个更好的了解,也方便了各界对其的监督。(二)设立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世界上没有一个固定的盈利模式能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上都适合,要想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创新是有其必要性的。提高信托公司的竞争力及盈利,我们可以由以下方面着手:(1)利用其本身的制度优势。信托业是我国金融领域中唯一可以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产业市场的行业,它具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功能,是我国一个投融资一体化以及具有多种功能的金融平台,充分认识自身优势,对提高我国信托业的竞争力的具有促进作用。(2)不断创新信托业务。如何管理、规划信托财产是非常灵活的,信托的应用空间是多方面的,具有十分广阔的范围。信托产品的设计会随着市场的不断变
化而创新,它是没有限制的,而在社会公益事业、社会福利、房地产、商务管理等方面应该要成为今后信托创新的重要思考方向。一个具有优秀创新能力的信托公司才能在竞争中处于领先的地位。(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在现在推出的“一法两规”下,根据我国信托业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应该继续深入研究信托业的法律法规,对内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界定,如信托行业、信托机构、集合信托、营业信托等方面的法律界定。而且按照不同的信托也要制定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如公益信托,房地产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使每一种信托都有与其对应的法律。这样不仅可以在规范市场,而且信托业也可以拥有一套完善的行业执行标准。参考文献[1] 楼建波.房地产投资信托域外法律法规.杭州:法律出版社,20011,28-40.[2] 龙云.中国房地产信托的治理结构缺陷及其改进.上海金融,2012,(2):56-71.[3] 齐佩金.中国信托业发展战略研究.大连海事学学报,2010,(7):7-12.[4] 周小明.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79-95.[5] 吴钦春.制约我国信托发展的瓶颈信托税制和信托监管.金融领域与实践,2013,(9):4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