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类型
发布时间:2023-05-23 16:05:28浏览次数:28论行政诉讼类型一、行政诉讼类型的概念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能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为行政法律秩序、社会秩序能正常有序进行,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种类之多寡,将影响人民权利保护之机会与行政法院裁判方法之加强或抑制”。因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行政制度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行政诉讼进行了不同种类的分类,不同的诉讼类型对应不同的诉讼制度。二、在我国确立行政诉讼类型的重要意义(一)确立行政诉讼类型的理论意义1.有权利就有救济原理的需要罗马法谚语云“有权利,即有救济’’,英国也有法谚云“有权禾叽而无救济,非权利也"。也就是说,实体法上规定了权利,程序法上就应给予救济,权利与救济之间是相互对应的,实体法上的权利需要程序权利来保障。随着人类社会法律实践的推进,人权范围不断扩大,它不仅仅是实体法上的个人权益,对程序权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相继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诉讼权和接受裁判的权利,美国在其《权利法案》中也明确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等条款。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诉讼权利这一程序性权利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公民的关注,对其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诉讼权利在保障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方面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程序权利本身也就成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2.权利救济必须有效原理的需要“有救济,而无实效,即非救济’’,也就是说,救济必须有效。法治国家为保护人权,在实体法上规定了许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但公民是否能有效行使权利,则取决于权利的保障和救济途径是否有效和完善。所以,为权利遭受侵害设置救济途径尤为重要。如果救济不完善,则犹如没有救济,设置救济途径也无实际意义。故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不但需要设置权利救济机制,且这一机制必须完善有效。这就要求行政案件审查必须全面,不仅要事实认定正确,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还要求有足够充分的诉讼类型提供全方面、多渠道的救济手段。 (二)确立行政诉讼类型的宪法意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机构设置及组成等。而这些方面恰恰影响了一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提倡“人民当家作主”,资本主义国家标榜“人民主权”。但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力与权利的对弈与角逐,在这个过程中,权力侵害人民权利的现象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均不可避免 。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比较落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还亟待加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事实。由于行政诉讼法的监督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有职能,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是必然之举,为有效保护人民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应当增加和完善行政诉讼类型,以实现全面无漏洞保护,这不仅是行政诉讼法的需要,也是我国宪法的需要。
(三)确立行政诉讼类型的现实意义全方位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其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有利于行政诉权的发展。“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人类的权利自始就与救济相互应,“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犹如花朵戴在人的发端是虚饰"。法律救济特别是司法救济渠道是公民权利由“纸面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关键。所以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律制度上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使受到损害之权益能够得到恢复和补救。《行政诉讼法》颁行以来,我国民众的诉权获得了相应的保障,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行政受案范围及审判体制中许多消极因素的存在,使得公民的行政诉权受到很大限制。而权利的有效保护无疑要依赖于行政诉讼类型的精密设计。所以,行政诉讼类型化能够最大限度的拓宽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使空间,为受侵害之权利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故行政诉讼类型的发展从本质上说就是行政诉权内涵的扩展和权益保障手段的丰富。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构建(一)撤销诉讼撤销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谋求救济的诉讼类型。撤销诉讼在各国行政诉讼类型体中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吴庚曾言:“撤销诉讼可谓行政诉讼之核心,无论诉之各类如何增加,其中最重要者仍非撤销诉讼莫属”。例如,作为行政法母国最重要具最独特的一类行政诉讼,法国的越权之诉早在大革命胜利之初就已盛行,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日益发展状大,时至今日依旧在
维系行政法治、保障民众权益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设计也几乎是围绕撤销诉讼展开的。(二)确认诉讼确认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无效、违法及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行政诉讼类型。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作出宣告性的判决,防止行政纠纷的升级。确认诉讼只有在其他诉讼类型无法提供有效救济时才适用,具有明显的补充性。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确认诉讼的补充性已被明文化。(三)司法审查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所侵犯,而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查的一种诉讼类型。司法审查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旦法院做出判决,该判决便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四)公益诉讼是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大量存在 ,仅仅依靠利害关系人起诉来解决社会面临的利益保护问题是不充分的。大多数行政案件,’起诉者所寻求保障的并不是全社会的利益,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才提起的诉讼。所以,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建立公益诉讼这一诉讼类型。建立公益诉讼为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五)课以义务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违法拒绝作出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行政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作出其申请的行政行为的一种诉讼类型。课以义务诉讼的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同其申请的行政行为,课以义务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给付诉讼,只是给付的内容是特定的行政行为。这与一般给付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非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截然不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透过课以义务诉讼才使得国家为人民而存在之意旨能具体落实下来,也才使得人民与国家间之关系,从恩惠式的伦理关系改变成权利义务式的法律关系,亦即行政机关之作为基本上不应只是一种恩惠而一种义务”参考文献:〔1〕罗豪才著: 《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 12 月版.〔2〕于安: 《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3〕王学辉著:《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年 1 月第 1 版.〔4〕蔡志方著:《行政救济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10 年 1 月出版.〔5〕陈新民著: 《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年 10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