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4《刑法学》2018年6月期末考试指导
发布时间:2023-11-18 12:11:05浏览次数:470214《刑法学》2018 年 6 月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 本课程为闭卷考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90 分钟。考试题型包括以下几种:1、辨析题答题技巧:辨析题一般考的是细节,知识点中的关键词就是考点,因此答此类题目的关键就要是找出题目中是否含有关键词,复习参考练习题时,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知道错在哪里。2、选择题答题技巧:选择题中有单选或多选题或不定项选择题。一要准确把握题意,二是复习时一定要认真仔细,要对知识点全面把握,同时还要认真分析四个选项的关系。3、简答题答题技巧:回答简答题时务必要注意全面,不能遗漏知识点,一些关键的知识点还要适当的展开。展开的程度要根据个人在考试中的时间、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以及答题速度来定。4、论述题答题技巧:论述题所占分值较多,所以在答题时不仅要答出要点,还务必在要点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展开。在论述时,要有自己的观点,言之有据,论之有理,要注意条理性和逻辑性。5、案例分析题答题技巧:案例分析题所占分值也较多,题量较大,在答题时要注意合理分配时间,务必针对题干答出要点,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法条和理论进行有条理的分析。同时要特别注意题干中的细节,在一些理论上有所争议的问题上不要过于浪费时间,结合课堂知识,言之有理即可。二、重点复习内容(未标明章节请简单复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的属人管辖。(1)原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3)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领域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不受最高刑的限制。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对刑法溯及力原则的规定: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第三、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1
第十七章 刑罚执行制度第二节 假释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一、假释的条件1、假释的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假释的禁止性条件:根据《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假释的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4、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 81 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第十九章 刑法各论概述修订后的刑法分则主要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第九章、第十章是根据犯罪的特殊主体为标准)将犯罪划分为十类,形成现行的刑法分则体系。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没有也不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则不能构成放火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放火,是指使用各种引燃物,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 14 周岁,精神正常的,均应承担刑事责任。4、本罪在主观方面需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四、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法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为划分罪与非罪的10
界限。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即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贷款、保险等方面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侵害国家、法人或公民的财产权益,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1、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 198条第 2 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第二十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2、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3、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故意伤害罪(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权”,主要是指他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权利。2、客观方面必须有伤害行为。从伤害的结果看,一个是破坏了他人人体的组织完整性;另一个就是使他人的人体器官功能受到损害。从实际的损害程度上看,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轻伤;二是重伤;三是伤害致死。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4、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年满 16 周岁的人“轻伤”承担刑事责任;年满 14 周岁的人对“重伤”和“伤害致死”承担刑事责任。(二)转化的故意伤害罪情形刑法规定,有些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罪质转化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几种情形:(1)根据刑法第 238 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处罚;(2)根据刑法第 247 条的规定: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3)根据刑法第 248 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11
(4)根据刑法第 289 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以故意伤害罪处罚;(5)根据刑法第 292 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三、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四章 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客体特征: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另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2、主体特征:一般主体,已满 14 周岁的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3、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热闹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加重情节1、入户抢劫的;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三)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刑法 269 条,应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 269 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能够转化为抢劫罪的核心特征、本质特征。(3)实施暴力和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2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秘密是指取得财物为暗中进行;第二,秘密是相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第三,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所有者、保管者发觉。三、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的行为。四、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移民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二、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三、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卖淫罪即可。第二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第二,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 93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选举或任命产生,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第二类人员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者和租赁经营者。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13
(1)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B.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谓“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单位决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2)挪用公款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第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是 1 万—3 万为数额起点。第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三、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个人受贿,一般以 5000 元为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数额不到 5000 元,但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受贿罪。四、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第二十八章 渎职罪:一、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三、重点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辨析题1.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本法。2.行为犯是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3.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纯粹道德上的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5.如果犯罪人被判处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第 12 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2、犯罪未得逞是指( )A、未发生任何结果 B、未实现犯罪目的且未发生行为人追求的结果14
C、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 D、未完成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3、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 )A、是犯罪的必备要件 B、是犯罪的选择要件C、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D、是犯罪的非法定要件4、张某听说电缆可以卖钱,于是偷割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价值 800 多元),导致其所在地区通讯中断持续 6 个小时。张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毁坏财物罪 B、盗窃罪 C、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5、某村村长任某 1998 年 7、8 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抗洪救灾款 2 万元用于修缮本村村部办公室。任某的行为属于(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特定款物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的是( )A、信用证诈骗罪 B、侵占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挪用公款罪2、下列哪些情形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其兄买房交首付款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利益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3、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执勤民警,到某技校男生宿舍持假枪强行搜取何某、陈某人民币 1000 余元,何某觉得崔某可疑,欲拨打电话报案时被崔某打伤(后经鉴定为轻度脑震荡),崔某乘机逃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A、入户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持枪抢劫 D、抢劫致人重伤4、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A、挪用公款用于走私毒品 B、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奸淫被运送人C、参加恐怖组织又杀人 D、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5、下列人员中可以构成脱逃罪的是( )A、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D、被判处罚金刑的人四、不定项选择题1. 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盗窃,丙负责接应转运销赃,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必要的共同犯罪C.复杂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2.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下列犯罪中,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是( )A. 集资诈骗罪 B. 非法持有毒品罪C.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D. 受贿罪3. 某日深夜,于某在某高校宿舍楼下盗窃自行车一辆(价值约 200 元),在骑车回15
住处的路上,遇到正在执勤的人员李某等人,李某等对其盘问,于某做贼心虚,丢下自行车就跑,李某立即追赶。于某拿出身藏的铁管向李某乱打,致李某多处轻伤,其他执勤人员赶来才把于某抓获。于某的行为构成( )A. 盗窃罪 B. 故意伤害罪 C. 抢劫罪 D. 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4. 买买提(维吾尔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张某为目击证人,在初审中由公安人员黄某负责记录,刘某担任翻译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上述人员中不能构成伪证罪的是( )A.张某 B.黄某 C.刘某 D.买买提5. 齐某与老乡陈某在一起做生意的过程中,陈某曾向齐某借了 3000 元钱,齐某屡次催要,陈某都找各种借口推托。齐某恼羞成怒,遂以谈生意为名,将陈某约到自己家中,将陈某关在屋内,逼其还钱。齐某的行为( )A. 构成非法拘禁罪 B. 构成绑架罪 C. 构成敲诈勒索罪 D. 不构成犯罪五、简答题1、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简述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六、论述题1、关于行为人自动放弃可以重复进行的危害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犯罪未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成立犯罪中止。对此,你如何看待?理由何在?2、试述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七、案例分析题1、伍龙、陈德、龙北三人为做生意于 2003 年 10 月各自向吕明借款 1 万元,并写了借条交吕明为据,此后吕明多次催三人还款,三人因生意不好,无钱偿还。久之,伍龙产生了不还的念头,遂找陈、龙二人商量并提出:吕明因做生意随身带公文包常装有大量现金我们一起请他吃饭,乘他酒醉,各取 1 万元数日后还他钱,以了债务。陈、龙二人皆同意。同年 12 月 31 日晚,伍约龙、陈二人在市内“又一春”饭馆单间请吕明吃饭。龙北在行前叫上其表弟李义帮忙,并告知与伍、陈二人商议之事。当晚,伍、龙二人与吕明如约到“又一春”,李义随龙北来后在饭馆外等候。陈德因怕事,坐了一会儿就悄悄走了。伍、龙两人频繁向吕明敬酒,趁吕明酒醉迷糊之时,将吕明的公文包打开,正欲分点现金时,被送菜的服务员王水撞见。伍龙慌忙翻窗而去,龙北夺门而走,王水追出饭馆。李义跟在龙北身后,边跑边用自带的火药枪朝天鸣放。王水未追赶,返回饭馆,从地上收起一把钱放入衣袋内,并叫出租车将吕明送回家。第二天,王发现这一把钱有 5000 元,但均是假钞。问:对伍龙、陈德、龙北、李义、王水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说明理由。2、甲乙二人因某事产生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的妻子丙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乙,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问:乙与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16
参考答案:一、辨析题1.×,“一律适用本法”改为“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 ×,“行为犯”改为“举动犯”3. ×,“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改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4. √5. ×,“折抵刑期一日”改为“折抵刑期二日”二、单项选择题1、D 2、D 3、B 4、C 5、B三、多项选择题1、ABCD 2、ABCD 3、BC 4、AB 5、CD四、不定项选择题1.CD 2. ABD 3. B 4. D 5. A五、简答题(要点)1、答:(1)时间性。(2)自动性。(3)有效性。2、答:缓刑是指暂缓执行刑罚,即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缓刑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2)实质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六、论述题(要点)1、答:应当成立犯罪中止。主要理由:(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犯罪未完成的原因不同。(二)在行为人自动放弃可以重复进行的危害行为的情况下:(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进行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进行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进行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地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达既遂状态。2、答:(1)我国主要以作用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2)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是胁从犯。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是教唆犯。教唆犯刑事责任分三种情况:A.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B.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七、案例分析题(要点)1、答:伍龙、龙北、李义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陈德的行为是犯罪中止。王水17
行为构成盗窃罪。2、答:乙与丙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罪名应为故意伤害罪(致死)。乙妻丙将乙的刀夺下,表明其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将甲杀死的后果,她将木板递与乙的行为,主观上不能说没有伤害甲身体健康的故意,至于木板上有钉子,打入甲的要害致死的情节是乙与其妻丙始料未及的,甲的死亡与乙夫妻的共同伤害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说明:本考试指导只适用于 201803 学期 6 月期末考试使用,包括正考和重修。指导中的章节知识点涵盖考试所有内容,给出的习题为考试类型题,习题答案要点只作为参考,详见课程讲义或课程 ppt。在复习中有任何问题请到课程答疑区咨询。祝大家考试顺利!18
第四、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如贪污罪。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第二节 犯罪构成四大要件:1、客体要件: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客观方面的要件:刑法规定的说明某种行为对客体所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主体要件:刑法规定的构成某个犯罪所必需的行为人方面的要件。4、主观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第五章 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的分类:(1)犯罪的一般客体;(2)犯罪的同类客体;(3)犯罪的直接客体。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可以归纳为:危害行为(犯罪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其中犯罪行为是必备要件,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属于选择要件。第二节 危害行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义务目前还不能成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否则客观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17 条)(2)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6 周岁(是 17 条第 1 款)(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17 条第 2 款)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修订后刑法明确规定,使用“周岁”的计算方法。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不能表述为 14 周岁以上、16 周岁以下。3、满 14 周岁,“满”是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生日当天不算“满”。第三节 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核心要素,对犯罪2
主体的成立与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 16 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育正常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称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因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三种情况:1、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精神病人:1、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二节 犯罪故意:1、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分类;(1)犯罪故意的概念所谓犯罪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刑法 14 条(2)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犯罪间接故意的特征及一般表现形式;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就是“可能发生+放任发生”。1、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明知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决意为之,就超过了间接故意认识因素的范围,应属于直接故意。2、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就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对可能引发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没有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3、故意犯罪的概念;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4、间接故意的概念;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用公式表示就是“可能发生+放任发生”。3
第三节 犯罪过失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1、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二者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对结果都未预见,且都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结果能否预见。区分时,必须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识、经验水平等情况,查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在当时情况下,行为人对于结果根本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第六节 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1、客体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2、对象错误,即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4、工具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其所使用的工具、手段或者方法的性质、性能或者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的误解。5、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是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第九章 正当行为 1、根据刑法 20 条第 1 款,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2、正当防卫的一般条件(1)防卫意图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情况:防卫挑拨等。(2)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违法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3)防卫对象条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4)防卫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量变引起的质变,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1)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有其犯罪构成。(2)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要根据行为人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结果、犯罪构成的要件去认定。(3)防卫过当承当刑事责任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
4、紧急避险的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客观性);(2)危险正在发生(时间性或紧迫性);(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本质);(4)具有避险意识(意志性):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章 故意犯罪中的停止形态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1、结果犯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于未遂区别的标志。2、行为犯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3、危险犯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举动犯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1、成立犯罪预备的条件:(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为了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停顿下来。(3)行为人在尚未着手之前停顿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2、犯罪预备的基本表现形式:(1)准备犯罪工具。(2)调查犯罪场所。(3)跟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或者约被害人赴犯罪地点。(4)拉人入伙。(5)排除实施犯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6)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筹集犯罪使用的资金、拟定犯罪后的逃避计划。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未完成”或“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别标准。犯罪完成与否,其显著标志是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2、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1)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了意志以外的因素的干扰,行为人认为要完成这一犯罪所必要的行为还未完成时不得不放弃。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认为要完成这一犯罪所必要的行为已经完成,而客观上还没有完成。(2)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不能犯未遂,是指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又可以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5
以致犯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使得犯罪不能既遂而只能未遂。3、我国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1、预备终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依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间范围。(1)预备终止。即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犯罪中止。2、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依据: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1)消极中止。即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2)积极中止。指需要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中止。消极中止距离犯罪既遂比较远;而积极中止距离犯罪既遂比较近。一般说来,积极中止比消极中止的社会危害性大一些。(二)特征1、时间性,即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之前的全过程。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自动放弃”应当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3、有效性,即有效地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采取必减免制。刑法典第 24 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1、共同犯罪的概念: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1、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2)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表现为:一是过失的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的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4)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各自按自己的故意形式、故意内容来承担责任。(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6
2、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依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任意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两个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3、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同谋的共同犯罪依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事中同谋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犯罪。4、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简单的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犯罪。只能成立共同实行犯。复杂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犯罪。5、一般共同犯罪和特别共同犯罪依据: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一般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犯罪。特别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主要以作用为标准,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一、主犯:《刑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包括三种: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3、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的刑事责任1、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仅要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按照集团的预谋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2、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教唆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一)概念: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是教唆犯。(二)成立教唆犯的条件:1、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的对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三)处罚原则教唆犯刑事责任的承担分三种情况:(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7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2、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3、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二、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两个本来各自独立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另外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的情况。2、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的生活或挥霍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对其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三、处断的一罪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2、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3、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一、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分类标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同种数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的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异种数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符合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分类意义:(1)都是实质数罪的基本形式。(2)均可被分为并罚的数罪和不并罚的数罪。异种数罪:通常并罚,特别情况下可不并罚。同种数罪:通常不并罚,特别情况下可并罚。(3)虽然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都会产生数罪并罚的结果,但在相同的法律条件下,二者被纳入并罚的机会不是均等的。二、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分类标准: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量刑时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并罚数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的实质数罪。非并罚数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须予以并罚而应对其适用相应处断原则的实质数罪。三、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分类标准: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被证实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8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管制: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死缓的处理根据犯罪分子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不同表现有三种情况:(1)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15 年以上20 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 累犯一、一般累犯的概念与构成条件;(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一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二)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之内。(三)累犯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 65 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四节 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第五节 缓刑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1、缓刑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实质要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暂缓适用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3)禁止性条件: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 年。3、缓刑的撤销(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缓刑。(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