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04 11:01:53浏览次数:4 母婴保健法 一、概述 (一)母婴保健工作方针《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①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②婚前医学检查; ③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④助产技术; ⑤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⑥新生儿疾病筛查; ⑦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1.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具体检查见后)。 附: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其它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产前诊断) 艾麻梅淋精神病,严重遗传病要查 三、孕产期保健 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母婴保健指导 孕妇、产妇保健 胎儿保健 新生儿保健 孕产期医学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终止妊娠 三种情况: 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作用:婴儿的法定医学证明(户籍、国籍等)。 开具人及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颁发单位: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产妇、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 某孕妇在家中分娩一死胎,为向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的生育指标,其家属要求卫生院出具死产证明文件,乡卫生院拒绝出具。理由是 A.产妇本人没有提出申请 B.产妇户口不在卫生院所在地 C.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D.未经医务人员亲自接产 E.未接到公安部门通知『正确答案』D 四、技术鉴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鉴定人员 县级为有经验的主治以上,市级和省级为副高以上职称(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回避制度 五、行政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 (1)省级: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设区市:婚前医学检查 (3)县级: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的人员。 某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称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陶某违反《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未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经查证举报属实,依法给予陶某行政处罚。陶某的违法行为是 A.擅自开展宫腔镜手术 B.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C.擅自开展孕妇营养咨询和指导 D.擅自开展婴儿保健
E.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正确答案』E 六、法律责任情形 处理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开证明、手术、诊断卫健委予以制止,并予警告或罚款(违法所得 5 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千元的,并处 5 千~2 万元的罚款)医疗人员开假证明(有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给予行政处分;以下情形吊销执照:①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②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责任人行政处分,两次以上鉴定或营利为目的鉴定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