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第一至二章拓展资源
发布时间:2023-04-21 17:04:13浏览次数:112《刑法分论》第一至二章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大全(共 443 个罪名)(含第七个刑法修正案)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2 个罪名)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第103条 第1款 分裂国家罪 第2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 第1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第109条 叛逃罪第110条 间谍罪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 资敌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46 个罪名)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 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 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 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8条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及其重构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9-09-18 16:08:00 ]作者:欧锦雄 编辑:凌月仙仙内容提要:与 79 年《刑法》的“反革命罪”相比,新《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它仍然具有相当多的缺陷。如果要克服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存在的众多缺陷,那么,仅仅对其罪种的罪状、法定刑进行补充或修改是不够的,只有对其进行全面重构,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立法缺陷。文章剖析了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重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设想。关键词: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法、缺陷、重构在新《刑法》颁布之前,我国刑法学界曾就修改“反革命罪”的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争论,之后,立法机关通过对原《刑法》“反革命罪”的内容进行重新归类、分解、合并、废除和修改等工作,制定了新《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新《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体系上、罪名上以及内容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不可否认,与原《刑法》的“反革命罪”相比,它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它仍然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缺陷,而这些立法缺陷使新《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消除其立法缺陷。如果要克服新《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存在的众多立法缺陷,那么,仅仅对其罪种的罪状、法定刑进行修改或补充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只有对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全面重构,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其立法缺陷。为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使我国以后的刑事立法具有高度的科学性,笔者在本文里具体剖析了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重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设想,以求教于刑法界同仁。一、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在修订 79 年《刑法》时,立法者为了使新《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科学性,已采取了一些合理的举措。他们将原《刑法》的“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减弱了这类犯罪的政治色彩;他们没有将“反革命目的”作为这类犯罪的犯罪主观要件的必要要件,使这类犯罪的主观要件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从而便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此外,立法者将原《刑法》“反革命罪”一章的“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予以修改,并将其编入新《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使原《刑法》第 97 条的“间谍罪”和“特务罪”合并为新《刑法》的“间谍罪”;废除原《刑法》的“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破坏罪”和“反革命杀人、伤人罪”,等等。凡此种种,说明了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的,但是,新《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仍然具有以下两大缺陷:(一)现行危害国有安全罪在罪种和罪状的设置上不够科学1.分别设置武装叛乱罪和武装暴乱罪两罪种,容易让人在理解上产生分歧新《刑法》第 104 条设置了武装叛乱罪和武装暴乱罪两个罪种,但是,对于何谓武装叛乱罪和何谓武装暴乱罪,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例如,有人认为,武装叛乱罪是指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行为。武装暴乱罪是指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行为。①而有人则认为,“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和设备进行背叛国家的叛变活动。“武装暴乱”是指动用武器装备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骚乱活动,②等等。其实,暴乱是指为推翻或对抗现有的国家政权,破坏现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而采取的集体武装行动,而叛乱是指为了背叛统治阶级或国家的利益并意图投向国内外敌对势力而实施的暴乱。“暴乱”属于属概念,“叛乱”属于种概念,“叛乱”只是“暴乱”的一种情况,对于没有投向敌对方面的暴乱,则属于“暴乱”的另一种情况,因此,“武装暴乱罪”完全包容了“武装叛乱罪”的内容。由于社会现象复杂,在实践中,有些暴乱案件发生以后,人们不易辨别其性质,究竟是以武装暴乱罪定罪?还是以武装叛乱罪定罪?这将产生分歧。因此,将武装暴乱罪与武装叛乱罪在同一条文里并列规定,这是在罪种设计上的立法缺陷。2.资敌行为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属于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帮助行为,却分别独立规定为两个罪种:资敌罪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人为地使刑法条文复杂化新《刑法》第 112 条和第 106 条分别规定了资敌罪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其实,新《刑法》规定这两个罪种是多余的。资敌行为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属于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帮助行为,当行为人实施了这些资敌或资助行为时,对这些帮助行为完全可以按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例如,
当别人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时,行为人甲故意向其提供大量资金或武器装备,这时,对行为人甲的行为可以按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新《刑法》规定的资敌罪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使《刑法》条文显得较为繁琐,同时,其规定的罪状和法定刑存在着缺陷。第 107 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在罪状和法定刑上的缺陷有二:(1)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而单位反而不能成为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暴乱罪等被资助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即单位不能成为主犯罪的犯罪主体,却能成为从犯罪的犯罪主体,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不公平。(2)法定刑过低。新《刑法》第 107 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一法定最高刑过低。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也是可以成为主犯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属于被资助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帮助行为,若《刑法》没有规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那么,实施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人有时可以成为被资助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犯,而作为主犯有时可能受到处罚的最高刑为死刑。例如,甲以大量资金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甲属于主犯之一,若按背叛国家罪定罪量刑,那么,甲可能受到的最高处罚是被判处死刑。但是,若按 107 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处罚,其可能受到的处罚,最高才十五年有期徒刑。因为第 107 条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与第102、103、104、105 条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而第 107 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是特别法条。因此,当行为人资助他人实施了背叛国家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时,只能适用第 107条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定罪处刑,而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才 15 年,这就导致重罪轻判,量刑不公。第 112 条资敌罪在罪状和法定刑上也存在两个缺陷:(1)第 112 条规定,在“战时”实施资敌行为才构成资敌罪,如果在和平时期实施资敌行为,那么,应按行为人所帮助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定罪处罚,按共犯处理。这时,将会出现量刑不公。例如,在“战时”向背叛国家的犯罪提供武器装备的,按资敌罪定罪处罚,其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在和平时期向背叛国家的犯罪提供武器装备的,按背叛国家罪定罪处罚,其法定最低刑为十年。对于同一资敌行为,在和平时期受到的处罚可能重于非常时期(即战时),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不公平。(2)由于第 112 条的资敌罪与第 102 条的背叛国家罪,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而第 112 条(资敌罪)属于特别法条,所以,在“战时”向实施背叛国家罪的人提供武器装备、用物资的情况下,即使资敌者起到主要作用,也只能按第 107 条(特别法条)资敌罪定罪量刑,由于资敌罪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背叛国家罪法定最低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这就可能出现量刑不公的情况。3.投敌叛变罪采用简单罪状,且内容模糊不清新《刑法》第 108 条规定“投敌叛变的,处……。”从条文可知,投敌叛变罪采用的是简单罪状,而简单罪状的最大缺陷是容易在理解上产生分歧。目前,对于何谓“投敌叛变”,刑法界仍存在许多分歧。若按通说,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并加入国内外敌方营垒,实施或意图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或者在被俘、被捕后投降敌人并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中国公民投奔并加入外国敌对势力,实施或意图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在被外国敌对势力俘虏、捕获后投降外国敌对势力并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二是中国公民投奔并加入国内敌对势力,实施或意图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在被国内敌对势力俘虏、捕获后投降国内敌对势力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是,就前一部分内容而言,它属于背叛国家的犯罪行为,理应作为背叛国家罪的一种情况,而不应作为投敌叛变罪的内涵,可见,若按通说来理解投敌叛变罪,那么,只有其后一部分内容才可作为投敌叛变罪的罪状。4.叛逃罪的罪状不够严谨叛逃罪规定在新《刑法》第 109 条,该条文原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这一条文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叛逃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叛逃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叛逃时或叛逃后实施了除叛逃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例如,为境外机构提供国家秘密,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等)。第二种理解是,叛逃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叛逃的行为,二是该叛逃行为的本身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或足以危害国家安全。若按第一种理解,设立叛逃罪纯属多余,因为在这一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以行为人具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例如,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等)予以定罪处刑,根本没有必要另行规定“叛逃罪”。若按第二种理解,那么,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较为特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高级官员、掌握国防高科技人员),其履行的公务也必须是特殊的公务(例如,与外国政府谈判)。由于新《刑法》109 条所规定的罪状并不明确,所以,产生了前面的分歧。可见,现行的叛逃罪存在立法缺陷。笔者认为,前述第二种理解较为科学,但该条文的罪状应进一步予以完善。5、将“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作为间谍罪的罪状之一,这显得太牵强新《刑法》第 110 条规定的间谍罪将“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作为其罪状的一项内容,这显得牵强附会,并不科学。笔者认为,“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可以出现在许多不同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过程中。这种行为不宜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某个罪种的罪状内容。当行为人在实施背叛国家的犯罪行为时,如果
行为人是负责“指示轰炸目标”的,那么,对这种“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应以背叛国家罪定罪处罚。当行为人在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时,如果行为人是负责“指示轰炸目标”的,那么,对这种“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应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只有行为人接受了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任务,并负责“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时,这种“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才应以间谍罪定罪论处。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不应作为间谍罪的罪状。将“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从间谍罪的罪状中剔除后,间谍罪的罪状仅有以下内容: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实践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没有参加间谍组织也没有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是,他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间谍人员或间谍组织的代理人而故意向对方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从而危害国家安全。由于这种行为直接帮助了间谍组织及其人员,帮其完成本身职务的工作,其性质应属于间谍行为,但是,新《刑法》第 110 条并未将这种行为作为间谍罪的罪状,这也是一个立法缺陷。(二)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在犯罪归类上存在欠缺1、危害国防利益罪和部分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并未归类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是归到其他类犯罪在新《刑法》分则里,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大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安全。这两类犯罪理应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内容,但是,它们却分别独立成章。由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同时,其罪种众多,因此,军人违反职责罪独立成章具有一定科学性。然而,“危害国防利益罪”独立成一章是没有必要的,它应归类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此外,新《刑法》将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罪种没有归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是归到其他类犯罪,这也是其立法缺陷。下面就刚提到的立法缺陷予以具体分析:(1)“危害国防利益罪”宜归到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但是,新《刑法》却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单独成章。国防利益是指国家为了防备和抵御侵略和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拥有的、与军事有关的特殊利益,具体包括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物质基础、军事斗争、国防秩序等方面的利益。为了依法巩固和加强国防,更有效地与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新《刑法》增加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罪种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所侵犯的利益是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国家宪政秩序稳定的利益,换言之,这些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防利益罪应归类到危害国家安全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部分内容。新《刑法》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单独作为一章,这是不科学的。(2)涉及国家秘密的罪种宜归类到危害国家安全罪,然而,新《刑法》却将这些罪种分别归类到危害国家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2 条和第 8 条规定,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 2 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根据这些规定,大多数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都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国家安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同样,为境内机构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也会危害国家安全。当然,在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中,有部分犯罪可能不会直接危害国家安全,但是,从政治意义上说,它也会间接危害国家安全。从立法科学性角度看,犯罪分类主要应以犯罪同类客体为基础来分类,同时,可兼顾犯罪对象、直接客体、手段等特殊情况,在技术上作出适当调整。鉴于此,笔者认为,除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外,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都应归类到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新《刑法》将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分别归类到危害国家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四章,使新《刑法》显得繁琐、复杂,这不利于广大群众学习和理解《刑法》也不利于司法人员适用《刑法》,可见,这些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应系统修改和完善。2、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的犯罪亦应归类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但是,新《刑法》并没有将这些犯罪予以规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并加入或缔结了相当数量的国际公约。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我国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危害我国与外国正常交往关系的犯罪,例如,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人身或自由的行为;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的行为;侮辱外国国旗、国徽的行为;本国人私自对外宣战或实施其他行为诱发外国向我国宣战的行为;外国人违反国际法侵略我国的行为;除去、移动、伪造我国与外国的国境的界碑或其他标志或使其不能辩认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属于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的犯罪行为,同时,它们也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已加入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国际条约,根据有关条约,
各缔约国在国内立法上有义务将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和其他有关罪行规定为犯罪,并对其规定相应的惩罚。为了履行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我国应将这些罪行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前面论及的危害国际安全的犯罪同样会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因此,它们在我国国内刑事立法《刑法》中,可归到“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但是,新《刑法》并没有将这些罪行作为罪种予以规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重构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存在着众多的缺陷,若仅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这不能使其具有高度的科学性,为此,我们必须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重构,使有关罪种得以增加,减少、废除或调整。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称谓来说,虽然其政治色彩比“反革命罪”的称谓降低了许多,但是,这种称谓还是具有浓郁的政治色彩。为了使其政治色彩平和,防止人们将这类犯罪全部误解为“政治犯罪”,同时,为了使各有关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更科学地归类到此类犯罪,笔者认为,这类犯罪的类罪名应更改为“危害国家基本利益”。在“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里,过失犯罪也可成为其罪种(主要指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安全即国家的基本利益,它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同类客体,其范围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民民主专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可称为“宪政制度”,即宪法所确立的政治制度,主要指其国体和政体)。据此,我们在重构“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时,可将其分为四节:第一节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宪政制度罪”,这一节所规定的罪种都明显地、强烈地反映其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宪政制度的特征;第二节为“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节为“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第四节“侵犯国家秘密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和“侵犯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大同类客体同样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宪政制度,这三方面犯罪的小同类客体分别为:国防利益、国际安全秩序和国家秘密,它们属于大同类客体“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宪政制度”的下一层次的小同类客体。与第一节所规定的罪种相比,这三节所规定的罪种所反映的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宪政制度的特征没有那么明显和强烈,同时,这三方面的犯罪又具有一定的内在特殊性,所以,有必要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和“侵犯国家秘密罪”分出来作为第二节、第三节和第四节。“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的具体构想如下:(一)关于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宪政制度罪的体系构建(第一节)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各具体罪种都明显地、强烈地反映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宪政制度的特征,因此,这些罪种可归到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宪政制度罪的体系中,但是,由于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在罪种和罪状设置上存在缺陷,因此,应在克服其缺陷的基础上构建其体系。针对前文所述缺陷,可采取以下立法措施对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在罪种和罪状设置上的缺陷予以完善。 1.将现有的“武装暴乱罪”和“武装叛乱罪”两罪种合二为一,在立法上仅规定“武装暴乱罪”,使刑法条文显得更简炼明了,克服人们在理解上的分歧。其条文可设计如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处……。”2.废除资敌罪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两罪种,克服可能存在的重罪轻判和量刑不公的问题。由于资敌行为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属于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帮助行为,所以,在废除这两罪后,对这两种行为应以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定罪处刑即可。3.完善投敌叛变罪。首先,使投敌叛变罪采用叙明罪状,其次,将通说的投敌叛变罪的前一部分内容(即中国公民投奔并加入外国敌对势力,实施或意图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在被外国敌对势力俘虏、捕获后投降外国敌对势力并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划到第 102 条背叛国家罪里;将通说的后一部分内容(即中国公民投奔并加入国内敌对势力,实施或意图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被国内敌对势力俘虏、捕获后投降国内敌对势力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为投敌叛变罪的罪状,这样,《刑法》第 108 条的投敌叛变罪可修改为“中国公民投奔并加入国内敌对势力,实施或意图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或者在被国内敌对势力俘虏、捕获后投降国内敌对势力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4.完善叛逃罪的罪状,克服其罪状不明确的缺陷。在前面分析里,笔者认为,叛逃罪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必须具有叛逃行为;二是该叛逃行为的本身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或足以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可将《刑法》第 109 条的叛逃罪的罪状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而该叛逃行为已经直接危害国家安全或足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处……”。5.完善间谍罪的罪状。由于《刑法》第 110 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作为间谍罪的罪状内容并不科学,因此,有必要将“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从间谍罪的罪状中剔除。此外,明知是间谍组织,间谍人员或间谍组织的代理人而故意向其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作为间谍罪罪状的内容,因此,第110 条间谍罪的条文可修改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按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间谍人员或者间谍组织的代理人而故意向其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对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在罪种和罪状设置上的缺陷克服后,即可对现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各有关罪种进行科学排列,从而构建起科学的“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宪政制度罪”体系。其具体罪种及序列为: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 4、间谍罪5、武装暴乱罪 6、颠覆国家政权罪7、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二)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体系构建(第二节)由于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所侵犯的大同类客体也为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防利益罪”宜归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在构建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体系时,可将现行新《刑法》的“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的罪种和序列直接移植过来,“危害国防利益罪”一节共计 18 个罪种(详见现行新《刑法》分则第七章)。(三)关于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的体系构建(第三节)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的犯罪同样会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因此,这类犯罪宜归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外国刑事立法例,笔者认为,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的罪种、序列及条文可设计如下:1、诱发国家战争罪,“第×××条,本国人私自对外国宣战,或者私自对外国实施其他敌对行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卷入战争危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2、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第×××条,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实施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权利的行为的,或者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威胁实施前款攻击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侮辱外国国旗、国徽罪,“第×××条,侮辱外国国旗,国徽,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4、侵略罪,“第×××条,外国人违反国际法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实施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例如,用飞机、导弹轰炸我国领土,带领军队入侵我国领土等行为,都可构成侵略罪。“侵略”的定义,应采用 1972 年 12 月 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所确定的定义。该罪是相对于“背叛国家罪”来设立的,其主体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5、破坏国境边界罪,“第×××条,除去、移动、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的国境界碑或其他标志或者使不能辩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四)关于侵犯国家秘密罪的体系构建 (第四节)由于大多数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会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又由于在犯罪分类时,主要以犯罪客体为基础来划分,同时可以兼顾犯罪对象,直接客体,方法等特殊情况,在技术上作适当调整,因此,除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侵犯国家秘密罪外,将所有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归类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具有科学性的。从另一角度看,任何一种侵犯国家秘密罪,都侵害了国家秘密制度,而国家秘密制度应属于国家基本利益的范畴,因此,对于任何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来说,无论其是否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都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改为“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所以,将军职罪以外的侵犯国家秘密罪归类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是适宜的。在构建侵犯国家秘密罪体系时,可以将新《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中涉及侵犯国家秘密的犯罪修改完善后予以构建。在新《刑法》里,除军人违反职责以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分别是第111 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 282 条第 1 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 282 条第 2 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 398 条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将这些犯罪归类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首先,将第 111 条和第 282 条合并为一个条文。该条文的第一款的内容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原来第 282 第第一款),第二款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原来第 111 条),第三款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原来的第 282 条第 2 款)。其次,将原来第 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罪状中规定的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删去,使这两罪种的犯罪主体变为一般主体,然后,让该条文紧挨着前面论述的条文。通过前述立法完善后,侵犯国家秘密罪的体系可设计如下:
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现行《刑法》第 282 条第 1 款)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现行《刑法》第 111 条)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现行《刑法》第 282 条第 2 款)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现行《刑法》第 298 第)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现行《刑法》的第 298 条)注释:① 参见赵长青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 年 9 月第二次修订版,第 291 页。② 张文学主编《刑法条文案例释解》法律出版社出版,1997 年 9 月第 1 版,第 166 页。 参考文献:1.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1997 年 3 月第 1 版。2.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编《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一至六辑,一九八三年六月。3.刘亚平著《国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2 年 6 月第 1 版。4.赵永琛著《国际刑法与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出版,1994 年 7 月第一版。5.罗结珍译、高明暄专业审校《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1995 年 5 月第 1 版。6.赵长青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 年 9 月第 2 次修订版。7.张文学主编《刑法条文案例释解》法律出版社出版,1997 的 9 月第 1 版。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第134条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6 个罪名)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条 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5条 第(3)项 走私固体废物罪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第171条 第1款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第174条 第1款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批准文件罪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8条 第1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 第 1 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 4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1条 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骗购外汇罪第185条 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2款 违规运用资金罪第186条 第1款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0条 逃汇罪第191条 洗钱罪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第194条 第1款 票据诈骗罪第2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 逃税罪第202条 抗税罪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4条 第1款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 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 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3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4款 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第227条 第1款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9条 第1款、第2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3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1 个罪名)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6条 第1款 强奸罪第237条 第1款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3款 猥亵儿童罪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第239条 绑架罪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第1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 第2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条 第1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之一 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 重婚罪第259条 第1款 破坏军婚罪第260条 虐待罪第261条 遗弃罪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2 个罪名)第263条 抢劫罪第264条 盗窃罪第266条 诈骗罪第267条 第1款 抢夺罪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第270条 侵占罪第271条 第1款 职务侵占罪第272条 第1款 挪用资金罪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25 个罪名)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第280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第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2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5条 第 1 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第 2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第 3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90条 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2条 第1款 聚众斗殴罪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第294条 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第3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300条 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1条 第1款 聚众淫乱罪 第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3条 第1款 赌博罪第2款 开设赌场罪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305条 伪证罪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第1款 妨害作证罪 第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6条 第1款 脱逃罪 第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 第1款 组织越狱罪 第2款 暴动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20号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条 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8条 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9条 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3条 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第334条 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第336条 第1款 非法行医罪 第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7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 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 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2款 非法狩猎罪第342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3条 第1款 非法采矿罪 第2款 破坏性采矿罪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45条 第1款 盗伐林木罪 第2款 滥伐林木罪 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3条 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第358条 第1款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第3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9条 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60条 第1款 传播性病罪 第2款 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条 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4条 第1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3 个罪名)第368条 第1款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第2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 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370条 第1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2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1条 第1款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第2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5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2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第375条 第 3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6条 第1款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第2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7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8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80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3 个罪名)第382条 贪污罪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第385条 受贿罪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9条 行贿罪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第395条 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6条 第1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2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九章 渎职罪(34 个罪名)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9条 第1款 徇私枉法罪 第2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
第400条 第1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2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5条 第1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2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第412条 第1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商检失职罪第413条 第1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2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6条 第1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2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1 个罪名) 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第423条 投降罪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第431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第2款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