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3-05-23 09:05:59浏览次数:40论消费者的知情权摘要:从理论上说,在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中,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基础性权利,它对消费行为是否合乎权利主体的真正意愿有着直接影响。毕竟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前提。本文在介绍了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途径。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概念;途径;理论一、 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属于社会知情权范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消费者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它一方面体现在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和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主张;另一方面体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经营者应尽的义务。[1]二、 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在消费行为日益普遍,消费者群体日益扩大的今天,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网络消费的迅速发展,更对法律上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定权
利体系不完备,现实权利也会残缺不全”。因此要使消费者知情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是是非常重要的。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在体制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许多不足,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法律虽然已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形成了一个体系,但这个体系确较为松散,尤其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消费,使得原有的法律己经呈现出滞后于现实需要的状态 。因此,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首先就是其内容的不完善。[2]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问题: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规定得过于狭窄。消费者知情权不仅应保障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还应保障其准确性、充分性、适当性,但法律仅仅对消费信息的真实性作了规定,而对于影响消费抉择至为重要的消费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适当性没有作出规定。在许多情况下,仅凭一个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权益是难以得到保护的。有关消费者询问、了解权的救济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可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义务:二是消费者有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的权力。对于消费者的询问、了解商品或者服务具体信息的权力,如果消费者进行询问时被拒绝,那么消费者这时又有什么救济的权力呢?这在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体系上却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对消费者这项权力的救济办法的话,那么消费者根本无法获得其想要知晓的信息,这会很明显对消费者产生不利的后果。这不得不说这是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一个漏洞。[3](二)、消费者协会及国家机关保护不力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1 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消费者协会可以进行调查、调解。但是,消费者协会只是社会团体,没有行政强制力,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而消费者协会调节又无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也无能为力。三、 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途径“权利来源于社会现实,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是社会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并非是单纬度的,而是各种关系之间纵横交错成网状结构相互联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上文我们分析了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在解决这些出现的问题的时候,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体系必须坚持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原则,从规范知情权实现的渠道和途径入手,并应从多个层面来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侧重于实践层面制度的讨论和创新。[4](一)、法律途径在法制社会,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权利合法性的前提;在对权利的保护上,法律也是最有效、最有威慑力的武器。消费者知情权己经由我国的相关法律加以确认,并且已经形成了一个保护体系。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原有法律法规不能提供有效保护的情况下,从法律途径入手,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是最有效也最可靠的手段。因此,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首先考虑的就应该是法律途径。(二)、政府途径
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手中拥有大量的公共资源,可以动用普通消费者无法想象的力量。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无法自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更需要政府发挥市场管理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消费风险。政府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强化生产者、经营者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信息传媒,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消费信息,传授必要的消费知识。目前我国政府虽然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由于市场调节失灵而介入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其必须以市场规律为基础发挥作用,不可能时时刻刻监督,更不可能全面干涉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因此,在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政府途径方面,应使政府更多的提供真实的消费信息和必要的消费知识,来提高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实现其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三)、社会途径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发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应当依靠社会的力量来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级消费者组织、各种传播媒体及广大人民群众。这其中公益性团体(主要是消费者保护组织)与媒体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四、 总结经济的发展带来消费的膨胀,消费者权益保护已这不仅仅是一个个体的问题,己经上升为一
个社会问题。新一届政府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并以此作为执政目标之一。加强对消费者这个最大的社会群体利益的保护,更是人心所向。这需要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更高关注、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保障这一巨大群体的权益,更好的构建起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2〕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1 年版。〔3〕余卫明梁小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4〕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