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发布时间:2023-05-29 15:05:51浏览次数:43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摘要:风险投资正成为促进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而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在筹资设立、投资运作、撤资退出等运作程序中仍存在许多法律障碍,分析了我国风险投资法律体制的现存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设和完善对策建议。关键词:风险投资; 存在问题; 法律体系我国风险投资业虽然有一定的规模,但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投资主体单一化,资本来源的社会化程度较低,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单一,规模过小,风险投资的运作与退出机制不完善等。总结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它保证了风险资本来源渠道的畅通;保障了风险投资主体的多样性;保障了风险投资的高效率;保证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作者认为,我国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应该从促进风险投资高效率运作、促进风险投资的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保障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等方面加以完善。一、风险投资概述“风险投资”这一词汇的出现是由于 15 世纪西欧国家的一些商人投资于远洋运输和探险,到了 19世纪“风险投资”出现在美国并开始广泛使用和流传。至今,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语言不同,使得“风险投资”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世界各国的风险投资是具有共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投资的对象特殊性。一般投资活动的投资领域比较广泛且分散,而风险投资的投资领域
主要集中在高科技企业。(二)、组织形式的特殊性。主要原因在于风险投资主要是由风险专家掌管风险资本,改变了原来由原始投资者掌控的局面。(三)、投资方式的特殊性。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通常表现为公司股权的形式。(四)、获利方式的特殊性。风险投资和一般投资活动获利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投资是通过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以股票套现方式获取利润,而一般投资活动是通过分红派息、股份增至或出售企业产品来获得利润。二、我国风险投资业存在的问题(一)、投资规模小且集中在起步、成长阶段。就目前看来,我国的风险公司的投资规模非常小,支持大型的项目也比较困难。所以,风险公司只能做一些周期比较短、见效快而且投资较少的项目。大部分风险公司的资本总量不足,无法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分散分险。(二)、风险投资运行缺乏必要的监管其一,监管主体及其职权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风险投资的监管主体为政府机关,当前我国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其二,风险资本投向缺乏法律规制。近几年,我国风险投资的势头大多转回传统行业,与风险投资投向高科技行业的初衷背道而驰。究其原因,风险投资的监管法律无明确规定,政策只有引导作用,这将会导致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渐行渐远。其三,风险投资运作缺乏法律监管。风险投资运作对风险投资具有决定性作用,因而其运作过程应当是政府的监管核心。(三)、募集渠道受到限制
政府投资比例过大,使风险投资较为保守,失去了对风险的偏好,不利于风险投资的发展。中国的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也是目前最有实力参与风险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对于商业银行参与风险投资,由于其风险规避的特性,我国目前为止并不允许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投资。其实,商业银行参与风险投资的关键在于如何降低其投资的风险,保证银行资金的相对安全。同时,民间资本参与较少,新 36 条细则陆续出台,但实际落实的却不多,缺乏可操作性;对民间资本的行政审批较多,不利于民间资本的市场化运作。(四)、税收政策不够明确首先,在有限合伙制方面,税收政策不够明确,且各地区不统一;在公司制方面,税收政策在具体操作上缺乏灵活性。其次,在激励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投资方面的政策较少。最后,我国规范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强制约束力,不利于操作三、构建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建议随着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函需完善稳定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模式,根据我国风险投资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在构建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采用集中式立法模式,构建法律体系框架英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制度一般采取的都是分散式立法,即没有专门的针对风险投资的基本法,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相关的成文法并与相关的判例相结合,从而形成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风险投资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形势下产生的,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成熟,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构建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时更适合采用印度、韩国等国家的集中式立法模式,即以相关的法规作为
法律的基本框架,建立风险投资的专项法律,与相关的配套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政府可通过积极立法、引导资金流向的方式适当地介入到风险投资产业,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二)、制定风险投资基本法,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与企业创立运行有关的法律只适用于一般性的工商企业,而不适应专门从事风险投资运营的风险投资企业,基本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风险投资市场却缺乏秩序,难以发展成为大规模的规范化市场,因此,应当根据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综合现有的有关办法、规定、通知等法规中的可取部分,制定包括风险投资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明确风险投资主体,规范风险投资对象、程序、基金运行方式,投资融资的法律关系,风险退出机制及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在内的风险投资的基本法,规范产权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风险投资的良好有序发展。(三)、完善相配套法律制度,建立完整法律体系除建立风险投资基本法外,我国还应当对《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适时适当的修订,如《公司法》中可作出允许公司私募股本的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股份转让制及发起人出资比例的规定中,可将风险投资机构排除在外;并行在《证券法》规定公司私募股本的方式和募集对象等。此外,还可针对风险投资出台一些鼓励性的税收政策、规范统一知识产权法,鼓励风险投资和高新技术的发展,修订养老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拓宽风险投资资本筹集渠道,为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提供保障。四、结语新时期我国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使得构建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的要求也更为迫切,在以新时期
的法律制度规范之下,在建立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时,应当积极地借鉴国外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特点及趋势采用合理的立法模式,建立专门的法律,修改完善配套法律制度,规范风险投资市场,从而促进风险投资的健康有序发展。参考文献:[1]马春光.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研究[J].理论界,2004(5).[2]张景安.风险投资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78.[3]肖瑞宇.中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0.