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发布时间:2023-05-24 10:05:28浏览次数:27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摘要:监事会的独立性是监事会监督职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加以强化和保障。对监事会独立性强化的制度设计,应增设公监事和债权人监事。当公司正常营运时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公监事、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组成,当公司财务陷于困难时股份公司的监事会应由公监事、债权人监事、职工监事组成。对监事的提名、选举、任期、报酬等具体制度应进行必要的改革。关键词:监事会;独立性;公监事;债权人监事一、股份公司监事会缺陷所在首先,依据新公司法第 118 条第二款规定,我国股份公司中的监事大部分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在我国,大部分股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造成公司内部人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基本都操纵在大股东或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经营管理层手中。再加上新公司法 120 条第三款的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即监事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行使职权。这种制度安排,容易导致监事会沦为大股东或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经营管理层的代言人,其独立性无从谈起。其不可能对决定其命运的大股东或作为大股东代表的经营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职责更成了一种奢望。其次,新公司法未对监事的提名和股东大会选举监事的表决程序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虽然公司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股东大会表决任命监事也只是例行公事,履行一下选举通过的手续而已,实际上,监事的提名和最终当选也基本操纵在公司经营管理层手中。陈少华等对 22家设有监事会的公司调查就是其明证:有一家公司的 5 名监事是由董事会决定人选;另一家公司的3 名监事是由国有股东兼主管单位指派;还有一家公司的 5 名监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出,其中没有职工代表;一家公司的 7 名监事中除了 3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外,其余由董事会决定。虽然新公司法在监事选举上规定,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但个人认为,我国小股东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上相差悬殊,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发挥其作用。二、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的强化(一)创设公监事要强化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独立性,首先要实现其组成人员的独立性,而要实现组成人员的独立性,对此,为了增加监事会的独立性,有学者指出,引入日本的独立监事制度。即在监事会中引入半数以上的独立监事以解决监事会制度构造本身的缺陷,从根本上建立起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此,个人曾提出不同观点,认为该观点对监事会重新构造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自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2 年 6 月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 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来,已有一些上市公司自愿设立了外部(独立)监事,但独立监事很少发表不同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意见。况且,从独立监事的提名、选举、任免、报酬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来看,独立监事还是无法摆脱独立董事的命运。当然,我国台湾地区上市公司在引进日本的外部监察人制度时,完善了日本法上外部监察人限制的范围只局限于不能来自于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内部人或者曾经是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内部人,而将限制范围扩大到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以及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私人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都不能作为公司的外部监察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台湾地区公司的经济类型与大陆不同,我们不能照葫芦画瓢,生搬硬套。不过,其外部监察人制度的理念和精神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二)创设特定条件下债权人监事引入监事会以取代股东监事根据经济学上的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公司的剩余价值控制权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企业的运营状况发生变化。在一个公司营运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已显露出公司经营陷入危机的苗头时,即公司收入不能支付负债时,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其未来的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为实现资本保全,债权人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重新分配控制权。相机治理机制的运用在国外公司法实践中并不陌生,其中以日本的主银行制度最为典型。所谓主银行制度是指按照主银行(主银行是指与某一个企业之间形成长期交易关系,企业从那里的借款占该企业借款总额最大份额的银行和公司的事前约定,公司控制权将随着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而在主银行和经营管理者之间转移的制度。三、股份公司监事会独立性保障的程序制度设计(一)监事的提名和选举是监事会独立性保障的基础要素1、股东监事对于股东监事的选举,可沿用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选举方式应有改进:由法律直接规定强制适用累计投票制,实行差额选举产生,以参会股东的 1/2 人数和股份份额1/2 双通过为原则。并且提名人要负责对其提名的股东监事的学历、专业、资历、经验、人脉、信用度以及是否适宜担任监事向股东大会作出书面报告和说明。对于股东监事的提名,个人认为,可以尝试在商务部股份公司监管局下成立股东协会,负责股份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人选 1/2 的提名。股东协会应对某个股份公司的适宜担任监事的股东就其学历、专业、资历、经验、人脉、信用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并在考核排名的基础上提名股东监事人选。2、职工监事对于职工监事的提名,个人认为,可以尝试在全国总工会下成立全国职工协会,由其对某个股份公司的适宜担任监事的职工就其学历、专业、资历、经验、人脉、信用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 和向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对职工监事的学历、专业、资历、经验、人脉、信用度以及是否适宜担任监事等方面作出说明,并在考核排名的基础上提名职工监事人选。对于职工监事的选举,由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全国职工协会提名的人选中产生,采取参会职工 2/3 多数通过原则,并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对于职工监事的工作性质,应为专职形式。3、债权人监事。关于债权人监事的提名,个人认为,可以由股份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就债权人学历、专业、资历、经验、人脉、信用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并向债权人大会作出是否适宜担任监事等方面书面报告和说明,并在考核排名的基础上提名债权人监事人选。关于债权人监事的选举 ,应由债权人大会适用累计投票制的方式从监事会主席提名的债权人监事人选中产生,采取参会人数 2/3 和债权份额 2/3 通过原则,并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二)监事的酬薪支付和任期是监事会独立性保障的关键要素公监事、股东监事、债权人监事、职工监事薪酬的支付要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独立于股份公司外。因为如果把监事的薪酬支付权再交给股份公司管理层,那就会影响到他们的公正性及独立性,继而影响监督工作的开展。公监事的薪水实行年薪制,并以监事税的形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向所有股份公司统一收取,再由商务部股份公司监管局向国家财政部报告具体任职于各个股份公司监事会的公监事名单,由财政部统一支付年薪,且薪酬水平不应低于该股份公司高管人员的平均薪酬。对于其他监事,也应突破目前由董事会和经理决定其薪酬的做法,实行由谁选任就由谁决定的做法。具体而言,代表股东利益的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考核与报酬由股东协会拟定初步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决定,采取参加大会的股东人数 1/2 多数和股份份额 1/2 多数通过的原则,且薪酬水平不应低于该股份公司高管人员的平均薪酬。关于监事的任期,为了能够保证公监事、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特定条件下债权人监事的独立性,不因时间过长而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坑瀣一气。监事的任期不宜过长,以两年为佳。对于特定条件下的债权人监事,其任期可以公司特定条件的存续期间为限。因为债权人监事产生的条件特殊,而且在债权人监事介入股份公司监事会期间,股东监事将被暂停行使监督职权。因此,对于债权人监事的任期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当公司进入正常营运时,债权人监事将被停止执行监督职权,而此时股东监事将被恢复行使监督职权。参考文献:〔1〕谢俊平.关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J].南方经济,2003,(3).〔2〕李维安,张亚双.如何构造适合国情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J].财经科学,2002,(2)〔3〕张晓宇.试论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J].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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