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 30页)
发布时间:2025-07-06 07:07:03浏览次数:2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宣 传 提 纲 2007 年 6 月 29 日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 ( 以 下 称《 劳 动 合 同 法 》 ) 由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主 席 颁 布 ,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这 是自 《 劳 动 法 》 颁 布 实 施 以 来 , 我 国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制 建 设 中 的 又一 个 里 程 碑 。 《 劳 动 合 同 法 》 的 颁 布 实 施 , 对 于 更 好 地 保 护 劳 动 者合 法 权 益 , 构 建 和 发 展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会 建 设 ,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一 、 《 劳 动 合 同 法 》 颁 布 实 施 的 重 要 意 义第 一 , 制 定 《 劳 动 合 同 法 》 是 尊 重 劳 动 ,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重 要 举措 。 劳 动 者 是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主 人 , 切 实 保 护 广 大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益 , 是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根 本 要 求 , 也 是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生命 力 和 优 越 性 的 体 现 。 《 劳 动 合 同 法 》 通 过 对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 履行 、 解 除 、 终 止 等 作 出 符 合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要 求 和 我 国 国 情 的 规定 , 在 尊 重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自 主 权 的 基 础 上 ,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与 劳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必 须 全 面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 引导 用 人 单 位 合 理 约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 规 范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和 终 止 劳 动合 同 行 为 、 要 求 用 人 单 位 在 解 除 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必 须 依 法 支 付 经济 补 偿 , 从 而 在 劳 动 者 十 分 关 心 的 这 些 问 题 上 , 有 效 地 保 护 劳 动 者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二 , 制 定 《 劳 动 合 同 法 》 是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构 建 社 会 主 义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内 容 。 劳 动 是 人 类 社 会 最 基 本 的 社 会 活 动 , 劳 动 关系 是 最 基 本 的 社 会 关 系 , 所 以 , 以 人 为 本 , 重 要 的 是 要 以 劳 动 者 为
二 是 用 人 单 位 裁 减 人 员 时 , 应 当 优 先 留 用 与 本 单 位 订 立 较 长 期限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劳 动 者 。三 是 规 定 在 法 定 情 形 下 , 如 果 劳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 意 续 订 、 订 立劳 动 合 同 , 除 劳 动 者 提 出 订 立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 应 当 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法 定 情 形 包 括 : ( 1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工 作 满 十 年 的 ; ( 2 ) 用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业 改 制 重 新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 的 ; ( 3 )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 且 劳 动 者 没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规定 的 情 形 ,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七 、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试 用 期试 用 期 是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协 商 约 定 的 对 对 方 的考 察 期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延 续 了 《 劳 动 法 》 有 关 试 用 期 的 一 些 规 定 ,如 试 用 期 属 于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条 款 , 双 方 可 以 约 定 也 可 以 不 约 定 试用 期 ;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之 内 ; 试 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六 个月 。 同 时 , 针 对 实 践 中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滥 用 试 用 期 的 问 题 , 如 试 用 期过 长 、 过 分 压 低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工 资 、 在 试 用 期 内 随 意 解 除 劳动 合 同 等 , 《 劳 动 合 同 法 》 作 出 了 一 些 与 《 劳 动 法 》 不 同 的 新 规 定 :一 是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三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一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过 一 个 月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不 满 三 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二个 月 ; 三 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过 六 个 月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期限 不 满 三 个 月 的 ,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二 是 规 定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同 岗 位 最 低 档工 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并 重 申 试 用 期 工 资 不 得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三 是 规 定 在 试 用 期 中 , 除 劳 动 者 有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和 第 四 十 条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单 位 在 试 用 期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说 明 理 由 。八 、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违 约 金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违 约 金 , 指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在 用 人 单 位或 者 劳 动 者 违 反 了 劳 动 合 同 中 其 他 有 关 约 定 时 , 应 当 向 对 方 支 付 的赔 偿 金 。根 据 《 劳 动 法 》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不 违 法 的 前 提下 自 由 约 定 违 约 责 任 。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借 此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在 劳 动 者 单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必 须 支 付 明 显 过 高 的 违 约 金 , 从 而 实 际 上 剥 夺 了劳 动 者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权 、 自 主 择 业 权 。 为 了 防 止 用 人 单 位 滥 用违 约 金 条 款 ,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自 主 择 业 权 , 《 劳 动 合 同 法 》 规 定 , 只有 在 两 种 情 形 下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约 定 由 劳 动 者 承 担 违 约 金 :一 是 在 培 训 服 务 期 约 定 中 约 定 违 约 金 。 用 人 单 位 为 劳 动 者 提 供专 项 培 训 费 用 , 对 其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 可 以 与 该 劳 动 者 订 立 协议 , 约 定 服 务 期 。 劳 动 者 违 反 服 务 期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违 约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培 训 费 用 。用 人 单 位 要 求 劳 动 者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得 超 过服 务 期 尚 未 履 行 部 分 所 应 分 摊 的 培 训 费 用 。
二 是 在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中 约 定 违 约 金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与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的 保 密事 项 。 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保密 协 议 中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 并 约 定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合 同 后 ,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按 月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者 违 反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竞 业 限 制的 人 员 限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 负 有 保密 义 务 的 人 员 。 竞 业 限 制 的 范 围 、 地 域 、 期 限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约 定 , 竞 业 限 制 的 约 定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在 解 除 或 者 终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以 上 规 定 的 人 员 到 与 本 单 位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从 事 同 类 业 务 的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 或 者 自 己 开 业 生 产 或者 经 营 同 类 产 品 、 从 事 同 类 业 务 的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二 年 。除 以 上 两 种 情 形 外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由 劳 动 者 承 担的 违 约 金 , 或 者 以 赔 偿 金 、 违 约 赔 偿 金 、 违 约 责 任 金 等 其 他 名 义 约定 由 劳 动 者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对 于 约 定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的 违 约 金 ,《 劳 动 合 同 法 》 没 有 作 出 禁 止 性 规 定 。九 、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变 更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 指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约 定 ,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 享 有 各 自 的 权 利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 指 的是 在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改 变 劳 动合 同 的 内 容 。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得 到 依 法 履 行 、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是 否 以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为 前 提 , 直 接 关 系 到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尤 其是 劳 动 者 权 益 能 否 得 到 保 护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在 总 结 《 劳 动 法 》 有
关 配 套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 对 《 劳 动 法 》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和 变 更 的 规定 作 出 了 补 充 规 定 :( 一 ) 规 定 了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的 一 般 原 则1 . 全 面 履 行 原 则 。 指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任 何 时 候 , 均应 当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二 十 九 条 规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 全 面 履 行 各 自 的义 务 。2 . 合 法 原 则 。 指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过 程中 ,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不 得 有 违 法 行 为 。 《 劳 动 合 同 法 》 着 重 强调 了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和 国 家 规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用 人 单 位 拖 欠 或 者 未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的 , 劳 动 者 可 以 依 法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支 付 令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法 发 出 支 付 令 。 二 是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 不得 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 迫 劳 动 者 加 班 。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加 班 的 , 应 当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加 班 费 。 三 是 规 定 劳 动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管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有 权 拒 绝 , 不 视 为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对 危 害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的 劳 动 条 件 , 有 权 对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 二 ) 规 定 了 特 殊 情 形 下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一 是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投资 人 等 事 项 , 不 影 响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二 是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等 情 况 , 原 劳 动 合 同 继 续有 效 , 劳 动 合 同 由 承 继 其 权 利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继 续 履 行 。
在 用 人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用 人 单位 发 生 合 并 、 分 立 等 情 况 时 , 由 于 劳 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中 的 用 人 单 位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等 内 容 发 生 了 变 更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动 者 应 当 从 形 式 上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 但 是 , 没 有 从 形 式 上 变 更 劳 动 合同 的 , 原 劳 动 合 同 也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三 ) 规 定 了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一 般 原 则《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 也 就 是 说 , 协 商 一 致 原 则 是 劳 动 合同 变 更 的 一 般 原 则 。( 四 ) 规 定 了 劳 动 合 同 变 更 的 形 式《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采 用 书面 形 式 。 变 更 后 的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由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各 执 一 份 。十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法 》 延 续 了 《 劳 动 法 》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分 类 及 基本 原 则 的 规 定 , 即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分 为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一 致解 除 、 劳 动 者 单 方 解 除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 只 有 符 合 法 定 情 形 的 ,才 能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同 时 , 为 了 更 好 地 维 护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尤其 是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对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作 出 了 一 些与 《 劳 动 法 》 不 同 的 新 规 定 :( 一 ) 补 充 规 定 了 劳 动 者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类 型《 劳 动 法 》 规 定 , 劳 动 者 单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分 为 提 前 三 十 日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和 随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合 同 两 种 类 型 。 《 劳 动 合 同 法 》 补 充 规 定 了 第 三 种 类 型 , 即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的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 劳动 者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 因 为 , 劳 动者 在 以 上 情 形 下 面 临 着 人 身 危 险 , 法 律 不 应 该 要 求 劳 动 者 履 行 通 知用 人 单 位 的 义 务 后 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二 ) 修 改 了 劳 动 者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根 据 《 劳 动 法 》 规 定 ,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劳 动 合同 约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提 供 劳 动 条 件 的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 威 胁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 劳 动 者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用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对 此 作 了 修 改 和 补 充 :一 是 规 定 将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段 强 迫 劳 动 情 形 下 , 劳 动 者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调 整 为 劳 动 者 可 以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二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同 时 督 促 用 人 单 位 遵 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补 充 规 定 了 劳 动 者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合 同 的 情 形 , 包 括 : ( 1 )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保 护 的 ; ( 2 ) 用 人 单 位 未 依 法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 3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的 ;( 4 ) 用 人 单 位 因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无 效 的 ; ( 5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其他 情 形 。三 是 考 虑 到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交 接 的 合 理 需 要 , 规 定 将 劳 动 者 在 试用 期 内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变 更 为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可 以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三 ) 补 充 规 定 了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的 情 形《 劳 动 法 》 规 定 ,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的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用 人 单位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劳 动 合 同 法 》 除 了 延 续 以上 规 定 外 , 为 了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 还 补 充 规 定 了 用 人 单 位可 以 随 时 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 即 : ( 1 ) 劳 动 者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单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 ( 2 ) 因 本 法 第 二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 即 劳 动 者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用 人 单 位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劳 动 合 同的 )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四 ) 增 加 了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劳 动 合 同 的 替 代 方 式《 劳 动 法 》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提 前 三 十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1 ) 劳 动 者 患 病 或 者 非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用 人 单 位 另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 2 ) 劳 动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 3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原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能 就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 《 劳 动 合 同 法 》 一 方 面 延 续 了 《 劳
动 法 》 以 上 规 定 , 另 一 方 面 考 虑 到 在 这 三 十 日 时 间 内 , 劳 动 者 往 往需 要 时 间 去 寻 找 新 的 工 作 , 因 此 , 借 鉴 一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实 行 的 代 通知 金 制 度 , 增 加 规 定 了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替 代 方 式 , 即 在 符 合 以 上 三 种 法 定 情 形 时 , 用 人 单位 既 可 以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本 人 , 也 可 以 额 外 支 付劳 动 者 一 个 月 工 资 , 然 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五 ) 修 改 了 用 人 单 位 裁 减 人 员 的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法 》 一 方 面 强 化 了 对 用 人 单 位 与 符 合 条 件 的 劳 动 者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要 求 , 另 一 方 面 考 虑 到 用 人 单 位 调 整 经济 结 构 、 革 新 技 术 以 适 应 市 场 竞 争 的 需 要 , 放 宽 了 用 人 单 位 在 确 需裁 减 人 员 时 进 行 裁 减 人 员 的 条 件 :一 是 增 加 了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的 法 定 情 形 。 《 劳 动 法 》 规定 , 用 人 单 位 只 有 在 濒 临 破 产 进 行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发 生 严 重 困 难 , 确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 才 可 以 裁 减 人 员 。 《 劳 动 合 同法 》 除 延 续 《 劳 动 法 》 以 上 规 定 外 , 增 加 了 两 种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裁 减人 员 的 情 形 : ( 1 ) 企 业 转 产 、 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经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后 , 仍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 ( 2 ) 其 他 因 劳 动 合 同 订 立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经 济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二 是 放 宽 了 用 人 单 位 裁 减 人 员 的 程 序 要 求 。 《 劳 动 法 》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裁 减 人 员 的 , 都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工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说 明情 况 , 听 取 工 会 或 者 职 工 的 意 见 , 并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 《 劳 动合 同 法 》 将 《 劳 动 法 》 以 上 规 定 内 容 调 整 为 , 用 人 单 位 需 要 裁 减 人员 二 十 人 以 上 或 者 裁 减 不 足 二 十 人 但 占 企 业 职 工 总 数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 才 应 当 按 照 以 上 规 定 的 程 序 执 行 ; 裁 减 人 员 不 足 二 十 人 且 占 企业 职 工 总 数 不 足 百 分 之 十 的 , 无 须 按 照 以 上 规 定 的 程 序 执 行 。与 此 同 时 , 为 了 降 低 裁 减 人 员 对 劳 动 者 工 作 和 生 活 的 影 响 ,《 劳 动 合 同 法 》 与 《 劳 动 法 》 相 比 , 补 充 规 定 了 用 人 单 位 在 裁 减 人员 中 应 当 承 担 的 社 会 责 任 :一 是 补 充 规 定 了 裁 减 人 员 时 , 应 当 优 先 留 用 下 列 人 员 : ( 1 ) 与本 单 位 订 立 较 长 期 限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 2 ) 与 本 单 位 订 立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 3 ) 家 庭 无 其 他 就 业 人 员 , 有 需 要 扶 养的 老 人 或 者 未 成 年 人 的 。二 是 细 化 了 关 于 用 人 单 位 裁 减 人 员 后 , 在 六 个 月 内 录 用 人 员 的 ,应 当 优 先 录 用 被 裁 减 人 员 的 规 定 , 即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在 六 个 月 内 重新 招 用 人 员 的 , 应 当 通 知 被 裁 减 的 人 员 , 并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招 用被 裁 减 的 人 员 。( 六 ) 增 加 了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劳 动 合 同 以 及 裁 减 人 员 的 限 制 情 形根 据 《 劳 动 法 》 规 定 , 即 使 具 备 用 人 单 位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裁 减 人 员 的 一 般 情 形 , 但 是 如果 劳 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用 人 单 位 也 不 得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同 : ( 1 )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能 力 的 ; ( 2 )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 ( 3 ) 女 职 工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内 的 ; ( 4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形 。 另 外 ,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对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健 康 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不 得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在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 不 得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 劳 动合 同 法 》 除 延 续 《 劳 动 法 》 、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以 上 规 定 外 , 还 补充 规 定 了 一 种 情 形 , 即 :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五 年 , 且 距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的 。十 一 、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劳 动 法 》 规 定 ,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或 者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劳 动 合 同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劳 动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 ” 也 就 是 说 , 《 劳 动 法 》 规 定的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包 括 两 类 , 一 类 是 法 定 终 止 , 即 劳 动 合 同 因 期 满 而终 止 ; 另 一 类 是 约 定 终 止 , 即 劳 动 合 同 因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终 止 条 件 出现 而 终 止 。 在 《 劳 动 法 》 的 实 施 中 ,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随 意 与 劳 动 者 约定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 并 据 此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使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同 提 前 消 灭 , 不 能 真 正 起 到 维 护 劳 动 者 就 业 稳 定 权 益 的 作 用 ; 同 时 ,对 于 劳 动 者 退 休 、 死 亡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破 产 等 情 形 下 , 劳 动 合 同 如 何处 理 , 法 律 没 有 作 出 规 定 。 为 了 更 好 地 维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 《 劳动 合 同 法 》 调 整 了 《 劳 动 法 》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规 定 内 容 :一 是 取 消 了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终 止 ,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只 能 因 法 定 情形 出 现 而 终 止 。 也 就 是 说 , 劳 动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约 定 劳 动 合 同 终 止条 件 ; 即 使 约 定 了 , 该 约 定 也 无 效 。二 是 增 加 了 劳 动 合 同 法 定 终 止 的 情 形 , 即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的 法 定情 形 除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 包 括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 以 及 以 完 成 一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因 该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而 期 满 ) 外 , 还 包括 : ( 1 ) 劳 动 者 开 始 依 法 享 受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 ; ( 2 ) 劳 动 者死 亡 ,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或 者 宣 告 失 踪 的 ; ( 3 ) 用 人 单 位
本 ; 社 会 和 谐 , 重 要 的 是 劳 动 关 系 的 和 谐 。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稳 定 , 是保 证 企 业 正 常 的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的 前 提 和 基石 。 在 劳 动 关 系 中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一 方 面 有 共 同 的 利 益 , 另 一方 面 又 有 不 同 的 利 益 需 求 , 是 一 对 既 统 一 又 对 立 的 矛 盾 共 同 体 。《 劳 动 合 同 法 》 在 维 护 用 人 单 位 合 法 权 益 的 同 时 , 侧 重 于 维 护 处 于弱 势 一 方 的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以 实 现 双 方 之 间 力 量 与 利 益 的 平 衡 ,从 而 促 进 劳 动 关 系 和 谐 稳 定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的 构 建 。第 三 , 制 定 《 劳 动 合 同 法 》 是 完 善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的 重 要 举措 。 劳 动 合 同 在 保 护 劳 动 者 各 项 劳 动 保 障 权益 中 发 挥 着 关 键 作 用 。 劳 动 合 同 一 方 面 可 以 从 形 式 上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从 而 为 劳 动 者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 休 息 休 假 、 社 会 保 险 等 各 项 法 定 权 益奠 定 了 基 础 ; 另 一 方 面 又 从 内 容 上 具 体 约 定 了 劳 动 者 的 工 资 、 工 作内 容 、 工 作 时 间 等 权 益 , 从 而 为 劳 动 者 实 现 和 保 障 自 身 的 权 益 提 供了 依 据 。 劳 动 合 同 的 重 要 性 , 决 定 了 《 劳 动 合 同 法 》 在 劳 动 保 障 法律 体 系 中 处 于 基 础 地 位 。 制 定 《 劳 动 合 同 法 》 , 不 仅 可 以 直 接 维 护劳 动 者 的 劳 动 合 同 权 益 , 而 且 还 可 以 起 到 间 接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其 他 各项 劳 动 保 障 权 益 的 作 用 。 由 此 可 见 , 《 劳 动 合 同 法 》 的 出 台 , 标 志着 我 国 在 完 善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体 系 方 面 迈 出 了 重 要 的 一 步 。二 、 《 劳 动 合 同 法 》 是 对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进 一 步 完 善我 国 于 20 世 纪 80 年 代 中 期 开 始 进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 1995年 1 月 1 日 施 行 的 《 劳 动 法 》 正 式 确 立 了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 《 劳 动 法 》实 施 以 来 ,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要 求 的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双 向 选 择 的 新 型 用 人 机 制 基 本 形 成 , 劳 动 力 这 一 最 重 要 的 生 产 要 素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 ( 4 )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 的 ; ( 5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三 是 增 加 了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限 制 情 形 。 在 《 劳 动 合 同 法 》 施 行之 前 , 为 了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 国 家 规 定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 即 使 劳 动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用 人 单 位 也 不 得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 1 ) 《 工 会 法 》规 定 , 基 层 工 会 专 职 主 席 、 副 主 席 或 者 委 员 自 任 职 之 日 起 , 其 劳 动合 同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 延 长 期 限 相 当 于 其 任 职 期 间 ; 非 专 职 主 席 、 副主 席 或 者 委 员 自 任 职 之 日 起 , 其 尚 未 履 行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短 于 任 期的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至 任 期 期 满 。 但 是 , 任 职 期 间 个 人 严 重过 失 或 者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除 外 。 ( 2 ) 原 劳 动 部 《 关 于 贯 彻 执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 劳 部 发〔 1995 〕 309号 ) 规 定 , 除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 即 在 试 用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规章 制 度 的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用 人 单 位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外 , 劳 动 者 在 医 疗 期 、 孕 期 、 产 期 和 哺 乳期 内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时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同 的 期 限 应 自 动 延 续 至 医 疗 期 、 孕 期 、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期 满 为 止 。( 3 ) 《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规 定 ,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 或 者 大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且 劳 动 者没 有 提 出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与 劳 动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4 )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对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 健 康检 查 的 劳 动 者 不 得 终 止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在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 期 间 , 不 得 终 止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法 》 除 延 续 《 工 会 法 》 、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等 以 上规 定 外 , 还 补 充 规 定 ,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五 年 , 且 距 法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五 年 的 , 即 使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 用 人 单 位 也 不 得 与 劳动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十 二 、 解 除 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劳 动 法 》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经 协 商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的 、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因 裁 减 人员 而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经 济 补偿 。 原 劳 动 部 《 违 反 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经 济 补 偿 办 法 》 对 支 付 经 济补 偿 的 具 体 办 法 作 出 了 规 定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在 延 续 以 上 规 定 的 同时 , 对 用 人 单 位 在 解 除 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作 出 了 一 些新 规 定 :一 是 增 加 规 定 劳 动 者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因 用 人 单 位 违 法行 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也 应 当 依 法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这 是 因为 , 劳 动 者 依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其 原 因 是 用 人单 位 存 在 违 反 工 资 支 付 、 社 会 保 险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为 , 损 害了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增 加 规 定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合 同 的 , 用 人 单 位 也 必 须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一 则 可 以 督 促 用 人 单 位 遵守 有 关 工 资 支 付 、 社 会 保 险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定 , 二 则 可 以 防 止 用 人单 位 故 意 违 法 , 逼 迫 劳 动 者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以 规 避 支 付 经 济 补偿 。二 是 增 加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因 下 列 情 形 而 终 止 时 , 用 人 单 位 也 应 当
依 法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 1 ) 除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条 件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情 况 外 ,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同 期 满 终 止 的 ; ( 2 ) 因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责 令 关 闭 、撤 销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提 前 解 散 , 而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 根 据 《 劳 动法 》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在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 一 般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而 在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 一 般 不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用 人 单 位 订 立短 期 劳 动 合 同 并 终 止 与 订 立 长 期 劳 动 合 同 并 解 除 相 比 , 可 以 减 少 解雇 成 本 。 增 加 规 定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也 应 当 支 付 经 济 补 偿金 , 可 以 消 除 用 人 单 位 减 少 解 雇 成 本 的 动 机 , 以 经 济 手 段 引 导 用 人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长 期 或 者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三 是 增 加 规 定 了 向 高 收 入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限 额 。 即 劳 动者 月 工 资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上年 度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三 倍 的 ,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标 准 按 职 工 月 平均 工 资 三 倍 的 数 额 支 付 , 向 其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年 限 最 高 不 超 过 十 二年 。 这 一 规 定 的 目 的 是 避 免 过 于 加 重 用 人 单 位 的 人 工 成 本 , 同 时 合理 调 节 高 收 入 劳 动 者 的 收 入 水 平 。十 三 、 集 体 合 同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是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的 有效 机 制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延 续 了 《 劳 动 法 》 、 《 工 会 法 》 的 规 定 ,再 次 明 确 企 业 职 工 一 方 与 用 人 单 位 通 过 平 等 协 商 , 可 以 就 劳 动 报 酬 、工 作 时 间 、 休 息 休 假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保 险 福 利 等 事 项 订 立 集 体 合同 。 集 体 合 同 草 案 应 当 提 交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全 体 职 工 讨 论 通 过 。
集 体 合 同 由 工 会 代 表 企 业 职 工 一 方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 尚 未 建 立 工 会的 用 人 单 位 , 由 上 级 工 会 指 导 劳 动 者 推 举 的 代 表 与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集 体 合 同 订 立 后 应 当 报 送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自 收 到 集 体合 同 文 本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集 体 合 同 即 行 生 效 。 依 法订 立 的 集 体 合 同 对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具 有 约 束 力 。 集 体 合 同 中 劳 动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 用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等 标 准 不 得低 于 集 体 合 同 规 定 的 标 准 。为 了 进 一 步 完 善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将 一 些 经 过 实践 检 验 行 之 有 效 的 好 的 政 策 上 升 为 法 律 规 定 , 对 《 劳 动 法 》 、 《 工会 法 》 确 立 的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进 行 了 补 充 :一 是 针 对 一 些 规 模 较 小 的 用 人 单 位 中 职 工 流 动 性 较 大 、 职 工 合法 权 益 受 侵 害 的 现 象 时 有 发 生 , 而 这 些 单 位 内 工 会 力 量 薄 弱 , 难 以有 效 开 展 集 体 协 商 的 问 题 , 规 定 在 县 级 以 下 区 域 内 , 建 筑 业 、 采 矿业 、 餐 饮 服 务 业 等 行 业 可 以 由 工 会 与 企 业 方 面 代 表 订 立 行 业 性 集 体合 同 , 或 者 订 立 区 域 性 集 体 合 同 。 行 业 性 、 区 域 性 集 体 合 同 对 当 地本 行 业 、 本 区 域 的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具 有 约 束 力 。二 是 为 了 提 高 集 体 合 同 的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 规 定 企 业 职 工 一 方与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订 立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女 职 工 权 益 保 护 、 工 资 调 整 机制 等 专 项 集 体 合 同 。三 是 考 虑 到 与 正 在 制 定 之 中 的 《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 的 衔 接 ,修 改 了 《 工 会 法 》 关 于 因 履 行 集 体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经 协 商 解 决 不 成的 , “ 工 会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提 请 仲 裁 , 仲 裁 机 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 ,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的 规 定 , 规 定“ 工 会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 提 起 诉 讼 ” 。十 四 、 劳 务 派 遣进 入 本 世 纪 以 来 , 劳 务 派 遣 成 为 了 一 种 比 较 普 遍 的 用 工 形 式 ,其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形 式 之 所 以 被 广 泛 采 用 , 一 方 面 是由 于 在 一 些 领 域 , 通 过 劳 务 派 遣 形 式 用 工 符 合 社 会 化 分 工 的 需 要 ;另 一 方 面 , 也 是 由 于 对 劳 务 派 遣 这 种 新 生 事 物 缺 乏 法 律 规 范 , 使 得一 些 用 工 单 位 出 于 规 避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的 意 图 而 通 过 劳 务 派 遣 形式 用 工 。 在 实 际 中 , 一 些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社 会 保 险 、 休 息 休 假 、 劳动 保 护 等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 不 能 获 得 与 用 工 单 位 的 职 工 同 工 同 酬 的 权利 , 发 生 工 伤 后 往 往 得 不 到 赔 偿 。为 了 使 符 合 社 会 化 分 工 需 要 的 劳 务 派 遣 能 够 得 到 健 康 发 展 , 同时 防 止 用 工 单 位 规 避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 维 护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合 法 权益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对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形 式 作 出 了 规 范 :一 是 规 范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设 立 。 规 定 只 有 依 法 设 立 的 能 够 独 立承 担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 且 具 备 一 定 经 济 实 力 以 承 担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义务 的 公 司 法 人 才 能 专 门 从 事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二 是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作 出 特 别规 定 。 尤 其 是 规 定 了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二 年 以上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按 月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在 无 工作 期 间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准 , 向 其 按 月 支 付 报 酬 。 从 而 防 止 用 工 单 位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联 合 起来 随 意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侵 害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稳 定 权 益 。
三 是 针 对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三 方 主 体 的 特 殊 情 形 , 除 了 明 确 劳 务 派遣 单 位 应 当 承 担 用 人 单 位 义 务 外 , 还 规 定 了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的 义务 。 包 括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劳 动 标 准 , 提 供 相 应 的 劳 动 条 件 和劳 动 保 护 ; 告 知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劳 动 报 酬 ; 支 付 加 班 费 、绩 效 奖 金 , 提 供 与 工 作 岗 位 相 关 的 福 利 待 遇 ; 对 在 岗 被 派 遣 劳 动 者进 行 工 作 岗 位 所 必 需 的 培 训 ; 连 续 用 工 的 , 实 行 正 常 的 工 资 调 整 机制 ; 应 当 按 照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使 用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 不 得 将 被 派 遣 劳 动者 再 派 遣 到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四 是 明 确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用 工 单 位 之 间 的 关 系 。 规 定 劳 务 派 遣单 位 应 当 与 用 工 单 位 订 立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应 当 约 定 派遣 岗 位 和 人 员 数 量 、 派 遣 期 限 、 劳 动 报 酬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数 额 与 支付 方 式 以 及 违 反 协 议 的 责 任 。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工 作 岗 位 的 实 际 需要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确 定 派 遣 期 限 , 不 得 将 连 续 用 工 期 限 分 割 订 立 数个 短 期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将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的 内 容 告知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 不 得 克 扣 用 工 单 位 按 照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支 付 给 被 派遣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五 是 针 对 劳 务 派 遣 的 特 殊 性 ,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作 了 一 些特 别 规 定 。 包 括 规 定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跨 地 区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 被 派 遣 劳动 者 享 有 的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 按 照 用 工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标 准 执 行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 有 与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 被 派 遣 劳动 者 有 权 在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或 者 用 工 单 位 依 法 参 加 或 者 组 织 工 会 , 维护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六 是 限 定 劳 务 派 遣 岗 位 的 范 围 。 规 定 劳 务 派 遣 一 般 在 临 时 性 、
辅 助 性 或 者 替 代 性 的 工 作 岗 位 上 实 施 。七 是 规 定 用 工 单 位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在 劳 务 派 遣用 工 形 式 的 发 展 中 , 用 工 单 位 处 于 主 导 地 位 , 是 最 大 的 推 动 力 量 。为 了 防 止 用 工 单 位 规 避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 促 使 用 工 单 位 只 有 在 真正 符 合 社 会 化 分 工 需 要 时 才 采 用 劳 务 派 遣 形 式 用 工 , 并 且 与 规 范 的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合 作 、 督 促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依 法 履 行 义 务 , 《 劳 动 合 同法 》 规 定 , 在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 用 工 单 位 与 劳 务派 遣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十 五 、 非 全 日 制 用 工近 年 来 , 以 小 时 工 为 主 要 形 式 的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发 展 较 快 。 这 一用 工 形 式 突 破 了 传 统 的 全 日 制 用 工 模 式 , 适 应 了 用 人 单 位 灵 活 用 工和 劳 动 者 自 主 择 业 的 需 要 , 成 为 促 进 就 业 的 重 要 途 径 。 为 了 规 范 用人 单 位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行 为 ,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非 全 日 制就 业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下 岗 失 业 人员 再 就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 中 发 [2002]12 号 ) 精 神 , 劳 动 保 障 部 于 2003年 发 布 了 《 关 于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 劳 社 部 发 [2003]12号 )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在 总 结 这 一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 对 这 一政 策 内 容 进 行 确 认 、 修 改 、 补 充 , 从 法 律 层 面 上 对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作出 了 与 全 日 制 用 工 不 同 的 特 别 规 范 :一 是 对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作 了 定 义 。 规 定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 是 指 以 小时 计 酬 为 主 , 劳 动 者 在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一 般 平 均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四 小 时 ,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累 计 不 超 过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用 工 形 式 。二 是 规 定 从 事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的 劳 动 者 可 以 与 一 个 或 者 一 个 以 上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但 是 , 后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不 得 影 响 先 订 立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 而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动 者 只 能 与 一 个 用 人 单 位 订 立 劳动 合 同 。三 是 规 定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订 立 口 头 协 议 。 而 全 日制 用 工 的 ,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四 是 规 定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 而 全 日 制用 工 的 , 除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和 三 个 月 以 下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外 , 其 他 劳 动 合 同 可 以 依 法 约 定 试 用 期 。五 是 规 定 双 方 当 事 人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对 方 终 止 用 工 ;终 止 用 工 , 用 人 单 位 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而 全 日 制 用 工 的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依 法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者 终止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依 法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六 是 规 定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的 最 低 小 时 工 资 标 准 。 而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动 者 执 行 的 是 月 最 低 工 资 标准 。七 是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劳 动 报 酬 结 算 周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日 。 而全 日 制 用 工 的 , 工 资 应 当 至 少 每 月 支 付 一 次 。
按 市 场 规 律 得 以 合 理 配 置 , 为 经 济 社 会 的 平 稳 快 速 发 展 作 出 了 重 要贡 献 。 《 劳 动 合 同 法 》 既 坚 持 了 《 劳 动 法 》 确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基 本 框 架 , 包 括 双 向 选 择 的 用 人 机 制 ,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有 权 依 法 约 定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依 法 规 范 劳 动 合 同 的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和 终 止 等 ; 同 时 又 对 《 劳 动 法 》 确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作 出 了 较 大 修改 , 使 之 进 一 步 完 善 。 概 括 起 来 , 这 种 完 善 主 要 体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第 一 , 有 针 对 性 地 解 决 现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现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尽 管 在 维 护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大 局 中 发 挥 了 十 分 重 要的 作 用 , 但 是 在 实 施 中 也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 如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不 依 法 订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滥 用 试 用 期 和 劳 务 派 遣 , 限 制 劳 动 者 的 择 业 自 由和 劳 动 力 的 合 理 流 动 等 。 这 里 面 既 有 执 法 不 到 位 的 原 因 , 也 有 立 法不 完 善 的 原 因 。 如 对 用 人 单 位 不 依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过 轻 、对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形 式 缺 乏 法 律 规 范 等 。 为 此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对 现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完 善 , 主 要 体 现 在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 补 充 和 修 改有 关 规 定 。 如 加 重 了 用 人 单 位 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法 律 责 任 , 对 劳 务派 遣 进 行 了 规 范 , 加 大 对 试 用 期 劳 动 者 的 保 护 力 度 等 , 以 弥 补 现 行劳 动 合 同 制 度 的 不 足 。第 二 , 促 进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稳 定 。 目 前 ,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为 规 避 法定 义 务 , 不 愿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长 期 合 同 。 大 部 分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在 1 年以 内 , 劳 动 合 同 短 期 化 倾 向 明 显 , 影 响 了 劳 动 关 系 的 和 谐 稳 定 。 这一 状 况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职 工 的 就 业 稳 定 感 和 对 企 业 的 归 属 感 ,影 响 了 其 为 企 业 长 期 服 务 的 工 作 热 情 和 职 业 规 划 , 也 对 企 业 的 长 期发 展 、 社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为 了 更 好 地 维 护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稳 定 权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在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方 面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第 三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增 加 维 护 用 人 单 位 合 法 权 益 的 内 容 。 比 如 ,为 了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商 业 秘 密 , 促 进 创 新 、 促 进 公 平 竞 争 , 新 规 定 了竞 业 限 制 制 度 ; 为 了 适 应 企 业 结 构 调 整 、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的 需 要 , 放宽 了 用 人 单 位 依 法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 新 规 定 了 在 企 业 转 产 、 重大 技 术 革 新 、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 经 变 更 劳 动 合 同 后 , 仍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其 他 因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经 济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 企 业 可 以 依 法 裁 减 人 员 。三 、 《 劳 动 合 同 法 》 的 适 用 范 围《 劳 动 法 》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后 ,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客 观 情况 的 变 化 , 一 些 新 的 用 工 主 体 、 用 工 形 式 不 断 出 现 , 要 求 劳 动 合 同制 度 进 行 相 应 的 改 革 。 一 是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基 金 会 、 合 作 或 合 伙律 师 事 务 所 等 新 的 单 位 类 型 出 现 , 对 这 类 单 位 与 其 劳 动 者 之 间 的 权利 义 务 关 系 如 何 规 范 缺 乏 法 律 规 定 , 不 利 于 维 护 这 类 单 位 的 劳 动 者权 益 。 二 是 一 些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在 编 制 外 招 用 劳 动者 , 并 且 没 有 与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聘 用 合 同 。 而 根 据《 劳 动 法 》 规 定 , 在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中 , 只 有 与 单位 建 立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才 依 照 《 劳 动 法 》 执 行 。 因 此 , 这些 劳 动 者 往 往 既 不 能 享 受 《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人事 管 理 政 策 规 定 的 权 利 , 也 不 能 依 据 《 劳 动 法 》 维 护 自 身 权 益 。 三是 随 着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和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迫切 要 求 转 换 事 业 单 位 用 人 机 制 , 建 立 充 满 生 机 和 活 力 的 用 人 制 度 。
为 此 , 国 家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 以 加 快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人事 制 度 改 革 、 提 高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 增 强 事 业 单 位 活 力 。 事 业 单 位 人员 聘 用 制 度 也 是 一 种 双 向 选 择 的 用 人 制 度 ,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合 同的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等 行 为 也 需 要 依 法 规 范 , 在 打 破“ 能 进 不 能 出 ” 僵 化 用 人 制 度 的 同 时 也 需 要 维 护 其 劳 动 者 的 就 业 稳定 。 而 且 , 从 建 立 统 一 的 劳 动 力 市 场 的 角 度 考 虑 , 也 需 要 将 除 公 务员 以 外 的 其 他 单 位 劳 动 者 纳 入 同 一 用 人 制 度 。鉴 于 以 上 新 的 情 况 , 《 劳 动 合 同 法 》 扩 大 了 《 劳 动 法 》 的 适 用范 围 :一 是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企 业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民 办 非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适 用 本 法 。 也 就 是 在 适 用 范 围 中 增 加 了 民 办 非企 业 单 位 等 组 织 及 其 劳 动 者 。二 是 规 定 事 业 单 位 与 实 行 聘 用 制 的 工 作 人 员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其 规 定 ; 未 作 规 定 的 ,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也 就 是 明 确 事业 单 位 与 实 行 聘 用 制 的 工 作 人 员 之 间 也 应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但 考 虑 到事 业 单 位 实 行 的 聘 用 制 度 与 一 般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在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的 权利 和 义 务 方 面 、 管 理 体 制 方 面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别 , 因 此 允 许 其 优 先 适用 特 别 规 定 。三 是 规 定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与 其 建 立 劳 动 关 系的 劳 动 者 , 订 立 、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依 照 本 法执 行 。 也 就 是 除 公 务 员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人 员 , 以 及 事 业 单 位
中 实 行 聘 用 制 的 工 作 人 员 外 ,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与 其他 劳 动 者 均 应 当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并 执 行 本 法 。四 、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劳 动 法 律 是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以 及 与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的 其 他 社 会 关 系的 法 律 规 范 体 系 。 因 此 ,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在 劳 动 法 律 体 系 中 处 于 关键 位 置 , 其 决 定 着 劳 动 者 是 否 能 够 享 受 劳 动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项 权 利 。根 据 《 劳 动 法 》 的 规 定 , 劳 动 关 系 的 建 立 以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为 主要 标 志 。 但 是 , 在 实 践 中 出 现 了 很 多 用 人 单 位 用 工 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立 劳 动 合 同 的 现 象 。 针 对 这 种 违 法 行 为 , 劳 动 保 障 部 、 最 高 人 民 法院 发 布 了 有 关 规 定 、 司 法 解 释 , 明 确 存 在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也享 有 劳 动 法 律 规 定 的 劳 动 者 权 利 。 在 总 结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 《 劳 动 合同 法 》 调 整 了 《 劳 动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 “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动 合 同 ” ,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用 工 前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 劳 动 关系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建 立 ” 。 也 就 是 说 , 引 起 劳 动 关 系 产 生 的 基 本 法 律事 实 是 用 工 , 而 不 是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是 建 立 劳 动 关 系的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的 义 务 , 也 是 证 明 劳 动 关 系 的 重 要 证 据 之 一 。即 使 用 人 单 位 没 有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只 要 存 在 用 工 行 为 , 该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即 建 立 , 与 用 人 单 位 存 在 事 实 劳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即 享 有 劳 动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 劳 动 合 同 法 》 规 定 引 起 劳 动 关 系 产 生 的 法 律 事 实 是 用 工 , 其目 的 是 保 护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中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并 不 是 肯 定 用 人 单 位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行 为 。 相 反 , 《 劳
动 合 同 法 》 明 确 规 定 , “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应 当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为 了 既 方 便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又 督 促 用 人 单 位 必 须与 劳 动 者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 《 劳 动 合 同 法 》 规 定 了 三 项 措 施 :一 是 放 宽 了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时 间 要 求 , 规 定 已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未 同 时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如 果 在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了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其 行 为 即 不 违 法 。二 是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未 在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同 , 但 在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订 立 了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在 此 期间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 工 资 。三 是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仍 然 未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除 在 不 足 一 年 的 违 法 期 间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二 倍 的工 资 外 , 还 应 当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五 、 劳 动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当 事 人 依 法 约 定 的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和 义务 的 协 议 。 劳 动 合 同 的 作 用 不 仅 包 括 证 明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双 方 建立 了 劳 动 关 系 , 从 而 相 应 地 明 确 双 方 的 法 定 权 利 和 义 务 ; 而 且 包 括明 确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依 法 约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从 而 为 劳 动 合 同 的 履 行 、 变 更 、 解 除 和 终 止 , 为 双 方 履 行 各 自 义 务 、享 有 各 自 权 利 奠 定 基 础 。 因 此 , 双 方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是 否 规 范 , 一些 重 要 内 容 是 否 进 行 了 约 定 , 对 于 维 护 双 方 尤 其 是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为 了 规 范 劳 动 合 同 条 款 , 使 一 些 重 要 内 容 能够 被 约 定 , 《 劳 动 合 同 法 》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必 备 条 款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 住 所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 劳 动 报 酬 , 社 会 保 险 ,劳 动 保 护 、 劳 动 条 件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纳 入 劳动 合 同 的 其 他 事 项 。《 劳 动 合 同 法 》 规 定 的 劳 动 合 同 必 备 条 款 与 《 劳 动 法 》 有 关 规定 相 比 , 有 较 大 变 化 :一 是 增 加 了 部 分 必 备 条 款 。 ( 1 ) 增 加 了 用 人 单 位 的 名 称 、 住 所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劳 动 者 的 姓 名 、 住 址 和 居 民 身 份 证或 者 其 他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等 条 款 。 原 因 是 这 些 内 容 是 劳 动 关 系 双方 主 体 的 基 本 情 况 , 应 当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明 确 。 ( 2 ) 增 加 了 工 作 地点 条 款 。 原 因 是 实 践 中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地 点 可 能 与 用 人 单 位 住 所 地 不一 致 , 有 必 要 在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予 以 明 确 。 ( 3 ) 增 加 了 工 作 时 间和 休 息 休 假 条 款 。 原 因 是 为 了 在 法 定 标 准 基 础 上 , 进 一 步 明 确 该 劳动 者 具 体 的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安 排 。 ( 4 ) 增 加 了 社 会 保 险 条 款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是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的 法 定义 务 , 无 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是 否 约 定 、 如 何 约 定 , 均 应 依 法 参 加社 会 保 险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 增 加 社 会 保 险 必 备 条 款 的 原 因 , 是 为了 强 化 用 人 单 位 和 劳 动 者 的 社 会 保 险 权 利 义 务 意 识 。 ( 5 ) 增 加 了职 业 危 害 防 护 的 条 款 。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时 , 应 当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果 、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和 待 遇 等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 , 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明 , 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欺 骗 。 为 了 做 好 与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以 上 规 定 的衔 接 , 促 进 该 条 款 的 落 实 , 《 劳 动 合 同 法 》 中 增 加 了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的 必 备 条 款 。二 是 取 消 了 部 分 必 备 条 款 。 ( 1 ) 取 消 了 劳 动 纪 律 条 款 。 原 因 是劳 动 纪 律 属 于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 《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四 条 已 经 对 用人 单 位 制 定 、 修 改 劳 动 纪 律 等 规 章 制 度 的 程 序 作 出 了 规 定 , 没 有 必要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由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个 别 约 定 。 ( 2 ) 取 消 了 劳 动合 同 终 止 的 条 件 条 款 。 原 因 是 为 了 防 止 用 人 单 位 规 避 劳 动 合 同 期 限约 束 , 随 意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 《 劳 动 合 同 法 》 取 消 了 《 劳 动 法 》 中 有关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约 定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规 定 , 明 确 劳 动 合 同终 止 是 法 定 行 为 , 只 有 符 合 法 定 情 形 的 , 劳 动 合 同 才 能 终 止 。( 3 ) 取 消 了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 条 款 。 原 因 是 为 了 防 止 用 人 单 位滥 用 违 约 责 任 条 款 , 《 劳 动 合 同 法 》 规 定 只 有 在 依 法 约 定 的 培 训 服务 期 以 及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中 , 用 人 单 位 才 能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违 约 金 。六 、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法 》 延 续 了 《 劳 动 法 》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分 类 的 规定 ,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分 为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同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三 种 类 型 ; 并 且 规 定 用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订 立 任 何 类 型 的 劳 动 合 同 。 同时 , 为 了 解 决 劳 动 合 同 短 期 化 问 题 , 引 导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更长 期 限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以 及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 劳 动 合 同法 》 作 出 了 一 些 与 《 劳 动 法 》 不 同 的 新 规 定 :一 是 规 定 除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条 件 续 订 劳 动合 同 , 劳 动 者 不 同 意 续 订 的 情 形 外 , 在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时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