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发布时间:2024-11-22 10:11:27浏览次数:7
第二节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开放式基金的募集  (一)开放式基金募集的程序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程序与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相似,也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二)申请募集文件  开放式基金应提交的申请募集文件项目与封闭式基金的基本相同,但开放式基金在一些文件的具体内容上与封闭式基金有所不同。  (三)募集申请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放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募集。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 3 个月。  (五)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六)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44 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不满足有关募集要求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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