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09 11:06:51浏览次数:45存款保险制度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我国银行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风险。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业筑起一道“安全网”,将是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一项必要选择。同时本文也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进行了客观的分析,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虽已初步具备,但制度的操作还将面临许多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冷静地审视,权衡利弊,积极地去构建一个符合中国金融业监管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含义及作用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机构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机构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它是西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方建立金融安全网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三道防线之一,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由于各国的经济成长历程不同,存款保险制度也不尽相同,但在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却是一致的。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和投资信心银行是一个负债经营的企业,由于其经营商品的特殊性,使其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一旦风险加大,出现支付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时,受到最大损害的当然是存款人。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存款人的损失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并且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在维护存款投资者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了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通过向即将倒闭的商业银行给予经济援助,避免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动荡和不安;另一方面,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存款者确信即使在银行倒闭时存款也能得到清偿,因而不会急于挤兑,从而导致“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信用危机的发生,有利于控制信用危机的范围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三)有利于维护公平与效率原则,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存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淡化大银行的某些优势,使存款者达成一种共识,无论将存款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保护的程度都是相同的,可见,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中小银行可以平等地加入竞争,打破少数大银行垄断的局面。
(四)有利于中央银行有效实施货币政策,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当某一银行资金周转困难、发生支付危机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银行融通资金开辟了另一途径,可以减轻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资金需求压力,促进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二、目前制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因素尽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基本成熟,该项制度的建立也是必要的和可能的,但制度的具体操作还将面临许多问题和一些实际困难,目前制约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有:(一)金融机构市场运作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尽管银行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但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一直是以国有独资的四大商业银行为主,金融业呈过强的垄断性。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现阶段几乎没有破产的可能,否则破的也是国家的“产”,或是存款保险机构的“产”。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它们参加存款保险,缴纳高额的保险费,无疑等于用这笔资金去扶持中小银行的发展,与公平原则不相符。(二)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令人堪忧由于历史的原因,旧的金融体制遗留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据统计,目前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不到 6%;即使是一些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其财务状况也不容乐观。(三)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难以处理难以处理的关键是存款保险机构究竟需不需要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如果接受中央银行监督和管理,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形同虚设,没有独立性可言;如果二者相对独立,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上,二者的职责又难免重叠,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避免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又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四)差别费率的实行有可能增加银行风险为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建立以风险程度为基础的差额存款保险费率,是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但由于资料有限,科学技术水平不高,对银行的信用评级不一定科学公正;另外,银行的风险级别一旦公开,将会影响存款人的投资信用,反而增加银行风险。(五)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这是经济学专家谈论的最多的一个问题,也是反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士担忧的一个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金融机构来说,存款有了保险,银行即使收不回债权,也不会发生支付危机。而且由于投保银行有限债务责任制度和追求最大化利润目标决定,银行喜欢高风险投资,投资成功,银行收益;投资失败,则由存款保险公司承担。这就是银行的道德风险。(六)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从存款保险的职能看,存款保险并没有为银行保险,而仅仅在银行破产时,为银行清算存款。如
果是一个健全的存款保险机构,应完全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在银行没有破产前,行使关闭权利,封存其资产,用破产银行的资产来返还存款。这样,也就不会出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危机以及造成存款保险就是一种社会福利的偏见。参考文献:〔1〕何光辉.款保险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2〕朱延永.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财经问题研究,2014.〔3〕张奇.论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风险的一种制度创新. 财经经济,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