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9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答案
发布时间:2023-07-11 11:07:49浏览次数:41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课程名称【编号】: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493】 B 卷大作业 满分:100 分一、简答题(共 4 题,20 分/题,任选 3 题)1. 简述现代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造成目前中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它主要来自于三大压力:(1)人口压力: 中国现代人口数量异常迅猛增长,既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最大障碍,又成为中国生态环境的最大压力。迫于生存,人们毁林开荒,围湖造田,乱采滥挖破坏植被,众多人口的不合理活动超过了大自然许多支持系统的支付能力、输出能力和承载力。(2)工业化压力: 中国发动工业化时间晚,发展起点低,又面临赶超发达国家的繁重任务,不仅以资本高投入支持经济高速增长,而且以资源高消费、环境高代价换取经济繁荣,重视近利,失之远谋;重视经济,忽视生态,短期性经济行为为中国生态环境带来长期性、积累性后果。(3)市场压力: 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本身会产生许多外部经济效应或者外部不经济效应,环境污染就是最明显的例子。环境作为一种公共财产,这种公共财产的提供(例如清洁水,良好的大气环境),对所有人都有好处且多一些人享受它的好处并不会加大总成本。但是如果没有公共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都会受损。公共财产或者公共财产受到破坏(例如污染水,污染大气等)的特点决定了个人或市场都不会提供控制环境污染的费用和服务,只有政府是公共财产的提供者。来自市场经济的压力愈大,政府对防治环境污染、整治国土资源的责任就愈大。为了改变中国日益恶化的环境形势,应当采取刻不容缓的行动,否则,日益扩大的生态赤字将使其他领域所获得的成绩不是大打折扣,就是黯然失色。2. 简述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含义。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指对自然资源和能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 1 -
对其进行恢复、治理和养护,在开发利用中队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的适用:1)、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制度2)、实行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在回收制度3)、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制度4)、建立环境保护费用原因者和国家、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制度3. 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关于走私和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罪名及其处罚 ?4. 简述我国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有哪些?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 2 -
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 ? 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税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 3 -
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规定的税费制度,是以经济手段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耕地保护法律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耕地保护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二、论述题(共 2 题,40 分/题,任选 1 题)1. 试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几大基本措施。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措施,有以下 8 个方面:1、全面规则,合理布局(环境规划);2、选择有利排放方式(合理排放);3、区域集中供暖、供热;4、改变燃料构成;5、限制汽车拥有量这一点,交通部门完全可以平衡的;6、绿化造林这一点可以大量的集中每个人的力量!7、扩大水域和湿地面积;8、发展大气污染控制技术。2. 试述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制度。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 10 种形式,其中适用与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前三种具有预防性,后两种具有补救性。而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排除侵害为消除环境侵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赔偿损失是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最常见的形式,指加害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加害人应该依法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一、对财产损失应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损失及受害人为消除污染损害而支付的费用。二、对人身损害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赔偿。二.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 4 -
环境侵权行为大多给他人或社会的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为此行为人要以自己的财产来对自身的侵权行为负责。可以说,环境法上的侵权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财产的赔偿主要着眼于现在,即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纵观各国环境法,环境侵权赔偿范围主要有四种: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环境损害。现各分述如下:(一)财产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对这种行为而致的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换言之,既要对现有的财产的直接减损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而对这种财产的赔偿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折价赔偿;二是实物赔偿。对于直接损失既可实物赔偿,亦可折价赔偿。但对于间接损失,只能采折价赔偿方式。(二)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对人身损害依人身损害的程度确立赔偿范围。人身损害程度越重,赔偿就越多;而人身损害较轻,赔偿则相对减少。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等等。在日本关于环境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较为发达。如日本的《公害健康受补偿法》规定:只要在公害多发区居住一定期间以上而患指定疾病者,其原因关系不作个别追究,受害人即可申请判定公害健康补偿金。而且对一些在受害时并没有显露出来而偿。-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