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会法中的婚姻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20 09:05:12浏览次数:36
试论教会法中的婚姻制度基督教枢纽不仅将西欧的日耳曼世界划分为截然对立的两个世界作为精神世界的天上之国和作为世俗世界的地上王国,而且也使西欧乃至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制度发展进入了一个形而上学的阶段。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尤其是柏拉图和斯多葛学派的哲学,以及罗马法中的理性精神通过基督教信仰和教会法这一桥梁与日耳曼法律逐步融合,并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同时,基督教教义使得教会确信自己承担着为精神世界普遍立法的宗教使命,并且逐渐将这种普遍立法意图向世俗世界扩张,并导致了教权与王权的激烈对抗,从而促使着西方法律传统在二元对立的历史环境中发展起来。在教权与王权、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对抗、平衡过程中,教会法婚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婚姻关系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婚姻法律制度关系到社会基本组织单位的结构与功能,与法律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密切相连。所以一旦教会法婚姻制度将婚姻上升为一种圣礼,婚姻关系便顺理成章地纳入了教会的势力范围。因而教会法婚姻制度成为了教会与世俗当局争权、向世俗社会扩张管辖权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其中所表现出的婚姻神圣性和神法的至高无上性深深地影响着社会婚姻观念和法律传统的演进。因此,教会法婚姻制度是研究教会法和西方法律制度与传统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一、教会法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基督教会,尤其是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始终认为婚姻是一种圣礼。这种圣礼的神圣性是建立在两个基本信仰上的。即,一是,婚姻是由造物主所创设的,并由造物主赋予了婚姻以内在的 法则;二是,真正的婚姻爱情是一种圣爱(divineJOVC),并且这种圣爱是被基督的救赎力量和教会的活动所指引和丰富的。正如 1983 年《教会法典》第 1055 条中所指:“作为已经受洗的一男一女在他们之间所建立的一种伙伴关系,并以配偶间的幸福和生育、抚养子女为实质的婚约(themarriage covenant),是主基督所创设的~种圣礼上的尊严。”所以教会法首先对婚姻的本质和目的、婚姻的圣礼性和特征、婚姻契约的构成及教会的管辖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二、婚姻的本质关于婚姻的本质,教会自古就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并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圣奥古斯丁认为婚姻中有三项“善”(good)或价值是永恒不变的,即忠诚、繁衍和圣礼。这种观点将人类生育的自然行为限制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内,避免了婚外的性混乱,并从教义基础上赋予了神圣性。第二种观点主要来自古代的教会法学者,他们严格区分了作为一种仪式的婚姻和作为一种生活状态的婚姻。前者强调了婚姻的圣礼性,而后者则重在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婚姻生活的内容。正如一位学者所指出,“古代的学者认识到夫妻社会是婚姻关系的真正客体。”罾第三种观点着眼于婚姻的实际效果。这种观点主张婚姻是一种结合,并且作为圣礼是紧密而稳固的,不可解除的。三、婚姻障碍教会法上的婚姻若要成为圣礼,其方式是由教会法所限定的。而哪些要素又是为有效的圣礼仪式所必需的,则是由教会的最高权力者决定(《教会法典》第 841 条)。从消极方面来讲,哪些因素会最大程度地导致婚姻无效而失去圣礼性,则是由教会法典直接明确规定的。这些因素即所谓的“婚姻障碍”婚龄《教会法典》第 1083 条规定,法定婚龄(age)男子为 16 周岁,女子为 14 周 岁。教会认为男女双方只有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才能充分认识到婚姻的真正目的和内容,才能有成熟的生理能力。同时该条还赋予了各地的主教会议提高(但不允许降低)法定婚龄的权力。这主要是考虑到教会法与各地的世俗法及民风民俗相融合。例如加拿大主教会议规定其教区内的婚龄男女各为 18 周岁;菲律宾主教会议规定男子为 20 周岁,女子为 18 周岁;英格兰与威尔士主教会议则援引其本国民法上的婚龄规定。教会同时也认为教区内的婚姻应当参照其所在国的民事法律,但是若没有参照并不影响教会法上的婚姻之有效性。这条规定反映出教会明显区分了宗教婚姻与世俗婚姻,并且排除了在宗教婚姻上世俗法律的效力。三、教会法及其婚姻制度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一)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他是从法律体系的完备性、科学性和普世性的角度得出这~结论的。但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罗马法同样具备了上述特征。尽管我们现在对罗马法中的公法内容尚未能有更多的发现,但是罗马私法的完备性和科学性都是明显的。即使罗马法作为一种现实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在罗马帝国覆灭后便中断了,但是在罗马帝国即世界帝国的观念支配下,它也具备了在世俗社会中的普世性。更何况通过与日耳曼法的融合,并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和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始终保持了西方法律传统一个重要来源的地位,并对后世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罗马法确实是在教会法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二)对西方法律精神的影响教会主张上帝的选民一律平等。这从教会法婚姻制度中有充分的体现。教会法赋予了人平等的 结婚权利,不因阶级和等级而受歧视。罗马法和目耳曼法中的结婚权利不平等在教会法中是看不到的。教会认为只要追求真理、信仰上帝,人都是自由的。教会法上,婚姻合意是一种“意志行为”,是人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凡是阻碍或禁止自由合意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教会法赋予人自由、平等的地位还与教会主张“教会自由”有密切关系。当基督教还受到罗马国家迫害的时候,以及后来教权与王权争夺世俗管辖权时,教会都指出,教会乃上帝所立,不受任何世俗力量的控制 。因此,无论是教会自由还是个人自由,都为后来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提供了思想上和精神上的依据,促进了近现代人权观念、人道主义精神和市民社会思想的产生。(三)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影响基督教的“双剑说”为“市民社会”概念的产生提供了参照物。中世纪以来,教会认定其自身属于一个独立的社会,尽管有时候教会也把自己视为一个“基督教国家”,但此时在观念上尚未形成国家与社会的的分野。教会所持的“双剑说”实际上是要求神权与王权这两种权威在国家内部保持平衡、互动制约的观念,是基督教思想的关键信条。同时它又在另一个层面上推动了社会与国家在近代政治思想中的分化。“双剑说”强调精神世界与世俗世界各自独立,彼此不得互相代替,教会与国家各负其责。市民社会理论要求政治国家不得用政治秩序方式来解决市民社会中的问题,两者有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和秩序。基督教的教会与世俗国家的二元对立思想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观念有着极其相似之处。教会法的某些具体制度也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形成。以婚姻制度为例。在封建社会的西欧,庄园法盛行,农奴对于领主具有很大的人身依附性。农奴的婚姻必须得到其领主的同意,而且须向领 主缴纳一定的税款或赎金。Ⅲ对此,教皇哈德良四世曾宣布:一个农奴的婚姻无论是否得到领主的同意,都是有效的和不可解除的。由于教会法适用于整个基督教世界内的所有庄园,因此教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农奴摆脱对领主的依附,促进独立的社会人格的产生。参考文献:〔1〕李静冰编:《民法的体系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教材,2009.〔2〕《圣经》,中国基督教协会印发,2010.〔3〕刘重明:《经文汇编》,中国基督教协会,2010.。〔4〕周联华:《神学纲要》(卷一、二),中国基督教协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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