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3-06-15 15:06:20浏览次数:43
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起源于 18 世纪的欧洲,是在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中产生的,是工人阶级争取经济利益的结果。二战后,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劳动集体合同进行承认并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还制定了大量的集体合同的公约、建议书。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 1922 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大纲》。改革开放后,在工会法、劳动法中都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内容。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概述(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会代表职工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改善集体劳动关系而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集体协议。而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未对集体合同又统一、明确的定义,如《劳动法》第 33 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而劳动部 1994 年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 条规定的定义为:“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特性(一)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作为契约的一种,除了具有普通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在我国境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确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 到用人单位一方去,成为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和承担职工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双务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都附有义务,即劳动者有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义务。有偿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履行义务都有特定的物质性回报。诺成性表现为:劳动合同只需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除法律对某些劳动合同具有特殊要求外,不需要有实际的行为要件。(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这一特征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了劳动者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一定的物质帮助权。2、劳动合同的作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过去的用工制度中,劳动者是通过行政手段被分配到企业之中去的,行政命令就是建立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劳动者也有了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和劳动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从而确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集体合同1、集体合同的特征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当事人订立集体合同的地位是平等的,这就是说,集体合同作为独立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变更、终止等。集体合同除具备一般合同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外,作为一种特定的契约形式,它还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这一规定表明,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不是任意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不是哪一个人或哪一个组织所能随便签订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与该工会组织有密切关系的企业。(2)集体合同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即改善集体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即草拟集体合同草案,然后由公会主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最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2、集体合同的作用 集体合同的推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作用。(一)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二)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与公平的有效措施。(三)集体合同是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四)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一)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能比集体合同高,低于集体合同的部分无效。(二)集体合同具有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功能即集体合同有规定而劳动合同未就相关部分内容作规定或虽作规定却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或者集体合同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可自动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的内容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它可以规定劳动关系某一方面的内容,也可以把劳动关系的诸多方面都涵盖进去,甚至还可以把用人单位固有权利的问题,如技术引进、人力资源管理的若干制度等等引入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未被劳动合同涉及的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都适用,都应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中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应确认为无效。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依法变更后,劳动合同的标准也应随之变更。总之,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集体合同相对于劳动合同来说,对于绝大多数的劳动者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可是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的问题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其表现就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在制订集体合同时,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只讲过程,不讲实效。集体合同文本照抄照搬法规条文,缺乏具体的细化和量化标准。致使集体合同的发展呈现出雷同化、形式化的倾向。其直接后果就是集体合同缺乏企业特点,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实施和进行监督,发生争议也难以进行裁决。这种形式化的集体合同即使签订了,对企业也没有约束力,职工对它也没有兴趣,这些都直接影响了集体合同作用的发挥。参考文献:〔1〕花见忠.劳动法的比较法意义.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1.〔2〕贾俊玲.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郭捷,刘俊.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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