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3-05-28 11:05:11浏览次数:19
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在公平市场中,倾销属于一种不被欢迎的办法,通过较低的价格方式来实现占据市场的目的, 倾销产品通过低价格的竞争方式,对进口国家同类产品行业造成冲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些国家的其他产业的建立和发展。 为了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的公正合理,并确保各个国家产业自身 的和谐进步,在国际交易过程中避免出现不公正、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出现, 世界各个国家都已经逐渐建立起有关的法律规范。 随着加拿大反倾销法的出现,美国、欧盟以及世界贸易联合会,还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模仿, 逐渐建立健全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机制,进而实现对国内产业稳定发展的保障作用。本文分析了反倾销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关键词:反倾销;实体法;程序法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外贸出口数量的增加,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投诉也有所增加,使中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因此,研究发展中国家倾销和反倾销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维护公平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产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一、我国反倾销法存在的问题(一)实体法部分的问题1.倾销的认定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中规定,按我国国内价格或者参考第三方价格或机构价格来确定涉嫌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其中存在的一定的缺陷:倾销的种类是由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不准确导致的;不存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的完整说明,以结构性的价格为缺乏的国内价格进行补充;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参照产品交易价格或预期支付价格,没有发生交易时,以独立购买人第一次购买时的价格或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为准;对于使用什么价格以及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没有明确的定义。2.损害的确定“中国反倾销条例”中关于确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与“反倾销协议”中的法律规定基本相同。“反倾销条例”第 1 条规定了在确定国内产业遭受重大损害时应审查的事项:倾销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生产或消费的国内产品数量的相对增加,或倾销进口数量大幅增加的可能性;第二,倾销进口是否以降价出售,或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受到极大压制和抑制;三是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第四,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原产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以及被调查产品的库存。至于国内产业建设的实质性障碍,中国的反倾销条例没有对此作出任何规定。(二)程序法部分的问题1.关于我国反倾销机构的设置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指示,在中国反倾销的实际运作中,贸易委员会在是否提起诉讼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在调查过程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密切合作进行倾销调查。在 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损害赔偿调查报告后,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倾销作出了初步裁定。国务院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意见,制定了征收临时或固定反倾销税的规定。这个决定一般都由海关去执行。从中国的这个反倾销步骤,我们可以发现中国有很多部门的反倾销待遇。2.调查程序过于简单首先,反倾销调查部门不明确。“条例”规定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调查反倾销的危害性,但该部门没有详细规定;第二,调查过程相对简单,调查措施相对简单,可能会引起参与权力和义务的各方之间的混淆,从而导致负面反应调查的结果;第三,在特殊情况下,反倾销部门独立调查的前兆尚未得到解释,概念的一般概念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调查;3.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反倾销行政案件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目前,接受中国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的司法机关,即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下列人民法院管理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二级被告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第一起反倾销案件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由于反倾销的主管机关在北京的缘故。中国“反倾销司法解释”第 1 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主体,即在反倾销行政诉讼中具有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是利害关系方。行政诉讼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起诉。利害关系方对国务院反倾销部门的有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二、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对策(一)实体法部分的对策1.倾销的认定需完善为了能够更好地确定正常值的估计方法,确定正常值的方法通常是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三种类型。确定出口国价格的方法是优选的,而第三国的价格和结构的价格不按使用顺序存在 。在确定我国的正常价值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可比价格和正常贸易过程的规定不足。中国目前对反倾销法规的使用并没有明确界定正常的贸易过程和异常的贸易过程。各个国家对于这方面的按断大部分都通过排除的方式来进行确定,一旦在贸易时出现以下状况的,它构成了一种异常的粗意义过程交易,并且通过补偿安排,销售低于成本和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双方或销售活动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此外,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销售价格的计量应明确界定在同一贸易水平,公平性应同时公平进行。2.损害的确定需完善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同类产品,做出明确划分。类似产品的划分是反倾销调查和损害分析的基础。同类产品具有相类似和可取代的特定。因此,在定义同类产品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外观,还要注意产品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在实践中,中国通常使用海关关税代码来确定产品的比较范围。但是,有时具有相同关税编号的产品可能与所涉及的产品存在严重的物理不一致,这使得未倾销的产品也包括在调查中。因此,在定义类似产品时,应参考更多相关因素来定义类似产品的范围。(二)程序法部分的对策1.我国反倾销部门的设置鉴于目前在中国负责反倾销的部门有许多不合理的机构设置,结合反倾销工作的具体需求,本文认为中国的反倾销机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首先,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调查了进口产品倾销的规模和损害程度。两个部门均根据调查报告做出自己的初步和最终决定,并可指定一个机构来决定采取哪种反倾销策略。再交由海关部门具体实行;其次,双管制管理体制可以鼓励管理部门提高反倾销调查的效率和积极性。它可以有效地保证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从而提高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它既可以保证两个部门工作的连续性,又有助于总结和积累处理案件的经验 ,并通过建立独立的裁决和及时公告制度,不断提高反倾销调查的透明度,更好地体现 WTO 的基本原则。2.建立健全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应在以下各节加强和完善反倾销司法审查:一是坚持以不合理的标准对待反倾销;二是对涉及的反倾销方提起诉讼的期限;第三,审查反倾销检察官的资格和权利;四是规定反倾销案件的时限;第五,司法审查只审查反倾销法适用的准确性。此外,由于反倾销案件的审判对该行业有很强的要求,因此法官的素质非常高。在处理特殊国际贸易案件时,您可以借鉴欧盟和美国等国家的优秀经验。建立专门的国际贸易相关法院接受反倾销案件。三、总结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贸易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反倾销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进行了修订和制定。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国内企业在被其他国家的企业倾销时有良好的记录 ,同时也是中国同类产品利益的最大保障。中国的反倾销法是一种以颁布和颁布形式出台的国家级法规 ,尚未在法律上制定。这导致了对倾销国内外公司缺乏信心的严重后果。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反倾销法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就中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发生反倾销案件时 ,要探索中国企业能够遵守法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参考文献:[1]陈娟娟,温融.服务贸易和反倾销制度接合问题探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05):84-88.[2] 黄 保 勇 .WTO 反 倾 销 制 度 下 反 规 避 措 施 的 评 析 及 我 国 反 规 避 立 法 的 完 善 [J]. 经 济 师 ,2017(12):49-50. [3]王丽华.国际反倾销制度的实质不公平与我国的对策[J].法治论丛,2018(05):40-46.[4]徐杰.反倾销制度运作的成本收益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6):75-77.[5] 袁 立 志 . 第 二 次 过 渡 性 审 议 与 中 国 反 倾 销 制 度 的 完 善 [ J].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动 态 与 研 究 ,2018(08):34-38.[6]覃红,潘毅华.反倾销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18(03):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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