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3-05-30 09:05:17浏览次数:42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的概述(一)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过去的用工制度中,劳动者是通过行政手段被分配到企业之中去的,行政命令就是建立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用人主体,劳动者也有了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和劳动者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从而确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 ,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又称集体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劳动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会代表职工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改善集体劳动关系而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集体协议。而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未对集体劳动合同又统一、明确的定义,如《劳动法》第 33 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
动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而劳动部 1994 年发布的《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第 5 条规定的定义为:“集体劳动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的特征(一)劳动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在我国境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确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一方去,成为该单位的职工,享受和承担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职工,把他们的个人劳动组织到集体劳动中去。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双务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都附有义务,即劳动者有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的义务。有偿性表现为:劳动合同主体双方履行义务都有特定的物质性回报。诺成性表现为:劳动合同只需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除法律对某些劳动合同具有特殊要求外,不需要有实际的行为要件。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这一特征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者因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而附带产生了劳动者的直系亲属依法享有一定的物质帮助权。
(二)集体劳动合同的特征集体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当事人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地位是平等的,这就是说,集体劳动合同作为独立的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集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集体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变更 、终止等。1.集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集体劳动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这一规定表明,集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是任意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不是哪一个人或哪一个组织所能随便签订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与该工会组织有密切关系的企业。2.集体劳动合同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即改善集体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3.集体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即草拟集体劳动合同草案,然后由公会主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最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4.集体劳动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即集体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而用人单位一方则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特别是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这是由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双方的性质决定的。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都有履行义务的职责,但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对企业来说,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具有
法律性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工会在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具有法律性质,属于道义和社会性质,履行义务的保证是职工的觉悟和舆论力量,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承担道德责任。这是集体劳动合同与民事契约、经济契约、劳动合同所不同的一个厦要特征。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的关系集体劳动合同,是指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职工委托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劳动条件为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劳动合同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集体劳动合同旨在发挥劳动者组织的职能,更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集体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高于集体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该项规定无效,以有效的集体劳动合同为准。《劳动法》第 3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劳动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二者也存在着差别:(一)主体不同集体劳动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如行业公会)或
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即雇主);(二)内容不同集体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集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具体地说就是集体劳动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三)目的不同集体劳动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实行集体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参考文献:〔1〕王国强主编:《劳动法》, 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郭捷,刘俊编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